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学理论对经济法法治建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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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学理论对经济法法治建设的影响

摘要: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制定公布的法律文件数量不断增多,税法作为经济法大家庭的一员,它的发展与完善利于加快经济法法制建设,弥补经济法的不足,完善经济管理内容,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发展。本文主要从平等原则、利益分配对等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税法理论;经济法;法治建设

引言:

税法学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属于新兴科目,它主要的研究方向是管理、规范国家税收关系,为税收提供法律依据。以前,我国对税法学的研究主要从税收角度出发,没有上升到法律角度,只关注如何调整税收关系来增加国家收入。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下,我国重新定义了税收性质,从原来的“国家统一强制分配”到“为社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针对这一转变,我国税法学学者对原有税法理论进行了改革发展,提出新的税法理论,并形成了相对合理、完善的税法理念,不断完善经济法法治建设。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税收主体平等。平等,是法律文件中出现最频繁的词语之一,我国传统税法理论认为国家是税收主体,税收是其特有的权利,公民缴纳税款是其特定的义务,忽略了真正的税收主体。对此,有关税法学专家提出:在我国传统税收立法观念上,一直把国家当作权利主体,把公民当作税收义务主体;税收立法的目的是调整、规范税收关系和行为,增加国家收入,为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提供资金保障。这种传统观念只注重国家权力,由此导致了《宪法》中存在只规定公民纳税义务的现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上纳税人被单纯的解释为缴纳税款义务人,由此可知,这部分税法学学者认为国家权力过大、公民权利没有法律保障的原因是国家和公民地位不平等造成的,从法律角度出发,通过改变传统税法观念,推动税收立法可以实现国家、公民地位的平等以及法律上人格的平等,真正实现法治建设。主体平等是指法律上的地位平等,不是社会地位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是相对平等,不是绝对、完全的平等。国家对经济的直接管理方式行政管理,国家赋予相关部门行政权力,调控、规范经济发展,经济利益观念在行政权力行使中占主导地位时,“行政官僚”、“家长式行政”等管理方式的出现,会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和企业的发展,使企业和社会经济失去发展的活力,行政权力来源法律,其行使程序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因私人经济利益超出法律规定,用法律严格规范行政权力,维护公民、企业的税法地位平等,推动经济法法治的进程。

二、利益分配对等原则

利益分配对等是法治建设中要坚持的重要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延伸。我国传统税法理论强调税收的无偿性,认为缴纳税款义务是公民为获取税后权利的前提,但是,在实际税收过程中,国家无偿的将公民部分财产纳入征收范围,而后在利益分配时却将公民摆在最后一位,利益分配存在较大差距。在提出了平等原则后,公民、企业和国家在税收法律上形成了平等地位,进而在利益分配上具有对等性。不能一味地认为税收是国家的一项政治权利,要求公民无偿纳税,不给予对等利益,这样会使得公民站在国家的对立面上,不利于国家经济法治建设。在市场经济状况下,私人利益追求与社会公共利益追求是难以调和的矛盾,这个矛盾主要表现在竞争手段不合法、利益分配差异大、经济投资收益过低等方面,要想解决此问题,就要实现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分配对等,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复杂多样,每个主体都追求最大化的经济效益,不能与社会利益需要和长远发展有效结合,也不能将当前个人利益与社会长远利益联系在一起,这就加大了利益分配对等的难度。国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经济管理,把企业经济利益放在管理任务的第一位,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增加其经济效益,但是,国家行政调控以及管理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为社会所有成员谋取利益,国家与社会成员是一种服务关系,由于我国生产力还未达到满足社会全员需要的水平,所以,在较短时间内,国家还将以全体社会成员的身份进行经济活动,公民和社会企业经济利益也需要国家保护,从而实现私人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的对等分配。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要求法律各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设定的权利程序,不能任意行使。程序正当是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在新时代背景下,税法学不断完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包括两方面:一是主体实际权利,即纳税方式、违法纳税处理办法、纳税环节选择等内容;二是主体程序权利,即代表国家的税务征管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程序。在我国税收的作用就是调节市场经济,在使用税款时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批准,就此而言程序权利远大于主体实际权利,为明确税收使用程序,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征收和分配使用分离执行,避免税款征收与使用集中在同一国家机关手里,造成税收使用违法操作,不遵守程序的问题。我国法律文件对程序设定了严格的程序,利于实现法治建设。在传统税法理念看来,企业是行政机关的附属部门,认为企业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企业的管理是主仆式管理,这种观念使得官僚意识深入机关职员内心,企业无奈妥协依附于政府机关,这种经济发展方式不可能实现经济发展法治化。机关职员在制定企业发展政策时,不遵守拟定程序,依照主观意识跳跃式制定,从企业中获取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程序的法律威信。针对此问题,部分学者指出:国家根据国内、国外市场经济发展情况,邀请经济专家拟定经济发展策略和发展目标,通过法律明确实现该策略的程序、措施以及负责机关,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安排,将使得经济在法律规范内有序发展,实现经济法治化。程序正当要求经济法在法律程序中坚持公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坚持立法公正,在程序法律设定中,要坚持公民、企业地位平等理念,才能设立出公正的经济法律,维护社会成员利益;缺少公正理念,就会导致法律实践中出现国家主体统治、管理经济主体的现象,这将严重阻碍经济法治化的实现。第二,坚持行政公正,在经济法具体实施过程中,不能因为自身掌握行政大权,跨越法律界限谋取违法利益,无论是企业资金审核、批准,还是行政机关实施经济措施都应按照法律设定的程序进行,维护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第三,坚持监督公正,监督是限制权力滥用最有效的办法,权力缺少监督就会被滥用,部分机关相互包庇违法行为,共同谋取私利,危害国家、公民利益,这种行为现象使得国家经济法治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因此,要建立公民、社会、媒体、国家等全方位监督机制,保证行政权力符合法律程序,减少用权获利的现象,保障经济主体利益,加快经济法治建设。

四、结束语

经济法治建设对于经济发展有着指向性、规范性作用,它能将市场各主体经济行为限定在合理范围内,维持经济秩序,指引经济向社会服务性、全民共享性发展。通过坚持平等原则、利益分配对等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来实现税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进而推动经济法法治建设,实现经济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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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丹 单位: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