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环境税费制度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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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环境税费制度优化研究

[摘要]

文章选取国际贸易的视角,运用跨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简要分析了我国与环境相关的税费政策的现状,指出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给国际贸易带来的问题,并从建立绿色税收制度、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和实施绿色关税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均衡的环境成本内部化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

环境成本;环境税制;国际贸易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一直以来实施以量取胜、低价竞争的对外贸易出口战略,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很少考虑其对资源、环境的影响,特别是产品的环境成本未纳入其价格之中,过低的资源环境成本在形成国际贸易价格优势的同时也造成了国内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恶化,如水污染加剧、矿产资源储量锐减、土地沙漠化等环境问题不断突显。此外,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效益和官员政绩,往往以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忽视了外商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环境效益。在这种形势下,研究我国国际贸易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对于正视传统国际贸易发展方式对环境资源的掠夺和破坏,合理开发和保护环境资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优化我国的环境税制体系,提高我国税制结构的绿化度,将出口产品生产过程中带来的环境负外部性内在化进产品的成本,有利于转变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式,提高出口产品的总体竞争力,减少对外贸易摩擦,有利于改善我国巨额贸易顺差的现状,实现贸易的长期均衡。同时,环境税制体系的优化对实现我国国际贸易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我国环境税费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现行税制中与环境有关的税收及其评价

我国目前尚未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现行税制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税种为环境保护提供了一定的资金,客观上起到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作用,但作用甚微,与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的目标相距甚远。资源税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较窄。以现行资源税来看,其征税范围仅限于矿产资源等7个税目,水资源、海洋资源、草资源、森林资源等稀缺资源都未包含在内,这刺激了企业和个人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与使用。现行消费税的11个税目中仅涵盖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而另一些容易给环境造成污染的消费品如电池、一次性产品以及煤炭等,均未列入征税范围。除了课税范围过窄之外,现行资源税还存在单位税额过低、计税依据不合理等问题,由此造成的资源价格不合理使得资源开采和生产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直接导致了现实中我国资源利用的低效率,造成环境资源的破坏。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大部分税种在税目、税基和税率的设计上没有体现出环境保护的思想,现行税制对促进资源与环境保护的作用甚微。

(二)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及其评价

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排污收费制度是指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增加排污者的成本,使污染防治责任与其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减少排污,并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引进先进的环保设备,实现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不可否认,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环境税制不健全的背景下为实现“污染者付费”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第一,征收范围过窄。现行的排污收费标准仍然沿用2003年通过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仅对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物、放射性等5类113项污染源收费,其中污水仅限于城市污水,对农村地区的污水排放,农村与城市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均未征收排污费,过窄的征收范围严重影响了制度的运行效果。第二,征收标准过低。目前,各项污染源的收费标准普遍偏低,尽管对于部分污染物,超标排污需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甚至罚款,但其数量仍严重低于污染物治理所需的成本。尽管排污费收不抵支,但仍然有相当一部分资金返还到污染企业,用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治理污染。排污费的“征收、返还”机制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有效地弥补了政府、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入不足,具有重要的价值,但在当前收费过低、污染严重的背景下,这一机制更加剧了环保资金的缺口,应及时予以变更。第三,征管难度过大。由于排污费在性质上仍属于费用,不具有税收的强制性,许多企业未意识到缴纳排污费是企业的法律义务,故意瞒报或虚报排污数量和排污种类,以少缴排污费,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再加上征管难度大,环保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造成了排污费的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环保资金的筹集与防污治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现行的关税制度及其评价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关税税率大幅缩减,非关税壁垒逐步削弱的趋势下,新型的环境贸易壁垒正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所采取的贸易保护手段。与发达国家的“绿色”关税相比,我国的现行关税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关税税负过低。与出口所获得的高利润相比,出口环节的关税税率明显偏低,不能有效增加产品成本,特别是“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成本。因此,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企业仍然大量从事“两高一资”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加之我国长期以来实施低价竞争的出口贸易政策,造成国内资源和环境的大量破坏,关税未发挥出保护生态环境的调控作用。二是关税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不够。一方面,尽管我国目前已对部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进行了限制,课以较高额的出口关税,但目前仍未出台“两高一资”产品及行业指导目录以及相关绿色商品和绿色行业指导目录,未能从政策上提供对绿色产业的指导和支持;另一方面,关税对绿色产业的优惠多采取减免税的方式,很少采用加速折旧等国际上较为普遍的优惠政策,与其他国家相比,优惠力度过小,政策的扶持效果不明显。

二、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冲突

(一)国际贸易摩擦不断激化

当前,持续上涨的贸易顺差、不断激化的国际贸易纠纷,已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突出特点。日趋频繁的国际贸易在带来“出口第一”桂冠的同时也使我国进入了贸易摩擦的加剧时代。联合国数据显示,2012年第一季度,世界各国一共发起19项反倾销调查,其中针对中国出口商品的调查有9项,占总数的47%,为全球最高,远远超过了中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贸易摩擦正在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一种常态,呈现出扩大化、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摩擦领域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扩大;摩擦对象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蔓延;摩擦形式从反倾销到反补贴,从双边磋商到多边施压,从“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非市场经济地位”等逐步向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扩散。可见,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为主要手段的国际贸易摩擦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没有硝烟的战争”,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国际贸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的正常发展。

(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长期以来,中国外贸走的是粗放型的、以资源换市场、以数量换取外汇的发展道路,加之合理、完善的环境税费制度的缺失,粗放型外贸增长直接导致了原材料、能源的大量消耗以及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当前,环境污染密集型产业仍然是我国出口贸易的主力军,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等环境敏感型行业的初级制成品在出口贸易中仍然占有相当的比重,皮革制品(鞋靴和衣服两类)、煤炭、石油原油、木制家具等均排名在出口前50位,以空气、水体和土壤污染为代表的生态环境的恶化,迫使我国用更多的资源来阻遏生态危机,这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我国贸易产品频频遭遇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影响产品的竞争力。可见,高速度、低效益、高投入、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虽然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出口绝对额的增大,刺激了经济总量的增加,但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资源与环境的矛盾,让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三高一低”(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粗放型的外贸增长方式意味着中国的出口增长越快,环境压力就越大。

(三)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低

随着经济和贸易规模的迅速扩大,我国的能源生产量和消费量迅速增加。2007年,我国能源需求的增长速度已超过GDP增速,能源消费弹性系数近1.4,能耗强度也随之增长。目前,我国的能耗水平居世界前列。国际能源署数据显示,日、英、法、德等国用我国3.5倍左右的人均能耗,达到了我国7.5倍左右的人均GDP;美国用我国6倍多的能耗达到了我国10倍的人均GDP;韩国用我国3.7倍左右的人均能耗,达到了我国5.2倍左右的人均GDP。如果以汇率计算,则我国与其他国家人均GDP的差距更大。造成我国能耗水平过高的原因除了经济增长和科技水平之外,现行的环境税费制度也是重要因素。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资源能源方面的税收较少,仅有的资源税也因覆盖面窄、税额低、计税依据不合理等问题而未能充分发挥其保护资源的作用,资源环境税制的缺失和不完善导致我国的资源能源价格过低,不能准确反应资源能源的稀缺程度及真正价值。过低的市场价格直接造成了资源能源在开采和使用过程中的浪费和破坏,导致资源能源利用的低效率。

三、国际贸易中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绿色税收制度

绿色税收制度就是在税收制度中引入环境保护的思想,通过税制设计、税费的征收将产品的环境成本内在化,从而调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现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的目的。一方面,开征环境税、碳税等新税种。切实加快推进环境税、碳税等新税种的开征,通过这些单独的能源环境税的征收,启动“绿色税收转型”,提高税制绿化度。同时,进一步扩大绿色税收的调节范围,税种设计力求实现对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社会经济、人民生活各领域的覆盖。在此基础上,通过能源税、空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垃圾税等专门的能源环境税的征收,完善环境税体系,扩大绿色税收的收入规模,进而形成反映环境生态损害成本的价格体系。另一方面,改革完善资源税、消费税等既有税种。改革完善现行资源税制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点。一是要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严重短缺和破坏严重的资源融入资源税的调控范围;二是要提高资源税的税率,特别是对于一些开采成本较高和开采难度较大、产品消耗后污染程度较大的资源应课以高税率,增加资源的使用成本;三是要调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改按销售量、使用量征收为按开采量征收,将资源的保护环节向前推移。通过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来推动资源价格体系改革,使资源价格能够真正反映资源稀缺性、供求关系和环境代价。

(二)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本质上属于一种经济手段,通过环境成本内部化提高产品的成本,进而利用价格杠杆调节排污者的产量,实现排污量减少、资源利用率提高、环境优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的。完善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对绿色税制的有效补充,对于排污治污及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要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和价格杠杆原理,科学合理的排污收费标准应高于污染治理成本,同时低于排污者为减少排污而进行产业升级改造的成本,这样既可以避免费用转嫁与不足额缴纳行为的发生,又可以调节排污者的行为,减少环境污染。此外,为最大限度地鼓励排污者积极治理污染,还应设立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对引进环保设备、大幅减少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和投资于环保产业的企业予以税收、信贷、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从而引导排污者的行为,激励其主动防污治污,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二是要积极探索排污费改税。现行的排污费虽然在概念上仍然属于“费”的范畴,但其实质上已经具有了税收的性质。将排污收费制度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税收明确了此项费用的实质,同时也突出了对污染物征税的法律强制性,这样既可以充分体现国家保护资源与环境的决心和力度,又可以有效减少目前排污费征收中普遍存在的“寻租”现象和地方保护主义,避免税款的拖欠、偷逃和挪用等现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改革之后的排污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征收,能够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征收网点多、税收征管员综合素质较高的优势,有效解决环保部门人力不足、征收成本过高的问题,有助于提高征收效率,减少税收成本,从而提高排污税收入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其环保资金专款专用的功能。

(三)实施绿色关税制度

“绿色”关税是“绿色”税收思想在关税制度中的延伸和发展,是国家为保护资源与环境,授权海关对出入关境的货物和物品,特别是对资源和环境造成巨大损害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补偿性的税收。绿色关税是实现国际贸易中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有效手段,是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重要途径,对于转变我国外贸经济体制,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要提高资源环境类产品的关税税负水平。一是要调整关税的税率结构。具体来看,应对进出口产品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对资源环境产生的危害进行评估,并以此为标准设定合理的税率等级,特别是对那些危害较为严重的产品,应设置高于平均水平的税率,使各类产品的环境成本体现在其价格之中,实现价格的合理化。二是要调整关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强对出口价格低、出口数额大的产品的调控,可考虑对此类产品采取从量征收、复合征收等方法确定计税依据,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限制出口数量,利用关税加快扭转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长期以来难以摆脱的以量取胜的困境。其次,要加大关税对绿色产业的优惠支持。具体来看,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制定出台相关绿色商品和绿色行业指导目录,明确、细化绿色产业和产品的范围,将关税的优惠政策延伸至绿色产业的各个环节,尤其是科技研发阶段,减轻企业的研发成本。二是创新关税优惠政策。绿色关税的实施应创新和丰富关税的优惠政策,加快引入国际先进的诸如加速折旧(如荷兰对于特别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包括水污染、土壤污染、废弃物、噪声以及节能等领域的专门设备)、减免税总额控制、具保延期纳税等多种形式的优惠手段,加大优惠力度,扶植国内绿色产业的发展。基于以上的分析,要解决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巨额贸易顺差问题,促进国际贸易的长期均衡,关键是实现国际贸易中出口产品的环境成本内部化,现实选择是优化我国的环境税制,这不仅包括一切与自然资源利用及环境、生态保护相关的税收,还包括其他与环境税有关的税费制度的优化和协调,如排污收费制度及关税制度等。通过这些措施纠正环境成本的外部性,将反映环境生态损害的成本融入商品的价格,以实现对资源和生态的合理价值补偿,减轻我国的环境和资源负担,进而实现环境保护和贸易发展的双重目标,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升级,依靠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来实现经济和贸易的持续高速增长。

作者:黄溪航 单位:钦州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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