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商法及经济法关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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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商法及经济法关系的探讨

一、民法商法之间的关系

民法的起源是来自于古罗马的产物,那时人们从事商品交易十分频繁,因此都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规则,以免破坏交易秩序。所以,渐渐出现商品进行交换的规矩,这种规矩慢慢发展形成完善,形成民法。商法的起源来自于中世纪的欧洲,也是从事商品交易的人们需要有一个共同遵守的规则来实现商品交换,这样的规则也可以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因此,逐渐形成商品交换的规则,大家共同遵守,慢慢逐渐完善形成商法。在大陆法系中,主要体现的是学者认为商法与民法都是保护商品交易者的利益,只是商法更加复杂,更加细致,更加特殊,因此,他们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两者之间多有相似之处。

二、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上述说过,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从事交易的人们渐渐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于是,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习惯发展为法。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主要是以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矛盾分化开始的,在经济关系中,对于违反行为人运用民法的强制手段已经难以解决的时候,必须以国家的形式来解决矛盾,因此,运用管理约束经济体制的准则出现,这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经济法的出现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矛盾体制和资源配置模式,从更为广阔的角度保护社会经济利益。经济法与民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适用的调整对象有部分重叠,在经济范围内,经济关系的调整范围有着一定的联系。这是因为民法的重要调整对象之间的财产关系,实质上是经济关系,作用法律规则,两者都是在当事人的合法的经济利益的保护下,保障公民的权力,维护应有的经济秩序。民法作为调整民事的法律,主要体现的是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关系,人人平等,突出个体的重要性,保护自然人的权力和自由,主要是以当事人的权力意志及其义务作为准则的,国家没有给予更多的干涉。如果自然人有违法行为,主要以民事制裁的形式处理解决。经济法主要是以国家作为管理范畴,协调和约束国民经济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其着眼于全社会的长远利益,以社会原则为准则,强调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于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来制裁,具有强制性。所以说,经济法是兼顾国家和市场共同行为的法,经济法为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上。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也是相辅相成的。

三、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全世界学者对于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也是有着分歧的,但是在我国,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没有多大的矛盾,也没有过多的关于商法和经济法的争论。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一直以来,商人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也与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性质有关。纵观我国历史,以儒家思想为主的国家,从古至今都是遵循仁义,没有达到以商业为本位的国策。现代社会中,商法的完善和发展还需要更多的实践与研究。企业之间都是有联系的,并且会应用到各种法律法规,如果企业之间发生纠纷的话,调整它们之间关系的可以用民法或者商法,但是必须要看企业纠纷之间的侧重点是什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关于企业资质审查,产权,公司财务,税务,财务,审计的定义,环保等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企业管理的宏观发展等的影响。企业调整商业法主要是把它作为商事主体也就是商人对待。做为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与商人是有着一样的属性的。作为企业营利活动中的商业法律调整的主要内容,也是体现各种商业行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经济关系在国家权力的介入,发生规律,在经济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经济法是必要的,主要是它可以使协调,稳定,国民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商法应以企业为核心的调整。由于核心内容体现了本法的商人和商业行为,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和认可。现如今的经济社会,人们的生活中都会涉及到经济活动,因此,也会涉及到经济法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关系复杂,不是单一一门法律就可以调整的。在未来社会中,处理与此相关的社会活动更加需要综合性较强的法律法规。现在社会以及未来社会都是经济社会,而且是知识型的经济社会,法律与经济关联会更加紧密。法律可以建立经济关系,并且决定着经济关系的内部构架。现在把法学与经济学结合起来比较普遍。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商法,民法以及经济法的作用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商法以及经济法的转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需要商法,民法以及经济法的共同调节,这种调节规律可以说是一种价值规律,重点在于外部表现。同时,又是以国家为载体的能够在经济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的法律,对全社会经济进行管理,能够保障对国家的有效调节。我国在开国以来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并没有注意到市场调节以及价值规律的重要性。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并存的状态。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比较单一,有局限性,国家对于经济的管理比较详细,很多企业没有进入到市场,这样的话,民法和商法也会受到限制,经济法也没有得到发展。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国家立法没有完善的情况下,管理国家经济的一些方面会受到限制,在经济法中,比较多的是行为方式上的规范,没有强调鼓励提倡性规范。在我国进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国家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经济运行体制比较偏重于市场调节,因此,与之相关联的民法和商法的规范也会有相应的改变,在完善经济法的同时,也需要完善商法与民法。在我国,经济法与民法和商法在调节对象,范围和规定方面都有着一定的联系的。由于我国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管理方面常常比较局限,对于经济行为的管理形式主要是以间接调控为主,经济法的管理作用就先对比较有局限性了,而此时,民法及商法的应用范围相对就比较宽泛。随着我国的各项工作的进步和发展,经济法与民法以及商法的内容也是要逐步在改变的。对于企业和公民的经济活动方面,国家已经确定其作为经营自主的地位,有自主权。对于其经济活动方面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活动的应该遵守的规范,调节和监督企业与个人的经济活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国家主要在调节经济结构,增强国家实力,鼓励社会个人进行投资,这样民法与商法的作用也会得以体现。国家主要是用于宏观调控,制定相关的法律条例,政策,组织协调市场经济,保障社会公众服务,国家也在采取更多的民法与商法条例进行宏观调控。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引起了商法,民法以及经济法的内容条例的变化。

(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民法商法以及经济法的转变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建立了与之相适宜的经济法,民法以及商法体系。社会主义经济活动比较丰富,内容较多,需要调节民事法律的基本法,也需要调节经济的特别法,相互补充。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正常,但是并没有完善,对于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方面,行业经济管理方面,为经济活动体提高相关社会服务方面都需要完善立法。经济法作为独立的能够有其内在体系的独立法律体系,能够使国家经济管理方面有着一定的协调作用和统一规范化管理作用。对于经济法与商法以及民法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既相互联系又是有着相互区别的。在法律的实施内容上来看,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国民经济的关系,主要侧重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当然这其中也包括对于国家经济的微观管理。民法和商法主要是针对与公民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的协调管理,主要侧重于人身关系的管理。就商法与民法的表现形式上来说,其发展都是由相关的一些细小的条例组成,基本法律条例在内容上有所不同。具体来说,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可以细分为包括财政法,税法能法律,而民法和商法从管理方面上来说可以具体分为调整归属权,债权等涉及到家庭以及继承关系的方面。对于国家微观经济方面,经济法与民法和商法的适用范围有时会有所重叠。对于国家管理范围使用中,会出现某一事例中会同时用到经济法,商法和民法的内容。经济法中与民法和商法相互重叠的部分内容,主要属于商法的内容。可以说,商法是民法中一个独特的部分。商法规范中可以看到会有公法的部分,但是并不是主要部分。现代国家商法中包括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含义比较广的领域的商法。但是在一些特殊行业部门中,由国家统一管理,经济法就占主要地位了,森林法,银行法,铁路法等体系都属于经济法中的重要部分。

五、结语

综上所述,商法与民法以及经济法之间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但相互之间又有着区别,我们应该更好的运用法律约束我们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的行为,使商法与民法以及经济法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作者:王君超 单位:牡丹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