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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网络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金融产业也随之兴起,支付宝、现金贷、人人贷等出现在公众的面前,给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和个人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同时它们也是一把双刃剑,有利又有弊,虽然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方便,但是也给网络金融市场的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冲击。综观我国的法律制度,在该方面的规定是十分匮乏的,这严重影响着我国网络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为此,本文对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
1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1.1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是由金融信息的滞后性引起的。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这种信息的滞后性更是刺激了金融中介服务行业的横空出世。目前,金融中介服务行业可分为两大类,即“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它们都是向传统金融行业靠拢的,但是网络金融的出现,令许多学者一致认为,它是传统金融行业之外兴起的第三个金融模式。但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种类的划分是根据他们目前所从事的行业来进行的。综观我国当前的网络金融模式,对网络金融模式种类的划分并不能涵盖全部的网络金融模式。
1.2互联网金融主体
一些传统的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作为主要的参与者,活跃在现代的互联网金融中。以传统的金融业务为基础,互联网金融建立了起来,然而当它从互联网领域重新过渡到金融领域时,采用了截然不同的手段进行角逐。如果对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的话,可以将它们划分为“第三方销售商”“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中介企业“这三大类。
1.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
互联网金融从出现到发展起来,仅仅用了短短几年时间。然而,它现在却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当前的网上支付、网络融资等金融范畴。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宝这类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了拥护后,互联网金融行业无疑是蓄势待发。另外,支付宝从“余额宝”业务运行后,凭借其丰厚的盈利,灵活的周转资金等优点,在社会上推广后招揽了大量拥护者和支持者,推动着互联网金融以势不可挡的趋势向前发展。
2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问题
2.1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缺陷
虽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速度较快,但是却没有完善的上层建筑———法律制度与其相配套。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立法在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法律法规类,主要有《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监督管理条例》;二是部门规章类,主要有《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三是规范性文件类,主要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通过上面的立法规定,可以将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大体划分为两大模式:1、传统金融立法,它主要是在传统金融下进行的;2、专项立法,主要是在传统金融模式网络化之外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进行的。它们对“混合经营”模式的监督和管理难以适用,不能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所有领域。
2.2我国的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
(1)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在传统的金融模式的“分业监管”下难以开展。因为一些网络金融公司没有确定其监管主体和相应的监管手段,进行非法集资,资金逃逸现象十分严重。(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执法不公平公正。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方式是“混合型”的;其次,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式采取的是以“分业监管”为主的方式;最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和方向没有明确。
2.3政府介入金融监管存在困难
(1)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仅要为金融的创新制造合适的环境,而且要预防创新累积所爆发的风险,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建立以系统性风险为导向,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和弹性的监管机制。(2)政府不仅要预防风险而且还要适当地放权,合理用权,属于自己管的主动管,不归自己管的交给别人管。(3)在监管方面将网络金融引入法律约束的领域的同时也更容忍创新活动可能导致的问题。
3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应对措施
3.1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
为解决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方面的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中的一些重点领域进行立法,主要集中在“网络安全”“非法集资的法律边界问题”“债权转让”等问题上进行立法,相关部门来新规定的法律规范。第二,不仅要预防风险,还要保护创新机制。就拿美国为例,它采用的是一种渗透性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对不同的领域规定不同的负责人和监管秩序,虽然对保护市场安全发挥了有效的作用,但是却抑制了网络科技的发展,缺乏创新机制。由此可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在我国政府的引导下,要宰相肚里能撑船,秉承包容的发展理念,促进创新和安全平衡发展。第三,在实践的基础上,对法律零区域进行相应的弥补,系统化地规定目前的金融行业监管规范。
3.2协调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制
混合经营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之一,如果只是从分类监管这一方面出发,容易导致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基于此弊端,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要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负责人和职责范围进行确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只是对有关监管职责进行了大概的分类,对于一些具体的措施并没有规定。目前,应该以现有的监管分工为出发点,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整理,明确各部门相应的监管职责,避免推卸责任。其次,确定监管原则。规定与创新齐头并进,平衡规范弊端与互联网创新发展这两者的关系,从统一性角度出发,同步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监管,不可以片面对待。从微观与宏观两角度相结合的原则出发,不仅要指引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也要具体对焦点问题进行规定。最后,平衡金融监管部门的执法。虽然相关立法明确了监管主体,但是对于各部门之间的分工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设立执法信息交流平台。
3.3确立行业监管与行业自律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互联网金融标准体系”已经基本确立;因为一些重要的企业了解其所在行业的交易内容和交易对象,所以其金融活动信息的不对称性要远低于外部金融机构。在对数据库有效利用的情况下促进产业链条中金融业务的发展,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将产业链条中的上线企业和下线企业的交易往来信息进行整理,通过企业的数据信息,设立产业链条金融业务方面的数据库;重视网络数据的安全性,将信息隐私与数据安全作为重点保护对象;通过云计算、大数据挖掘等前沿科技,不断开发和利用数据资源,并提高其水平。其次,创造有特点的产品。产业链金融业务应创造出自己的具有特点的产品,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应从以下三方面出发:将系统内金融单位作为开发主体,建立融资产品和增值服务相配套的有特点的产品模型;为了满足产业链相关企业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将其引入外部市场;金融产品开发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网上操作。最后,创新经营模式。建立统一的数据资产经营模式。在一些核心企业的各业务部门、专业部门之间建立统一的资产经营模式,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促进专业部门的合作和业务发展的互补,从而使数据资产的利用效率提高。设立服务平台,集中式地对产业链条金融业务进行管理。梳理产业链,形成一个以客户为导向和市场化服务的体系。在市场化竞争中逐渐适应下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产业链金融业务的发展,既不影响产业公司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标,又可以避免过度营销给企业主营业务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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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丽芳 管洪广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