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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社会,企业作为市场活跃的主体,除了承担为企业自身谋求利益的责任外,还应承担对企业职工、消费者、债权人、甚至社会发展等相关方的社会责任。对此,我国经济法从立法层面进行了相关规定,从而使企业社会责任得到了法律的规制。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尚处于起步阶段,难免存在缺乏统一性、操作性低、不全面等问题,因而使得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践中,出现了执行力弱,因企业社会责任承担而引发的法律争议难以有效解决等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加大企业社会责任行政执法力度,畅通解决企业社会责任案件的司法程序,以期企业能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更好的助推作用。
关键词:
经济法;企业社会责任;司法程序
企业社会责任,通常是指现代企业经营者除了具有要为企业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服务的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对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责任,例如对企业职工、相关债权人、社会公益等负责。企业作为市场的活跃者,为了能够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得到平衡,企业应该从其内部出发重视自身的形象和行为。[1]1924年美国著名学者谢尔顿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2]的观点,至此,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才真正出现。自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提出以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利益相关各方的责任考虑,已经不再是商人个人的道德追求,而是逐步演变为社会、法律对企业的要求。我国引进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始于改革开放之后。例如:我国企业在国家面临重大自然灾害时充分发挥“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给予其大力帮扶,可以称之为中国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然而,类似于“康菲漏油事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等社会现象所反映的企业社会责任缺损现象也同时存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经济法要求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所涵盖的主要内容进一步细化,以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践行有一明确的法律规则。
1经济法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
概而言之,在经济法的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1保障和提升劳动者权益的责任
企业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主体,而雇员是企业发展的支撑力量,是企业的最重要利益相关者之一。[3]因此,企业首先应承担起保障和提升劳动者权益的责任。我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与员工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企业承担着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责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的责任等,但这些不能涵盖企业对员工的全部责任,员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中流砥柱,为企业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因而企业也承担着培养员工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的社会责任,如为员工提供相关技术培训的责任,为实现员工各方面素养的提升贡献力量。总而言之,企业对员工的责任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保障员工的各项法定权利;二是保障员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三是为员工提供个人发展培训平台。
1.2保障消费者获得诚信公平交易的责任
获得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的信任是保证企业利润的根基所在。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部分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违背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规定,为追求眼前的、短期的经济效益,采取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手段欺骗消费者,获取利润。这样既扰乱和破坏了市场正当的竞争环境,也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市场形象,更造成消费者对一些产品或服务市场诚信的缺失,如由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民众对整个国家奶粉行业质量安全事件的质疑,这类事件不胜枚举。这些不良行为,既给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福利损失,也使企业因失信于消费者而难以为继,岌岌可危。因此,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都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加强自律,强化职业道德建设,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起明礼诚信、合法经营,确保产品服务货真价实,从而保障消费者获得诚信公平交易的社会责任。
1.3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经济发展模式是粗放式、掠夺式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和资源也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其中,企业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消耗起了主要的破坏作用。加之,我国是一个有着近14亿人口的大国,人均资源极度贫乏,如果不对资源环境加以保护和改善,不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我国的发展是没有未来的。说:“我们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因此,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也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企业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也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根据国家标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努力提升自身的环保水平,使企业的发展不给中国环境资源带来额外负担。[4]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五大发展理念,作为企业,应当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把履行对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融入到企业改革发展中,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科技创新,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用好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不断做大做强企业。
2经济法视角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
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过程中最容易规避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不太完善的条件下,企业在生产、销售等各环节仍然存在许多违反社会责任原则的现象,如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违规加班等,而“经济法所特有的调整方法为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构建提供了现实可能性”[5]。
2.1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不健全
西方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制体系非常健全,已实现了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企业理论向利害关系人的企业理论演变。尽管我国立法机关也在产品质量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中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做了一些规定,但是,总体来看,还处于“单打独斗”的阶段,各部门法之间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科学的、系统的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我国相关经济法虽然规定了公司及合伙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般条款,但这仅是一般的宣示性条款,并没有具体义务的界定,立法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在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对不同企业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没有一个具体量化的标准。如: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等不同企业由于性质、规模、效益以及群众对企业利他性的期待和要求不同决定了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但是我国相关经济法中并没有体现出这一点。这就导致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不公平性。概括来讲,立法上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突显出三大不足,一是缺乏系统性,二是操作性不强,三是显失公平性。
2.2企业社会责任行政执法不彻底
我国立法机关尽管在劳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规定了企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或义务和劳动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但是,一方面,由于企业员工、消费者和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自身话语权较小,处于一种个体对集体的不利局面,加之,缺乏强有力的证据和维权成本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另一方面,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自身综合素质较低,对相关法律条例制度掌握不熟悉,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性较强的问题;有的执法人员和企业串通一气对于企业的一些违法行为不闻不问、听之任之、放任自流;有的执法人员作风懒散、效率不高,组织纪律性不强,等等诸如此类现象的存在,导致当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是默不作声、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2.3企业社会责任案件的司法路径艰难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修改后,第五条规定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使这一条款具有了司法裁判的功能。然而,由于这一规定过于宽泛,不具体,造成公司社会责任对象的虚拟和模糊,给公司社会责任的进入司法裁判增加了难度。二是一些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提到的却没有完成的一些公益事业,如报告中提到要建一所希望小学,但是并没有实现这一类行为等等,利益相关人并不能因此而提起诉讼进入司法程序,但事实上确实也影响到了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三是一些影响较大的企业社会责任案件,如“康菲漏油件”,虽然法院最终予以立案处理,但是却用了四年的时间,中间经历了重重的问题和困难,受害人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可谓身心疲惫。
3经济法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
社会公共效益和实际正义的价值取向是我国经济法的主流价值目标,同时也与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构建理念相契合。在当前环境下,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必须探求经济法视角下的新突破口。
3.1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
1)从当前来看,我国应把已经立法的相关内容认真梳理,进行有效整合,使其前后一致。第一,对于过度原则化的表述,我国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使其具体化,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范围、具体内容、程度以及违法惩罚等,如对公司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加以司法解释。第二,充分考虑不同企业之间社会责任的差异性,不能对所有企业类型同等对待,而应遵循“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的逻辑。具体而言,就是要对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利他性的期待和要求区别对待,如小微企业大都是由社会中下层工薪阶层举办,目的是为了创业,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能做到合法经营、正常运行和发展就应当视其承担了社会责任。大中型企业尤其是社会性更强的上市公司,其行为的外部性更为明显,因此,对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应当更高。总之,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不同,对企业社会责任设定不同的层次[6],制定具体标准,加强可操作性。2)从长远来看,立法机关要在适当时期,制定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从法律上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意义、范围界限和具体标准,以及社会责任的落实和违法惩罚等,从根本上完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
3.2加大企业社会责任追究的行政执法力度
任何法律制度,即使设计得再好,如果得不到强有力的执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因此,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对企业落实承担社会责任力度不够或者不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坚决依法执法,发挥好“关口”作用,切实维护好企业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第一,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相关企业要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企业承担或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事项,特别是要将落实效果公布于众,接受执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对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执法制度。明确什么样的社会责任案件由什么级别的行政机关负责,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法院审理案件的权限范围,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社会影响的不同,交给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第三,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对企业社会责任落实情况的审查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要定期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行政审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第四,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学习实践,提升四种意识,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确保依法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3.3畅通企业社会责任案件的诉讼途径
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实际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诉讼实践的有效性。因此,行政执法机关要畅通企业社会责任案件的司法路径:一是利用国内法中的一些强制性条款,如公司法中规定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过于原则,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中对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处罚措施的规定是具体的明确的,可以依托这些法律中的强制性条款进入司法程序加以裁判。二是依托国际法中的技术标准等强制性规则以及其他全球性协议予以具体、明确,强化其可裁判性。三是通过其对外的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明确。企业对外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具有明确其所应承担某领域社会责任内容的功能。四是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诉讼案件的典型案例,为下级法院提供参考。[7]
3.4健全企业治理体系和提升企业治理能力
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对于推动企业责任制度的构建,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当前,大多数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都是“股东至上”,这种治理结构给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带来了严峻挑战,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埋下了隐患。[8]因此,在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制度、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一要切实改变“股东之上”的经营管理体制,搭建股东、员工以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企业治理结构,充分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话语权,二要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企业内部要成立专门部门,承担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职责,并且把落实情况作为行业评价的重要依据。三要建立和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当前,国家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制定并认真落实事务公开制度,上市公司也定期年报,其他各类企业也应当建立和完善自身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通过社会舆论影响其承担社会责任。
4结语
总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加速器,对社会建设产生着愈来愈重要的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是协调统一的”[9],企业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略社会公共效益,政府也不能只重视企业的经济提速功能而忽略其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经济法是协调、兼顾社会各方利益的功能性法律,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因此,我们不仅要在基于经济法的视角下研究企业社会责任,还要力争通过企业改革、法治建设以及政府职能的有机配合,探索出适合我国现状的企业社会责任发展道路,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经济和公益基础。
作者:武瑞荣 单位:吕梁学院经济管理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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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法君.经济法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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