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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农民工的数量在总就业人口中的比重大,农民工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繁荣昌盛意义重大。而我国现有的对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进行保护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却是极不完善的,呈现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良好态势,极其不匹配的局面,因而,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使农民工的利益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农民工;社会保障;经济法;法律制度
我国在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制度改革的道路上取得的成果不计其数,我国的农民工仍然是我国从业人员中的一个重要人群,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深化改革仍然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重点,从立法层面对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相应的改革,减少农民工在医疗、工伤、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险风险,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与幸福度,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建立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遵从的首要原则就是公平,保护社会中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将资源进行第二次分配,促进更加公平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这一理论与传统的经济学中所提倡的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理论看似有着根本的区别,可是从构建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加合理公平的分配劳动资源角度考虑其是共通的。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失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
由于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刚开始设立的时候并没有充分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群体完全考虑在内,所以,直至现在,我国的社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根本就不将农民工这一群体包括在内,这是一个严重的缺口,在其他几个险种上面,由于农民工因其工作的特殊性,使得其是一个流动性非常大的群体,而我国目前的险种当中,只有养老保险能够进行跨区域的流动,其他的险种,只要农民工一移动,那么以前所缴纳的费用都归零,这对农民工自身是非常不公平的。再加上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要求缴纳的保险费用较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人群非常少,这一笔高昂的社保费用,他们根本承受不起。
(二)农民工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缺失
我国的射虎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两个方面的内容,可是在现阶段,我国更加侧重的是在社会保险方面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在社会救济方面很少涉及。即使是2014年最新颁布的我国第一部《社会救济法》,它所要救济的对象也是农村五保制度、自然灾害救济制度和社会最低保障制度,对于社会中农民工这一特殊的主体,却没有得到特殊的保护与救济。《社会救济法》中关于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和农民工生活最低生活保障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也存在很大的差别,且明显可以看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适用的相关规范的效力大于农民工生活最低生活保障所适用的文件的效力,这种差别的社会救济制度的存在将极大地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缺失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契约,它对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还不到所务工农民工的一半。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我国农民工的法律法规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再加上用人单位明显的优势地位,基本上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第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对农民工签订合同并没有详细且明确的细则予以规定,用人单位即使不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受到的处罚也较轻,即上企业的违法成本低。再加上,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缺乏对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农民工很难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
二、经济法理念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从经济法理念的角度分析,其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公平竞争理念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经济法遵循的是公平竞争理念,它倡导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无差别的市场准入,而无关进入市场的主体的实际的能力强弱。给每个进入市场竞争的公民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最终达到利益的均衡分配,为了能够达到以上目的,在经济法制度下对农民工这一特殊主体利益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的经济法理论的实质精神。
(二)可持续发展理念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可持续发展理念就是促进人、自然与社会的和谐统一,达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的目的。而经济法作为调整与有效干预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最基本的一般性法律,通过指定一系列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于调整资源的合理配置,营造良好且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而农民工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成员,通过经济立法,为其社会保障提供良好的法律后盾,保障其就业、养老、医疗的方面的合法权益,既符合经济法的理论宗旨,同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有序竞争理念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有序竞争理念也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提倡每个公民在公平的市场经济市场氛围中,发挥各自的优势,营造一个和谐且理性的发展空间,所以为了能够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使得每个进入市场主体的权益最大化,就需要在经济立法上对处于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而对于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权利提供实质意义上保护,而社会保障制度对其的倾斜性保护就是最有利的保护[2]。
三、塑造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加强农民工社会福利立法体系建设
如果我国想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制度的话,农民工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必不可少,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所涉及的人员包括老弱病残集体,而对于农民工这一特殊主体却完全没有考虑到。所以,我国应该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现阶段,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新一轮的入户、入学制度对流动性极强的农民工是极其不利的,所以要想城镇户口的居民和农民工的待遇真正实现无差别化,必须进一步的户籍制度改革。其次,要加强立法,在用人单位,增选农民工作为企业工会组织的一员,扩大农民工的话语权,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用白纸黑字予以切实保护,这对于农民工进行自身权利的维护具有积极作用,从而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力度和社会福利程度作用明显。
(二)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道路所不得不面临的问题。我国应予以足够的重视。而现阶段农民工作为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很容易也最为普遍的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害,所以,有必要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给予应有的关注,从而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首先,对于现阶段立法还没有进行规定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外国成熟的经验,将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于虽有相关规定但不能随时进行跨区域流动的除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也应该得到相应的改善,农民工与其他稳定性较强的工作人员不一样,应该得到特殊的保护;其次,应该降低现阶段的社会保险制度缴费率,让政府、企业分担一些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建立政府、用人单位、个人三者一体的缴费模式,
(三)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加强立法建设,对农民工合同签订立法进行比较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且要加强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管理建设,对那些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企业进行严厉的打击,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督促其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为老劳动合同是保护农民工利益最后的屏障与救济[3]。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视野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需要从经济法律制度着手,建立一整套适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意识。同时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方面,政府与企业应当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缴纳提供一定的帮助,减轻农民工的经济压力,提高其幸福度,营造有序、公平且合理的经济竞争环境,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健全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者:张士红 单位: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徐春燕.经济法视野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6(01):42~45.
[2]刘传江,程建林.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路径选择与制度创新[J].求是学刊,2008(01):55~59.
[3]杜奋根,段艳丰.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路径选择[J].特区经济,2006(03):15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