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经济纠纷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经济法可诉性实现策略
一、法的可诉性
作为一种赋权概念,可诉性并不等同于实有权利。简而言之,法的可诉性的内涵可以理解为应有权利或权利体系,它也是法律主体应享有的权利。何谓应有权利,就是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是通过合法程序确立的法律原则公布的法定权利。应有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是需要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社会条件。我们通常可以将法的可诉性作为应有权利的前提,它也是法律规范设计应围绕的价值体系。法的可诉性从层次上来分析,可分为三层,一是法不可诉,简而言之就是司法并没有从行政中真正分离出来,即法律诉权未加规定;二是法部分可诉和阶段可诉,部分可诉和阶段可诉的关系是相互包容的关系;最后一个层次是完全可诉。
二、经济法可诉性
从定义上来理解,经济法可诉性是经济法自身拥有可以能够按照司法程序调解经济纠纷的属性,是政府在经济生活中解决经济问题的锐器。当然,经济纠纷的主体也有权通过合法程序申诉,希望司法部门来解决经济纠纷。从经济法可诉性的对象上来看,它主要是经济纠纷。经济法的可诉性是经济法具备的能解决在经济生活中各类纠纷的属性,是当事人有权诉求于司法机关来解决纠纷的必要性和终局性。经济纠纷看似简单,实则复杂,这主要是因为它不易采用协商或是仲裁的方式解决,在行政执法中还要受到其正当性的挑战。从当前我国经济纠纷解决的大环境来看,完成排除行政执行来解决经济纠纷案件是不合时宜的。当然,司法解决具有公正独立、程序合规等优点而倍受当事人青睐。具体表现为它可强制那些不愿意介入的主体进入诉讼程序,使经济纠纷顺利解决而不受任何因素干扰,也可以利用强制手段使权益恢复到经济纠纷的原始状态,同时给予主体合法的强制保障,使得主体敬畏法律而履行义务。
三、实现经济法可诉性的途径
在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经济法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经济法可诉性也被立法者认同,并在法律与法规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是经济法可诉性的第一个层次,而第二层次是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问题。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主要通过两个方式执行,一是部分可诉,二是阶段可诉。对于市场受规制主体来看,政府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的经济管理行为如果侵害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济主体可以依照行政法规和经济法相关条款启动司法程序,达到保护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目的。从经济法可诉性实行的现实情况来看,只是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开始试行,并未在全国范围里实行。原因是在制度还存在不少欠缺,比如查处经济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依法判断过多倾向于行政。
(一)行政前置、司法审查
高中生了解经济法的重要性
摘要: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条件的主体是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的行为,尽管它并不能调整所有经济关系,只可以够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却对协调人们社会经济活动的规范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贸易来往经济活动交流业越发频繁,因此对经济法的了解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没有正确法律意识的青少年,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能维护自身权益。文章基于高中生视角,结合当下我国高中生对经济法的了解现状,试论高中生了解经济法的重要性。
关键词:经济法;了解现状;高中生视角;重要性
商务贸易往来纠纷的法律法规,能够有效条件经济上的不规范行为,解决经济纠纷,经济法的目标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其稳定运行,创造公平良性的市场环境。二十一世纪的我们每天都要与人经济来往接触,从而获得满足自身消费需求的商品,高中生了解经济法的意义不容忽视。
一、高中生对经济法了解现状
现阶段我国高中生对经济法缺乏了解,主要原因有两种,一是目前我国的应试教育体制对高中生的应试能力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应试能力外的综合能力几乎没有的要求;二是大部分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没有告诫高中生重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家长认为经济上的法律纠纷与高中生是遥不可及的,高中生活的主要场所主要是半封闭的校园中,他们极少与外界接触。事实上这种观念并不正确,高中生了解经济法能够提升高中生对法律的认知,将来遇到经济纠纷业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现阶段我国高中生对经济法了解严重缺失,表现在很多方面,从以下只三个方面作为案例以供参考:
1.没有意识到了解经济法的重要性
绝大多数高中生认为了解经济法是无足轻重的,一方面自己生活在半封闭的高中校园里,没有与外界进行过多的接触,另一方面高中生涯时间有限且非常重要,了解经济法会浪费大量时间,因此自己只要将精力放在学习上就可以了。这种观念是较为片面的,尽管高中生生活在与外界没有太多接触的校园里,但以后出来社会仍然会与外界大量接触,高中生日常消费与购物也可能会遇到经济上的纠纷,了解经济法可以使高中生面对经济纠纷时淡然处之,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虽然了解经济法也并非绝对不会产生经济纠纷,却能够较少一定的风险,将经济纠纷给高中生带来的伤害降低。
诊所式教学的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
摘要:“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应用诊所式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有效增强学生的职业技能。文章通过分析诊所式教学的起源及其内涵,阐释诊所式教学下“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条件,进而研究诊所式教学下“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路径。
关键词:诊所式教学;经济法;教学方法
一、诊所式教学的起源及其内涵界定
诊所式教学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学徒式法律教育,正式产生于20世纪中期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学术界关于诊所式教学进行了丰富的研究,关于其定义存在多种观点。有学者认为,诊所式教学是“借鉴医学院诊所与临床实践的教育模式,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让学生在真实的案件中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所需要的法律服务”[1];也有学者认为,“诊所式教学类似于诊所医生诊断治病,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职业技能”[2];还有学者从诊所式教育属性的角度,认为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终极目的,“在律师或法学教师的监督对学生的工作作出系统的、批评性的分析下,在学生从事实际办案(法学院为进行实案教育而创办有律师事务所,学生在这样的事务所中,为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中的当事人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处理人际关系(会晤、辩论、谈判)的技能以及职业伦理(规范律师的角色行为的道德准则)观念”[3]。通过分析上述学者观点可知,诊所式教学参考了医学专业教学模式,以法律诊所为教学环境,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通过主讲教师指导学生进行真实办案,锻炼学生实践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进而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据此,可以将诊所式教学界定为:参考医学专业教学模式,采用诊所式教学模式,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通过主讲教师指导学生进行真实办案,锻炼学生实践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形式。
二、诊所式教学下“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条件
(一)专业师资条件
囿于“经济法”课程的特点,担任“经济法”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阅历。但目前国内高校“经济法”课程教师达到这一条件的为数不多,部分教师没有从事经济纠纷案件实务和经济仲裁审判的实践,从而缺乏对经济仲裁和经济争议处理的实践经验,因此,在进行“经济法”课程教学时,只注重理论讲授,而忽视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针对这种局面,笔者认为,“经济法”课程的主讲教师,在做好“经济法”课程理论讲授的同时,应注重加强与经济仲裁和审判等实务部门的联系,邀请实务部门仲裁员、法官担任“经济法”课程客串讲师,结合本职工作给学生讲授处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职业技能,引领学生步入实务之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弥补主讲教师实务经验不足的短板,提高“经济法”课程师资的教学水平,把握实务部门的职业技能,拓展学生的学习视野和思维。
学生任务驱动经济法论文
一、任务驱动法下的教学目标概述
(一)知识与技能目标
通过学习能学到什么知识,能解决什么问题,能具备什么技能是教学宗旨。以经济纠纷的解决为例,知识与技能目标就是让学生了解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掌握谈判的方式和方法(协商);掌握协议书、调解书、起诉状的书写。
(二)过程与方法目标
方法是指教和学的方式。过程就是怎么将知识传授给学生以及学生在教师的教导下学什么。具体地讲,方法就是教师“教”与学生“学”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比如教师的讲授法、案例教学法、分组讨论法、情景模拟法、引导自学法等,学生的自主学习法、合作学习法、探究学习法等。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任务驱动法的教学过程就是先用大情景引出经济纠纷解决方式有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六种,然后用流程图将这六种方式串联在一起,使学生清晰地看到六种方式之间的关系,接着对六种方式进行实训演练,最后总结实训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及六种方式的优缺点。学生学习的过程就是先学情景,然后由大情景联想出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接着思考采取某种方式应具备的条件,最后选择最适合当事人的方式。教师的教学方法依次用到了案例教学法(或情景模拟法)、分组讨论法(或角色扮演法)、讲授法、总结归纳法。学生的学习方法用到了探究学习法、自主学习法。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情感主要指学生的学习兴趣,价值包括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情感目标就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团结协作的精神,从而探寻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价值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充分认识守法的重要性,树立以法律约束自己行为的世界观,同时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提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分析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对于缓解农村土地矛盾,维护农民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工作。文章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入手,对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加强措施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不断完善
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对合同的管理来规范农村土地是最有效的和合理的,可以不断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国的土地归属所有、归谁经营一系列的问题已经落实,这就标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日趋成熟。
(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能够保障人民的权益,由于农民的基本经济来源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对农村用地规划标准进行了规范,确保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证人民对于土地使用的权益,给广大的农民提供保障。
有效控制广告合同风险
一、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考核指标体系,实现责权利统一
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并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媒介部门、设计及制作部门在合同意向确认时起跟进各自作业内容,确保合同在起始时间点就能与客户确定实际的时间点,不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实际确认起始点后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业务人员实行应收账款终身负责制,对其存在签订的合同中出现没有经领导批准的未按时回款的应收账款,以及经领导批准但超过延迟回款期限的情况,要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处罚。业务人员离职或调岗需对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办理交接手续。
二、制定合理的账龄控制制度和欠款催收制度
财务部门要每月定期会同业务部经办人员,就应收账款明细同实际业务发生数额进行核对,并配合业务部门及时更新未到款项的催讨工作。对未收的广告款,制作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月报表,督促销售人员加大收款力度,督促客户及时将应收款回笼。
三、建立交易纠纷处理机制,保证合同有效执行
客户延迟和拖延付款,部分原因在于企业本身的产品和服务问题,或者没有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提出的争议。因此,建立交易纠纷处理机制尤为必要,依据广告流程,业务部门负责了解客户需求并及时沟通,其它各部门协助共同面对,及时处理争议,避免由于部门间的协作问题导致合同的执行力下降,产生纠纷账款。例如,已经广告的公交车被运营公司调整到其它线路上或者停驶,没有及时发现将引起争议,业务部门应主动协调媒介和制作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可申请版面顺延,同时通知制作部门在同条线路上(同等级或更上一等级的线路上)补做版面,以补偿客户损失。
四、重视合同文档工作,事后补救合同风险
加强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制度供给探讨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技术及计算机技术迅速发展的过程中,许多基于互联网的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其中的电子商务产业不仅引发了全球贸易形势的转变,还逐渐成为我国承担商业活动的主要载体。相较于电子商务依托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国在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虽然电子商务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率,但同时也会暴露出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为电子商务产业的长足发展埋下安全隐患。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现状,对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究,最后提出几点应对电子商务中存在问题的建议,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供给,本文主要以民商法为视角。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制度供给
电子商务的出现为人们的交易活动提供了线上模式,利用高效的数据传输方式以及日益完善的互联网环境,实现人们之间便利的经济往来。但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同时存在一些未被法律法规所覆盖的漏洞,导致电子商务发展与运行出现问题。这就要求民商法在更大的范围内对更多相关内容进行规范,结合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以及现存的不良问题进行修订,不断创新,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稳定、健康地可持续运行。
一、电子商务简述
电子商务在全球各地不断开展的贸易活动中,基于互联网、客户端等方式进行线上商业贸易互动,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的线上交易模式,将传统线下交易中的大多数环节甚至全部交易过程均转移至线上,从而实现跨时间、跨空间的在线交易模式。在新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的出现与普及为人们的日常消费带来了极大便利,转变了人们的消费模式,在信息化发展过程中依靠其自身高效、便捷的优势,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1]民商法也就是民法与商法,从当今我国发展趋势来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体例,即民法中包含商法,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民法中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财产法对物权以及债权做出规定,人身法规定了人身权以及人身关系。商法则包括企业法、保险法等一系列商业法律法规,对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商业交易等内容进行规定,从而保护个人的合法利益。将民法与商法相结合,可以共同对商品经济关系做出调整,二者之间联系紧密,共同保护个人利益。电子商务领域需要将民法与商法相结合而运用,从而确保商品经济正常运转并且得到健康长久的发展。[2]
二、电子商务在发展期间存在的问题
(一)商家准入标准较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合同管理作为与建筑工程进度和成本质量等都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作,其对于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效益而言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建筑工程合同中明确了各方责任和权利,其可以有效保障整个工程项目顺利完成。本文从了解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具体的策略来探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引言
借助建筑工程合同来明确建筑工程项目双方权利义务有助于在整个建筑施工环节中规范各方行为,其不仅有助于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而且有助于为建筑工程合同双方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当前部分建筑单位在开展工程项目施工时未能注重合同管理工作而导致项目管理效率偏低,其同时也威胁到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因此如何高效解决这些问题成为相关单位重要研究探讨内容之一。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合同内容规范性不足
当前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在签订方面未能注重内容的规范性程度,这主要是由于其在制定合同时未找专业人员进行把控,进而导致内容中各项条款出现不全面或不合规情况,这一问题的出现可能会便于项目参与单位谋取不当利益,甚至可能导致建筑工程项目双方出现经济纠纷。另一方面,由于大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在拟定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全权负责,因此部分单位会出现谋求私利而增添内容存在偏差的条款,甚至存在模糊违约条款的情况,这些规范性不足的合同内容都会影响另一方的权利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