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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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

摘要:经济法是一门对商品经济在整体上进行综合的、系统的调控的法律。现阶段不少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社会责任这一理论观点运用到实践中,大多所指向的,都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这种学说看上去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在经济法的范围内,不少学者依然将经济法归纳成对社会公众利益进行保障的法律,从而,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归结成为对社会公众利益进行保障。本文从经济法的原则出发,结合经济法的其他要点,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进行一个简单的剖析和总结归纳。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责任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经济法原则的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这一概念并非由我国兴起,最早是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提出,后来慢慢引入我国。因为经济法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并结合其他国家针对经济法的阐述,现阶段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二)经济法原则的基本概述

经济法的原则类别根据我国学术界的现有思想理论划分,有多种结果。一般而言,应该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归属为经济法这个部门法所特有的原则。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不同的出发点,将经济法的原则划分成“一原则说”、“三原则说”、“七原则说”等等不同的流派。但不论采取何种学说,有两个理论板块是不可绕开不谈的,这分别就是适当干预和合理竞争。因为经济法本身与经济密不可分的特性,现代生活中的经济活动必须在保持高度自治的同时,也有一双看不见的手,能在经济这列大车偏离轨道时将他拉回正轨,这也是我国国家领导人提出的:处理好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原则所在。所以经济法的原则也要和这两个板块紧密连接在一起,在经济自主,自由发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进行适当的干预和调控。通过优化配置,法律法规保护,优化竞争机制,促进良性训话,打造井然有序的经济环境,是经济法的一大重要原则。

二、社会责任原则及经济法社会责任与之的关系

(一)社会责任原则的概念及经济法中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取向

责任是一种职责和任务,是社会每个成员都必须遵守的一项规则。具体到经济法中间,经济法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经济法在立法的各个环节都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放在第一要务,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整体的利益。所以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内涵,主要分为两个板块,第一是要求经济法本身在保障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同时,负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第二点是要结合社会发展的过程,重视公众利益,保障公众利益最大化的责任。对于我国目前经济法中的社会责任的取向,主要价值取向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经济法这门学科从出现以来,一直将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最基本的目标和价值定位,把国家,个人以及社会整体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作为基本出发点。其次,经济法作为一个“中介”,应当有效地配合经济政策,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宏观调控政策,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上,让经济事业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顺利发展。最后,经济法的社会责任价值取向之一,也包括对社会责任内容的开拓和创新。

(二)经济法的社会责任与社会责任本位的关系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和社会责任本位之间,是一个从属关系,这一点类似宪法中针对公民人身权益保护部分和刑法的关系。在这,社会责任本位是不论国家制度,政权形式,发展现状的任何一个社会体系都必须具备的意识观念。因为这个原因,它所涉猎的范围也相较经济法的社会责任,要宽广许多。社会责任本位的范围比较宽广,更偏向于理论知识,有待其他方面的具体措施的诞生,方可承载着社会责任本位中的某部分来实施,而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就是社会责任本位经济方面的实施者。

三、关于社会责任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可行性研究

社会责任这一理论的提出,大约是在二十世纪的早期。当然,社会责任的主体是社会,所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不同时期社会的社会责任内容也在随着社会,发生着改变。我国经济法自诞生开始,就与社会责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为社会责任是经济法这个部门法的基础之一。经济法的侧重点在国家,社会,团体,企业,组织等方面的共同发展,通过宏观调控和不同方面的协调合作,使得社会能够在稳定的基础上,经济有序健康的发展。经济法的社会责任作为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他的起源来自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以及经济法本身的特点。经济法的起源原因,也决定了经济法社会责任的基础属性,所以经济法的一大重要作用与社会责任紧密相关,也就是保障社会经济稳步发展,调和规范整理社会经济关系。结合现在的社会状况,举一个例子,经济法的社会责任中,最为明显的一个部分体现就在企业责任之上。换而言之,企业责任就是经济法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凸显。一个企业的发展模式,除了要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外,还要根据社会现状,发展成为一个有利于社会的企业,在此之上来进行相关的商事活动。这样一来就能同时顾及企业本身,社会和劳动者,生产者,使用者的利益。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应当是将企业自身的商务活动赋予多元化的特点。商人的本质是盈利不假,但与此同时也应顾及社会大众的共同发展。伴随着全世界范围里,企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风潮”,不少国家和地区都针对本国的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最为显著的就是在公司法中,增加了有关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的法规。经济法的特点和功效据定了社会责任是经济法的根本,如果将经济法和社会责任进行分离,那么就违背了经济法诞生的初衷,经济法也就变为了一纸空文。只有将社会责任完美的契合在经济法中,经济法才能通过宏观调控,综合规制,将社会经济作为自身作用的对象,保障社会的发展。可以看到,一方面经济法开阔了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社会责任随着社会变迁,经济发展,也对经济法本身进行了改造和提升。二者只有结合在一起,社会才能进行良性循环发展。所以,经济法应当始终把社会责任这一原则,作为最高指导原则牢牢的掌握在经济法范畴内。

四、社会责任作为经济法原则可能性研究

(一)从主体、权利义务分析可能性

从主体上来说,经济法承担社会责任具备高度的可能性,政府、社会和中间市场组成了经济法的三大主体。在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三者各司其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中政府所扮演的是一个主导者。因为政府主导者的地位,所以政府的出发点一定是注重整体利益和社会责任的承担。政府这一主体的存在,会在宏观调控和宏观分配的时候,更加高屋建瓴的从多角度出发,兼顾经济发展稳定和效率以及公民群体和个体的感受。其次,市场在这一主体主要由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组成,从自身出发,站在社会责任的驱使下,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和个人的责任心也在加强,随着时间的流逝,会更加注重整体利益。最后对于社会群体来说,既是政府和市场的润滑剂,也是一个中间的媒介。这一前提也使得他们必然会承担相应责任,维护大众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个小群体的既得利益。从权利和义务上来说,法律规定了一个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经济法范畴内,社会责任原则可以更好的知道权利主体对义务的履行。

(二)经济法可以对社会整体进行良性干预

在经济法学的范畴里,我们谈到的干预一词,更多的含义是通过保护私权利和限制私权利,从而达到社会整体利益得到保障的目的。经济法的针对范围更偏向于外部宏观的安全性能保障,从而规制民法所不能控制的,由市场本身诞生出来的问题。通过这种宏观上的控制,可以有效地解决从市场本身衍伸出来的问题,并通过调解机制的平衡,避免市场出现紊乱,甚至影响国家的整体发展。所以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因为它的需要公权力介入的特性,能够保证它通过公权力救济来维护整体利益,对市场范围内私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范围内的良性干预,这也是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之一。

五、结论

目前来看,我国社会的发展极其迅速,并且有着多方面发展的特点。和谐社会、法制社会成了我们的主要目标,稳重求快,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诉求之一。那么在这个前提条件之下,加强管理者的水平,将社会责任意识灌输到社会管理的各个层面和角落,将社会责任意识贯穿社会管理过程,改进人们的理念,扭转不良的价值取向就显得迫在眉睫。将社会责任意识灌输到经济法中,使得社会责任成为经济法的一个鲜明特点,不仅能体现经济法的原则,还符合了社会进步发展的要求。经济法作为社会责任本位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对国家整体负责,还要站在整体与各体间,妥善处理各种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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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坤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