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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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探讨

一、三种主要教学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在教学内容及体系上具有其特有的属性,故此,在运用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和审判教学法三种基本教学方法时具有特殊的要求。

首先,讲授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具有重要地位。理论知识是一种形而上的东西,它与生活实践有一定的距离。理论体系的复杂性使学习者在短期内搞清它们显得很困难,尤其当学生在一学期学习很多门课程,并且课时有限的情况下更难。经济法教材编排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理论性偏强,因此学生在学习时要有一定的背景知识和概括能力。经济法编排理论性强的原因,第一是因为它是一门新兴学科。经济法的发展从19世纪末期开始,历史很短。经济法在中国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经济法长期以来受到其他部门法学者的质疑,不被认为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顶多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所以,在编写经济法教材时需花大气力在理论上说清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在教学安排上使经济法理论部分占有三分之一的分量。

二是由于经济法分则所包含的子部门法数量较多受教材所限,不可能给每一子部门法较多的章节和字数,对各分支法的编写也主要是宏观概括,概括出它们的理论和制度框架,不可能对具体条文进行细述。为了让学生认清经济法存在的客观性,认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并对经济法的体系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就必须在有限的课时里,从理论上进行讲授,才能达到经济法的教学目的。故此,理论性所占比重较大,因此经济法教学必然要把讲授法放在首位。

其次,案例分析法在经济法教学中也具有重要地位。案例分析可以以事说法,将法律规定与现实结合起来,直观生动。经济法教学中的很多内容是可以采用案例分析法的。比如,在反垄断法一章中,如果只是用讲解的方式来教学,可能就变成对条文的简单注释,效果不好。反垄断法的案例很多,比如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司法部诉微软”案。笔者在教学时就下载了一些典型案例让学生研读。学生在阅读这些案例的过程中,将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和这些典型案例的审判过程进行了对比,从法律适用到反垄断的诉讼进行了消化吸收。不仅是反垄断法,其他分则部分的部门法都可以用案例教学法来丰富教学内容。网络时代也使案例教学法成为一种经济实用的方法,很多的案例都可以在网上收集到。不过,教师在课前要对使用的案例要进行筛选,使其能够与教学内容相契合。还有,很多案例只有审判的结果和大致依据,没有审判法理的分析,所以还需要教师从理论上对案件审判的法理进行分析。如果问题设计得好,案例教学能够启发学生的思维和探索精神;如果问题设计得不好,那么学生就不能将案例的分析上升到理论高度,就需要教师在教学中多讲,唱主角。

再次,审判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也有较好的效果。带学生到法院旁听,可以使他们能够切身感受经济案件的审判,将法律与经济活动联系起来。比如,笔者曾带领学生到法院旁听了一场美容消费者权利被侵害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在该案中,消费者在一家美容公司办理了“贵宾卡”,享受终身免费美容服务,后来,该美容公司转让给了他人。收购人,对终身美容服务做出了不同的理解,要求消费者另外对美容化妆用品缴费。这个案例虽然很小,但是却具有代表性,因为它涉及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等权利。通过观摩审判过程,学生受到了一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教育,不再认为该部法律是简单的,从而培养了学生对经济法学习的兴趣。除了外出旁听,模拟法庭也可用于日常教学中。经济法的模拟法庭不同于民法的模拟审判,经济法的案件审判结果牵涉的因素较多。比如,外商投资的案例,它不仅要依据外商投资法律规范,考察是不是属于国家允许投资的领域,还要考虑市场并购、国家安全、产业政策和市场融资等问题。这种案例就无法采取庭审的方式,而必须采取问题辩论的方式,让大家从各个角度来考虑政府会做出什么样的决定。经济法教学中的很多内容,由于体现的是政府对市场监管和调控的内容,由此相关的法律决定是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做出的,而不是法院,所以这种模拟审判就变成模拟政府决策,必须通过问题辩论的方式进行。这是经济法审判教学的独有特点。此种模拟决策要求学生不仅要懂得相关的现行经济法律规定,还必须联系国家的现行经济政策,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得出案例最终的结论。这些都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能仅仅只懂得法律的条文规定,还必须了解并掌握国家当前的经济政策。

二、经济法教学方法的完善

通过分析我们看到,不同的教学方法在经济法教学中具有不同的作用,讲授法虽然传统,但它适合理论教学,案例分析法和模拟审判法比较适合法律制度方面的教学内容,可谓各有千秋。在当前很多高校法律专业的教学改革中,从课程设置上可以看出已经形成以三大教学法为表象的不同课程。比如开设的新课程有:合同法案例、民法案例、商法案例等,这些都是以案例为名目的课程。还有以诉讼法、民法、商法、刑法模拟审判为名目的实践课程等。而原来的刑法、民法、商法等课程不变,只不过削减了课时,将减去的课时分配给以上以新名字出现的课程。从这种分类看,这种改革明显以教学手段的区分作为课改的核心,与教学内容的实质变迁无关。改革者认为原来以讲授法为主的经济法、商法等课程不变,严守了大陆法系的教学传统,新设立的案例课和模拟审判课又引进了英美法系的讲课风格,一举两得。但通过前文对三大教学法利弊得失的分析可以看出,它们不存在谁好谁坏的问题,只存在是否与教学内容适合与否的问题。在法学课程的教学中针对不同内容,要灵活运用这些教学方法。在一堂课中,根据教学内容,可能需要同时用到讲授、案例、模拟三种教学法,而没有必要将这些教学方法割裂开来,硬搬到不同的教学内容中去。

一个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应该是综合性的,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不能说讲授法教学就是不好,案例法教学就代表了与英美的接轨。我们要的是“实”,而不是“形”。我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教学上以讲授法为主是符合大陆法系学者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的教学以案例分析为主是符合其不成文法和判例法传统的。从辩证的角度看,无论对经济法教学还是其他部门法的教学来说,方法的运用应该是因地制宜。能教好学生就是好方法,而不存在新旧之分。从历史来看,讲授、案例、模拟审判这些方法没有一个是新出现的,都是老方法,只不过是在不同课程教学中用得多还是少的问题。如果只从方法论的角度,确实可以将教学手段划分为不同的方法,可是,又有哪些课程是单纯使用讲授法、案例法,或者是模拟审判法。中医治病讲究“望”“闻”“问”“切”,能治好病就是好办法,且不可墨守成规。我们的法律教学方法为何还要搞什么先进和落后之分呢?正确的经济法教学方法应该是各种方法的综合运用,具体到每一个老师身上,每人所擅长的方法各不相同。有的老师擅长讲解,有的擅长案例,实在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教学模式。一种教学方法的形成和运用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有效地解决一些问题,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那种包罗万象、适用一切、一成不变的教学方法是不存在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应用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在课程设置上是法律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的二重性。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来说,既需要具备法学理论探索的能力,还应当具有在工作中不断吸取新知识的自我学习能力,同时,还应当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和素养。传统的课堂教学无法对学生的实践能力提供有效帮助,需要案例和模拟审判教学法的帮助,而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思维方式,也无法通过学徒式的教育来获得。法无定法,法随社会在不断发展。

学生在大学期间所学的法律知识应随着法律的修改而不断补充,与时俱进。只有具备对法律制度的综合分析和法律推理能力,学生才能一生受用不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故此,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依法解决社会问题能力的同时,还需要把培养法律思维能力作为核心。可谓学无定法,教无常法。现在我们再回到本文开始时所提的问题:什么样的教学法才是经济法课程的有效方法呢?笔者认为,教学肯定应当讲究一定的教法,没有方法的教学肯定是不存在的。现有的教学方法如同给人治病的药品一样,只对学生某一方面的能力培养有效,并不是全能的。教师在教学中无法用一个固定的套路将经济法教学模式化,而必须综合运用。要根据所教内容、对象,使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应牢记教学方法是为教学内容服务的,要服务于教学实践,如同鞋子要服从脚,而不是相反。只要能让学生既掌握了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又培养了法律思维,无论什么样的方法都是好方法。

作者:单新国 单位:黄河科技学院 商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