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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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初探

【摘要】在推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之中,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内容和形式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从整体上促进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提升,充分的体现市场经济应有的作用和优势,我国结合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质要求,对现有的经济和内容和体制进行相应的研究,不断的实现建设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对此,本文站在宏观的角度,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以期为实现我国的文明建设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法;根本价值取向

一、引言

作为法律价值系统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子系统,经济法价值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同时实际的价值存在较为明显的多元性和多样化,经济法在实现对经济的有效干预和引导,保证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运作,尽量避免方向上的出错。我国站在宏观发展的角度,以追求社会效益为主体,通过对社会公平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来充分的完善新经济背景之下经济法的具体内容及形式。其中社会效益和社会公平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实现了稳定的运作同时,在完善经济法的过程之中,我国也需要以社会效益和社会公平为依据,了解价值取向的具体内容,更好地体现经济发展新时期的领导作用和价值,充分的实现建设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

二、价值取向分析

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发展的根本价值取向进行分析和研究之前,首先需要了解价值的具体内容,结合价值取向的理论分析与实践研究不难发现,价值实质上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满意程度,通过对价值的分析和研究可以了解主体和客体的客观属性以及主体对客体的态度和评价,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之中,学术界和理论界对目前的法律机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经济法价值比较明显。之所以会存在这一价值,主要在于法律能够满足主体的不同需求,首先法律的属性比较明显,同时带有一定的社会功能,经济法的具体价值主要包括三个:第一个是价值评价标准,经济法中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对于法律自身的价值来说非常的直接且具体,通过对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具体内容分析可以了解不同的法律价值和法律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在对经济法价值进行分析和研究时必须要以法律价值为切入点,保障两者的协调发展。第二点则是法的目的价值,法律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之中所扮演的角色比较重要,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运作,促进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第三点则是形式价值。形式价值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在对经济法价值进行研究的过程之中,大部分学者以细节分析为主题,首先是宗旨与目标,其次则是经济法的自身价值,最后则以经济法的评价标准为主体。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经济法所涉及的内容和形式也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大部分的经济法在发展和实践的过程之中主要以公平、效率、公正、秩序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同时经济法的实际价值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不同时代的经济价值所包含的内容有所区别,不同的经济形态及经济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不同的国家来说,在不同的经济时期之中价值取向也有所区别。对于我国来说,在促进市场经济体制时需要结合经济法价值的现实条件,了解具体的价值取向,更好的体现经济法应有的作用及优势,实现经济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在分析价值取向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分配公平与效益之间的相关性,分配的公平性直接决定经济效益,这一点从计划经济中就可以看出。传统的经济体制导致“大锅饭”,社会公众的生产积极性严重下降,导致生产效益呈现持续走低的发展态势,大量的生产和建设资源被浪费。在新的经济背景下“按劳分配”备受关注并在实践的过程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经济学家在对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时提出按劳分配符合我国国情,对提高我国的综合实力大有裨益,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看,按劳分配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分配制度,能够保障劳动和分配的一致性,促进分配公平。从目前来看我国出现了很多贪污腐败的现象,这些社会现象的产生与个人的道德修养紧密相关,除此之外还在于社会分配的不公。在实现分配公平和竞争公平的过程中,正当差别待遇非常重要,其能以结果公平为原则,根据经济条件和实际情况对财富进行重新分配。在促进现代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贫富差距越来越明显,要想实现社会公平,保障财富分配的合理性就需要采取恰当的措施利用经济法中的社会保障法及税法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分配公平。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

经济领域的学者在对经济法的效益进行分析和研究时直接将其与投入和产出的比例相等同,经济法中所提出的效益主要是指在制定不同法律法规的过程之中实际实施与所收到的社会效益之间的对比关系。传统的法律学家主要以效益与法律价值范畴的有效分析和研究为主题,直到上个世纪60年代学术界才开始站在经济学的角度了解法学的具体内容,其中效益与法律的价值体系开始实现了一定的联系。经济法中所涉及的具体法律效益非常的明显,大部分的学者将法律与经济相联系,采取案例讲解的形式进行简洁的说明,最终的研究结论存在较为明显的历史遗留特征。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部分的经济法律要素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动,同时实际的内在逻辑联系有了一定的改变,在对效益进行分析和研究时可以直接将其划分为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如果民商法之中主要以个体权益的分析为主题,充分的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那么主要属于个体本位的定位,经济法之中则需要以社会的整体效益为核心,因此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主要定位,通过对经济法的效益整体性分析,可以直接将法律划分为不同的外在表现形式,结合主体行为的评判视角能实现以现行法律为主题的有效延伸。其次,在将个体行为与整体经济效益相联系之前首先需要了解不同的肯定评价,经济学家在对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分析和研究时明确强调这两者是一致的,隔离效应能够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之下,民众反而只关注个体利益的保护,同时对交易成本进行严格的控制,极少有民商法能够有效的解决外部不经济以及市场失灵等问题,最终导致市场资源被极大浪费,实际的内容则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因此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我国必须要积极的将其他的运作模式融入其中,有效的应对市场失灵及教育成本下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经济法能够弥补这一不足,真正的突破传统市场经济运作模式所带来的各类负面影响,真正的实现社会利益。如果情况比较特殊,那么个体就需要服从于社会效益,主动关注国家运行机制的调节,以此来充分的实现国家的直接干预和引导。其次,结合社会整体效益的实质需求促进社会资源的自由配置,其中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主要以社会整体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和对象,经济法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在推动经济增长的过程之中,我国需要实现粗放型向集约型的合理转变,以内涵型发展为核心,积极的遵循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另外,在制定不同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法律机制时也需要体现社会整体利益这一重要的根本价值取向,为社会整体效益的稳定提升作出应有的贡献和作用。

四、社会效益和社会公平,共同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俄经济和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在对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过程之中需要了解社会效益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其中,经济法系关注社会效益和社会公平,学术界提出这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是整个经济法治中的根本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公平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同时也存在多层次的行业,学术界和理论界在对这两者的内在联系进行研究时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之下的公平关系既包括经济公平,也包括分配公平,竞争公平和正当的差别待遇。竞争公平与机会公平比较相似,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之中每一个人都拥有公平的参与机会,都需要按照统一的运作机制对不同的市场主体进行客观的对待和分析,机会均等的参与市场竞争,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运作机制,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分配公平主要是指在实现社会生产资源分配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分配比例,将责任权利和义务公平的分配到每一个社会全体成员,保证分配的公平性,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传统的经济运作模式只关注整体经济效益,忽略了个人效率的维护,难以真正的体现社会公平,无法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绝对的分配公平会直接影响社会公共的整体效益。为了尽量避免对劳动者积极性的损害,我国需要通过对劳动及报酬比例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来保证两者的一致性和互动性,尽量避免分配不公等现象的产生。其次,我国许多国有企业出现了贪污受贿等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除了有个人的道德问题存在原因之外,还有一部分原因则在于分配不公。作为分配公平的重要补充,正当差别待遇主要以结构公平为主题,通过对具体情况的分析和研究对社会财富进行重新的分配。随着社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升,公共的竞争能力和财富的差异会越来越明显,为了解决这一内在矛盾,充分的体现经济法之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及优势,我国需要要根据贫困地区经济建设的现实条件,通过政策倾斜的形势来尽量缩小不同群体及地域之间的发展差异,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及协调运作。

五、协调效益与公平

如果站在法律法规的角度对效益与公平进行分析,那么可以发现公平与效益相互矛盾和相互统一,如果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那么就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一定的损失,如果站在公平的角度对受害人的相关权益进行分析和研究,那么首先需要以体现两者之间的内在逻辑矛盾为主题,既需要追求社会公平,也需要关注经济效益的提升。社会效益与社会公平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联系,我国需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条件进行调整,保障社会经济选择的合理性和客观性,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其次,如果只关注个体之间的结果公平,则会陷入绝对公平的错误境地,难以更好的实现不同管理资源和经济建设资源的优化利用,无法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有的作用及优势,因此在前期分析和研究的过程之中必须要协调效率与公平,了解两者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

六、结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对推动市场经济的稳定建设及发展有着关键的作用和价值。我国必须要结合相一标准分配的实质情况,了解经济与效益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关注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条件,促进我国综合实力的稳定提升。

【参考文献】

[1]秦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价值取向[J].改革与开放,2013(17)

[2]叶青.对我国企业破产清偿制度的经济法思考[D].南昌大学,2011

[3]邢芳铭.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分析[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29)

[4]孙嘉阳.从公平与效率的视角简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法制与社会,2017(23)

作者:周颖 单位:广州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