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金融支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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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金融支持研究

提要:农地流转是农村改革的突破点,对于推动中国农业产业升级,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实现产业化经营、农村人口转移和促进高效城镇化建设均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农地流转的发挥依赖于一定制度环境和社会发展水平,而农地流转率的提高关键在于处理好农地的“三权分离”。2018年是土地确权的最后一年,也是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的总结阶段。济源市作为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农地流转呈现出规模逐渐扩大、流转速度加快、流转形式多样的特点,农地流转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金融需求不断扩大的特点;另一方面农地发展也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目前,农户生产所获得的外部资金除了财政补贴外,主要来自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农业专项贷款以及民间资金借贷。在新的农业生产背景下,农村的金融供给无法满足新型农业主体的资金需求。本文通过对济源市农地流转金融支持研究,发现金融支持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缺陷,对于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这是一个双向促进过程。

关键词:农地流转;金融支持;效率;河南

一、河南省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分析

河南省农地流转的金融需求主体主要包括普通农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本文选取河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为研究对象,通过发放问卷的形式获取农业主体的微观数据,进而发现金融需求的新特征和新要求。本次发放调查问卷320份,有效回收289份。具体数据整理如下:

(一)被调查对象对正规金融机构信贷需求强烈。调查结果显示,在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农户对资金需求较强烈,通过借贷来满足生产经营的农户达到了69.5%。在资金短缺的农户中有81.5%的农户(获得正规信贷和正规信贷被拒的)选择了向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

(二)正规金融机构的供给型信贷约束比较严重。调查结果显示,相对于向正规金融机构进行申请融资的农户,仅有24.0%的农户没有收到信贷约束,获得贷款和期望值一致,有51.7%的农户受到不完全的信贷约束,有24.3%的农户受到了完全的信贷约束。其中,受到不完全信贷约束的农户为满足资金需求有57.1%的农户(相对于受到不完全信贷约束的农户)选择了向亲戚朋友进行民间借贷,有10.2%的农户(相对于受到不完全信贷约束的农户)选择了向非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正规金融机构信贷约束比较严重。

(三)需求性正规信贷约束同时存在。需求性信贷约束是从资金需求者角度分析,当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时,没有向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而是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金或者保持现状不进行融资。在资金短缺农户中并且没有向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的农户中认为利率高手续复杂的农户占47.7%,而无有效抵押和担保人的用户占61.3%,不知如何申请的农户仅占15.9%。在银行利率、手续和抵押担保等问题农户的情况下,有一部分农户选择了其他渠道融资,占资金短缺农户中并且没有向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的农户的75%。

(四)不同经济主体的信贷约束程度不同。由于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过程中拥有的资源禀赋、资本以及经营能力的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导致不同经营主体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受到的约束程度也不同。在调查样本中,由于普通农户生产规模较小,有大约70%的农户资金充足不需要借贷,因此受到供给型信贷约束比较小,仅为10.8%。但是需要资金需求的农户几乎全部受到了信贷约束。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的比例较大,分别达到84%、88.6%、89.2%,由于抵押物、人际关系和生产效率等原因这三个经营主体受到需求性信贷约束的比例较低,分别为14.3%、18.2%、14.2%。

二、河南省金融支持现状分析

(一)金融需求分析。农地流转后,大片农地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通农户流转出去,转入组织形式和类型更加丰富的各种现代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成为金融需求的主力军。大规模生产经营后,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势必需要加大农业科技创新、人力及必要的固定资产的投入,来实现规模效益。农业生产的金融需求不再是满足季节性的资金需求,而由于短期固定成本投入的增加,前期投入费用高,回收期限增长,导致短期的金融需求数量变大、期限变长。由于资金需求的增加,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依赖性增强,因此迫切需要提高农户现有资产的可抵押条件或扩大可抵押物的范围。农业作为弱势产业,面临着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农地实现大规模流转后,集约化生产导致面临的农业风险会更大,再加上规模经营带来中长期资金需求的增加使得资金使用风险变得集中,一旦遇到突发的自然灾害,会给经营主体和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随着农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规模经营主体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农业保险机构对再保险体系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二)金融供给分析。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河南省农村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不断减少,乡镇金融机构和乡镇金融服务覆盖不断增加,目前已经形成以农业银行为主的商业金融机构、以信用社为主的合作金融机构和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多层次、广覆盖、功能互补、适度竞争的金融供给体系。近几年,河南省主要涉农金融机构数量的变化情况如下:2011~2017年农村信用社(含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数量总计184家、195家、207家、208家、219家、220家、222家。2012~2017年河南省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分别为20,304.09亿元、23,511.41亿元、27,583.38亿元、31,798.6亿元、37,139.6亿元、42,546.79亿元,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平均增速为115.80%,其中涉农贷款余额分别为8,298.07亿元、9,938.56亿元、11,683.26亿元、13,522.9亿元、14,990.29亿元、16,763.02亿元,也呈逐年增长,平均增速115.4%。截至2017年底,河南省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村贷款余额为16,763.02亿元,同比增长11.8%。根据银监会统计数据来看,近6年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趋于稳定稍有下滑,可以通过涉农贷款增速与全部贷款的增速差来反映涉农贷款的波动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创新是金融机构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是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质量的主要途径。为贯彻和落实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落实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为响应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农业部下发的《关于推动金融支持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农业部联合《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河南省金融机构针对农村地区金融需求差异大、抵押担保物缺乏的特点,积极探索低成本、可复制、可持续、“量体裁衣”式的金融产品。另外,在农地“三权分离”基础上,推进承包农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积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同时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鼓励以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机构为涉农业务提供担保业务。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河南省民间融资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这种借贷的规模较小,在农村比较常见,但涉及面较大,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二是“高利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

三、河南省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之间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些年我国的财政支农资金逐年增加,但财政支农在财政支出中占的比重还是较小,且财政支农体系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支农资金结构不合理,农业事业性支出比重过高,而基础设施投入和农技推广等服务性支出比重较低,专门用于农业规模化生产和农地流转的专项补贴还没有形成;其次,补贴规模过小,农民从补贴中受益较小。目前,财政补贴的种类繁多,但补贴数额都较小,导致农户获得的补贴比较分散,而将补贴从中央发放到农户手中整个过程的运行成本较高,流失较严重,因此农民从补贴中真正获得的好处有限;其次,对农地流转的奖补机制不完善。中央通过政策文件的形式鼓励支持农户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农地流转补贴文件。但是,补贴对象大多是规模种植农户,补贴实质上是对规模化经营的一种“奖励”。同时,补贴额度小、补贴门槛高、资金到位存在滞后等问题导致不能及时解决农户的资金需求困难。农业生产自然风险的不可抗性和市场风险的不可知性都加大了农业获取商业金融支持的难度。农地流转形成的规模化生产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都会扩大。但是我国的农业保险大部分依靠国家政策扶持,保险覆盖面较窄、发展水平较低;而农村担保机制也不完善,农户抵押担保物少、信用等级不高、担保物价值评估困难、涉农担保机构缺乏,这些支撑体系的不完善,加重了农地流转贷款的难度。虽然我国农村金融已经形成了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为主体,以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多层次的金融组织体系,但各种类型的金融组织没有形成功能互补、错位竞争、分工合作的合力支持格局。在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上,产品品种单一、产品创新跟不上农户的贷款需求,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体系没有形成。农业保险和担保体系发展滞后,银保合作、银担合作业务进展缓慢,商业保险和担保机构开展涉农业务的积极性不高,而国家的政策扶持力度又不够。财政支持是农业金融支持的主要来源,但我国财政支农资金结构不合理、支农规模较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困难。

四、对策建议

(一)建立多形式的信用担保形式。在政策背景下,随着新型的农地规模生产主体不断地增加,由于农村信贷市场上消息的不对称性导致了信贷配给问题的存在,导致金融需求主体不能得到有效的满足,从而产生了供给型信贷抑制和需求性信贷约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健全农村信用担保机制。新型农业主体由于没有有效的抵押担保条件而长期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因此,应当建立新的、多形式的信用担保形式,来缓解新型农业主体的资金需求问题。根据金融机构需要农户提供的担保要求的特征,引入一个第三方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这个担保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户承担部分风险,但根据风险的大小而获得相应的收益,充当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桥梁作用。因此,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对于缓解因担保问题而产生的融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形成市场化的农地流转。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经常会导致需要承包农地的承包户不能满足需求,提供农地的农户无法找到合适的“买主”或者由于承包农地的双方参与者由于承包租金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农地的荒废或者不能有效合理的得到利用。因此,建立和完善农地流转的市场化信息平台和土地银行的网点覆盖对于农地流转和农地的有效合理利用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拓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农地流转之前,由于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农户投保意识差的特点导致了农业风险集中,单个保费少且分布散乱和定损困难的特点。因此,关于农业保险的产品少,许多农业保险都是地方政府出钱为农户直接购买。农地流转之后,由于承包农户规模化生产,新型的农业主体的保险意识和保费支付能力更加强大,对保险的需求也更加强烈。一是由于农业生产特点,规模生产将风险全部转嫁给农地承包户,风险性加强。因此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强新型农业主体的参保意识,提高参保率;二是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供给模式,丰富农业保险品种,为新型农业主体建立政策性的保险体系,以及完善定损标准;三是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性主导职能,完善财政补贴的稳定长效机制,从多角度、全方位为提供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农地经营权已经可以作为合法的抵押物进行贷款。但是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正规金融机构还未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正规金融机构应该依据自己的人才、技术、网络等优势,积极配合国家政策的实施。一是建立和完善资金回流系统,将吸收农户的存款投放到当地的农地发展过程中,加大对农地流转资金需求的投放,实现当地农业的规模化生产,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建立农村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专项资金,保证农业的集约化生产;三是农业性银行要以服务三农为基本目标,针对普通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计和提供差别化的信贷产品,不断探索和完善新时代下的服务模式。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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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亚明 单位:青海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