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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迅速提高,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促使国家各个领域得到了有效的发展,经济市场日益繁荣使得经济法的地位及重要性得到了高度重视。经济市场的任何活动都离不开经济法的支持,经济法是限制经济活动内容及解决经济活动中矛盾冲突的有效手段。经济法是针对于社会经济所有商品的经济关系进行系统化规范,但由于我国的经济法的初始发展较晚,导致我国经济法的内容有很多不完善之处。鉴于此,主要论述我国经济法诉讼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经济法诉讼;经济独立性;经济问题;对策
由于我国经济法初始发展较晚,经济法的内容及概念存在争议的地方很多,现代经济学家们对经济法诉讼独立性问题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其中有些经济法学者过于重视经济法诉讼模式,进而忽视了经济法诉讼的最终目的。经济法诉讼是维护经济发展秩序的有效途径,不管是对国家经济建设还是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都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从目前经济法的内容及市场经济状况来看,我国的经济诉讼法存在很多问题,进而造成经济法诉讼的职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在现实经济市场活动中经济法起到的限制作用和维护作用微小,所以经济法诉讼问题很难得到真正的解决。只有不断加强经济法诉讼管理制度,才能使经济法诉讼独立性得到很好的维护,才能使经济法诉讼的威严性被人们所重视,进而使经济法诉讼的职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维护经济市场的整体秩序,促进我国经济稳健之发展。
1我国经济法诉讼的模式分析
1.1经济法的民事诉讼
大多数的经济法学者在阐述观点都是针对于民事诉讼所论,通过民事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反映出经济法民事诉讼的不健全现象,许多经济活动内容没有办法通过民事诉讼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民事诉讼只是经济法诉讼的一部分。
1.2经济法的综合经济诉讼
我国的综合经济法诉讼始原于20世纪末期,在这期间的大多数学者们阐述的经济法观点主要以综合经济法诉讼为主,其主要理念是通过多种经济法诉讼模式来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由于案件设计内容的多样性及深度性,使后期的综合性经济诉讼得不到很多好的解决,使经济纠纷事件陷入僵持局面。在经济纠纷案件中,设计最多的是消费者的经济法诉讼,最终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1.3经济法的独立诉讼
独立经济法的概论是经济法中受到争议最多的经济模式,同时独立经济法的模式也是很多经济学者认为是经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我国现今的经济法存在很多不健全的地方,但随着经济法法律体系的不断改革及完善,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已成为必然发展趋势,只有通过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才能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益,才能更好地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
2我国经济法可诉讼性存在的问题
2.1经济法诉讼的权利缺少细化性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经济法诉讼权利规范已经达不到人们对公益诉讼的需求,随着人权理念的不断提高,很多发达国家经济法诉讼的权利具有宪法化、国际化的发展态势,但我国的经济法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划,很多法院在接理诉讼案件时,由于经济法诉讼内容不在区域管辖范围内或相关经济法诉讼管理内容不明确,进而导致诉讼案件不能受理。从我国现今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的经济法诉讼权利并没有得到细化的规定,相关的经济法诉讼管理体系不健全,司法机构管理存在混乱现象及其严重。我国的司法体系不断改革,同时市场经济也在迅猛发展,所以要求经济法诉讼权利的强制化、细致化,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经济法诉讼内容不断完善,才能对市场经济活动得到有效的保障。
2.2经济法司法体系不健全
经济法作为特殊性独立性法律体系,其对社会的经济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从我国经济法条文规定颁发后,我国经济法通过众多相应的法律规定来明确诉讼者所应有的权利及相对承担的义务。我国司法政府机关在执行司法权利的同时经常受到政府领导部门干涉,司法机构的审核存在严重的包庇现象。经济法诉讼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会受到政府行政等干涉,经济法诉讼的体系不健全的现象严重阻碍了经济法发展,进而使经济法诉讼的权威性得不到人们的认可。经济法诉讼与政府司法机构存在严重脱节现象,使得经济法可诉讼性无法有效地发挥出来。
2.3经济法诉讼过程中存在职能缺位
从我国的宪法中可以清晰看到我国的监督管理机构是检察院,检察院通过检查监督的职能对公民及国家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检察院的监督管理职能是非常重要的,其职能对诉讼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当今社会的司法诉讼实践中可以看到诉讼权利只在人民检察院中实行,针对于公众违法经济活动的行为及有损经济法设立等现象缺乏检查机构的重视。政府检查机构严重缺乏经济法诉讼缺位现象,进而使得经济法诉讼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
3解决我国经济法可诉讼性相应的对策
3.1加强经济法诉讼的立法性
在我国经济法诉讼的过程中,需要有经济主体做支撑,在经济法中,经济主体在享有权利同时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建立以经济主体为体系的经济法诉讼模式,突破传统的经济法诉讼模式。通过建立以经济主体为体系的诉讼法,可以利用经济法的权利限制并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内容,同时有利于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责任。在公民实施经济法诉讼的过程中,应对其责任、义务、权利做出明确指示,并给予当事人诉讼所享有的权利。经济主体是依据当事者的经济状况、民事、刑事等方面进行综合性评估确定,最大限度地解决经济矛盾冲突,实现对经济违法的有效审判与惩治。
3.2扩大经济法诉讼原告范围
扩大经济法诉讼的原告范围是提高法经济法律运行的有效方式,不仅仅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人员可以进行起诉,非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及团体组织也有权利提起诉讼资格。扩大诉讼人群的范围,例如:消费者人群、社会公众人群等都有权利行使诉讼。通过扩大诉讼人群的范围进而来提高经济法可诉性,转变传统经济法诉讼模式。虽然经济法的法律条例对经济法权利的使用已经很详尽,但对于经济法的可诉讼性仍然存在不健全的地方,国家应该积极出台相应的经济法诉讼范围规范条例。
3.3确立经济司法的独立性
行政诉讼具有对司法机构监督的职权,只有明确确立经济司法的独立性,才能对政府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督权力,避免因职权互相包庇而进行个人违法行为。由于司法机构在经济法诉讼过程中一般处于被诉讼位置,同时行政诉讼严重受到政府的干涉,导致行政经济诉讼很难达到公平性、公正性。司法机关只有具备独立性才能保证行政诉讼的公平公正性。所以,只有不断改革并完善司法机构制度体系,建立经济司法的独立性,才能保证行政诉讼可以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下去。
3.4保证公益诉讼体系的完善
公益诉讼行使的权利是维护公共利益,在起诉的过程中,当事人会消耗大量的经济费用,若产生的费用的不到有效的补偿,那么公益诉讼的权利很难真正实施。所以,建立完善的公益奖励制度,确保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真正受益,这样公民才更勇于承担公益诉讼的责任问题。
4结束语
我国只有不断完善经济法诉讼体系,才能使经济市场活动有序的进行下去,才能树立经济司法的威严性,使国家的经济健康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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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至巍 单位: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