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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2016年,我国出台了营改增的试点通知,试点要求金融服务全面纳入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之中。但是,对于金融商品中出现转让所产生的销售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并没有进行统一规定。本文对于股票转让过程中所确定的卖出价和买入价等方式进行了确认,以营改增的文件作为要求分析了营改增之后企业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营改增;金融转让;会计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进行金融商品转让是否需要适应我国有关增值税的纳税范围。首先,我们需要对金融商品是否属于文件中规定纳税经营商品进行商榷。根据我国法律文件规定,持有人或者是特定主体对财产拥有所有权或者债权,其基于这种所有权或者债权而持有的金融凭证可以界定为有价证券,而对有价证券进行转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一、股票转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第一,买入价。买入价一般指企业进行购买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款,这是买入价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纳入计算范围。同时,买卖股票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也应当计入到购买价款之中。目前在交易所进行股票转让的过程中,印花税仅仅只是针对卖方,买方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在进行股票买入的过程中,所支付的各种佣金以及手续费都是由企业投资行为所产生。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系列费用根据我国的营改增文件中,可以申请扣缴单位按照现代服务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无需再计入买价之中。因此,在计算买入价时,买入价只要包含合理支付的对价,同时还应当包含各种不可抵扣的税费。第二,卖出价。根据我国营改增政策文件规定,企业在进行股票卖出时,企业需要向对方收取价款和向经纪商支付各种额外费用。但是,卖出股票收到的价款中包含有印花税、佣金、手续费是否可以进行抵减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商讨。我们先做印花税的探讨,印花税的本质实质上是一种价内税,卖方已经合理进行转让,卖价已经包含有印花税,故而不应当进行扣除。与此同时,在进行股票卖出时,企业所支付的各种手续费和佣金可根据营改增文件中有关现代服务规定,要求经纪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前抵扣,卖出股票的行为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应税行为。第三,股票持有期间所产生的红利是否可以记入到销售额之中。对于企业来说,其持有股票期间可能会产生股息,股息一般可以分为企业应当取得并且已经取得或者是企业应当取得而没有取得。在我国营改增文件中并没有对股票持有期间的股息红利进行规定。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购买的股票若是已经宣告分红但尚未派发红利时,买价中其实已经包含了支付给卖家的这部分已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息红利。如果是卖出股票应收而尚未收到的股息红利,我们也会在股票的出售价格中予以体现,这也是为什么股票市场中,当一家上市公司宣告派发股息红利之后,股价会上涨的原因。因此卖出价应当不包含这部分红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税法的相关条款也对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作出了解释。
二、股票转让的会计处理
根据我国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在进行股票转让过程中,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第一,会计科目设置。本文认为,由于转让收入需要进行纳税,因此我们可以在投资收益科目上面进行细分,以便可以有针对的进行区别。在进行股票转让过程中,为了可以更好确定企业销售额,我们可以通过投资收益-金融商品转让-股票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于企业在购买股票阶段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可以通过投资收益-手续费及佣金科目进行核算。当企业持有股票过程中,它还可能收到企业派发的股息红利,对于这一部分核算我们可以通过投资收益-金融工具分红派息进行核算。第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定,如果一个企业要对股票进行转让,首先需要对转让价格与购买成本的差额进行计算,将其记为投资收益。其次,我们需要将之前持有股票期间的各种短暂损益以及变动记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科目结转进投资收益。根据我国营改增文件规定,股票转让额仅仅与卖出价和买入价相关。但是会计在进行处理时通常还需要涉及到取得成本、账面价值、公允变动、手续费及佣金等等一系列因素,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可以采用以下两个步骤。1.根据我国营改增文件规定对于转让行为确定销售额。在进行买入的过程中,根据交易软件的设置可以采用加权平均的方式确定买入价。在进行卖出过程中,可以按照卖出价确定销售额。2.综合当月的所有股票买卖价差情况,若转让金融商品当月取得正价差,则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若当月取得买卖负价差,则结转至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参考文献:
[1]林妍.企业金融商品转让在“营改增”后的财税处理[J].会计之友,2017(15):97-100.
[2]洪娟.营改增后企业金融商品转让涉税业务处理及纳税影响[J].现代商贸工业,2018(1):123-124.
作者:肖应龙 单位:招证资本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