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风险监管问题,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业相互融合的产物,当前已成为金融行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阶段、模式、当前的状态等方面展开研究,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其监管方面的隐患进一步分析,结合2015年震惊一时的典型案例“e租宝事件”,分析造成其最后失败结局的原因,并分析从此次事件中得到的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启示。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e租宝
1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1.1多元化模式的竞争局面
互联网金融助力经济的增长,丰富着我们的生活,也在全方位地改变公众的生活方式。如今其已不在局限于单一的模式,特别是近年来的第三方支付市场一直处于蓬勃发展状态。其中支付宝、微信等是现在我国使用较多的支付方式。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在去年新年的这一阶段,微信“红包”业务来往数据为79.5%,但2017年在同一时期的新年微信却退出“红包大战”;而支付宝去年新年期间红包收发为34%,且连续两年开展“集五福”活动。
1.2交易规模迅速扩张
我国互联网金融近年来不止发展快,其普及程度也一直在扩大。人工智能使得互联网金融模式更便利,促使其交易的规模持续上升。据资料显示,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接近2万家。早在2015年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规模就已经达到了13亿元,而仅2016年的上半年P2P网贷的交易规模就达到8000多亿元;自2011—2016年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交易规模的数值为:6.80亿元、18.60亿元、60.00亿元、156.40亿元、322.80亿元、720.70亿元;到2017年互联网众多平台支付的累计交易额为70万亿元。
2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监管职责的归属模糊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混乱,不管是金融的监管属性还是职能定位都很复杂,金融业务的多样化,也因此决定了监管主体的多样化。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职责的归属仍然模糊,比如存在着跨市场的交易行为就难以明确到底谁作为监管主体,未明确的监管制度安排也就致使了较低的监管效率,使得有的互联网企业存在明显的脱离监管现象。
2.2缺乏监管准入市场标准
市场准入没有国家标准的限定,且未依据金融机构应有的法定准入程序注册登记,那么首先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身份是否合法合规便很难确定,其资质、实力和信用度是否真实也无法得知且判断。在传统金融市场中,对商业银行的注册都有具体的要求,其资本是否充足是成立与否的先决、必备条件,这也便是对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措施。
2.3科技风险监管手段落后
互联网金融的其中一个最大特性就是简便,交易数据、客户信息等已经演变成电子数据的形式,依靠大数据、云计算和数据共享等。在互联网平台上不断的扩大服务范围和内容,其具有极大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也存在着极大安全风险隐患。据资料显示,2016年上半年全国金融行业的安全漏洞总量,同比增长了181.9%。例如在2015年1月份,红岭创投网站受到黑客的攻击,网站被迫暂停数小时;2016年6月15日,P2P平台“信融财富”公告,声称官网受到恶意攻击,无法访问。由于网络环境的不稳定性,从而加剧了金融平台的安全隐患,加剧了投资者的隐患,使之承担着遭受损失的风险。2.4监管法律滞后互联网金融具备着覆盖广、隐蔽、虚拟这些特殊的一面,想要对其风险进行有效的监管实属不易。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在针对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监管方面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内容也较为完备,但仍有些许条款存在着执行困难的问题。另外,互联网的发展速度超乎想象,因此其中的问题及漏洞还并未充分暴露,对其监管仍然存在大部分的真空区域,缺少特定的部门为其规划,缺乏明确的监管标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存在的问题之一。
3从e租宝看互联网金融市场面临的风险
3.1e租宝事件的介绍
e租宝的运营公司——“金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成立,为安徽的钰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截至2015年七月初,e租宝的成交额已达到81亿元;五个月后其累计的成交额又达700多亿元,用户人数更是接近500万人,可以看到的是,e租宝的成交量一直在跨越性的猛增。e租宝事件于2015年12月被曝光,此次“败裂”对于整个P2P网贷行业来说,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
3.2e租宝事件的风险分析
3.2.1涉嫌自融“资金池”风险
据相关数据显示,e租宝大多数产品的年化收益率都是10%左右,高的14%,低的也有9%,并且随时可以申请赎回。相比其他P2P平台固定投资期限,规定只能到期赎回。融360在出具的报告中说到,e租宝并未引进第三方,何来收购客户提前拿回的债权?假若客户挤兑,那么有再多自有资金也无法承受,那客户提前赎回的资金很可能就是平台用自有资金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垫付的,并且e租宝曾在2015年7月,对外宣称其与兴业银行有签订资金存管的协议,表面其实现了银行资金存管。但协议也一直没有真正的履行,也就是说所谓的资金存管专户并没有实现任何存管业务。说明e租宝相关的银行资金存管方面并没有解决,违规的“资金池”模式下,投资的资金安全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3.2.2存在“虚构性信息”风险
e租宝的207家租赁公司,真正存在融资项目的竟然只有一家公司,也就是在平台里,可以说超过95%的标的都是虚假构造的;其次,假的第三方,700多亿的资金中将近200亿是它自己投自己的,也就是将钱从左边口袋转移到右边口袋中,目的就是吸引更多投资者投资而已。再有的是假担保,实际承诺为e租宝担保的三家公司的金额不过几亿人民币,实则是超额担保,远远不及投资金额,并且丁宁竟也是其中一个公司的法人代表,这说明这一切操作完全是在钰诚集团的控制中。
3.2.3流动性风险
当高收益和高流动性并存是及其危险的,而e租宝就是这样的模式,同时许诺你高收益和高流动性,e租宝在2015年7月推出许多期限短并且方式灵活的产品,一些产品提前取出是需要交纳手续费的,在此前提下,提现操作并不算便捷,利用很多人“怕麻烦”的心理,e租宝发挥“小聪明”占领了主动权;再者,一掷千金换来的广告宣传,也不断成为投资者的“安心剂”,的确发挥了作用使得投资者的提现率降低,在短期内也许会有作用。
3.2.4市场监管松弛风险
e租宝只是一个借P2P的名义做非法集资的平台,实质做的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e租宝仅仅1年半的时间却有着飞速的发展着实让人诧异,更让人反思:这样的公司是怎么进入市场、怎么获取经营权的?金融监管部分的失责,也使e租宝的骗局不断扩大、发酵的原因。监管法规不健全,要想随意创立一个所谓的“P2P平台”好像并不是一件难事,不需要申请牌照,不用提供担保,就像e租宝的官方网站上,你能看到的只有产品以及它“辉煌”的销售业绩。却从未公开过其人员数量,办公地点等详细信息。在运营中是需要对借款人的资质、资金、信用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监督的,如果法律法规是不完善的,就算是正规的网贷公司也难以做到,如此一来便容易因为管理方面的漏洞导致最后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因此P2P行业的立法和监管必须与时俱进才行。
4e租宝对互联网金融的启示
4.1完善互联网的监管机制
在加强立法,规范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统一并且需不断更新完善的监管机制也是极为关键。对于该行业的监管者来说,还要掌握新动态、与时俱进。在“e租宝”被揭开真实面目后,其负责人已承认这就是一个彻彻底底的庞氏骗局,它的真实面目也就是一个“金融传销”。它利用了互联网技术的“黑手段”和隐蔽性,使相关监管部门后知后觉,纵然了其在短时间祸害无数。因此我们的行业监管者需要加倍警觉,加倍打击存在于互联网中的金融诈骗等行为,互联网金融这个平台不仅自由、开放,更迫切需要一个健康的大环境。查补缺失,加速立法进程,以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根本,建立健全的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
4.2需要健全的资金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机制是刻不容缓。平台跑路、投资人被欺骗,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现象已经不在少数,保障出借人资金安全的意识应该得到提高。平台的自由资金和筹集的出借人的资金必须进行明确的划分,依法托管,遏制挪用,维护用户的正当权益。与此同时,定时的对资金的流动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察觉到资金的变动,发生跑路现象。
4.3缺乏行业自律组织和意识
e租宝事件对众多企业来说,也敲响了警钟。想要让互联网金融整个市场在一个良好的大环境里健康有序的发展,行业内部自律性必须加强。P2P平台应该明确自己的角色,仅仅作为中介平台,本身不提供担保,所推出的项目也必须是合规合法的,这对所有的网贷平台来说,是基本,也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4.4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自导自演的“e租宝事件”带来一场不小的风波,在对其谴责之外,我们更应该反思,是否相关监管部门的失职、相关机构是否规范自律发展,又或是我国监管制度的缺失等,这都再一次给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敲响了警钟。要想有法可依,立法就是不可或缺的起步。针对当前法律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存在的空白,相对应的填补空虚、加快立法进程,实行统一性的市场的法律制度规范,对众平台的交易、运营,进行有效、全面的监督;保障主体应有的权利也要提倡其应尽的义务,如此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运营、交易这一系列环节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参考文献
[1]刘雯.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控制对策[J].财会学习,2016(23).
[2]徐征.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及对策探微[J].财会月刊,2017(23).
[3]吴潇文.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6(20).
作者:梁晓鸣 陈白玉 单位: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南丹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