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市场操作及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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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市场操作及经济法论文

一、公开市场操作的优势

1.公开市场操作使得中央银行在金融操作的过程中处在了主动的位置。

中央银行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按需求随时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外汇等,而并不受其他金融机构的影响,其过程的简洁性和手段的直接性可以更有效率地实现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图,而非像变动再贴现率那样,需要考虑相关商业银行的情况,并由其支持才能得以实施,进而导致中央银行目标实现的低效性和被动性。

2.公开市场操作让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具备了一定的灵活性。

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行为可以随时按照其需求买卖有价证券,既可以大量买入从而对金融体系造成重大影响,又可以小规模买入从而对某些方面产生微量的调节,其实施的时间和规模都具有相当灵活的选择空间。所以,中央银行可以进行连续性、经常性的调节,其实施的力度完全可以按照金融形势的变化而随时变化。

3.对金融调节的冲击力比较缓和。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的调整往往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经常使用不利于维持货币供应的稳定。而由于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并且可以随时按形势改变操作内容,公开市场操作不会造成大的强烈的经济波动,从而更有利于在中央银行调整金融结构的过程中保持货币与金融秩序的稳定。

4.具有可逆性。

在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过程中,假若出现操作失误及其他不良状况时,可以随时进行逆向操作,以避免不良状况的发生。

5.对经济结构可以进行有效的调整。

中央银行的政府性质使得它的投资买卖的行为具备了一定的权威性,一定程度上会对社会公众资金的流向产生影响,利用这种影响,中央银行可以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实施相应的公开操作行为,从而可以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间接的影响。

二、公开市场操作的法律现状

我国从1996年开始了对公开市场操作的尝试,发展至今,产生了若干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5项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199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公开市场操作的具体内容。这为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公开市场操作与经济法理念的契合

从经济法视角来看,公开市场操作的一些特征使得它与经济法理念有所契合,从而具有着经济法属性。

1.符合经济法“第三法域”的特征。

“第三法域”即独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介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法律体系。经济法在这一方面的属性明显体现在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克服上。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由于经济法借助于公权力,因此它有能力克服市场过度自私的特性和市场的“近视”缺陷,对市场主体的私权进行广泛和大规模的限制。在克服政府失灵方面,由于经济法不仅主张干预市场更主张干预政府,同时充分考虑了政府的有限理性以及干预成本的存在,因此能够实现政府对市场的适当干预和有效干预。公开市场操作属于金融法体系。金融法在一方面规定了国家对金融体系的管理调节,体现了国家可以通过这种手段,按照其需求对市场进行监督与调控,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规制。另一方面,金融法也规定了在一些情况下,比如公开市场操作中中央银行对有价证券、外汇的买卖,国家也应按照市场规则,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而行事。这就体现了对公权力的限制,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应是“适度”而为。

2.凸显社会本位理念。

无论是宏观调控所对应的宏观经济不稳定问题,还是市场规制所针对的微观经济低效率问题,都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关涉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和保护的全局性问题或公共性问题,带有着鲜明的社会本位性。经济法对以上市场失灵情况的有效克服,体现了经济法所贯穿的社会本位性。社会本位理念具体体现为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国家根本利益和人类可持续发展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的立场。这既区别于以国家为本位,突出权力的行政法,也区别于以个体为本位,突出个人权利的民商法。公开市场操作行为也是对市场失灵的一种克服手段。一方面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对整个金融体系、货币结构进行调整与监管,以达到其宏观调控的目标;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在对有价证券、外汇等的买卖中又是作为一般的市场主体进行市场公开操作,带有私法性质。然而金融法所调整的内容具有着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特性,而非单一的公权力至上或私权利至上,所以公开市场操作的主体——中央银行就不能仅仅代表某一方面的利益,而是要从中间的一个点出发,寻求整体与个体、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从而达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平衡协调。而这一点也即是社会利益。

3.属于平衡协调法。

所谓的平衡协调法,指的是立法和执法是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的,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的法。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体现在它兼顾公与私,既保持着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经济秩序,实现整体社会效率的增加和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意志,又保证着民商法中意思自治的纯洁性,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之内在的平衡协调。而公开市场操作制度对平衡协调原则的体现,在于它是通过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行为,调节整体货币的总供给量,影响利率,从而寻求金融市场资金结构与社会资金结构的平衡,货币总供给量与总需求量的平衡,整体金融结构与个别金融机构利益的平衡,社会效率与个别效益的平衡,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协调统一,金融机构的业务目标与国家整体的货币政策的协调统一。

4.贯穿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经济法所包含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并不仅仅局限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而是一种对其应然规定性和内在精神具有解释力,对其理论和制度构架具有统摄力的整体性理念。经济法体系之下的宏观调控法,为了实现宏观经济总量(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而对国民经济总体进行调节和控制,就明显的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公开市场操作制度继承金融调控法的主旨,其目标就是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中央银行通过对有价证券与外汇的买卖,控制利率,对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进行调控。当社会总需求不足,出现经济增长乏力等征兆时,中央银行便可采取扩张性货币政策,放松银根,扩大货币供应量,从而刺激社会总需求;当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可能导致经济增长过热的状况时,中央银行就采取缩紧性货币政策,缩紧银根,减少货币供应量,从而抑制社会总需求。可以发现,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在这一机制中,使得金融与货币结构的整体得以持续稳定的发展。

5.追求实质正义。

经济法在宏观层面调整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会关系,也在微观层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不平衡的经济利益关系。这也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立场。具体而言,就是追求实质公平,平等自由,理性秩序。公开市场操作行为以其宏观调控性质的手段调整整体的社会关系,应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避免在这种市场行为中出现权力滥用,造成对市场秩序的破坏,这也是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同样,市场行为的属性也让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操作行为中应以平等的市场主体为出发点,按照平等自由的市场规则进行公开业务。由此,也必然要求中央银行在操作过程中严格追求理性秩序。

四、结语

不可否认,我国的公开市场操作的展开尚属起步阶段,无论是国内的基本现状、特殊情况还是法律规定的内容,都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有着一定的差距。伴随着我国在经济基础等各个基础方面的不断发展,适时地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正,对我国的经济整体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都有着重要意义。而认清公开市场操作与经济法理念的契合,并能够以这些理念作为出发点,必然会对相关金融法律的发展进步有所助益。这也需要我们继续进行不断的摸索与思考。

作者:肖泽华 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