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国际贸易中单证实务费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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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国际贸易中单证实务费用事宜

摘要:信用证实务中,由于国内外各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一,国际惯例对于费用的具体规定也无法面面俱到,信用证业务实践中关于费用的争议层出不穷。本文立足于银行审单与信用证业务实践,归纳总结了关于费用的一些常见问题,并列举了银行审单实务中发生的几个产生费用纠纷的案例进行深度解析,以期起到指导实践、防范风险的作用。

关键词:单证实务;费用风险;案例

1信用证实务中的费用介绍

信用证实务中,各业务环节相关的费用种类林林总总,如DISCREPANCYFEE(不符点费)、CABLECHARGES(电报费)、HANDLINGCHARGES(处理费)、ADMINISTRATIONFEE(管理费)、ACCEPTANCECOMMISSIONS(承兑佣金)、DISCOUNTCHARGES(贴现费)、REIMBURSINGCHARGES(偿付费)、AMENDMENTCHARGES(修改费)、CONFIRMATIONFEE(保兑费)等。UCP600第37条a、b、c款都是关于银行之间提供服务时费用收取的相关规定。电开信用证的MT700报文通常在71D/71B域规定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如ALLBANKINGCHARGESOUTSIDEISSUINGBANKINCLUDINGREIMBURSEMENTFEEAREFORACCOUNTOFBENEFICIARY(开证行以外的费用包括偿付费由受益人承担);在47域规定不符点费等相关费用的扣收标准,如ADISCREPANCYFEEEQUALTOUSD60.00WILLBEDEDUCTEDFROMTHEPAYMENT(等值60美元的不符点费将从付款中扣除)。

2费用产生的原因

2.1银行中间业务收费

银行是提供有偿服务的金融实体,信用证项下的各类国际结算费用成为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来源之一。在信用证业务的不同环节会根据相关的服务成本、产品特点、操作难度、同业收费标准等因素制定本行相应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如信用证通知费、付款费、偿付费、不符点费等。

2.2因融资融信而产生的费用和利息

融资费用常见于含有贴现、远证即付等融资条款的信用证,此类信用证中通常含有关于融资利率、费用等的规定。如果受益人接受融资安排,且信用证规定该融资项下的费用由其承担,则对受益人而言就产生了相关费用和利息。此外,如果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则保兑行要收取一定的保兑费,由于保兑费用一般较高,实务中要注意保兑费的承担方;如果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远证即付等特殊融资条款,受益人若没有融资需求,一定要在交单时明确此意愿,以防产生不必要的融资费用。

3可能引起费用争议和纠纷的情况

3.1未按照信用证收费条款规定行事

当信用证含有明确的费用收取条款,但相关当事方由于操作不规范,未及时收取费用而产生问题,常见于转通知信用证的情况,如以下案例。案例一:某日,A银行(第二通知行)收到一笔转通知信用证,其中明确规定:PLSRELEASETHISL/CTOTHEBENEFICIARYONLYAFTERCOLLECTINGOURADVISINGCHARGESOFUSD80ANDPLSREMITITTOOURACCOUNTXX(请仅在收妥转通知费80美元并汇给转通知行之后,再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且信用证规定开证行之外的一切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A银行未注意到该类条款,在没有收取转通知费的情况下即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信用证效期临近时,A银行收到转通知行追索转通知费的电文。经联系受益人,得知其已持信用证正本在另一银行完成交单,此信用证已经执行完毕,受益人拒绝汇交转通知费。按照UCP600第37条c款,“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本案例中,信用证出现上述条款与该规定不符,但由于信用证可以对惯例条款进行修改或排除,则此种情况下信用证的规定是有效的。实务中,如果第二通知行未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行事,即没有收取转通知费就将信用证通知给了受益人,而受益人在事后不愿补交转通知费,则第二通知行就可能面临被追索转通知费的问题。

3.2信用证中规定了高额的不合理费用

此类情况常见于菲律宾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附加条款中有时规定“如开证行同意(ONAPPROVALBASIS)对不符交单进行承付,则将收取托收佣金(COLLECTINGCOMMISSION)”,但未明确规定收费标准,且实际扣收的费用高昂,不尽合理。如以下案例。案例二:A银行收到一笔信用证,其中47域含有如下条款:ADISCREPANCYFEEANDISSUINGBANK'SCOLLECTIONSCHGS(FORDOCSSENTONAPPROVALBASIS)WILLBEDEDUCTEDFROMTHEPROCEEDSOFANYDRAWINGS(当基于开证行许可交单时,不符点费和开证行的托收费用将从支取的款项中扣除)。A银行收到交单后按不符点出单,8天后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文,之后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接受不符单据的电文,以及该笔业务项下的收汇款项,但被扣除了三千多美元的COLLECTINGCOMMISSION。A银行立即向开证行发报交涉,指出其扣费过高,且信用证项下不应存在托收费用。经过长时间的多次交涉之后,开证行退回了部分费用。由此案例可知,指定银行或交单行一定要认真核对信用证项下列明收汇金额的电文,特别要关注信用证中有特殊收汇规定的业务,如发现扣费不合理,一定要发报查询,据理力争,避免给受益人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

3.3银行擅自加保并收取保兑费的情况

实务中,某些转通知行对信用证擅自加保,借此向受益人收取高额保兑费用,而且规定即便是信用证未执行,受益人也应承担此项费用。受益人通常难以接受这样的收费规定,因此可能产生纠纷。如以下案例。实务中,出口方银行和受益人一定要特别关注加具保兑条款的信用证,如需加保,受益人须与保兑行确认相关流程和费用,并要谨慎制单,防止因单证不符被保兑行轻易拒付,失去保兑的效力且承担了高额费用;如不需要加保,则应通过规范的方式明确告知相关方,避免承担不合理的保兑费。

3.4银行间业务处理意见不一致引发费用认定不同

实务中经常存在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审单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从而产生收汇金额是否扣除不符点费等相关费用的争议。如即期(或假远期)信用证中规定了第三方银行作为偿付行,指定银行判定交单相符,则可能会在将单据寄往开证行之后即向偿付行进行全额索偿。然而,如果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审核的结果与指定银行存在差异,此时,偿付行未扣除应由受益人承担的不符点等费用,则可能出现偿付行付款后又要求退回相关费用的情况。如果收汇款项已经入账给受益人且受益人拒绝退回相应费用,则可能导致费用纠纷。因此,如指定银行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即进行索偿,应预先做好与受益人的沟通工作,防止出现受益人应退费用但不予配合的情况,避免纠纷。

4相关启示与建议

4.1应关注信用证中业务收费环节存在的问题,防止因操作不当而出现费用争议

在实务中,银行要重视信用证业务涉及的费用问题,不可疏忽大意。费用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结算纠纷,轻则导致银行交涉费时费力,重则影响银行与客户以及行的关系,甚至造成损失,形成纠纷,影响银行的声誉。

4.2银行各参与方应明确信用证相关费用承担方、发现争议条款及时与当事方沟通

如果在业务的初始环节就处理好信用证费用条款,往往能避免后续的潜在争议。在进口开证环节,要严格按照国际惯例、本行规定和申请人指示确定合理的收费项目,明确收费标准和费用承担方,避免规定不合理或模糊不清;在出口信用证通知环节,通知行要认真审核费用条款,对于模糊不清的要及时联系开证行要求澄清,对于不合理的要向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4.3银行业务人员要加强培训和学习,熟知特殊情况,提高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要重点关注存在特殊情况的信用证,如存在融资安排的、加具保兑的、经过转通知和转让的、存在第三方偿付行的、以及某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对收费项目和标准存在特殊规定的等。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往往涉及较多的费用项目,或是可能产生大额的费用,需要格外予以关注。要注意从业务中进行梳理和归纳总结,理清易引发争议的常见条款和特殊情况,提前制订相应的指引、规范,或是风险防范预案,定期在内部进行培训和提醒,提高应对能力。

作者:刘萃军 武春蓉 林祯乾 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国际结算总行单证中心(北京)出口单证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