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行合一对经济法教学创新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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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合一对经济法教学创新的启发

经济法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学科,经济法教育缺乏相关学科知识的教授。经济法是国家运用法律对一些市场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进行干预的法。从经济法的名称来看,经济法是有关经济的法。这就不仅要求学生掌握法律理论和法治精神,而且要求学生能够了解经济学、政治学的理论,但是我国当前经济法教学缺乏一种交叉学科的教育。经济法教学中,缺乏对学生相关思维的培养。一方面,缺乏对学生经济法思维的培养。经济法的分析思维和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的分析思维方式是不同的。民法从个体视角主要保护私人利益,而经济法则从社会整体利益视角保护私人利益,强调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缺乏对学生经济法职业思维的培养,即“问题”意识。经济法学专业毕业生一般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都要有对经济法问题的职业分析思维,这种思维方式并不是仅仅学习理论知识就可以学到的,培养这种职业思维最好的方式的就是直接参与经济法问题的解决过程,在实践的过程中学习掌握。而现在的经济法教学却没办法充分培养学生的这种职业思维。

一、王阳明“知行合一”思想的内涵

明代心学家王阳明的“知行合一”思想,具有极其明显的实践性特征,本质上是一种“实践哲学”。“知行合一”说主要有三个层次的内涵。

首先,知和行是实践过程的同一性,强调“知”即是“行”,“知”“行”均一生俱生,“如何分得开”?王阳明通过一个人的“好好色”“恶恶臭”的例子来说明“一念发动处,便即是行了。”他还通过知痛、知饥和知寒等例子来说明,人的各种活动都是知行合一的。得出结论:“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就此而论,老师传授知识应是“知行合一”,老师传授知识的目的是让学生领会知识的真谛,让学生得到真知识,如果老师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学生心想他物,从老师的角度便没有做到“知行合一”。学生学习和接受知识也应是“知行合一”,学生学习的过程也是思考的过程,将知识转化为智慧的过程,这是真学习,如果学生学习仅仅为了应付考试,“知行合一”的效果就不理想。

其次,在“知行合一”中,“行”重于“知”。“知”中有“行”,“行”中有“知”,但是“行”是处于主导方面的。王阳明的“知行合一”说,处处都将“知”归于“行”。他说:“不行不足谓之知。”“如称某人知孝,某人知弟,必是其人已曾行孝行弟,方可称他知孝知弟。不成只是晓得说些孝弟的话,便可称为知孝弟。”从这点来看,无论从“知”的发生还是检验真“知”的标准来说,“知”都是可以归结于“行”的。老师教学传授知识本身就是实践行为,老师一方面获得了知识,同时也锻炼和培养了传授知识的能力,认知了自身的不足。而教学最终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就业,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才,也就是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中。从学生的角度,学习和领会知识,也是思考和实践的过程,而只有实践知识才能将知识转化为智慧。对为学必须力行一事,王阳明曾有过精辟的论述:“夫学、问、思、辨、行,皆所以为学,未有学而不行者也。”学习知识不仅仅只能通过课堂教学,实践的过程也是概括、总结、获取理论知识的过程,而且可以用实践中所获得的认知检验已存在理论的科学与否。

再次,王阳明的知行合一说中,知是“良知”,是内心的道德标准,“行”主要指道德行为。主体自身的实践活动,是主体性之自我表达的唯一途径,是个体与世界事物之间建立起本质联系的唯一途径,是个体建立并扩展其主体世界的唯一途径。由“知行合一”的实践活动而建立起来的属于主体自身的生活世界,即是其生存意义与价值的全部境域。在法学教育中,就是要全面贯彻这种实践性的理念,培养对社会真正有用的人。无论是“教”还是“学”,都是在实践人生。法律是什么?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法律教育就是要让法律精神渗透到每个人的细胞中,让社会进入真正的法治状态。“知行合一”是一种基本理念,并不是单纯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只要培养出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法律观,并具有实践能力,至于教学方法可以不拘一格,多多益善。不能说,我国法学教育包括经济法学教育中,没有“知行合一”的成分,但可以肯定的是,“知行合一”的程度不够,“知”与“行”脱节。西方的“案例”教学和“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不过是“知行合一”的一种路径而已,对我国的法律教育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二、王阳明“知行合一”思想对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启示

王阳明“知行合一”思想博大精深,不仅是一种方法论,也是一种世界观和人生观。本文主要从方法论意义上谈谈“知行合一”思想对我国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启示。

(一)注重传统课堂教学,加强学生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

传授学生扎实的经济法理论是学生充分参加社会实践的前提。王阳明说:“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知而不行”中“知”是一种“未知”或“知之浅”,导致不能顺利践行。这种“知”不能称之谓真知。另一方面,等待真知了,方才身体力行,而导致终身不能行,进而导致终身不能知。由此可见,知是行的指导意识,行是知的实践躬行。如果没有扎实的经济法理论知识作为储备,对经济法知识只是一知半解,学生在实践中根本无法顺利解决各种经济法问题。因此,在实行实践性经济法教学之前,最重要的是让学生有丰富的经济法理论知识储备。不仅仅可以指导学生更好的进行实践,还能让学生在实践中检验知识并且加深对该理论的认识。这就要求教师有专业的经济法理论功底,并且要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如课堂提问、课堂测试等来检查学生的理论知识储备。

(二)开展学生课堂,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地位,鼓励学生独立思考

学生课堂,就是让学生给教师和其他的同学授课,教师对学生所说的课堂知识进行评价。王阳明主张知而必行,是通过“行”的过程中去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如果不从“行”的过程中思考问题,只能导致“良知”逐渐失去昭灵明觉的状态,亦不能发用流行。“教”是知识的应用,即是知识的实践,“知困”则是在“教”的过程中所蕴含的“知”。学生课堂可以由教师选取一个有现实性、争议性并与经济法相关的热点问题,由一两个学生叙述观点看法,然后全体学生参加谈论。学生课堂能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不仅能改变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模式,还能充分让学生参加到课堂教学,而且在学生准备课堂教学的过程中,资料收集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都得到有效锻炼。

(三)加强学生对经济法交叉学科的学习

经济法是综合性的法学科。涉及的知识面很广。学生要想学习好经济法,还要了解经济学、政治学以及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知识。教师要想教好经济法,也必须了解这些知识。但是要注意经济法是在法的范畴之内,是从法的视角研究经济问题,不是从经济学、政治学或是社会学的角度研究经济问题,研究具体经济制度的实用性,解决具体经济问题。首先,教师可以采用交叉学科教学方法授课。例如采用借用式学科教学方法(InformedDisciplinarity),教师在教授经济法学科知识时,可以利用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知识来描述。其次,可以请一些其他相关学科的教师或是专业人员来授课。这时就要考虑到一个资源支持的问题。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学院组建一个交叉学科科研活动的预算资金。最后,鼓励学生关注国家政治活动,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以及社会热点。

(四)安排创造实践性的教学活动,实行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经济法职业思维

王阳明强调学而必行,不行不可以为学。他说:“学至于穷理至矣,而尚未措之于行,天下宁有是邪?湿不行之不可以为学,则知不行之不可以为穷理矣”。“学”的目的在于“穷理”,“学”而不能践履,则不能至“穷理”,更不能达到知之真切之处,故不可以为学矣,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至“穷理”,知之真切,因此不能以言语来判断“知”,而要在“行”中判断。首先,开展课堂案例教学。在学生了解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开展案例教学,例如竞争法课,可以选取几个比较典型的竞争法案例,让同学们运用所学的竞争法知识以及相关经济法学知识进行讨论、辩论,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经济法思维;其次,定期开展模拟法庭案例教学。虽然很多学校已经组织一些模拟法庭,但是次数还是过少、参与人数不多。模拟法庭形象、直观,便于学生记忆。这种教学活动有助于学生更直观清晰地了解和参与司法实践,提高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能力和表达能力,而且还可以锻炼学生经济法案件法律文书写作的能力,对激发其主动学习有重大帮助;再次,带领学生观摩法院经济纠纷的审判活动,进行课外调研;最后,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习,例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到社区宣传与市民相关的经济法知识。这些不仅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且更在实践中培养了学生用经济法解决问题的能力,即经济法职业思维的培养。

作者:张宇润 任祥玉 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