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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问题
(一)经济法中奖励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是因为经济法奖励制度未能够涉及经济中的各个领域。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或个人积极履行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义务,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就应当受到经济法对其的奖励。虽然国家与社会也开始重视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重要性,有关奖励制度的法律也更加细致,然而,在经济方面的立法却仍然具有自发性,没有成为自觉性的活动。导致了在经济发展中,一些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却没有受到应有的奖励。除了一部分有关奖励制度的经济法之外,真正能够对企业或个人的行为应当受奖励的法律法规依旧不完善,在实施的过程中明显力度不足。对于企业或个人是否满足被奖励条件、奖励的程度、如何奖励,这些规定还都没有具体到一个点。这就进一步导致了经济法奖励制度的具体实施更加困难。奖励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作用。
(二)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实施困难
经济法中奖励制度存在,然而,这些已经存在的法律条文也不一定都得以实施。比如,某些企业单位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奖励制度,但是它的规定与经济法中有不符甚至是相悖的地方。甚至有些政法部门滥用职权,为了维护某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无视法律的规定。经济法中的奖励制度非常复杂,一些企业或单位对奖励制度的执行不公开、不透明,导致了对不同的人所给予的奖励不同,这其中难免会有不公平的事情发生,使得一些人的贡献并不多大却受到了名誉与利益的双重巨大奖励,而那些做出巨大贡献的人,所受到的奖励与其付出的劳动相比微不足道。这与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原本执行的目的相违背。
(三)经济法奖励的救济制度缺乏
我国的经济法中,奖励制度虽然已在不断地努力改进,然而,有关救济方面的制度却几乎没有。其中对于经济法奖励相关的救济途径、救济方式几乎不存在。这就导致了那些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应当受到奖励的人不但没有受到奖励,也没有奖励制度救济的帮助,严重地打击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对经济法的信任也逐渐失去。
二、如何完善经济法中的奖励制度
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设立不但可以使得对社会贡献比较大的人得到奖励,鼓舞他们继续为社会经济做贡献的积极性,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同时还可以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大的推动力,此外,还能够让人们对我国的法律制度充满信心与信任,自觉地遵纪守法,有利于现代化事业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进步。然而,上文中我们也仔细地分析了现有的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一些问题。其中,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设定比较笼统,缺乏比较细致的相关规定,而且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条款,只是其他法律中附带的一些规定。在施行的过程中也存在滥用职权,执法不严的情况,导致了经济法中奖励制度对于人们的实施显得不公平、不公正。另外,由于救济制度的极度缺乏,使得那些被奖励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得不到及时的补助,他们的权利被剥夺,使得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问题更加严重。为了能够使我国的经济法更加健全,奖励制度能够切实维护人们的利益,就应当改善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规定,让经济法从法律的角度,让那些对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得到尊重与鼓励,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的前进脚步。
(一)明确完善经济法奖励制度的宗旨和原则
经济法奖励制度的目的为何?其存在的意义又是什么?如何完善经济法中的奖励制度?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明确经济法奖励制度的宗旨和原则。经济法奖励制度的宗旨就是具体地指导经济法应该规定什么是奖励,那些行为符合被奖励的条件,奖励该如何具体地进行。从而让经济法奖励制度形成一个系统的,具有强大执行力的法律法规,才能依靠法律的力量,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而经济法奖励制度的原则要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奖励,奖励与受奖要合理,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并重,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奖励要及时、稳定等。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经济法奖励制度的立法更加健全,在实施方面也能更加有力,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对于现有的经济法奖励制度,要再次确认是否符合这样的宗旨和原则,而对于还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其建立要以该宗旨和原则为基础。
(二)完善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主体
经济法奖励制度涉及到的人员及部门众多,这些人员与部门就是奖励制度的主体,奖励制度主体的具体规定,关系到奖励制度是否能够切实实施。第一,授奖主体并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或者某一固定的部门,在不同的经济活动中,授奖主体也会不同,大到国家,小到个人,都可以作为某一项奖励的授奖主体。对于那些难以明确授奖主体的单位来说,可以设定一个机构,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获得某项权利,与其他部门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系。第二,获奖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的个人或单位,只要他的行为维护了法律的施行,对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受到了人们的认可与好评,就可以作为获奖主体,对获奖主体的认定,要从客观事实出发,不能对其偏袒或抱有私心,让经济法的奖励制度体现公平。第三,参评主体则是那些具有获得奖励的可能性的个人或单位,他们也做出了某些贡献,但是,并不一定会获得当时所评定的那一个奖项。另外,在某些经济法奖励制度中,也许不存在参评主体,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要保障每一位参评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四,评审主体则是指那些对于有可能获得奖励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进一步的审核与考察,从而评断其是否有资格接受奖励,接受何等程度的奖励。评审主体的评断必须要具有客观公平性,切实保障每一位参评主体的权利与权益。另外,评审主体应当有更多方面的人员参与,从而体现民主性与公平性。另外,奖励制度的主体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地增加、完善,比如,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设立监督主体,以保障奖励制度的合法实施,保障所有参与人员的权利。让经济法的奖励制度成为一个切实能够为社会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法律。
(三)完善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形式
奖励制度中的奖励形式多种多样,若是根据奖励方式来划分,不仅有物质方面的奖励,还可以有精神方面的奖励。物质奖励包括减免税收、购物优惠、信贷优惠等。精神方面的奖励包括授予某项荣誉称号、给予嘉奖等。另外,也可以根据奖励的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国家奖励、单位奖励及受害人奖励。这些奖励形式的不同,使得奖励的实施变得更为可能,然而,这些奖励方式依旧比较笼统,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细分与完善,提高奖励制度的可行性。
(四)加强对经济法奖励制度实施的监督
经济法奖励制度往往会涉及到名誉与经济利益方面的事务,难免会有人受到利益的诱惑,从而借助职位之便,为自己谋取利益,破坏经济法奖励制度的公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为了防止这种事件的发生,必须要有一个有力的监督机制,来制约其他部门,保障奖励制度的依法实施,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机关应当首先从立法的角度确保每个单位设立的奖励符合经济法的规定。审核奖励制度的各个主体是否具有资格。监督奖励制度的实施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有作弊行为。保证每一个部门履行了自己的责任,使得奖励制度的施行更为顺利。
(五)完善经济法奖励制度的救济制度
经济法奖励制度的救济制度,能够在应当获得奖励的人或单位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获得一定的补救与赔偿,也可以解决奖励制度各个主体之间的争议。然而,我国经济法中奖励制度的救济制度太过缺乏,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全面的完善,从而保障奖励制度的实施。
作者:袁珂 单位: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