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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课程在高职院校课程体系中的设置
(一)课程定位
在财经类、工商管理类高职院校的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中,都把《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必修课加以安排。据了解,《经济法》课程在财经类高职院校85%以上的专业都开设,包括会计、税务、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市场营销、证券投资与管理、金融管理与实务、酒店管理等专业。对于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重要的是使学生树立市场经济法制观念,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以及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教学内容
在各高校法学专业中,《经济法》是独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法律部分,是法学教学的核心主干课程之一;而在高职高专院校,为了让学生掌握与其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为学生参加各类资格考试(如会计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以及经济师和审计师资格等)做准备,在课程设置及教材编排上,均采取了“大经济法”的概念———集“三法”内容于一体:既包括《经济法》的内容,如经济法基础知识、市场主体法、市场管理法等,也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破产法等传统《民法》和《商法》的内容。在法律规范的构成上,不仅涵盖上述实体法内容,而且涉及程序法———《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涉及面广、内容庞杂、体系零散等特点。而学生法学基础薄弱,教学课时有限,因此,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兴趣、提升教学质量的关键。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经验总结
(一)合理设计课堂教学环节,提高学生听课效果
教学中,课前的备课环节固然重要,但对每节课的教学效果起关键作用的是如何抓住学生的注意力,提高课堂听课效果。因此,合理设计课堂教学环节是至关重要的。为此,在安排每个学习情境时,先导入贴近学生生活的案例,激发学生兴趣,进而提出问题,让学生充分利用已有知识、理论积淀及生活常识思考解决老师提出的问题,在师生间形成互动。在此基础上,由老师讲授案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和学生一起对提出的问题一一加以解决。学生通过比较对案例的前后分析,能更准确、更高效地掌握知识点。采用这种设计安排好每次课,学生不仅能充分参与、不断思考,而且有学习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能够增强其对知识的渴望。
(二)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提升教学质量
1.案例教学法。
对于高职院校学生来说,虽然在大学第一学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中学习过少量法律知识,但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的学习,对于高度概括、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的法律规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而在各专业的《经济法》课时安排上,最多是周4学时(如会计专业),而有些专业仅有周3(如财务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或周2(如保险实务专业)学时。在如此短暂的教学时间内,让学生掌握十多部法律的规定,并且将抽象的理论和多变的实际结合起来,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为培养学生解决实际经济生活中法律问题的能力和素养,采用案例教学法,效果显著。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说法、以例释理、理论与实践恰当结合的有效教学方法。一方面,教师以生动具体的事例去诠释抽象枯燥的法律概念,使深刻的问题通俗化,复杂的问题简明化,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从理论层面上升到应用层面;另一方面,将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让学生从教室的小课堂走进社会的大课堂,以案例的形式置身于实践去学习、应用法律制度,把抽象的理论、知识变成了能够具体感知的实际体验。通过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引导学生回归现实的经济生活,深入浅出地认识法律问题。
2.列表比较法。
由于非法学专业的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知识基础薄弱,对法律体系的认识尚未形成,因此,为了让学生一目了然,快速、条理地掌握法律的不同规定,在教学过程中可采用列表比较法,将一部法律或多部法律中分散的内容归纳整理,以取得更佳的教学效果。比如对下列内容的讲解,都可采取此法:物权与债权、股票与公司债券、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三类合同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抵押与质押、仲裁与民事诉讼制度、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等等。
3.归纳总结法。
如前所述,在财经类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内容庞杂,涉及十多部法律,而且法律内容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不断调整修订,加之课时有限,因此面面俱到是不可能的,也没必要。因为教学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教会学生多少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教会学生学习的方法与技巧,善于归纳与总结,进而提高学习效率。例如,《物权法》中,在物权变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几节中都以各类物权的设立时间为重点,有的物权必须登记才能设立,有的则不需登记即可设立。因此,在本章最后,和学生一起,对相关内容归纳总结,将分散的内容条理化,就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公司法》教学中,则让学生课后汇总有关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规定,以及扩大公司自治权的规定。
4.练习辅助法。
即在每个学习任务的最后环节,安排学生课后及时完成练习册中的习题。这样不仅巩固了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及时检验学生的理解程度,同时可使教师了解学生应用法规法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达到这一效果,在教学过程中,不能直接给学生习题答案,而是要尽量抽出时间和学生一起核对答案,及时发现学生的问题,对出错率高的习题,耐心解释正确答案,帮助学生分析做错的原因,同时也能使自己反省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教学安排。
(三)注重教学效果,关注所学内容对实践的指导
作为法学教师,传授法律知识、让学生知道法律规定内容仅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以致用”,发挥法律的启示、警戒作用,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工作和生活。因此,在教学环节学习情境的设计安排上,应特别注重法律的实用性的传授,让学生切实体会到知法、懂法的深远意义。比如,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通过学习,要让学生清楚:日后工作、生活中,如果为他人的债务清偿担当保证人,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承担一般保证,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对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承担的是补充责任,风险责任小于连带责任保证。通过《物权法》的学习,要知晓作为购房人,可以通过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并办理“预告登记”,有效防范开发商“一房多卖”,确保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及改革思路
(一)存在的不足
1.教师缺乏实践活动,案例教学有待深入化。
在教学过程中,虽然也进行了一系列探索,采用案例教学等多种方法,但在理论的讲解、案例的选取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与教师缺乏法律事务实践活动关系重大。比如对案例的选取,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借助媒体法律节目(栏目)和网络等渠道获取,经常存在案例陈旧、案情太过复杂等问题,难以调动学生兴趣和引导学生参与讨论;二是由教师根据教学内容,自编案例,以解释法律法规,这种案例针对性强,但案情单一,与现实生活有一定的差距,实践指导性欠佳。如果任课教师能亲身实践,接触、各类案件,尤其是经济案件,并将之运用于课堂教学,必将有效改善教学效果。
2.学生主观能动性差,缺乏参与积极性。
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对各门课程都已习惯了以教师灌输为主的教学方法。虽然教师在传授理论知识、法条规定的过程中也引入了案例教学并结合课堂讨论、归纳总结、课后练习辅助等方法,但在案例的选取、案例的分析、归纳知识点等方面,教师仍然是主角,学生也因相关基础知识的欠缺而无法有效参与,因而在师生间无法形成良性互动,双向交流少。加之部分学生视《经济法》课程为边缘学科,对其与其他专业课程的相互联系认识不足,导致学生主动学习、积极参与的意识不强,难以收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3.理论教学比重大,实践教学拓展不足。
虽然笔者所在学校各专业将《经济法》设置为“理实一体化”课程,安排了一定比例、一定学时的实践课,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课时的有限、教师“重理轻实”的观念以及组织实践活动条件的限制等诸多原因,实践课往往或停留于纸上,或虽有所涉及但难以发挥积极的效果。因此如何在课堂内增加实训环节、在课堂外开展让学生普遍受益的社会实践活动,推进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提升,是《经济法》教学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4.忽视专业差异性与“学情分析”,教学内容同一化。
如前所述,在财经类、管理类院校很多专业都开设《经济法》课程,而且各专业对该课程的开设时间安排不一致,分别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或者第二学期。但在教师的教学实践中往往忽视了不同专业之间的差异,忽略了不同年级学生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在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及课时安排上,特别是案例的选取上都是“一个模式、相同版本”。将相同内容适用于不同专业,导致学生无法把该课程的学习与本专业的学习联系起来,从而失去学习兴趣;而不同年级的学生对相同内容的理解接受能力亦不同,必然影响教学效果。
(二)改革思路
1.强化教师实践活动,提升教师实践水平。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各地要加大高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力度,推动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展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在优秀企事业单位建立专业教师实践基地,完善专业教师到对口企事业单位定期实践制度”。作为高职院校法学教师,也应积极参与到法律工作的实践中去。虽然财经类院校不同于工科院校,可以让老师直接深入到企业接受培训,从事生产,但法学教师中50%以上都有律师执业资格,可以兼职从事律师工作,民事、刑事及经济案件,也可以受聘于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这样不仅可以实践应用法律法规,充分理解法规的内容,而且可以获得第一手资料,为学生提供生动、鲜活的案例,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教师可以拓展知识领域,提高应用能力。
2.不断改革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热情,调动学生积极性。
第一,引入参与式教学模式,增加课堂讨论与辩论,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改变过去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一方面,让学生参与到教学目标、教学方案、教学内容的制定中。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理解教学内容,充分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各班学生可分成学习小组,安排A组学生课前查找案例,并进行角色分配,变过去老师陈述案例为学生演示案例,之后在课堂上由B组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再由其他学生对分析加以评判,在此基础上,全班学生展开讨论,形成不同观点,最后由老师加以总结。这样不仅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而且能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从而有效地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第二,采用模拟情境式教学法,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所谓模拟情境式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中为学生模拟创设具体情境,设定教学任务,让学生自主选择分别扮演不同角色,在查询、理解相关法条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定,完成既定教学目标的一种“身临其境”的教学方法。例如对市场主体法———企业法部分的内容,就可以采用此种教学方法,让学生在模拟创设企业实体的情境中完成教学。首先,由教师安排教学任务:作为投资者,你会创办何种企业组织形式———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如何创办?在企业,投资者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如何管理企业?怎样进行企业的决策及其执行与监督?其次,让学生分组模拟,创设公司、合伙等不同类型的企业,并在其中扮演不同角色———或公司股东、或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最后,学生通过查阅资料和法律法规,或者向老师请教,解决上述问题,完成教学任务,最终达到理解掌握法律规定并运用于实践的教学目标。运用模拟情境式教学法,可以大大缩减教师课堂讲授比重,从课堂外的准备、查阅资料到课堂内的训练、讨论等各个环节,都使学生的地位由“配角”上升到“主角”,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扩展学生的知识容量,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思考的综合素养。
3.重视实践教学,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训活动。
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只有融理论教学于实践,才能增强学生理论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深学生对理论与实践辩证关系的理解,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教师应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在课堂内外开展形式多样的实训活动。其一,增加课堂实训环节。如前所述,引入参与式教学模式,增加课堂讨论与辩论;采用模拟情境式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其二,拓展课外实训,广泛开辟第二课堂。针对与专业关系密切、学生普遍关心的社会经济热点问题,适时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活动,逐步培养学生从法律视角、用法律知识去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还要充分发挥社团在学生中的作用,组织学生走向社会,进行法制宣传。通过这些活动,使学生自觉地关注并参与到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去。教师还可以在自己参与案件的过程中,组织学生旁听有关案件的审判活动,使学生通过身临其境的感受,获得正确的价值判断,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4.加强与各专业的沟通与交流,展开“学情分析”,提高教学效果。
一方面,各专业有其自身的特点,有不同的课程设置与要求。即使设置了相同的课程,因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差异,同一课程也应有不同的针对性。教师在教学中,应加强与各专业教学单位的沟通,了解各专业具体的课程设置,向专业课教师咨询对经济法知识的需求,根据专业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经济法》教学内容,突出各自的特点。对会计专业,充分与会计岗位业务需要及注册会计师等资格考试联系,在重点介绍《物权法》、《合同法》的基础上,兼顾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破产法》;对市场营销专业,应突出《合同法》等市场运行方面的法律;对金融管理与实务、证券投资与管理专业应侧重《票据法》、《证券法》等涉及行业管理和资本运作方面的法律。另一方面,展开“学情分析”,对不同年级学生制定不同的授课方案。教师应深入学生,必要时可以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了解学生的知识结构、知识需求。根据各年级学生的法学知识和素养,在教学中合理调整教学安排,适时补充相关知识。如对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就开设《经济法》的专业,由于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极其薄弱,补充介绍法律体系、《法理学》尤其是《民法》中相关规定就成为必要的一环。
作者:吴彩云 单位: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