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法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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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法理学分析

摘要:本文对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征进行了分析及说明,并对法理学之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说明,其中点明了在法理学之中于法律责任描述方面所存在的局限性,最后阐述了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重塑,以期为促进对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更好明确提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法理学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界定对于我国经济法及相关法律的落实及其本身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就当前阶段的经济法法律责任研究方面来看,其仍旧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尤其是在创新性及包容性等方面,致使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成为了当今经济法学界研究的一大难题。

一、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征

经济法主体在实际的行为之中,在经济法规定的权力行使方面存在不当或与之相违背的问题,进而对法律后果加以承担,便是经济法法律责任。而对经济法法律责任展开具有一定针对性的分析,便可知其主要具备以下几点特征。第一点,就经济法法律责任而言,其主要是以经济法为依托而存在,这便表明在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的情况之下,其也必然呈现为经济性的责任,与之相对应的经济法在实际的履行的整个过程之中,必然能够对其特有的经济效益良好的发挥,这就使得经济法能够对人们的行为实现良好的指引,促使其在对经济利益追求的同时,做好相应的趋利避害工作,进而在其推动之下良好的实现经济效益方面的最大化,而此方面的内容在经济法的罚款之中体现的较为明显,也可以理解为经济法在对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规制作用。第二点,经济法法律责任并不仅仅是开展相关的制裁工作,其在对制裁方面加以强调的同时,也同时具备一定的奖励性的法律后果[1]。从经济法方面来看,其法律责任的开展及落实,主要是因为相关主题对经济法方面的义务相违背,而所承受的相应的制裁后果,而经济法方面的奖励,则是指相关主题对于自身在经济法方面义务达到了良好的履行,进而由经济法所给予的褒奖。第三点,经济法法律责任本身具有社会性。从经济法方面来看,其中所包含的许多的法律规范之中,都良好的体现了其对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维护性,其中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比,其虽然也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维护,但其与经济法法律责任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其并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所实施的。而就经济法主体而言,其所具有的违法行为不仅仅会对自身的利益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三方的利益产生影响,还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巨大的影响,这就使得在责任的规定方面,与民事及行政方面的责任相比,经济法对于其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具有较高的严格性。

二、法理学之中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之间本身便具有高度密切性,就法律义务而言,其主要是指国家的相关权限机关,以我国于此方面的法定程序,来展开实施的需要社会公众严格履行的一种强制性规范设定责任义务,此时若存在不对相关义务加以履行的现象,则其便会为法律所制裁。从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可以明确的是在法律责任方面的界定,至今未能达到统一化及明确化,但就总体而言,其具备一定的主流观点。主要表现为一,法律责任本身在义务范畴之中存在,但其虽然处于其中,却不能够与立法之中所明确规定的相关法律义务处于同一水平,这也就是说法律责任本身可以看做是需要履行的第二义务。换而言之,法律责任之所以能够产生,主要是因为对第一义务相违背所产生。二,在法理学研究领域之中,部分学者的观点,可体现为法律责任本身是一种结果,而这一结果则主要是指对法律加以违背的人员,需对其行为承担起相应的制裁性法律后果。虽然从以上观点方面来看,可以明确认知到,于法律责任的界定方面,每个学者都有自身独到的见解,但就整体而言,在法理学观点方面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体现为相对一致的状态。从法理学角度展开研究,其对于法律责任方面的界定,通常是依赖于形式逻辑来开展,且是经过一系列的推理而得出,通常是通过大小前提与结论这一三段论的形式来开展,但就整体而言,其虽然能够得出一个无可辩驳的结论,但因大小前提及形式逻辑推理方面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致使其无法对所得出的结论给出正当的解释,使之难以明确。此外,就我国当前阶段法理学对于法律责任方面的描述来看,其仅仅是以部门法之中的民法及刑罚为主展开归责理论,对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这一独特性加以忽视,致使其在描述方面缺乏一定的包容性及创新性[2]。

三、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重塑

就我国当前阶段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来看,其难以对传统法理学之中对于法律责任进行描述的内容加以脱离,其中所包含的内容大多都是简单的对法理学之中的法律责任进行重复,就从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方面来看,其仅仅是对法理学之中的相关定义内容进行了简单的转述,可以说是对法理学之中“责任论”及“义务论”之中的内容加上经济法的字样所展开的复制。但就我国自改革开放起始,到目前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行情况来看,不仅仅是在经济体制方面由原本的计划经济转变为了当今的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整体情况方面也发生了极为巨大的变革,产生了数量巨大的新生经济现象,但因经济法法律责任所描述的内容过于陈旧,使之已经无法对当今发展的需求加以满足。在此种情况之下,针对经济法法律责任方面的定义应展开重新的衡量,此时应以经济法的特点作为依据,并细致的在经济法部门法之中展开探寻,这也就是将经济法作为中心点,在其发展及演变过程之中的整体规律及特点之中,获取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最佳定义。就当前阶段的法理学内容来看,其在开展法律责任方面的研究工作时仍旧是以民商及行政方面的法律调节机制作为研究的主体开展工作,但就当今法律方面的实际情况而言,各个法律部门之间已经呈现出相互交叉与融合的现象,使得新的法律不断推出,而原本的研究方向已经无法对当今法律发展的需求加以满足,此时从经济法自身出发展开经济法法律责任方面研究便变得极为重要。此时,在实际以经济法为中心的研究开展之中,应先行对民商及行政法与经济法之间所存在的区别加以明确,以便于接下来研究工作的更好开展。就经济法法律责任而言,若想对其自身的独立性良好的体现,则应在其中包含经济诉讼、经济他律责任制、经济自律责任制,其中经济他律责任制应对相应的经济决策制度加以建立,充分体现经济的民主性;而经济自律责任制则应对社会团体所具有的作用进行充分的发挥,进而通过制度运行的开展,来实现对其成员行为方面的良好规范,最终达到法律秩序与其团体内秩序方面的良好协调;在经济诉讼方面,则应建立起健全的经济诉讼制度,促使公益诉讼得以实现,进而能够促进经济法的权益保护目标的有效实现。此外,还对经济调节及仲裁方面的作用良好的发挥,以此来提升经济的稳定性[3]。

四、结论

总而言之,在我国当前阶段的法理学发展之中,其在对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定义及描述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性,使之难以对经济法法律责任加以明确,进而对经济法法律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此时只有从经济法自身的角度出发,来展开针对经济法法律责任的研究,做好相应的挖掘及探索工作,方能够促使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更好明确及发展。

[参考文献]

[1]周春雷.争议与困惑: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研究述评[J].法制与社会,2018(30):20-21.

[2]陈中雄.经济法法律责任:语义、规范及其整体谱系[J].法制博览,2018(21):190.

[3]曹真.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法理学研究[J].法制博览,2016(20):228.

作者:陈晨 单位:辽宁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