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独立性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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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独立性经济法论文

一、经济法诉讼的主要模式

(一)综合经济诉讼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诉讼是综合经济诉讼,这种观点承认了经济法诉讼的存在,但对经济法诉讼没有更深入的认识,仅是将涉及经济内容的法律归结为经济法诉讼,主要是由于经济法诉讼的体系还没建立。

(二)独立经济诉讼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诉讼是独立经济诉讼,目前,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各法律部门都有相应的诉讼法,随着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经济法部门也将出现相应的经济诉讼法。经济法的目的是维护整体的经济利益,而这有助于独立经济诉讼法的逐步实现。

(三)公益经济诉讼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诉讼是公益经济诉讼,公益经济诉讼是对独立经济诉讼的发展,主要强调的是经济法诉讼的公益实质。公益经济诉讼体系是一套较为完善的经济法诉讼理论,不仅论证了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还对经济法诉讼体系进行了有力的支持。公益经济诉讼阐述了经济法的实质,即维护整体的经济利益,公益经济诉讼的观点是值得参考的。

二、独立经济法诉讼的重要意义

诉讼是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的方法,经济法诉讼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符合实际需要,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特殊性的目标

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是受其特殊性的目标影响的,经济法诉讼的目标是维护整体经济利益。特殊性的目标决定了经济诉讼法的体系,其他诉讼法的应用,仅是权宜之计,是为了解决经济纠纷而制定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他诉讼法已经不能满足其需求,经济法诉讼的体系必将不断完善。

(二)多样性的主体

经济法是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对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过程中“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节而制定的。在实际中,经济法能够维护整体的经济利益,任何组织与个人根据经济法,都可以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进行诉讼。但在不同的领域,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在各方面的能力都存在不同,致使经济法诉讼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地处置,使其实现真正的公平。

(三)不健全的传统诉讼体系

传统的诉讼体系,关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的体系中均规定起诉人要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在经济法诉讼中维护的是整体的经济利益,整体利益是由个人利益构成的,维护整体利益便是维护个人利益,这促进了人们维护整体利益的积极性。因为经济法诉讼的目的决定了任何人和组织对于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均可以提起诉讼,因此,起诉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可有可无。传统的诉讼体系并不健全,不能实现对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将实现对整体利益的维护。

三、经济法诉讼独立性与之相关的问题

(一)传统诉讼体系方面

传统诉讼体系方面存在诸多的不足,不利于经济法诉讼的独立。当一种违法行为产生时,可能涉及个人利益、整体利益,当侧重点侵害到整体利益时,要运用经济法诉讼进行解决。根据传统诉讼体系,如果诉讼人在同时维护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时,追究民法、行政法责任,那么就可以根据诉讼经济原则进行统一处理;如果诉讼人仅是维护个人利益,便可根据民法,对经济法、行政法责任统一处理;如果诉讼人是维护集体利益,便可根据行政法,对民法、经济法责任统一处理。

(二)监管程序方面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好的管理经济现象,设立了独立的经济监管机构,其能够对新型的经济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并且新型的经济法诉讼并未改变诉讼方式,仅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整体经济利益,并通过监管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公平。

四、总结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民法、行政法、刑事法都具备相应的诉讼法,但经济法诉讼的独立却一直未能实现,人们一直在探讨经济法诉讼的模式,对其众说纷纭,但却忽视了经济法的真正目标,即维护整体的经济利益。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有着深远的影响,其特殊的目标、多样化的主体、不健全的传统诉讼体系都要求实现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文中对经济法诉讼的模式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阐述了经济法诉讼独立的必要性,及与经济法诉讼独立相关的问题。相信,通过多方的共同努力,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将逐渐成为现实,将更好的维护整体的经济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作者:张曙炜 单位:中国地质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