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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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

摘要:经济法律制度的成熟和完善,对规范经济市场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显著作用。在经济法律责任认定与归责中,权力主体承担责任的形式比较单一,并且存在经济法律责任失衡的情况,这些问题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管理和经济法的公信力。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探究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优化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权利主体;法律责任;经济赔偿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特殊性

通过对比经济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可以发现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从责任目的上,经济法律责任更加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单一的个体;二是从归责原则上,所有权力主体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上,保持公平和一致,适用于公平归责,这与其他法律中采用的过错归责等有明显区别;三是从责任形式上,除了要求行为人提供经济补偿外,还会以经济法律作为后盾,强制实行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的方式,予以补偿。这样就更好地维护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相当于一种变相的司法救济。

二、权利主体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中的问题

(一)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重心偏移

在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中,确定责任主体是首要任务。我国经济法中关于责任主体的限定,主要以政府工作者为主,即具体到个人。但是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政府工作者虽然享有法律赋予的经济权力,但是本质上只是一种“人”。在经济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权力主体的说明,都强调了政府部门要承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二)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形式有限

现行的经济法下,采取的追责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几种。从受益对象上来看,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的受益者为权力主体,而没收违法所得的受益者是国家。权力主体所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并不能直接对受害者给予补偿。从法律层面上来看,虽然权力的主体客观上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也承担了不法行为的应负责任。但是作为受害人,遭受的实质性损失没有得到弥补,这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显然是不到位的,与我国经济法中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不符。

三、经济法中权利主体法律责任的优化措施

(一)在经济法中凸显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

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在经济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政府部门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的经济法律责任。如可以坚持市场规制权力主体的责任本位性,侧重于国家的经济赔偿。从违法程序方面分析,其方式、实际作为的行政行为存在于市场规制中,在实行国家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后,能够对市场主体的不作为加以合理控制。在这种规制的实行中,能够防止执法权和管理权行使中为受害人带来经济的损害。

(二)继续引进多种形式的经济法律责任

针对现阶段存在的经济法律责任主体赔偿形式单一化,导致受害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所得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问题。应在经济法中继续增加其他形式的责任追究机制,如增加强制赔偿、司法救济等形式。此外,也要具体到各个行业、领域,对于食品、药品等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业,国家政府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经济法中,明确界定权利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要求权利主体及时做出相应的赔偿,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责任原则。现行经济法下关于追责形式的设定还比较单一,下一步还需要继续引进更多追责形式,维护受害人权益及市场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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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水林.论经济法权利的合法性基础、基本属性和结构[J].经济法论坛,2016,(2):164-165.

作者:李寅 单位:黑龙江李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