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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构建完善的农业经济法律体系是新农村可持续发展、健康发展、稳定发展的保障。我国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直重视政策,忽视法律,这也导致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工作开展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使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农民权益保护受到严重影响,进而让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工作发展受到阻碍。所以,为了有效解决我国新农村农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农村经济繁荣发展和农业规模化发展需要,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农业法律保障。本文首先研究了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建设历程,然后探讨了当前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存在的弊端,最后给出了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经济发展保障体系构建。
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长期战略目标,其中牵涉到许多法律法规的新建与创设,所以要通过优化创新农村法律体制来推进新农村建设,确保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可靠的法律依据[1]。
一、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发展历程研究
从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一直非常关键,而我国农村经济中一直坚持重视政策制度、轻视法律的做法。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可以被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度,第二个部分是近几年兴起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十一五规划”出台以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注度暴涨,而有关于农村经济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则表现出明显不足。第一,由于重视政策、轻视法律容易导致农村经济建设运动化。长此以往,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只能通过政府的力量来开展,并且依赖于政府力量,但是在政府力量下开展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容易以追求地方政府业绩为主,致使真正的经济规律得不到充分表现。其次,不重视个体利益的优化,使政策的实际功效被弱化;第二,容易形成社会经济的不正常波动,尤其是在运动热情到达一定程度后,肯定会随之而来表现出热情的迅速下降[2]。其次,当我国政策在一层一层落实过程中,许多信息的传播会导致最终实施的政策发生一定偏差,即便依赖于政府推动农村经济建设能够让制度的滞后性不那么严重,可是在政策的实际落实过程中,再加上政府对所有政策的层层落实与细化,使最终的政策效果和实际目标有一定差距[3]。最后,政府推动的农村经济建设会导致后期责任追究和权利救治机制的实施受到阻碍,通过政府推动农村经济建设会导致权利责任模糊,无法通过科学有效的方式进行政府绩效考核,致使经济法律的约束力没有行政的约束力高。此外,在新农村经济建设下的农业政策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社会地位来讲,农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应该是被保护的对象。所以,新农村建设要以如何保障农民个体权益为基础,建立有效机制[4]。
二、当前我国农业经济法中存在的弊端
(一)农业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混乱。首先,农业生产经营的契约具有分散性和不完全性,造成当前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我国许多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无法取得规模性的经济效益,而容易导致破产或经营亏损;其次,农产品的鲜活性、无差异性和替代性都导致市场有限的情况下农户之间的竞争趋于恶劣发展;第三,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想要退出会造成成本激增,使得农业生产经营的转型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许多没有高效利润的农户还能继续低效生产;第四,地方政府对地区农业生产活动的干预非常明显,这也让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运行绩效受到影响,致使地区之间的农业产业结构存在严重的同质化情况[5]。
(二)缺乏对农业产业化的宏观调控。农业的规模化生产经营需要给予其全方位的财政保障和金融支持,从而满足规模化农业对资金的需求。可是,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并不完全,造成对农业规模化经营中的金融财政扭曲而无法实现所需的资金支持,进而无法保障农业的规模化发展,其重点表现在下面四个方面。第一,资金供给存在严重不足的情况,农村资金有向工业和大城市流动的趋势,再加上当前农业贷款的规模增长率连年下降,致使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规模逐渐缩小,没有较强的竞争力,使得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第二,农业规模化发展得不到财政的大力支持;第三,法律并不保护民间借贷活动;第四,农村信用秩序比较混乱。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我国社会保障构成成分中,农村社会保障占据重要地位,特别是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农业大国,而且我国人口总数中农民占比非常大。农村社会保障包含贫困人口救助、社会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等多个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一直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不够全面。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也受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性影响,其具体表现在覆盖面窄,社会程度低、社会保障层次低、社会保障项目管理混乱、保障功能差等多个方面。
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经济法保障体系构建
(一)利用经济法完善农业市场交易秩序。农民在社会地位中一直处于弱势,因此农民往往成为其他商业活动、垄断性行为、不公平竞争性行为的牺牲品,获得有效保障能够让农产品交易市场的顺利开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可以借用美国的做法,将非股份制的合作社和非营利性的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脱离出来,限制垄断性行为并予以立法,为我国农产品的运营加工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合理的交易市场,进而保证农产品价格的浮动不会过于明显。所以,要重视健全农业市场交易的市场规则法律制度,为农业市场交易环境提供一个健康合理的法律保障。比如,首先为保障农户的经济主体地位,需要健全《市场竞争法》;其次,为了提升农村消费者的维权实力,也要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而减少农民维权成本,让农民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得到提升;第三,优化《产品质量法》,完善农业生产全过程,符合国际标准的农产品质量支撑体系。
(二)利用经济法保障农业经济宏观调控。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过程中,新农村建设要依赖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研建设,从而保障农村经济的基础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使农业规模化经营得到有效依据。农业基础设施与农业科研发展具有明显的特色。比如不确定性、前期投资大、建设期限长等,所以为了让农业规模经营中能够充分发挥财政投资的功效,应该以健全《财政法》的方式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力度,让农业技术设施建设和农业科研工作开展得到财税政策的大力支持,从而促进我国新农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农业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也要基于新农村经济建设环境下,努力研究发展新的财政支持农业规模化发展形势,确保财政重新投入后得到高效使用,进而真正完善财政对农业规模化发展的有效作用,使我国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促进农民经济收入增长。由于我国金融供给不足与农业自身的融资能力较差等情况,需要重视金融对农业发展的投资力度,健全金融法规,从而加强农村金融供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刺激性作用,使农村规模化发展获得有效保障。另外,也要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以增加农民经济收入为主要目标,不断健全《价格法》与《农业法》,使农产品价格在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内,如此才能真正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的生产成本,让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被极大地调动起来。
(三)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法律制度。我国为了促进农村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资源优化配置,陆续出台了《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与《土地承包经营法》等相关法律以维护农村农业产权。可是,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内容并没有真正明确具体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比如,目前已有法律中并未统一确定集体所有权的概念,致使集体财产的归属问题一直模糊不清。因此,新农村经济建设中要以《宪法》为基准优化健全农村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主体,构建符合农村产权法律的农村产权主体,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要以家庭承包为单位发展,利用集体自然资源使农村经济发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其次,提供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当前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合理和不规范现象,许多农村自然资源产权与土地使用权都由乡政府个别领导直接决定,而不通过集体决议,致使产权交易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容易遭到侵犯。
(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经济法保障。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的后顾之忧应该由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进而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顺利开展,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与主动性。在保障农民社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我国正式立法的文件还比较少,随着当前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发展,许多农民工进城工作和经商,致使大量农民户口转入非农户口。因此,许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处于无保险、无工作、无居住所的状态,这让社会安全稳定受到极大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法。此外,还要为农村制定相应的农村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进而促进农村医疗保险事业的规范化发展,让广大农民感受到真实利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新农村建设发展工作要保障可持续发展、健康发展和稳定发展,应该在以农业经济发展为保障的前提下进行,及时解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民权益被侵害的问题,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和规模化发展。
作者:从均广 吴波 单位: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