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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频发,激发生产和流通主体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动力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一。本文首先在新制度经济学框架下从农产品供给主体视角分析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然后总结了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内源动力和外源动力,文章最后给出的政策启示为:尽量保障安全农产品供给主体的经济利益,不断完善农产品市场的竞争机制,充分重视对安全农产品供给主体的激励作用,持续加强对不安全供给行为的制度约束。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生产流通主体;安全;供给动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因其关系到居民的生命、健康而成为政界、学界、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研究已在不同维度和视角上广泛展开。这些研究的基本关注点可以归纳为三大类:一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原因的考察;二是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和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三是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路径的研究。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主要是由生产者和流通主体的行为导致,从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决策着手进行研究成为必然。综述文献,这个视角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安全农产品生产影响因素分析(周洁红,2006;赵建欣和张忠根,2007;陈雨生等,2009;代云云和徐翔,2012);安全农产品供给意愿研究(刘芳等,2010;孙世民等,2012;江激宇等,2012;张蓓等2014);安全农产品供给决策研究(周洁红,2006;赵建欣和张忠根,2007)。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陈君石院士曾说过“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靠监管出来的,更不是检测出来的”(陈君石,2011)。那么各经济主体为何不供给和不愿供给安全农产品?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动力机制是什么?如何促进经济主体供给安全产品?当前鲜有研究对这些问题做出系统回答。基于此,本文首先在新制度经济学框架下从行为主体的角度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然后探究行为主体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动力机制,最后给出激发行为主体动力机制视角的对策启示。
一、理论基础概述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市场中人们追求效用最大化,并且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最终目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尽管人们具有财富最大化和非财富最大化的双重动机,人们会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点,但是不会一味牺牲自己的利益。人们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过程中,常常会走到机会主义上去。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给机会主义的存在提供了空间,而高额收益则强化了个人的机会主义动机。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若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制度对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就视为制度中存在漏洞。制度漏洞会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失控,给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原因:农产品供给主体维度的分析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已经在多个视角广泛展开:有的研究者认为质量安全问题源于产品质量信息的不对称(Grossman,1981;Weiss,1995;徐晓新,2002);有的研究者提出我国的质量监管体系不健全导致质量安全问题频发(夏英和宋伯生,2001;金发忠,2004),有的研究者把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归因于我国监管的薄弱(李功奎和应瑞瑶,2004;张晓涛和孙长学,2008)。区别于已往研究,本文将在新制度经济学框架内从行为主体视角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追求利润最大化使生产经营主体有供给不安全农产品的动机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的假设,人们从事的各种经济活动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无可厚非。供给安全农产品和不安全农产品的利润差异是其行为选择的标准。根据经济学原理,利润取决于价格、销售量和成本。在我国当前的市场中,价格不能很好的传递质量信息,或者说大部分消费者不相信价格承载的质量信息,在真实市场上表现为安全农产品价格和常规农产品价格没有明显差异。采用安全生产技术和使用物理、生物技术生产安全农产品的投入远远高于运用化学技术生产的农产品,致使安全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普遍高于常规农产品。安全农产品的销售量受制于当前的消费水平,目前我国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只有少部分消费者有能力购买价格较高的安全农产品。由于价格较高的安全农产品面临较少的顾客群,与常规农产品相比其销售量极为有限。通过安全农产品与常规农产品价格、成本和销售量的比较,我们可以判断安全农产品的利润空间远远小于常规农产品,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利润驱动下,具有供给不安全农产品的动机。
(二)质量信息不对称为生产经营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能
农产品具有信用商品特征,即消费者不能直观鉴别其质量状况,要了解其安全状况必须要借助专家或凭借仪器,这需要支付较高的成本。相对于消费者不能掌握质量信息而言,生产者对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掌握得却较充分。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时,掌握信息的一方可能通过欺瞒、坑骗、欺诈等手段获取个人利益。农产品的质量信息不对称同样为生产经营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可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具有比消费者对化肥使用、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信息优势,部分生产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提供虚假、隐匿、误导信息,甚至故意把不安全农产品销售给顾客。大部分消费者在无法甄别伪劣产品的情况下,选择购买价格低、卖相好的农产品。由于安全农产品的经营者缺乏价格优势,又不能低成本证明自己的产品质量,最终使得市场上的优质农产品失去竞争力。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机会主义在一次性交易和合作中表现的更为突出。我国的农产品通过批发市场渠道流通的占半数以上,生产者和批发商之间多为随机交易,这种交易方式进一步强化了生产者生产不安全农产品的机会主义动机。
(三)政府的监管漏洞为不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创造了条件
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行为决策和他生活的社会文化环境、制度结构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在分析行为主体的利润最大化行为时,应当把制度因素列入考察范围。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是由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引发,但要使动机变为现实还需要一定的制度条件。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如果制度存在漏洞,机会主义就有存在的空间。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分属不同的平行部门,各部门对农产品从“地头到餐桌”的产业链监管中存在权责不清,职能错位和缺位问题,实践中表现为存在监管的灰色地带和监管的空白区。这种制度漏洞为不安全供给行为留下了生存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为不安全农产品的生产创造了条件。此外,在分税制背景下,中央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的制定和地方政府的具体执行存在目标不一致问题,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产业常常不积极执行监管政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对地方产业采取袒护的态度,为不安全农产品的存在留下了制度空间。
三、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动力分析
动力机制在不同的研究领域、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层面有着多种解释。本论文的研究对象是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安全供给行为,因此从如何激发人的积极性方面研究安全农产品安全供给的动力机制。文章把安全农产品的供给动力分为内源动力和外源动力,内源动力主要包括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外源动力主要包括制度约束和政府激励。
(一)经济利益是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原动力
新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经济利益是人们一切社会活动的最深刻的根源和动力,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下,行为人会自动采取不同的经济行为,以实现微观活动的自我平衡。在农产品的供给活动中生产者和经营者也不例外,农产品的收益是影响其行为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笔者对河北藁城和山东寿光蔬菜种植户的访谈中了解到,什么蔬菜收益高农户就种什么蔬菜。当问到“是否会用有机肥、物理防虫技术种植蔬菜”时,农户第一反应是,这样生产出来的蔬菜能否卖个好价钱,收益是不是比平时的种植方式高?由此可见,如果种植安全蔬菜的净收益大于普通蔬菜,农户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安全蔬菜种植。反之,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农户会生产成本低、产量高、质量安全水平低的普通农产品。生产主体根据收益决策,流通主体亦然。这就是市场上为什么会存在采用具有安全隐患的化学品保鲜,甚至明知有毒,还依然使用的道理所在。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要想生产者和经营者主动供给安全农产品,必须保证其供给安全农产品的利润至少不小于供给常规农产品的利润。也就是说,经济利益是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原动力。
(二)市场竞争是安全农产品供给的推动力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受竞争的刺激和竞争规则的限制。各经济行为主体之间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展开激烈的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可以促使生产者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和安排生产,使生产与需求相适应。市场竞争尽管有低价竞争、品牌竞争、质量竞争等多种形式,但最终目的无非是通过竞争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在农产品市场上有一种竞争方式是渠道竞争,即各农产品流通渠道竞相争取更多的消费者。超市、便民市场、早市都销售农产品,它们面对的顾客群是有差别的。为了回应一些高收入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诉求,以质量安全为目的的渠道竞争已经在我国很多大城市出现。如河北石家庄某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占地一千多亩,杜绝使用化肥、农药、激素、转基因产品,全部使用有机肥和物理防虫技术生产蔬菜和水果。产品的销售实行会员制,成为该公司会员才能享受每周一次的送货到家服务。以这种方式销售农产品的公司在石家庄市场不只一家,各家除了与超市、便利店争夺顾客以外,同类型的公司间也展开激烈的竞争。与传统的价格竞争不同,各家比的是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竞争使实行会员制模式的经营者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也促使一些传统方式的生产经营者不断改善生产方式,从而提高农产品品质。
(三)制度约束是安全农产品供给的保障力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制度漏洞会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失控。如果有人利用制度漏洞实施机会主义而没有受到相应惩罚,会进一步纵容机会主义行为。有效的制度约束会抑制机会主义,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由于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理性“经济人”,在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且没有任何正向激励的前提下,生产和销售成本低廉、获利丰厚的不安全农产品成为他们的首要选择。尽管我国已颁布涉及质量安全的多部法律,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法律的操作性较差和执行力较差,致使违法者被发现的概率极小,即使被发现罚款金额也较低,这就使得农产品安全事件的违法者在巨大的违法收益和相对较小的违法成本前选择知法犯法。假如当违法行为的预期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时,理性人就会倾向于选择供给安全农产品。此外,我国的一些农产品监管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对农产品的生产过程缺乏监管,抽检的频率低,地方监管部门不主动,出现质量问题为保护地方利益采取姑息态度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致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由此可见,完善的制度是安全农产品供给的有效保障。
(四)政府激励是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带动力
激励机制是激励主体通过激励因素作用于激励对象,从而实现某种特定目标。本研究的激励机制是指政府通过对农产品的生产者和流通者进行经济激励和非经济激励以促进安全农产品供给。经济激励是以生产者和流通主体的经济利益为核心,运用财政、税收、信贷等手段,调动相关主体安全农产品供给的积极性。非经济激励机制主要是采用精神奖励、舆论宣传等非经济手段,对安全农产品供给行为进行鼓励。在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过程中,经济激励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引导、鼓励生产者供给安全农产品,刺激经营者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政府可制定一系列激励政策,在安全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建立激励机制,采取相宜的措施来间接维持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动力。
四、供给动力视角的政策启示
(一)尽量保障安全农产品供给主体的经济利益
基于生产经营者的逐利动机,只有扩大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利润空间,各供给者才有动力供给安全农产品。根据上文的分析,利润和价格、销售量、成本有直接关系。因此,首先要完善安全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让安全农产品价格体现其质量差异。这需要农产品的生产流通信息畅通,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的获得质量信息,并且信息可信、真实,这样消费者才愿意为安全农产品买单。其次,降低安全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一方面,国家应鼓励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让安全生产技术逐步替代化肥、农药支撑的农业生产。另一方面,降低生产者安全生产技术的采用成本,让农户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安全生产技术。再次,提高居民消费水平,扩大安全农产品购买的顾客群。就这一点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一个阶段性问题,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人们只有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才会把注意力转移到商品的质量上。
(二)不断完善农产品市场的竞争机制
市场竞争使生产者和经营者有内在动力改善农产品质量。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有多种流通渠道,各种渠道间和相同类型的渠道为争夺消费者展开竞争。为提高产品质量,获得市场竞争力,规范流通渠道须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树立渠道诚信观念。渠道诚信缺乏会使该渠道的消费者流失,渠道诚信观念坚定并被消费者认同才能在竞争中以高质量超越竞争对手。第二,促进渠道内成员合作。在渠道链上的生产者、加工商、流通主体、终端零售商要通力合作,共同打造安全农产品供给链,保持整个渠道的竞争力。第三,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每个渠道成员都能得到相应的供给安全农产品的利润增值,以维持其安全农产品供给的内在动力。
(三)充分重视对安全农产品供给主体的激励作用
在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对策中,较侧重于通过法律、法规对违法者进行惩处,比较忽视对守法者的激励和支持,致使安全农产品的供给者动力不足。今后应完善各种激励机制,不断强化激励机制对安全农产品供给的拉动作用。首先,给安全农产品的供给者给予经济补贴。采用补贴的手段,对采用安全技术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给予奖励,鼓励其继续使用,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其次,发挥非经济补贴的作用。对安全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或基地进行宣传,一方面提高该地生产者供给安全农产品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对其它生产者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四)持续加强对不安全供给行为的制度约束
即使行为人有供给不安全农产品的机会主义动机,没有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条件和环境,机会主义也只能存在于思想中,不会变成行为。要保障安全农产品供给,需要对机会主义进行有效约束。为此,可以着手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农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存在的机会主义进行预测,弥补制度漏洞,完善产品监管的各项制度。二是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2015年10月新的食品安全法又要实施。要想有效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必须保障法律不只是书面上的法律而是在实践中操作性强、能够有效实施的法律。三是加强对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如果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收益,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依然会违法生产、经营。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可以有效遏制不安全农产品进入市场。
作者:赵建欣 李伟立 田新霞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人文学院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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