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内涵与基本权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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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内涵与基本权义

摘要:

所谓经济法责任,就是始终遵循“部门名称+责任”的一种称谓模式,其主要的基础就是经济法。在对“法律责任是第二性权利义务关系”深入理解的前提下,将经济法责任定义成第二性经济法权义关系。即在经济法确定并保护的第一性权利义务关系受侵害的情况下,要想更好地实现关系,那么按照经济法内容规定,需在具体经济法责任主体间形成并且一定要实现第二性经济法的权义关系。

关键词:

经济法责任;内涵基本权义关系;研究

一、经济法责任的内涵

众所周知,在法学界当中,法律责任是基本的概念,同时也属于法哲学的范畴,也是该范畴内的基本内容。在各个部门法当中,对于责任主体称谓,不同的法律部门也同样有其自身特定并且约定俗成的称谓方式[1]。其中,行政法当中的责任主体称为行政责任,刑法当中的责任主体称为刑事责任,而在民法当中,则被称为民事责任,在宪法中是违宪责任。因为经济法属于部门法责任定位的基本法律内容,所以,在实际的称谓方面也存在多种表现的方式,如经济责任、经济法律责任或者是经济主体等法律责任。在对经济法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和对比的过程中发现,经济法的责任理论在各部门法中,法律责任的称谓是不同的,所以,对于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理论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在部门法的责任称谓的统一背景下,首先,应该保证法律概念用于的简单明了,并且表述准确,能够充分展现法律的属性,没有歧义;其次,一定要与部门法责任界定相吻合,始终遵循部门法当中的责任规律;最后,一定要充分地展现部门法责任同法律责任间存在的关系,充分展现法律责任特性与共性[2]。这种“法律部门+责任”的称谓方法,就是要阐述清楚法律部门与其相对应的责任。像社会法责任与民法和商法责任等。这样称谓的主要原因,其一就是要能够明确指代称谓的方式,并且其实际的语言形式应与习惯用语相吻合,同时具备一定法律适用性特点;其二,称谓方式需要展现法律的属性,尤其是其与非法律责任间容易出现混淆的问题。因为法律属性不仅仅是法律责任当中的重点,同时,还可以全面展示部门的法律性质;其三,称谓方式需要全面体现出法律部门自身的法律地位与性质。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体系当前建设背景下,要想明确部门法责任,就应该保证各个法律部门同相应法律责任共同来构建法律责任的体系[3]。

二、在法哲学领域中的法律责任释义

法律责任在法学界当中,其主要的释义研究内容就包括不利后果说、责任说、义务说、第二性义务说以及处罚说等等。在这其中,最具广泛代表性的观点就是第二性义务说与不利后果说。其中,第二性义务说指的就是以法律责任角度,针对第一性法定义务受到侵害以后所产生的第二性义务[4]。若因为侵犯法定权利所形成的机关认定法律关系,那么就具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由此看来,在法哲学的领域当中,第二性义务应将法律责任同规范当作重要基础,并且与人们的语言习惯相适应,进而所构建出来的逻辑关联法律关系。与此同时,针对“公平责任”或者是“无过错责任”的多种法律现象当中,同样应与第一性义务进行区分,旨在能够更有效地增强第二性义务说说服效果。然而,第二性义务说自身也同样存在局限性,尤其是权利义务关系方面,正是因为有第二性义务,相对应的就应该有第二性权利。然而,在法哲学领域当中,要想找出第二性权利这种概念,其难度是十分大的。相应的,在不利后果说当中,将其法律责任定义成对于责任者不利的后果。有学者认为,法律责任所指的就是所有的违法者,会因为自身的违法行为而必须要对国家或受害者承担相应的后果[5]。在不利后果说当中,违法行为同法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等同的,主要是站在法律责任现象的角度来对本体属性进行诉诸。然而,该学说也同样寻在一定的局限,若在对“后果”进行界定的时候相对宽泛,那么就会缺乏对于法律责任概念的阐释,与此同时,也很难在法哲学的领域当中构建相对应的逻辑关系。另外,如果法律后果并不全是法律责任,那么不利后果说就难以对不利法律后果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解释。站在第二性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的界定方面,对于词义进行分析,其中,“责任”这一词汇的使用方法与语义主要集中于义务、处罚及制裁等的不利后果方面。但是,在古汉语当中,该词汇的语义却是索取与主张[6]。在现代汉语当中,责任的承担内容有所变化,不仅可以当作动词,同时也可以作为名词使用,甚至能够代表担责的含义。由此看来,使用“责任”一词来对权利进行表述是很恰当的。其中,在法律内容中,“追究法律责任”所指的就是明确责任者行使责任权利或者是其所需承担责任义务。另外,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逻辑分析的结构应具备以下三个要素,即假定、制裁与处理。而假定,具体表现的形式就是“如果……”,而制裁,针对的就是违法行为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否则……”,而处理,就是根据法律规范对具体行为进行规范,同时也代表权利和义务,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则……”。由此可见,在逻辑结构当中的第一性权义关系和逻辑关系当中的第二性权义关系都属于法律责任当中的重要构成要素。在此基础上,站在法律责任理论研究的角度,第二性权义关系是基于不利后果说不断发展而来的,尤其是不利后果说当中,行为人所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需要依赖第二性权义关系,进而对责任与义务主体间权义关系予以明确。在对民法责任同债之间关系予以实证对比的时候,英法美国家的民事责任同债间已经统合,所以,民事责任的本身也是债务的一种表现。而在日耳曼的法律当中,却将民事责任和债之间的管理进行了明确地区分,其中,债就是债务履行,其中不涉及法律强制力。而民事责任就是在债权与债务关系基础上的一种附加,需要使用法律来对连这两者间的关系进行强制。总的来说,在民法当中,责任和债,如果法系不同,那么两者间的关系认定也同样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经济法责任的内涵与权义关系研究

在经济法责任概念中,应将第二性权义关系当作主要基础,并对经济法责任主体之间关系进行全面探讨。其中,经济法责任就是权义关系,是根据具体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表现,也可以说,在社会交往当中,人们之间的关系,同物权的关系一样,能够体现出使用、占有、处分以及收益等多种关系。从本质上来讲,经济法责任就是根据经济法责任主体间的经济责任而设立、分配并实现的关系。将其当作第二性权义关系,其实就是延续并扩展第一性法律关系,同时也是基于合法行为所形成的一种保护并补救第一性法律关系的权义关系。在经济法责任内容当中,包括责任权利与义务。同样的,法律规范能够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并且可以在权利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当中形成法律责任的内涵。所谓的法律关系,能够将法律主体相连接,同时在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7]。将经济法责任当作第二性权义关系,其中的主体就是经济法责任主体自身所享受的责任权利,然而,也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义务主体。由此可以发现,在对经济法责任权义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中,经济法责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能够在维权关系受侵害的情况下,给予第一性权义的保护,同时,还可以根据经济法责任制度自身具有的补偿与惩罚功能全面保护第一性的权义关系。经济法责任的重要基础就是经济法,而其中所包含的基本权义关系就是形成权、支配权与请求权关系。其中,形成权关系就是经济法责任权利主体能够单独同责任义务主体法律关系进行设立或者变更和终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同消费者,其中所涉及到的包修、包换和包退的服务,需要经营者来承担责任。

作者:程小军 单位:山西体育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徐孟洲,伍涛.论经济法责任的内涵与基本权义关系[J].理论月刊,2011(4):117-120.

[2]李飏.经济法责任内涵及权义关系研究[J].楚天法治,2015(5):174-175.

[3]伍涛.论经济法责任[D].中国人民大学,2011.

[4]张广怀.论经济法责任[D].郑州大学,2011.

[5]张志金.关于经济法责任的初步研究[J].财经界,2012(20):25.

[6]杨妮娜.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研究[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4(11):15-16.

[7]果磊.对经济法行为中“行为范畴”理论的若干评析[J].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2):5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