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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金融工具准则(1)于2019年在境内上市企业开始施行,2021将年全面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理解及应用对非金融机构的财务人员来讲难度较大。本文就非金融类企业普遍涉及的银行投资理财业务如何分类、确认、列报、现金流量列报等问题予以探讨,以期能够对非金融类企业的理财产品核算的给予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新金融工具准则;理财产品;列报
一、金融资产分类的原则
确定会计处理方法的前提是根据新金融工具的准则,确定该类投资理财产品属于什么类型的金融资产。企业的银行理财产品因不满足衍生工具与权益工具投资的定义,因此在金融资产分类上属于债务类工具投资。根据金融资产的分类方法,首先需要判断该合同项下金融资产的现金流流量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支付;其次要判断企业如何管理金融资产以产生流量,即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皆非。具体分类见图1:
二、定期存款与国债
(一)业务模式及现金流量特征
定期存款与国债具有明确的产品利率,其合同现金流量为典型的以本金和未偿付本金额为基础的利息支付的借贷安排。定期存款管理的业务模式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模式。就定期存款而言,存款利率较其他保本收益类理财产品的利率并不占优势,企业办理定期存款的目的更多是为了满足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获取较活期存款更高的利息收入,其业务模式更倾向于归类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即在定期存款的合同期内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国债的利率较活期存款利率高且流动性查,企业持有的目的一般为取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因此其业务模式也应当归类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定期存款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定期存款、国债的列报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列报科目主要有“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其他流动资产”“债权投资”等。银行存款与其他货币资金在资产负债上列报为货币资金,在没有其他受限的情况下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与其他货币资金、债权投资主要是流动性区别。以下我们按照投资产品的期限分别判断其列报方法:1.3个月内定期存款。因定期存款在损失一定利息的前提下可随时支取,因此定期存款可满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概念,在现金流量表中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列报。2.期限在3个月至1年内的定期存款,若金额较大,则应当根据管理者意图判断其分类。若管理者有明确意图将该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取得利息收入,且可以证明企业确实具有所需的财务能力可持有至到期,则购买定期存款属于一项赚取利息的投资活动,笔者认为应当在“其他流动资产”列报,在现金流量表中应于投资活动相关现金流量项目列报;可以避免在经营活动中列报而对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影响较大。3.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国债等,利率可达到4%以上,因期限较长且流动性差,投资目的为取得较高的资金收益。采用“债权投资”核算该长期定期存款、国债等更能体现其交易特点,现金流量应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列报。
三、理财产品
根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要求,任何理财产品均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更加广泛,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索偿要求仅限于理财产品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理财产品现金流量的判断依赖于理财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特征,这无疑增加了理财产品分类实际操作的难度。以下我们按照理财产品投资性质的类别分别探讨其列报方法。
(一)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
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资管新规第四条规定,“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其他类产品标准。”上述三类产品的基础资产包含了股权类资产、衍生金融工具等与基本借贷安排无关的合同现金流量风险敞口或波动性敞口,现金流量特征本身不符合基本借贷安排,因此可以直接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根据流动性分类可列报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现金流量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列报。
(二)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根据资管新规第四条,“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1.如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100%投资于单一固定利率信贷资产,其投资期限短于该信贷资产的存续期限,且收益是该理财产品的唯一来源,且企业购买该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理财收益,一般不会在到期前转让,则该理财产品的合同现金流量符合基本借贷安排且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可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根据流动性区别,一年以内的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列报;一年以上的于“债权投资”列报。2.如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并非全部100%投资于信贷类资产,则需要就具体的理财产品的合同条款、基础资产来判断属于哪种金融资产。本文以招商银行理财产品为例:(见表1)募集文件列明:“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逆回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标准化债权资产;包括不限于信托贷款、应收账款……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受让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该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中载明“本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资产组合出让、处分或持有到期的收入”。由上述内容可判断该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包含股权类资产持有收益及转让收益,且嵌入了衍生金融工具。穿透基础资产看,该理财产品于赎回日产生的现金流量不仅为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支付,还可能含有股权收益,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收益等;另从理财产品取得收益的方式来看包含资产组合的出让及处分。从以上两点分析可以得出,该理财产品的现金流量特征不符合基本借贷安排。该产品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现金流量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列报。上述同类型理财产品期限若超过1年,则可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列报时调整至“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示。
(三)结构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属于银行存款,属于银行表内负债业务,可配置金融衍生品,黄金、石油等大宗商品,兼具理财产品的功能。结构性存款是指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投资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使得存款人在承担较普通银行存款更高风险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产品。根据其投资的基础资产判断其现金流量特征不符合基本借贷安排,财务处理同上述招行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在资管新规出台前,银行通过发行“假结构性存款”进行高息揽储,主要通过将结构性存款挂钩的衍生品到期日执行条件设置为极端条件下才可执行,使得该结构性存款的利率水平固定在最高或者最低收益,实质上为高息的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因嵌入衍生金融资产,因此其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不符合基本借贷安排的特征,可直接分类为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若合同期限超过1年,则列报时调整至“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示。现金流量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列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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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光宇.资管新规后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发展与创新[J].银行家,2018(7):10-13.
作者:谢芳 单位: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