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公司化的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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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公司化的法经济学

一、厘清“公司经营模式”与“合作社公司化倾向”

“搭便车”现象是微观经济学中关于公共部门经济的阐述,“搭便车”是说明一部分群体在不付费的情况下得到一种物品或服务的利益。如某小区街心公园中的健身设施,周围其他社区业主并未付费修建,仍然享受健身服务,这部分业主就成为了“搭便车者”。正是因为一些公共物品缺少排他性才使得“搭便车”问题存在。但我们不应该就此停止这种公共服务,现实中也是如此。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规范补给农业大户或企业,如给予相应的税收等政策支持。当政府确信一种公共物品的总利益大于成本,那么就可以提供该公共物品,即对合作社内贡献大或投资多的社员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使各内部主体状况变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配套法规对合作社都做了扶持政策安排,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投资人,在入社之初即权衡利弊、计算得失,通常也不会出现出资者的反向激励问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化倾向的弊端

纵观国外合作社发展历史,我国现阶段正面临西方国家合作社制度变迁中传统合作社向新型合作社发展的问题。西方国家合作社走向公司化、股份化是顺应历史发展进程的。对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应回避,而应积极面对。但是在吸收国外实践经验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我国的国情,即浓厚的“乡村经济”色彩。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不可忽略地缘、亲缘等因素。如果合作社转化为公司,带上企业的帽子,全部套用公司化的经营、分配模式,那么合作社的精神将被束之高阁,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也将会削弱。当前我国合作社出现股份化现象是由于资金发展妨碍引起的,合作社融资问题一直是学者及政府想要解决的问题。中国大部分合作社的经营模式是企业或大户能人带头组建,这就允许合作社内少数持股社员控制合作社绝大部分资产。然而调查显示,这些大户、企业不参与合作社的交易是常见之事,他们仅充当了出资人角色。由博弈论分析可知,大户与小农户二者是一组博弈主体,资金实力雄厚的社员控股却不与合作社交易,这样小农户在对自我信息衡量中也会做出行动。小农户持股少或不持股,而仅仅靠买卖分得固定盈余,未得到交易成本以外的收益。长此以往,小农户会选择不加入或退出,合作社这一为带动农民致富、发展农村经济的经济组织就是去了存在意义。

三、以法律制度应对公司化

综合上述分析,合作社公司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我们应积极应对。其中,从法律完善角度的具体措施是建立有效的“补给机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或专门出台分配盈余阶段的操作细则,规定相应的比例分配。

(一)规定合作社中持股达到一定数量的出资人或大户要与本合作社交易额达到一定指标,如不得少于或相当于一定比例的对外交易额度。

(二)当这部分出资人或大户与本社交易量过低而未达到刚性标准时,则启动补给机制,对其他与本啥交易的社员做出相应的货币补给。

(三)以上规则规定的补给量不超过他可能在合作社内获得的政策扶持的优惠量。

作者:刘锐 单位: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