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体系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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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体系经济法论文

一、我国法律体系框架奠定

1.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立法、执法进程。

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对不同法律界限的明确规定。在这种划分的基础上,立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实施立法权限,有目标有重点的完成立法。比如,在举国关注的“三农”问题立法方面,农业法,土地承包法,农业税收条例等的立法和修改被放在重法律体系点。

2.有效避免重叠立法。

法律部门的划分明确了立法界限,有效避免重叠立法,降低了立法部门的工作压力,同时避免了法律冲突。我国拥有立法权限的部门多,明确法律部门的界限意义重大。

3.明确法律界限对于法律的研究也有重要意义。

七个法律部门的划分既明确了界限,又给出了相对宽松的范围划分。这不仅对立法、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同样对于法律的学习和研究意义重大。例如,新《税收征管法》中就涉及到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社会法学,刑法等内容,明确各法的界限对《税收征管法》的研究意义重大。

二、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早已被法学界认可。从1980年开始,法学界经过几次讨论基本确定了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理论依据。1986年以后,经济法逐渐与民法划清了界限,这有赖于新的《民法通则》的颁布与实施。1994年以后,经济法与行政法也逐渐被区别开来。从此,经济法已经基本被确定为独立的法律分支,然而,要想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经济法还必须要得到立法机构的认可。事实上,从我国正式确定改革开放基本路线,决定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之后,国家立法机关一直以来都致力于经济法的独立性探讨。加快经济法建设与完善,明确经济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界限这一目标被不断的确认。经济法也在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逐渐与现实的经济环境相适应,最终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立法工作会中被确定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笔者看来,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占有重要地位是大势所趋,有着历史必然性。

1.经济法地位的确立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硕果。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经济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趋势。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确立经济建设为中心之后,经济法就始终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功不可没。在经济法理论发展的过程中,先后依据国情和市场运作实际,确定了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和方法,调整目标等。而以上三点的确定正是一种法律可以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有了足够的经济法理论作为支撑,又有我国庞大的经济体系作为实施的对象,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存在就实至名归了。

2.经济法地位的全面确立是经济建设实践的胜利。

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2000到2005年,全国执法机关处理的各类案件中,经济类案件占20.8%。在教育方面,各大学法律学院中基本都开设了经济法相关专业,在图书馆的法学类书籍库存中,经济法类书籍也超过了总数的七分之一,这充分说明了经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经济法如此受关注的背后,是我国经济建设实践取得的巨大胜利。经济法建设从无到有,从零星到整体反应的是我国经济建设从无到有的过程。我国从建国之初经济体制经历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是经济的转型,经济法的发展轨迹正是循着这样一条道路走过来的。

3.经济法地位的全面确立是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充分应用。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在国家法律部门的划分中,确立一项法律是否可以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准不是其权限的大小和拥护者的多少,而是是否具有独立的社会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最后坚持和应用了这一辩证法论证的结果。当然,辩证法的论证作用只是暂时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中会出现新的问题,经济法也要与时俱进的发生改变。

三、经济法未来面对的机遇与挑战

经济法在我国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后已经相对完善,并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新时期新阶段,面对加入WTO十二年后新的经济形势和我国经济降速,经济体制全面改革的基本情况,经济法的发展有很大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1.新的经济形势对经济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以后,我国的经济形势出现了新的变化。随着经济降速和产业结构调整,新的经济问题逐渐凸现出来。这要求经济法在完善和修订的过程中,要以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作为依据做出相应的调整。例如,我国的《三资企业法》中将原来规定“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应首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资企业自筹外汇在国际市场购买”一条修改为“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实际和自身情况,自由选择在国内或者国际市场购买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这体现了我国经济不断开放过程中,经济法做出的适应。在当前国家政策鼓励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环境下,经济法的修订应当紧贴这一实际做出改变。

2.新的经济形势要求经济法全面提高。

经济法的作用是直接规范、干预国家的经济活动。在产业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法规定滞后,不规范,甚至无规定的情况时候出现。现实经济活动中有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这就要求经济法在内容上不断填补空白,查漏补缺,有效提高经济法的质量和水平。另外,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同样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注重依靠实践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认识。

3.经济体制完善需要经济法的全面干预。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的经济建设有了大的方向。但是在细节上,仍然有许多环节需要做出调整。例如,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等问题都要在经济法中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经济法在未来至少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对深化国企改革的相关法律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二是在市场开放、价格开放等问题方面明确规定,进一步深化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三是规范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使宏观调控手段即有效应对危机,又不过分干预市场;四是健全法律法规,对新型经济犯罪在法律建设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

4.西部开发战略需要经济法全面拓展。

随着国家政策将经济发展的重心向西部扩展,经济发的改变和拓展也被提上日程。特别是区域经济法的发展对于西部开发战略的完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区域经济法的制定经验重点还是停留在东部地区,对于西部开发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仍然没有足够的认识。这给法律制定创造了很大的困难。这就要求立法部门加大对西部经济发展的研究,争取尽快完善用于西部开发的区域经济法。

四、总结

经济法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立、发展和完善走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法逐渐确立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未来,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经济法仍将继续展现其活力。面对机遇和挑战,经济法的修正和完善必须要跟上时代的步伐。

作者:贺琳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