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发展税收政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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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发展税收政策探析

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英国政府于2003年《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能源白皮书中提出:低碳经济,是指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在巴厘岛路线图中上述概念得到了发展和肯定。2010年两会中,“低碳经济”备受关注,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这几年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大力推动经济进入创新驱动、内需增长的发展轨道,为此,政府将在节能环保、发展低碳技术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这也是今后一段时期中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探析“低碳经济”实质,我们认为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点的新经济发展模式,以应对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最终做到以人为本、世界和谐的理念为其发展目标和方向。低碳经济之路,是社会可持续发展必行之路,是创造更高生活标准、更好生活质量之路。

一、重庆低碳经济发展

重庆是全国六大老工业基地之一和西部地区唯一直辖市,发展是首要任务;但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城市,一方面,重庆人口众多,本身能源消费大、环境压力大;另一方面,按照重庆发展布局规划,未来要建设成为辐射西部周边的出口基地,并主要向发达国家出口,因而更承受着国际排放转移的压力。这种情况下,从长远利益角度出发,重庆要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走可持续的低碳经济道路,结合税制杠杆,通过市场经济自身的调节作用,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竭力保护好自然和生态环境。

二、重庆低碳经济发展与现行税收政策梳理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消费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与低碳经济发展相关的角度,将现行税收政策概括如下:

(一)资源税方面。我国现行资源税政策规定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会产生温室气体的化石燃料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

(二)消费税方面。我国现行消费税政策对汽车、游艇、摩托车等高能耗、高排放的产品课征了高额消费税;2009年又实施了燃油税改革。

(三)车船税方面。自2007年开始,我国对原来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进行了改革,开征了新的车船税,加大了对车船的税收调节力度。

(四)车辆购置税方面。从2001年开始,我国将原来的车辆购置费改为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2009年和2010年,出台了税率优惠政策。2011年优惠政策取消。

(五)增值税方面。因税种本身特征,增值税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产业、低碳环保行业、企业、环节、产品的增值税减免、即征即退免税、即征即退、减按征收等体现。

三、重庆低碳经济发展与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一)现有税种尚待完善。一是资源税税目范围偏窄,征收方式不合理。表现为:征税对象及范围过窄。如开采资源过程中产生的伴生资源以及湿地、水源、森林等大量具有生态和使用价值的资源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征收方式不合理。目前采取从量计征,征收额或税率过低,市场信息传导不利;计税依据不合理。企业对未销售或未自用而积压的资源不需要付出任何税收代价,变相鼓励企业过度开采,造成资源积压和浪费。二是消费税范围偏窄,导向性作用不强。主要表现为:征收范围较窄,如电池、一次性餐饮容器、塑料袋等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品没有包括征税范围内;税目所涉产品的相关税率税额在最初确定时并未充分考虑到这些产品消费所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对于已经征收的消费品没有针对环保与否实行差别税率,不利于促进生产企业对于环保型产品的积极开发和投产,以及消费者对于环保产品的购买和利用。三是现行的车船税基本上是根据车船的吨位数或固定税额进行征收,与其使用强度、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无关,不能完全体现限制污染、促进减排意图。四是增值税优惠过于简化,由其主导的税收结构诱导高能耗企业发展。增值税鼓励资源循环利用、发展低碳经济的导向作用不明显,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的只是很少一部分产品,许多循环链上的资源及产品未包含在内。五是企业所得税方面:鼓励措施滞后。一方面对技术进步的税收鼓励除减免税、降低税率外,如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准备金制度等优惠方式比较少。另一方面缺乏对具体研究开发活动及项目的鼓励,不利于调动科研单位和企业科技开发积极性,不利于产业升级。

(二)新增税种尚未实行,绿色税收体系有待建立完善。一是环境税体系未建立: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税种,现行的环保税收政策分散在不同税种之中,缺乏统一规划,规定不够全面;各税种间协调配合不够;税收优惠形式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单一;未形成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税收的环保作用范围和力度较小。二是碳税尚未开征。一方面,在国际背景下,开征碳税成为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必要措施。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到2020年碳排放量相比2005年减少40%到45%”的减排目标,我国必须运用市场经济调控下的税收政策手段来平衡企业行为。重庆现行碳排放量对比其他3个直辖市,还有很大差距,开征碳税更为必要。

(三)税收分配导致逆向调节。目前税收构成不甚合理,流转税占税收收人总量的比例达60%多,其中又以增值税所占比例最大。在目前的财税制度下,地方政府税收主要以依靠产业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工业,特别是短期内纳税较多的高能耗、高污染的资源型重工业项目。这类地方纳税企业大户在地方政府保护伞下,忽视环境外部效应和社会效应。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博弈恶化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博弈。

四、关于重庆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维护低碳税收硬环境

1、改革现行税种。一是扩大征收范围。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如将淡水、森林、草场、河流等自然资源列入征收范围;扩大消费税课税范围,将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和浪费性消耗自然资源的物品如电池、氟利昂、煤炭、塑料袋、一次性餐具等列入征税范围。二是调整计税依据。根据不同阶段,变消费税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提高资源开发率、采收率、有效利用率,鼓励企业充分有效利用资源。对现行车船税从依据吨位数或以固定税额进行征收的方式,变换为与其使用强度、对环境影响程度挂钩征收。三是简化合并税种。如对土地这种资源,可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作为“土地税”一个税目并入资源税,按其使用用途:开发型、维护型分类适用不同税率。再如将白酒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按一定比例配比成为定比征收。

2、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开征炭税。发达国家实践证明碳排放权交易适宜碳密集工业企业聚集区域,将碳排放权交易和碳税两种政策方案结合互补运用是促进低碳经济市场更有效率的方式之一。

3、税收优惠,奖励与抑制相结合。运用税收政策对碳排放进行反向抑制同时,利用税收优惠对企业和劳动力进行正向激励。一是鼓励企业进行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如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继续给予一定形式的税收优惠,对从事低碳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给予支持。二是面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如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运用给予税收优惠和政策奖励。三是对从事低碳经济人才培育的机构进行税收政策扶持,鼓励低碳人才培育;对从事低碳技术的高端人才制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二)建设低碳税收软环境

1、低碳税收的企业对口政策宣传。政策宣传,要走出去,广泛宣传国家对西部地区、特别是给予重庆城乡统筹实验区、以及对首个国家级内陆保税港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拓展需求与重庆发展优势结合,为其制定个性化方案;也要引进来,协助投资企业将“有所想”变为实地考察、实地评估,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强迫性信息灌输”。过去几年,重庆社会知名度迅速提高,也证明了走出去结合引进来,是城市发展最实惠的道路。

2、低碳税收理念的生活植入。宣传低碳意识,将低碳意识理念植入植入居民普通消费生活。塑造居民低碳生活态度,形成舆论导向。如通过低碳税收宣传进企业,低碳理念宣传进社区活动的配套执行,鼓励企业生产开发节约环境成本的低碳产品,鼓励居民消费低碳产品,在环境引导的同时引入利益引导,使环保低碳的理性消费理念转化为利益驱动下的实际行为。真正做到衣食住行,环保进行。从反面刺激企业产品线和发展模式调整。

作者:谢小漪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