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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代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不同领域的学术观点开始走向融合。在中国法学界之中,对于经济法的根本价值的大讨论从未停歇。各个学者各抒己见,阐述自己的观点。但无论怎样去争辩,定性之前要以它自身特点和内在调控机能作为根本出发点这一基础是不能改变的。所以,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应从多方面考虑,着重显露在社会公平、效率与秩序之上。
关键词:经济法的价值;社会公平;效率;秩序
作为中国法学界亘古不变的一个讨论问题,经济法的价值一直是法律人追寻的对象。对于这个命题,社会法学家庞德曾经提到过,“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使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却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对此,博登海默回应说,“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基本价值”“一种完全无视或忽视上述基本价值的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这些学者对经济法价值的强烈追寻,更多地是在探寻“在法律中如何设定主体价值”。笔者认为,找寻经济法的价值,主要是让其运用到日常的经济法律中去。由于在整个经济法的组成脉络中,其自身可以确定的“调控范围”会与调整对象交相呼应,所以,确定其价值,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才是有效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长久之计。使体系目标明确,才能做出深刻研究,才可以让各个部门法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一起发展,不会发生较大的变故。
一、经济法价值观点总结
在百家争鸣的中国法学界,“经济法价值是什么”的问题是很多学者竞相追逐的对象。直到现在,还未得出一个较为完整、成体系的答案。对于纷繁复杂的观点与论述,总结出其中心思想,并找出有价值的论断十分重要,现笔者就一一道来。1.经济法的价值是社会公平、经济民主。“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与“正当的差别待遇”是社会公平的主要内容。可是,纵观其大的框架,第一与第二个原则还是相对具有首要性与优先性,最后一个原则只能作为之前二者的填补性原则。在经济上的民主,就是要在更多的情况下尊重经济主体的自由选择。而在法律的角度之上,则是要注重最终判定的大多数人参与。这都是从整体与部分的角度上去衡量的。2.经济法的价值是秩序、效率与公平。“秩序”“效率”“公平”一直以来都是制约和影响整个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在我国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并存的大前提下,正确处理好它们的关系,是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的先导问题。与之相对应,“秩序”“效率”“公平”也可能成为构成经济法价值的一分子,秩序反映出的是稳定的前提,而效率与公平是最为核心的东西。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并且,从另一方面来说,国际社会利益也是需要兼顾的。所以,经济法的价值本位应在社会总体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中体现。
二、经济法价值观点述评
虽然中国学界对经济法价值的论点层出不穷,呈现出较为分散的态势,但是不得不说,还是有很多观点总结出了较为正确的理论,可以为今后经济方面的法律带来有利影响。笔者总结以上观点,最终得出以下论断。1.经济法是部门法,其价值要可以反映部门法的总体价值。经济法作为重要的法律组成部分,其价值应该反映较为总体的特征。从宏观的角度上来看,在真正进行探讨问题时,绝对不可以把单个部门法的价值本位当成是经济法的总体特征。2.对于经济法的价值判断要考虑与其紧密相关的其他价值。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下,由于市场自身存在的滞后性,使得商品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时就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力量,“以经济法的方式”进行干涉,进而能够起到填补市场缺陷的目的。市场的滞后性被很好解决,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效率就会大大提高,这就是经济法中的效率价值。而效率价值就是与经济法本身密切相关的原则,在总结经济法的价值本位时,应更好地运用到这一原则。
三、经济法价值之我见
通过对前人的观点以及经验的总结,真正要确定经济法的价值本位,要以其自身所具有的特点来加以论断。当然,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所以,笔者认为,中国经济法的价值本位应该由社会公平、效率与秩序组成。社会公平,这是一个含义极为广阔的词汇,但想要探究其内在的本质,却又显得纷繁复杂。在学界的研究之中大致将公平分成四种概念限定:第一种便是在法律面前所有人都将是平等的。第二种便是在所遇到的机遇之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就是大家都处在同一起点之上。第三种便是分配上的相对公平,指的是社会上的每个人根据自身贡献的能力多少来获得回报。第四种便是结果相对公平,就是社会上的人们的收入结果算法是相对一致的。正是经济法带给公平以更多的生机,才使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范畴中更好地发展。笔者认为,如果将公平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本位,可以从两个角度去剖析与认识。其一,在经济法上的公平是指“机会均等”与“规则公正”。从辩证的角度去研究,效益和公平本就不是相互矛盾的,前者是后者的结果,后者是前者的必经阶段。只有保证相对的公平性,才能使社会各经济主体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没有纷争,没有矛盾。这样一来,生产效率提高将会是必然的结果。公平与合理的制度体系,会使生产主体形成“有效的预期”,这样会大大降低成本,提升社会的总体产值。其二,分配公正是社会公正价值原则的核心。这条原理是根据收入分配的尺度来衡量的。意思便是,社会中的个体只要付出多少劳动就能得到多少报酬,这也是保证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条件。打比方来说,如果一个企业付出非常多的资金与人力进行生产,所得到成果却非常微小,而其他的企业用较少的人力资源就可以得到相当多的收入,这样就一定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极大激化,付出没有回报,就没有人愿意去劳动了。所以,经济市场的自由竞争不能“放任不管”,要在一定的程度内对其加以约束;否则就会导致社会公平严重失调,垄断产业产生,社会陷入一片动荡之中,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将会停滞不前。效率,也是个涵盖十分广泛的概念。它包括“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利润率”等金融经济方面的“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它们之间就像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一样,这些分散的个体或团体的经济效率,构成了“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很多时候,为了促成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只能对一些个体或团体的经济效率加以约束。秩序,“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也是人类发展的需求”。可以说,良好的秩序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是一切经济发展的前提要件。经济法则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与整体经济秩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地保障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市场向前发展。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影响,这会影响到较大的社会层面和政治层面,还会牵连到企业、个人等经营团体。所以,它由横向的社会关系与纵向的社会关系组成,是较为立体的模式。从另一个方面上来说,法的秩序与经济的秩序并不相同,它们所偏向的角度各有侧重。经济的秩序给人们充分的自由,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在最大限度内行使自身的权利。而法的秩序恰恰相反,它更强调整体,并且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去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是一种“超越统治者的国家利益”,是从宏观角度上维护社会的和平稳定。当然,这些都只是笔者的拙见,经济法的价值本位是“公平”“效率”与“秩序”,可这也不否定其他价值位阶对其产生的深刻影响,这些经济法价值的组成部分之间也并不矛盾。多元的价值并存和相互制衡是经济法现代化成熟的标志,也是引导整个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永远动力。在经济变革飞速发展的今天,或许务实的工作才是获得今后辉煌成就的必要办法,理论研究的相对弱化,是整个学术界的普遍特征。但是笔者认为,在社会发展的任何时期,都离不开经济理论的研究,或许实际情况千变万化,但总的思想正确才能少走弯路,一味地蛮干只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重大的损失。所以,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发展建设之中,经济法的价值本位就像一盏明灯一样,为广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指引前进发展的方向。只有在坚持经济法价值本位的基础之上,我国才能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才能将改革开放经济成果惠及中华大地的每一片热土之上,人民才能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国家才能真正地屹立在世界之林,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才能得到体现。
四、结语
理论是指导实践的基础。如今,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阶段,如何走正确的道路,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特别是在现在飞速发展的经济领域,很多市场主体正在经历着时代的变革,向更适应社会发展的模式去转变。这时,经济法的价值便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其掌控着整个经济立法的方向。所以,以经济法本身的特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政府宏观调控,可以看出它的公平、效率和秩序的价值本位。笔者相信,在加深对这些理论知识的研究之后,我国的经济趋势会朝向一个更正确、更健康的方向发展。中国的总体经济水平在稳定的基础之上会更加成功,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鲁篱,苏明.经济法价值新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1,22(3):161-164+208.
[4]张守文.略论经济法的宗旨[J].中外法学,1994,6(1):31-34.
[5]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J].法学研究,1999(3):90-100.
[6]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151-158.
作者:冯晔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