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商法及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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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商法及经济法论文

一、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认识

(一)民商法

民商法是由民法和商法共同组合而成。对于民法和商法,它们有两种不同的体系,一种是民商合一,一种是民商分立。我国没有对两种体系进行详细说明,但是无论是现实状况,还是民法的发展状况都决定了我国应实行民商合一体系。所谓的民商合一其实就是民法包含商法,也可以说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民法在一定方面上对商法有一定的指导和统领作用。民法,其实可以成为民法体系,是由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组成的体系,其一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对我国境内管辖范围内的民事活动中的共同性问题做出的法律规定,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修订,1987年1月1日实行。民法通则在基本准则、公民、法人、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民事关系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作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法律,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商法对其调整对象、商事关系、商事关系主要标志、形式及实式的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等发面做了相应的概念。在强化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四个原则进行了规范。

(二)经济法

经济法是对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实规范过程中,各类组织为主体,主要体现在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对主体进行的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管理关系进行协调。我国的经济法起步较慢,与1979年6月在全国人大中提出要制定各种经济法,与第九届全国人大将经济法确立为包括宪法、民商法在内的七大法律部门之一。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国家干预的,社会责任本位的,促进商品经济发达的综合调整的法律。经济法有四大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际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研究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联系

首先在调整的范围上有相同之处。我国经济体制是由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共同付组成的,所以偏重市场调节的民商法和偏重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在对经济的调控范围上必定存在相同的地方。在经济的微观调控上,两者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其次就是两者的取向上有趋同之处。民商法的社会利益原则实际上就是反手为私法,正手为公法,是私法和公法的一条界线。民商法在公平、诚信、秩序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规定,着重实质正义,加强了对交易中的弱者的保护,正在朝着社会化、公法化的方向发展。上述意义在经济法上也是行得通的。最后体现在两者的互补互通。民商法是经济常态性法律,经济法是非常态的法律。民商法多强调自主性,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市场主动性,少数为强制性,规范市场规则,促进竞争,提升效益。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不同

在对经济意志的制约上,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经济法强调限制意思自治。民商法要求主体在市场交易上按照本身意志进行,否定一直强制。而经济法则强调社会公众利益,保持社会的整体平衡,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对不利于社会公正利益的行为进行限制,限制主体因为追求个体利益而破坏公众利益。在对经济主体的态度上,民商法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进行保护,而经济法则是对部分市场主体保护。民商法强调各主体地位平等,不考虑各主体的强弱,对各主体进行同力保护,权利相同,义务相同。经济法则是根据各主体的强弱条件,对不同主体进行不同的保护,权利及义务也各不相同,主要表现为保护弱者,限制强者,实现社会共同发展,宏观经济平衡。稳定性上也有不同,民商法由于在基本上确立了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及基本权利,基本形式也基本固定,所以比较稳定,而经济法多为国家通过手段强制进行经济发展预测,制定众多政策,大都稳定性较差。

三、结语

民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着联系和区别,是属于辩证统一的存在。二者通过相应的方式对经济进行调控,共同实现社会的利益,促进国家和个人的经济发展和收益。

作者:汝菁菁 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