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财产权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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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财产权经济法研究

【摘要】

我国在近些年来的财产权利研究过程中,主要以财产权利功能存在的差异为依据,将总体财产权利统合划分为拥有性财产权利和增长性财产权利两种主要类型,增量财产权是相对于存量财产权提出的一种新型独立财产权利概念,属于近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独立出来的重要经济权限类别。增量财产权为经济法律内容中的核心部分,有利于我国经济法律发挥理论性结构重造,实现对我国经济建设发挥的重要指导和支持。

【关键词】

增量财产权;经济法;核心权利

核心权力发展成为整个部门法构建和发展的重点,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于该类问题的分析研究依然停留在表面,认识存在局限,所以应该尝试将增量财产权的经济法核心权力问题进行完整梳理和探究。

一、“增量财产权”概念的提出

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初期,提出了与增量财产权概念和表述形式上十分相近的经济学概念,当代的俄罗斯经济学家安德列调查研究成果显示,增量财产权主要以财产权利功能存在的差异为依据,将总体财产权利统合划分为拥有性财产权利和增长性财产权利两种主要类型,增量财产权是相对于存量财产权提出的一种新型独立财产权利概念,属于近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独立出来的重要经济权限类别。大部分人认为财产权利中拥有性权力不应该被质疑,这属于正当社会公正发展的基础,但是对于财产权利中的增长性权力认识存在偏差,将增长性权力归纳为一种社会公正权力关系的反面概念,认为社会公正性财产权利以及财产结论会在该过程中发生巨大改变。Christman提出应该将财产权利综合划分为控制性财产所有权与收入性财产所有权,认为控制性财产所有权是自主利益保护的重要基础,收入性财产所有权是明确的非条件限制性权力,权力行使的条件性突出,以财产权利为依托,增量利益的实现主要依靠总体的利润合理分配。增量性利益权限在经济法核心权力概念表述过程中可以发现,利益概念涉及范围较广,没有统一规范的内容引导,所有可以带来好处的事物都可以规范到利益范畴。经济法核心权力表述属于一种物质性利益的权利再分配。利益概念的应用也进一步扩大了经济法的权利概念。

二、增量财产权作为经济法核心权力地位确立

增量财产权从权力核心角度分析属于一种对人们利益追求行为满足同时达到财富增值目的的权利,也可以将其归纳到资本类财产权利范畴,属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和一定高度的阶段性产物。农业经济社会环境下,生产与消费的一体化发展速度加快,大部分的公民财产都是为了基本生活消费和精神娱乐消费,所以大部分没有增量财产权限形成的实际应用条件,财产权利的功能性才会进一步划分清晰,增量财产权利也就进一步从传统的财产权利范围中实现概念独立,经济法部门就是在该权力确定背景下建立起来的。

三、增量财产权的权利根源及价值取向

(一)增量财产权的权利根源

通过研究分析可以发现,各类型权力都可以从人权领域找到权力根源,增量财产权也是如此。早期认为人只有控制了财产才能谈及自由获得和个人责任承担。所以,政府的相关经济政策规范的制定应该积极促进人们广泛拥有财产权。

(二)增量财产权的价值取向

与存量财产权利相比,增量财产权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人权内容的完善和丰富,属于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新型财产权利是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平发展的重要价值依据和价值导向,属于一种从根本上实现人类向前发展的推动力。各类具体体制和规范的建立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基础,否则,增量财产权就很难发挥作用。

四、确立增量财产权作为经济法核心权力的理论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人们对于经济法本质属性的认识

经济法的产生研究发现,传统的经济法分析理论认为经济法的主要法律服务主体在于政府组织与宏观经济市场,该观点显然过于局限,同时也明显不合理。只是单纯从表面对经济法的产生进行了解释,认为政府和市场管理调控能力无法发挥时才应该引用到经济法作为引导。实际上,新的财产权利类型的出现必然带动新的财产划分形式出现,在此背景下就需要配套的经济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引导,所以才需要新的经济法执行部门发挥作用。实际上,经济法是一种保护增量财产权利的重要法律组织部门,属于一种保障个体平等享有和分配财产的权利,对于大众合作创作财富内容的划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有利于经济法理论体系系统化

长期发展以来,经济法的总论与分论一直关系矛盾,总论无法良好发挥对分论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在经济法的各个分论之间研究发现,分论之间的个体联系较小,导致整体内容相互分离。经济法没有构建起一个核心的权利实现部门法贯穿发展被认为是主要原因。发挥宏观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应该在内容制定过程中注意侧重点划分,实现总论与分论之间的相互独立又彼此配合,这样才能实现经济法规的总论与分论之间的紧密结合,从而构建起一个浑然一体的有机经济理论体系。

五、结语

综上所述,增量财产权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应该加快实现经济部门的建设完善,实现经济法总体法律制定质量的有效提高,让社会各界主体认识到增量产出权力在经济法中发挥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和维护经济法,推动社会总体法制建设进步发展。

作者:齐望均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2014级

参考文献:

[1]王宇松.论增量财产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J].西部法学评论,2014(01):59~66.

[2]王宇松.市场主体的权利体系研究—以资本财产权为视角[J].学术论坛,2014(11):12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