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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越频繁,其所存在的冲突和争端也将随之增多,并由此发生摩擦,而在这一过程中,对于基于国际法准则而建立的公平性,也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在世界各国寻求共赢发展的过程当中,公平互利原则成为国际经济法中的基本准则,并将有利于进一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和世界各国的共赢发展。
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大趋势,日益频繁的交往已经成为国际经济交往显著的发展态势,在国际经济法的实施和普及过程中,必须建立基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和指导思想,而在众多的基本原则当中,公平互利原则为其中最为基本且核心的原则。在国际经济活动取得顺利开展的过程中,公平互利原则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得以贯彻和落实,是当前有效保障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一、国际经济交往中公平互利原则发展历程及意义
(一)国际经济交往中公平互利原则发展历程。经历过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殖民地掀起了一股独立浪潮。前殖民地一个接一个地成为独立国家,开始适用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法,它们拥有平等的主权,承担同样的责任。它们与世界经济发达国家的既定制度并存。受到经济实力和历史原因等多方因素的影响,传统发达国家牢牢掌握着当前绝大多数国际经济活动的主动权和话语权。虽然在世界各国的不断努力和争取下,各国之间建立主权平等、互利共赢的交往模式,已经取得了极大的发展,但就国际经济整体环境而言,让然存在较大的分歧[1]。处于经济支配地位的人,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压制和剥削处于经济链下半部的国家,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利益,增加上半部国家的利益,这种不平等影响了弱势群体对国际经济活动参与的信心,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贯彻公平互利的原则,尽可能通过多种举措来促进实质性的平等之出发点。在国际经济法的大框架下,当事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通过对自身经济主权的强调,以及期望公平互利原则建立国际经济合作模式,是众多不发达国家,在面对发达国家时所期望达到的合作模式。许多经济处于弱势的国家为了反对、纠正传统的不平等问题和侵犯基本经济主权的诸多不合理约定,同处于经济优势的国家携手合作,从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际经济当中的新秩序。从当前的具体国际间经济活动来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主权国家由于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发展中国家作为主权国家的活动发展水平一直较低,对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提升来说非常不利[2]。鉴于此,主权国家在经济交往中应遵循公正原则和互利原则,尽可能保障各主权国家的合理经济权益享有的可能。为了贯彻这一原则,不仅要调整政治合作关系,同时也需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实现真正的平等合作。所谓的互惠,意思是双方都应该从经济活动中受益。只有确保各国经济主权能够实现真正意义和实质上的独立和平等,互惠互利的国际经济交往才可能真正的实现。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唯有将公平与互利原则二者相结合,才能使国际经济贸易实践更加长期化。
(二)国际经济交往中实施公平互利原则的意义。在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越频繁,其所存在的冲突和争端也将随之增多,并由此发生摩擦,而在这以过程中,对于基于国际法准则而建立的公平性,也将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公平互利原则的普遍性存在,将有效提高了各经济实体在国际交往中的彼此信任,另一方面,公平互利选择对于构建良性全球经济发展,也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世界产业链格局的不断发展,全球化的分工模式已经成为当前世界产业发展的主流,不同国家间的交往频率和方式不断增加。而随着各国对自身利益的不断看重,以及新兴经济体的不断发展,公平互利原则已经成为当前各国间经济活动交流的重要原则和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国际经济互动的核心标准[3]。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存在的“做一锤子的生意”思维将不再存在,取而代之以健康和可持续的方式构建国际经济互动。这种思维方式是和平和可持续的,在公正互利原则框架下,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双方都能公平受益,国际经济也能继续在良性跑道上,稳健有序的行动。相对于传统经济交流模式下,经济优势方所能够获取的经济收获收益更大,公平互利的原则其更为关注弱势方的模式,更为受到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欢迎,从而有效保障了各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往将更为持久。
二、国际经济法背景下公平互利原则的内部核心与外部诉求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内部核心。在国际经济法的运用过程中,针对平互利原则进行分析,大致可以从公平原则和互惠互利原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对于公平原则而言,该原则实施的重要作用,在于保护经济地位低下国家的利益,对于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来说,其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同主体原有的经济地位并能作为最终利益获取的判别对象,公平原则是对经济活动进行主导的关键原则[4]。在当前所建立的国际贸易互动体系下,具有较高经济地位和实力的经济主体,经常会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对既有的法律规定进行偏向性的修改和规定,以经济优势压制经济地位低下的国家,从而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就使得许多经济优势国家为了自身利益,作出了许多得益于本国经济的合作规定,使经济处于不利地位的国家经济陷入新的困境。而面对这一困境,公平原则的实施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从而从法律的角度,确保所有相关国家或经济体,能够在参与国际间经济活动过程中,享有公平和公正。相对于此互惠互利原则较为容易理解,其主要是指,参与国际间经济互动的各方,在经济贸易中,都能获得共生、共享、共存的利益。参与经济交流的双方都将获得赢得的收益,而不是一方收益、一方损失的形式进行经济交往的开展。对于公平原则与互利原则来说,二者是分离与公平互利,是彼此融合、相互促进的对立且统一的关系。对于国际间的经济互动来说,需要充分贯彻公平原则,并以此来形成保障互利原则能够生存的前提;而对于互利原则来说,公平原则是其能够得以体现的基础。公正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护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各主体的权利能够得以保障的重要基石,并为国际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二)公平互利原则的外部诉求。国际经济贸易主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是公平互利原则的外部诉求之一。在国际经济交往的过程中,我们要求每一个经济实体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就要求,不管自身经济地位如何,任何经济主体都不能凭借自身优势,对对方施加压力,并将平等概念导入到国际经济活动当中,而这是基于公平互利原则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相对于所谓的“形式平等”,在平等原则下更应该重视实质平等。经济地位较高的国家往往主导贸易,具有有利的处境。因此,在国际经济互动过程中,经济地位较低国家的利益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一个实质性的平等。对于具有经济优势的国家来说,其有必要向经济劣势的国家作出相应的利益妥协。提倡并允许一个较低层次的参与者参与国际金融决策当中,更容易完成金融活动,不断让较具有优势的一方资金流入较低一方,这样才能缓解较弱一方的资本压力,给予经济较低一方长期的资金支持。此外,外部诉求还表现在国际经济交往问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国际标准。经济交流所涉及的主体较为多元化,不仅国家间,自然人、法人和国际组织都将参与到国际经济交流当中。但无论何种主体,都需要确保双方在整个经济交往过程中,能够以彼此双赢的方式实现令人满意的利益获取。为了保护国际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必须贯彻国际经济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则,且其行动的核心是公平和互利。只有国际经济法的平等互利原则得到很好的保护,经济上有利的一方和经济上不利的一方才能在平等的环境中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这种合作模式对于经济优势主体来说,可以有效降低其所需的生产成本,提高利润获取,另一方面,对于提高弱势方的技术和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国际经济法背景下的公平互利原则在现实中的应用
在经济地位上占支配地位的一方,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需要针对经济实力相对较弱一方,建立基于普惠原则的合作模式。究其原因在于经济实力上,双方已经具有不平等,从而使得需要构建由弱势一方单方面享有利益获取模式。尽管现阶段国际上有《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来进一步倡导性地促进正义和互利原则,但在实际的经济来往当中,互利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在开展国际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恪守的行为守则,并已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合作过程中的惯例。在实施基于普惠制的经济互动时,受惠国往往享受更为优惠的价格,从而实现对自身货品的销售。这一制度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借助普惠制度,改善经济发展处于下游地位的国家在经济上的劣势,促进国际上的健康发展。但需要注意到的是,这一模式在实施中,由于受惠国制定的优惠政策往往是由其本国立法机构所制定和内容设定,这意味着受惠国在针对具体的经济活动时,其自身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受惠国在进行具体的优惠政策制定时,往往不是根据国际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决定,而通常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制定适当的计划,这往往会成为对经济处于劣势国家的高压手段,甚至可能会影响国际大局。在关税稳步下降的年代,作为一种经济优势,这些受惠国家受到的影响就会越来越小。如果我们继续使用这一制度,普惠性原则将难以继续对那些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国家发挥作用。
四、结语
世界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使得传统的以大欺小经济合作模式逐步淡出历史的舞台,国际间的经济活动也在不断的优化和要求下,构建了基于平等互利的合作模式,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公平互利原则成为国际经济法实施和应用过程中的核心准则,而这也将为推动国际经济交往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郭靖超 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