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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贸易保护主义
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构筑高关税壁垒以达到保护本国企业,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发展壮大的目的。虽然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也采用一些非关税壁垒的方式来限制进口,如通过国内立法、设置进出口配额、实行进口许可证制、有意制造海关壁垒等,但这些措施仅被用作关税壁垒的补充,或曰“帮凶”而已。且无论是重商主义者的“货币差额论”和“贸易差额论”,还是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抑或是凯恩斯主义的贸易保护理论,其核心无不是强调“关税”在贸易保护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即便是20世纪80年代才出现的战略性贸易保护理论,其核心理念仍然是由两大关税政策模型构成,即布兰德和斯宾塞的“夺取进口商垄断利润的关税政策模型”,以及克鲁格曼的“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关税政策模型”。当然,基于利益寻租、选民政治、现状偏见和国内政党政治等因素,传统贸易保护主义者的借口还通常包括国家安全、贸易赤字、国内就业和公平贸易等。总之,传统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具有明显的“粗暴性”、攻击性、破坏性等特点,也往往会招致贸易伙伴的报复,最后造成两败俱伤,陷入“双输”的局面。
(二)现代贸易保护主义
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保护的对象仅限幼稚产业不同的是,现代贸易保护主义的触角延伸至了农业、纺织、钢铁、家电等深陷结构性危机的产业部门,并蔓延至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之中,且逐渐由微观层面的单个产品扩展至整个产业的宏观层面。因此,在保护手段上虽然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有所交叉,但却与设置高关税壁垒等“赤裸裸”的方式相去甚远,而是转向更多地使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标准等“犹抱琵琶半遮面”式的非关税手段。据统计,现在各国实行的非关税壁垒手段上千种,并已成为各国政府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借口”。现代贸易保护主义非关税壁垒的各种手段之所以受到各国的青睐,主要是因为这些措施具有很强的灵活性、隐蔽性和限制性,且表面上并不违反GATT和WTO等相关国际贸易的协定和原则,即以其形式上的合法性掩盖其贸易保护之实。
(三)后现代贸易保护主义
所谓“后现代”贸易保护主义,即相关国家通过制定或利用国际上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制定的有关自然生态、社会责任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标准来规避WTO框架下多边贸易制度的约束,以期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资源环境和人权的幌子下推行贸易保护。正如有学者通过对ISO9000、ISO14000和SA8000等国际认证标准体系的研究发现,国际贸易壁垒中的“人文化”趋势不断增强(陈志友,2008)。对此,笔者虽深有同感,但并不赞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人文化”的提法。虽然ISO9000、ISO14000和SA8000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文关怀的因素,但细究之下不难发现:第一,ISO9000强调的主要是产品质量,“人文化”的内容和因素并不明显;第二,ISO14000是一套有关环境管理标准的体系,“人文化”因素难觅踪迹。如果说在生产过程中对自然的保护体现的是人文关怀的话,这本身就是一个掩耳盗铃式的悖论。因为,只有坚持“去人类中心化”的理念,心怀生态伦理观,才是对自然真正的呵护;第三,SA8000的宗旨虽然是保护基本的人权,但从其内容来看,更多的是对企业生产活动的道德伦理约束。即便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2010年的社会责任指南(ISO26000)中,“一切皆基于伦理道德”也是其坚持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因此,基于上述标准而形成的贸易保护主义实际上暗藏着“泛伦理化”的转向,并主要表现在生态、社会和知识产权三个维度之上。
二、“后现代”贸易保护主义的“泛伦理化”转向
(一)生态伦理向度
“后现代”贸易保护主义“泛伦理化”转向的生态伦理向度除了学界通常所称的“绿色壁垒”或环境贸易壁垒之外,还包括基于动物福利保护的壁垒。它主要是指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甚至以全球的名义)自然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动物福利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法规和标准等。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动植物检验和检疫要求、包装与标签要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以及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其实,将国际贸易与生态环境挂钩并非近年才出现的新事物。早在1971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时任大会秘书长的斯特隆(Strong)就呼吁在GATT的框架内增加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第二年,“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应运而生,但由于各方分歧太大,这一组织直到1992年才开始实质性的运作。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召开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后阶段,各国签署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DTE),标志着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在WTO和GATT的框架内取得重要进展。DTE指出,在国际贸易中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符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1996年9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了首个国际环境标准化管理体系(ISO14000),并在此后对其不断地进行扩充和修订。ISO14000可谓是国际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化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自之日始便迅速成为一种国际潮流,为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工业国家所广为采纳,并成为国际上最权威的环境认证标准。然而,尽管ISO14000有助于将各国差异化的环境标准统一起来,理论上有助于减少甚至消除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但由于该标准的制订主体仍为西方发达国家,反映的仍是西方的主流价值观,因此,对于掌握先进环境管理经验和环保科技的西方国家而言,ISO14000已成为它们设置国际贸易壁垒最冠冕堂皇的理由之一。2010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社会责任指南(ISO26000),这是全球首个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也是ISO首次涉足社会领域的国际标准。在ISO26000七大核心主题中,环境就位列其中。为减少组织对环境的影响,ISO26000在环境条款的一开始就设定了环境责任、预防性措施、环境影响管理和污染者付费等四项原则。而在具体实践中,ISO26000则要求组织从整个生命周期的角度考虑其决策和活动的环境影响,并将消极影响最小化,积极影响最大化。ISO26000中环境这一核心主题还包括四个议题,分别是预防污染;资源可持续利用;缓和并适应气候变化;保护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栖息地恢复,并就每一议题提出了具体的期望与行动建议。可见,ISO26000对于环境的要求并不比ISO14000低,它给出的社会责任标准可谓是当今世界上的最佳实践,因此反映的还是发达国家的水平,其相关条款仍然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后现代”贸易保护主义“泛伦理化”转向不仅仅体现在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上,也体现在对动物福利保护的诉求方面。动物福利通常是指动物作为一种生命存在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2003年,WTO农业委员会在《农业谈判关于未来承诺模式的草案》第一稿和修改稿中首次将“动物福利支付”列入“绿箱政策”之中。所谓的动物福利壁垒就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相关国家将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打着保护动物或维护动物福利的幌子,制定一系列措施以限制甚至禁止外国货物进口,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目的。有关动物福利保护的问题,ISO26000也在其“道德行为”原则中指出,组织不仅要关注人和环境,还要关注动物、尊重动物福利。可以说,动物福利壁垒是绿色壁垒的深化和拓展,它与社会道德伦理水平紧密相连,因而具有表面的合情、合理、合法性,极易博得世人的同情。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动物福利方面的道德伦理意识普遍较低,因此,动物福利壁垒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显然是一种变相的歧视和不公。
(二)社会伦理向度
“后现代”贸易保护主义“泛伦理化”转向的第二个重要的特征是社会伦理向度,即通常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CSR),主要关注的是随着资本的全球扩张而引起的一系社会矛盾,如贫富分化、社会穷困、劳工问题和劳资冲突等。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必须摒弃和超越“唯利是图”的传统理论,强调企业要在生产过程中关注人的价值及对消费者、环境和社会的贡献。“后现代”贸易保护主义的社会伦理向度主要体现在进口国以SA8000和ISO26000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为托辞,从而人为地制造贸易壁垒。SA8000于1997年由美国经济优先认可委员会制定和,是全球首个企业道德规范国际标准,与ISO9000和ISO14000一样可用于第三方审核认证。其制定依据和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一系列公约、《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等既有国际协议。它从童工、强迫和强制性劳动、健康与安全、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报酬和管理系统等9个方面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出了要求,并就每一项要求都列举了相应的行为准则。由此可见,SA8000的核心诉求就是要保护劳工权益。虽然跟其他国际标准体系一样,SA8000也有它积极的一面,但由于西方发达国家一直试图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SA8000自推出之日起就受到它们的追捧,已经并将必然继续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可以说,作为以美国人主导和炮制的国际标准认证体系,SA8000无疑迎合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所谓的“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的口号,从而极易沦为西方发达国家用来限制发展中国家较具竞争优势的劳动密集性产品出口的有力工具。ISO26000与SA8000虽然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在制定机构、履行主体、宗旨、适用对象、内容、社会责任及其要素界定、实施方式等诸多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性。ISO26000认为社会责任是组织核心战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组织在探讨和实践社会责任时应尊重如下七项原则:第一,担责,即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影响承担责任;第二,透明度,即组织在影响社会与环境的决策和活动方面应当是透明的;第三,道德行为;第四,尊重利益相关方利益;第五,尊重法治;第六,尊重国际行为规范;第七,尊重人权。ISO26000在第六章重点阐述了社会责任的七大核心主题和与之相关的议题,并针对每个核心主题,就其范围、与社会责任的关系、相关原则与考虑,以及相关行动与期望提供了指导。这七大核心主题除了上文已经提到的环境之外,还包括:组织治理、人权、劳工实践、公平运营实践、消费者问题、社区参与和发展等,每一个核心主题下面都包括一系列社会责任议题。尽管ISO26000自之日起,国际标准化组织就宣称它既不是管理标准也不作为认证标准,仅是一个自愿性的国际标准指南,但正如有学者担忧的那样,在国际贸易游戏规则仍为西方发达国家所主导的格局下,ISO26000成为“柔性贸易壁垒”的可能性明显存在(黎友焕等,2012)。而且事实也证明,已经有包括丹麦、瑞士和法国等西方国家将ISO26000用于认证,或对企业进行评级,还有少数企业(如中国国家电网)也利用它来开展社会责任活动,或者社会责任报告。作为一个事实上仍然以西方国家意志为主的国际标准,ISO26000一旦被推动作为认证标准,不仅会对大大增加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生产成本,而且会对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带来挑战。更为严重的是,由于ISO26000不仅涉及组织内外部各相关利益方,而且强调在法律或其执行与国际行为规范存在冲突的国家中,组织应尽最大可能地尊重国际行为规范,因此,该标准一旦被西方发达国家利用,就很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社会稳定,甚至国家安全形成潜在的威胁。
(三)知识产权伦理向度
“后现代”贸易保护主义“泛伦理化”转向还体现在基于知识产权伦理而形成的贸易壁垒。它通常指的是一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合法商标的商品,享有著作权的图书、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的措施,或凭借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滥用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设置不合理障碍的其他措施。归纳起来,其实现限制进口的目的不外乎数量控制和价格控制两种机制,前者是指一国通过诉讼等途径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进口,后者则是指通过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降低进口产品在其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进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徐元,2012)。不过,无论是哪种类型,还是何种作用机制,知识产权壁垒都是知识产权保护超出其合理的固有垄断性的结果,只会扭曲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此外,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壁垒的形成源于西方的知识产权伦理理念,即将知识产品视为个人的私有财产,从而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观旗号下寻求法律的保护。随着近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西方主流价值观与伦理观的指导下,西方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得以逐渐成形,并在国际贸易中被日益广泛地应用于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而与之相对的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文化、教育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大多缺少一种健全的知识产权伦理观,对产权的尊重与保护的伦理意识也相对淡薄,因此,当前和未来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的最大受害者无疑仍是发展中国家。目前,西方发达国家除了依据国内制定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造贸易壁垒外,还利用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强化对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而且还通过推行《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以及各种区域性贸易协定来实施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规则。然而,TRIPs虽然专注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却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视而不见。而ACTA则是由日本前首相小泉纯一郎在2005年G8峰会上发起,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主导,其制定不仅缺乏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且其谈判过程和协议内容严格保密。可见,尽管该协定声称旨在全面加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其背后欲行贸易保护的用意却昭然若揭,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富国“游戏阴谋”。除了上述协定之外,前文提到的ISO26000虽然没有将知识产权单独列为其社会责任原则和核心主题,但在其多项表述中也潜藏着贸易壁垒的知识(产权)伦理向度。一方面,在ISO26000的社会责任原则框架下,“道德行为”、“尊重利益相关方利益”、“尊重法治”和“尊重国际行为规范”等原则有被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性。前两条原则中的“利益相关方”显然包括知识产权的拥有者,第三条中所谓的法律法规,显然包括各国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第四条原则更是将国际行为规范凌驾于国内法和国家主权之上,其潜在的负面性不言自喻。另一方面,在ISO26000的七大核心主题中,公平运营实践这一主题下的第五个议题就是尊重产权。该议题要求组织尊重的产权既包括有形产权和知识产权,也包括土地和其他有形资产的权益、版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基金权、著作人身权及其他权利。以此观之,ISO26000的产权概念远比传统知识产权壁垒涵盖的内容广泛和全面,是西方知识(产权)伦理的集大成体现。
三、结语
总之,“后现代”贸易保护主义的“触角”不仅延伸至贸易行为开始之前的生产过程,更是将自然环境、社会责任、知识产权等跟国际贸易活动无直接关联的因素纳入考量的范围,并通过制定相应的标准将事后的贸易救济前置化。而且,其手段和方式往往表现出明显积极的一面,有时甚至披着“合法”的外衣,因此更不易为WTO等国际贸易组织监督,从而更具有不可预测性。此外,各种所谓有标准制定主体都是西方国家,反映的都是西方的主流价值观和伦理观,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制于自身的历史文化、教育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往往在国际标准的制订和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和挑战,因此,基于上述标准形成的新的国际贸易壁垒只会进一步恶化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处境。
作者:刘江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英语学院 中国药科大学外语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