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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更新速度之快,决定了会计师行业是一个典型的终生学习行业,会计师需要将学历、证书、经验、综合运用能力整体有机结合,才能向更高层次发展,而CPA考试是职业提升的必不可少的手段。CPA考试直接体现了社会对高级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作为会计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估要素之一,已逐步为社会所接受。经济法的教学质量也必须接受CPA考试的统一检验,CPA考试也成为衡量教学质量的评估要素之一,两者相互依存,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尤其是改革后的CPA考试通过转变考试理念、充实考试内容,建立起了符合终身学习理念和充分体现胜任能力评价要求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这对高校会计专业课程的教学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和新的要求。但目前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师职称考试以及CPA考试所要求掌握的法律知识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些资格考试要求考生对经济法相关知识掌握的程度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超过了一般的经济法课程教学。这也是很多在学校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毕业后无法通过相关考试的原因之一。基于此,笔者认为,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应该以CPA考试为导向。大学教学以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绝不是一种应试教育,而是积极应对会计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人才培养需要之策。在当前经济法的教学体系中,教学手段单一,教学内容繁杂、理论性过强,并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很有必要对其进行调整。经济法教学与CPA考试融合并不等同于经济法教学以通过CPA考试为目的,而是在大学教育中,贯彻以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培养社会需求的会计专业人才为目标,以CPA考试为风向标,注重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面,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提高创新思维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参加CPA考试乃至将来的职业提升奠定宽厚的基础。简言之,CPA考试充分体现了社会对会计专业人才各方面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不管学生是否有志于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课程教学与CPA考试相融合,都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同时也为学生将来职业发展和职称提升打下坚实的基础。
2CPA考试经济法科目分析
2.1内容广泛涉及民商、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法内容庞杂,涉及面广,要求考生有广泛的知识面,能够熟练掌握从事经济管理工作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法律制度,并且能够灵活应用。根据最近两年的考试大纲,经济法科目主要考法的一般知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等。纵观2010年至2014年“经济法大纲”,除了因法律的修订而在细节上有所增删与修改之外,在整体架构上没有实质性变化。
2.2注重能力的考核
经济法是一门典型的应用性科目,全面改革后的CPA考试从知识型测试向专业知识加能力型测试转化,注重考核考生对经济法律知识和法律制度系统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更加注重对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测验。从最近几年的考试真题来看,CPA考试越来越注重对知识的理解应用。2010年是全面实行CPA考试制度改革的第一年,在考试的题型与分值分布上较以往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观题题量与分值均大幅度增加,由原来的28分增加到50分,客观题则相应减少,而随后的2011年主观题题量及分值进一步加大,2012年后,题型与分值分布趋向稳定。此外,近三年综合案例分析题的比重越来越大。除了综合题目之外,单选题与多选题也多以案例的方式出现。2013年24道单选题中有12道是案例题,需要考生在充分理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应用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深入分析,有的题目难度甚至不亚于综合分析题,充分反映了CPA考试测试导向从知识到知识与能力并重的转变,这一点2014年的经济法考试大纲也已清晰地阐明。
2.3相对独立
经济法科目相对独立,与其他科目关联度不高。在专业阶段6科目中,会计是审计和财务管理的基础,而会计和税法又联系紧密,因为涉税会计处理是会计科目考察的重点之一。税法和经济法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属于法学范畴。从学理上讲,税法是经济法的一部分,但注会考试税法科目侧重于考察如何征税与计税,而经济法科目的内容实际上主要是民商事法律制度,并非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因此,税法与经济法几乎没有关联。
3CPA考试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嵌入
3.1教材选择
教材是教学过程中最重要的知识载体,也是教学的依托,科学合理的教材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效地实现教学目标。纵观形形色色的经济法教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教材对会计学专业来说应该是适应性较强的,其优点显著:一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组织编写,具有高度权威性;二是在内容的编排上紧扣考试大纲,且每年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更新,能及时将最新的法律制度准确地反映在教材中,保持教材的时效性。但是该教材500多页的篇幅过于庞大,学生在有限的学时内显然无法消化,且教材过分注重理论阐述和法条列举,轻实践,缺乏趣味性,容易使学生产生畏惧心理,因而该教材不能作为首选教材,可以作为教学辅助用书。除此之外,目前适合经管类专业的普通经济法教材林林总总,不下几十种版本,各种版本良莠不齐。“适用性”是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适用性”指选用的教材要符合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分量恰当,既符合认知规律,又富有启发性,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应根据专业要求,选择更适用、更有针对性的教材。优先选用内容相对完整、难度适中、注重实际应用的教材,特别是那种有大量代表性、典型性、启发性案例的教材,可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增强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保证教学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在上述基础上,再根据CPA考试的主体内容选择相适宜的教材。
3.2教学内容与CPA考试接轨
在绝大多数财经院系,所有经管类专业均开设经济法课程,普遍的情形是:不同的专业统一适用相同的教学大纲、相同的教材,讲解相同的内容。这种一刀切的教学模式严重忽略了学生知识结构和实际需求的差异性。会计学专业与其他专业在教学内容的选取上应有所区别。比如物权法在一般的经济法教材里基本不涉及,而会计专业各级各类考试几乎都要考物权法,因此会计学专业有必要掌握物权法律制度。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制度如票据法等内容也是会计学专业必须掌握的,而其他专业则无此要求。因此,统一的教学内容、统一的教学进度不但无法满足学生的实际需要,还会使学生产生“学的经济法与考的经济法不一样”的疑问。经济法教学内容与CPA考试接轨,可以满足学生职业发展需求与考证需要。由于经济法律制度范围的广泛性,无论选用任何一本教材,其涉及的内容都很难在一个学期之内全部学完,更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选取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课堂教学,这是由该课程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比较分析近几年经济法考试大纲,每年必考的内容基本不变。课堂教学可以优先选择这些重点章节,但这些内容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调整对象与方法不同,立法本位也不同,如果按照传统的章节顺序教学,难免出现各章节内容彼此割裂,从而造成学生知识结构支离破碎。为了解决课时不足与内容过多、过杂之间的矛盾,同时理顺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本人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采用了模块化教学法,即将教材内容按照各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划分为若干模块,各模块各自独立又有机联系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成的体系。上表各模块中,法律基础为后续各模块的学习奠定基础,民法模块和商法模块是学习的重点与难点,应用性较强,绝大部分知识点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灵活应用。狭义经济法模块内容相对简单一些,部分完全可以自学完成。以上内容涉及面广,不能面面俱到,要处理好主次关系,民商法律制度对会计学专业而言非常重要,其中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又是重中之重,既是CPA考试及其他各项考试的重点,也是会计工作实践中实用性较高的法律制度。
3.3以考题为导向的课堂内外训练
CPA考试以树立良好的法律和合规意识,熟悉市场经济法律调整的基本机制并能应用相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为考核目标,这与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具有一致性。在课程教学中可以充分运用CPA考试的题库资源加强对学生的能力训练。从近年的考试真题来看,经济法试题知识点范围广泛,内容灵活,法条考察与理论考察并重,单一考察与综合考察并重,同时,理解能力与应用能力并重。单一性的法条考察较为容易,而综合考察与应用能力考察题往往横跨多个法律制度甚至多个法律部门,不容易简单地得出答案,它不仅要求学生熟练地掌握相关知识点,而且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这对于缺乏系统法学训练的会计学专业学生来说,难度较大,需要平时加强练习。如2013年多项选择题第6题考查公司的合并,包括合并的形式、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后债务的承担以及债务的抵销,既有法条考察,又有理论考察,涉及合同法及公司法律制度,综合性很强。通过有针对性的训练,学生充分理解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并融会贯通,综合运用。
3.4适应CPA考试的能力本位教学方法创新
CPA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培养制度特别注重会计师的终生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在现行的应试教育制度下,考生为了突击通过考试,通常采取死记硬背的方式囫囵吞枣地记住考试大纲所覆盖的基础知识,往往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加上课堂教学手段单一,注重知识的传授,忽视能力的培养,学生缺乏自主思考的能力,以致现有教学方式难以满足当前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的需求。对于会计学专业学生来说,单纯的法律条文过于枯燥乏味,单纯的理论又过于抽象难懂,如果用鲜活的案例将枯燥的法律条文与单纯的理论串联起来,教学内容立即变得立体生动起来。案例教学法的主要功能是提高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能力和分析应用能力。通过案例,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相互分享经验,分享认知,同时,案例教学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自主性思维。可以说,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源自美国的法学教育基本方法,是经济法课程的首选教学法,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自主性和参与性,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必须合理应用案例教学法。
1)精心选择案例素材,注重案例的真实性、新颖性、启发性和代表性,力求深入挖掘潜藏在案例中的法律规则。
案例教学的关键之一是根据教学目标组织案例资料,选择与教学内容有内在联系的教学案例,所选用的案例应该是具有代表性并能为学生所接受的。如在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章时,笔者选用了广受关注的“三鹿集团破产案”来讲解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及相关法律问题,同时选取了本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破产重整的案例供学生分析讨论破产重整的程序和积极意义,由于该案就发生在身边,学生获得了更多的感性认识,从而对破产法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2)改变传统的自问自答教学模式,采取课堂案例分析法、案例讨论法、问答式启发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灵活组织课堂教学。
案例教学法本身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可以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高效,但前提是师生都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一次成功的案例教学不仅要求教师在备课环节下足工夫,还要求学生在课前预习准备。由于会计学专业同学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训练,可能因课前准备不足或不愿积极参与而保持沉默,从而使课堂陷入僵局或沦为教师的独角戏,因此,采用案例教学法应精心设计案例教学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在课前将案例相关资料发放给学生,使其有一定的准备时间,引导学生充分收集资料并独立思考。
3)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参与度。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知识不仅仅通过教师传授获得,更多的是学习者在一定的社会背景文化下,借助必要的学习资源而获得。网络和多媒体为教学提供了日益丰富的资源,高校网络软硬件建设也使得多媒体案例教学成为可能。借助于网络和多媒体设备,在案例教学中可以根据教学需要播放“今日说法”、“经济与法”、“律师视点”等视频资料,这些案例资料信息来源可靠,通常能全面地反映案件的全貌,且有权威的专家点评,使学生对案件有一个清晰、直观的了解,同时,视频的播放极大地增强了信息传播的效率。教师在播放过程中,还可以根据教学需要适时停止播放,巧妙设问启发学生思考甚至展开讨论,待视频播放完毕之后,教师再针对节目中介绍不够透彻或者有争议、有疑问的地方进一步阐述。多媒体案例教学遵循“例视频导入———启发设问———讨论分析———总结”的流程,通过师生互动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从而非常愉悦地完成教学过程。
作者:李运华 单位:肇庆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