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编精选了8篇经济法范例,供您参考,期待您的阅读。
经济职能经济法分析
一、确定政府在经济法中地位的得要性
第一,政府是否有有权启用经济法,在怎样的情况下作用经济法,且如何支配经济法的权利。
经济法律的主体地位与其他法律的主体地位是相同的,同时利用社会关系把他们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并确定每个主体行为,领导在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模式在一定行为。为了维护稳定,平衡社会关系,如果政府作为关系主体方就要考虑政府这强势主体身份以及相对方的利益。要从公正和公正方面考虑,明确运用公正的权利、义务进行优化。
第二,政府角色的分清和经济法价值成功实现有非常大的联系。
在法律体系当中,经济法与其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有其的特点与目标。例如公平、严谨、规范等等,有效地实现这些作用一般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选择、定位有密切的关系,如果把政府看成是制约社会整体利益或市场秩序因素之一,经济也要为其设置有关义务、责任,通过合理制约政府的行为,以此让经济法的价值可以实现。
第三,政府角色定位决定了经济法要属于哪种法律的领域。
经济法在实行上是没有办法分析其的性质,经济法到底是公法还是私法?政府是经济法执法人不是当事人?这些都是需要定位的。实际上,从深层次的内容上看,政府应该是经济法人,也是行使人,所以,经济法有不可超越的权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其私法性。所以,经济法更偏向于在公私交集的社会法领域当中。
经济法思考
1、政府与市场关系之再审视
国家参与和干预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正面效用,然而政府干预并不会总是呈现出其有益的一面,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使得财政支出呈现出非理性行为如贪污腐败问题,极易产生政府干预之负效应,政府失灵亦然普遍地存于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鉴于市场失效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弊端,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控、监管方为可取有效,亦即使用更为得当的方式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换言之,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须通过市场机制恢复市场与社会的经济活力,尊重社会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促使各类主体在民主协商与平等对话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在法治保障下反复博弈以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社会整体效益,实现宏观调控的科学发展。
2、“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之功能定位
“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意味着需要对宏观调控进行重新定位,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有效发挥政府的主导性功用。《决定》指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毋庸置疑,“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不仅需要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政府职能的全面履行,更需要对国家宏观调控进行清晰明确的认定。在西方自由经济理论中,政府只是需要为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和服务,不应对市场进行过多的干预。随着20世纪30年代初世界范围内经济大萧条的爆发,凯恩斯名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推进了现代宏观经济学的发展,在理论上论证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并在实践中指导着美国经济的复苏和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繁荣。此后,宏观经济学便成为了西方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学说。人们充分地意识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市场自身有很多的缺陷,除了依赖市场机制外,还应发挥政府的积极干预作用,对社会经济整体进行宏观调控。在我国,宏观调控最早可追溯到中共中央1984年10月20日发表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92年,正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改革的目标模式,这为宏观调控的明晰化提供了契机。1993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所谓宏观调控,即宏观经济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自身有很多的缺陷,还应发挥政府的积极干预作用,对社会经济整体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以公权干预与救济的方式对私权滥用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以加强控制公权的无序性、扩张性和私权无对抗力的易破坏性的方式,来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当然,我国宏观调控在从原来对需求和通货膨胀的“单向调控”变为有时需要抑制需求和通货膨胀的“双向调控”,以及其他系列扩张性调控当中,其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来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也存在不少诸如政府不守承诺、不注重私益保护、宏观调控政策朝令夕改等问题。宏观调控决策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难保调控者每次都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与决策:一方面社会经济的运行与发展瞬息万变,任何宏观调控决策或宏观调控行为兼具适时性与滞后性。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难保宏观调控决策在世界经济的动荡与冲击下能够产生预期的效益。另一方面我国的宏观调控在政府计划经济的背景下为顺应时展而诞生,至今仍未摆脱强烈的行政色彩。政府涉入经济活动时,常借“宏观调控”之名行“行政干预”之实。在非法治化运作的背景下,宏观调控决策者时常出现寻租或被俘的情形。同时宏观调控中信赖保护缺位纵容了调控权力的行使,使宏观调控很大程度上没受到应有的法制约束。这既影响和削弱了公民对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信任度,也产生了与政府宏观调控措施预期相反的后果。宏观调控亟待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确立相关的原则和规则。
3、“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之法治路径
3.1国家宏观调控法治化进路
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制定法具有明确性、公开性、可行性、安定性、普遍性、不矛盾性、不溯及既往性。法治的原则决定了经济法的核心任务在于双重防范,即防范国家经济权力和私人经济权利滥用对公民经济自由权的侵犯。宏观调控势必引起直接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动,政府宏观调控权力的扩大化促使宏观调控涉及的经济关系日益重大。但国家经济调节如果没有相应的经济法,脱离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规制,难免发生调节不当或权力滥用,使国家调节非但不能妥善地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反而扰乱正常经济结构和运行秩序。纵观我国宏观调控经验,尽快把国内外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定宏观调控法,是目前我国亟须研究的重要课题。就立法实践而言,可以充分借鉴国外宏观调控的立法经验,有效发挥法律移植的优越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加强宏观调控立法,为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例如美国的《充分就业和国民经济平衡增长法》、《经济稳定法》、《联邦储备法》,德国的《经济稳定增长促进法》,欧盟的《经济稳定和增长公约》,英国于1988年制定的《财政稳定法》,日本的《国民生活安定紧急措施法》,美国于2008年10月颁布《紧急经济稳定法案》等。目前,我国宏观调控的立法逐步成熟,有法学专家组起草的《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草案)》、经济法学者制定的《宏观调控法(草案)学者讨论稿》、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宏观调控法(草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的《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法》(草案)也正在修改中。固然我国颁布了许多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但缺乏一部系统化的宏观调控法。总结我国历次宏观调控的经验和教训,要更好地应对非正常状态的经济波动,应明确界定调控主体及其权力与责任,细化对调控措施决策与实施的监督与评价程序,融合市场要求与民意,确立预期明确的法律规范并严格地法治化运行,以保障国家调节正确恰当地发挥积极作用与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以期全面推进国家宏观调控法治化,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功效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经济法和民法关系探微
摘要:
经济法和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本文从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以及它们之间的互补性入手,谈谈它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发挥的作用。对经济法和民法的研究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
关键词:
经济法;民法;区别;互补
一、经济法和民法的主要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法在价值取向方面不同
民法的本质是公平和自由,它追求的是平等的原则,民法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遵循意思自治,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它的出发点是追求自身的利益,民法对私权有着充分的保护。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被民法所确认,通过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确认了对主体的充分尊重。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对个人经济利益有着极大的追求和兴趣,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民法中所提倡的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是在市场本身调节不灵的情况下,国家采取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是确保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
摘要:规范行为的重点在于规范规制,经济法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关键的影响。特别是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更是近些年来专家学者的研究重点。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隐藏的缺陷,然后制定了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完善对策,主要包括对国家经济赔偿以及国家意志的渗入给予高度的重视。
关键词:经济法;权力主体;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隐藏的缺陷
(一)过于重视权利主体而忽视了其法律责任
对现阶段的经济法律责任进行深入分析之后发现,责任普遍存在着不对称和不均衡的情况,特别是在市场规则法律中,因为主体义务规定过于繁杂,使得当中法律责任规定的总数也是持续攀升。而且从现阶段经济法律责任实施的整体研究中得出,还普遍存在着过于重视权利主体而忽视了其法律责任的现象,这也是阻碍现阶段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核心原因。而且大量的不法人员投机取巧,抓住此漏洞导致了法律市场的混乱。而且,此中的不对称和不均衡的情况,还会对市场的调控产生恶劣影响。
(二)形式不够多样化
经过对经济法当中权力主体的研究后发现,当中的经济法责任主要涵盖没收不法收入、取缔许可、责令纠正、责令退回、消除影响以及通报批评等形式内容。倘若从责任的核心内容进行研究,可以将其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为非财产性责任以及财产性责任。经过深入研究现阶段经济法之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的具体运行状况,发现其中的责任形式不够多样化,例如像赔偿以及履行之类的责任形式都没有被归入经济权力主体法律责任体系之中,从某种程度上而言,降低了经济法律责任制实施的总体效率。
经济性宪法与经济法论文
一、宪法与经济法所共有的经济性
宪法与经济法之间的重要交集是“经济性”,宪法的基础是民权、民生等重要的有关于民生发展的内容,经济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宪法与经济法二者共有的特征就是经济性。宪法与经济法一样,具有共同的特征,要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的需求,都具有突出的经济性,这种职能具体表现为:经济法与宪法都要能够体现国家的职能,要能够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要求能够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范限制,并对相关的经济实体的职能进行界定,通过经济手段,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它们都要求运用法律化的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所以说“经济性”是宪法与经济法的共性。从经济分权的角度看,宪法作为我国发展的《总章程》,需要将国家的经济与政治的存在体现出来,并保证任何经济实体与组织能够有效的运行。因此,宪法必须大量规定经济内容,对相关的经济实体进行界定,明确界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相应地,宪法还需要厘清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利与经济利益,以保证国家经济秩序能够有效的运行。国家的宪法必须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其基本的经济制度,保证市场经济制度能够有效的运行,尽管各国对此规定的内容不同,立法体例上也不统一,但是对于经济制度的制定、分配制度的制定、经济体制的内容等都作了有效的规定。宪法对有关经济管理制度的规定,需要加强对公民经济自由权的保护与规定,这样就构成了“经济型宪法”的基础性的核心内容,制约着社会经济法制制度的形成于法制,也促进着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制,宪法的规定是以经济制度为基础的,宪法的实施必须以充分保护社会主体和公民经济的自由权利。宪法所确立的经济制度,对我国经济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发展,直接影响经济法调整的目标,实现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同时,宪法所确定的经济体制,对我国的经济法制度建设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如果没有宪法的规定,就无法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与市场有机的规划,经济法的实施就缺乏宪法上的依据,也就无法对市场经济的主体进行宏观调控。
二、经济法对宪法的落实与推动
经济法是对宪法规定的经济法规进行实施的重要途径,由于宪法与经济法都具有经济性,都是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作出规定,两者之间的互动要求能够相互促进,不仅体现为宪法对经济法的上述重要影响,也体现为宪法需要经济法的具体落实,只有通过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主要作出规范,才能有效的保证宪法的合理实施。宪法作为具有最高位阶的根本大法,它对国家的每一个方面都作出了规定,如果经济法不能有效的对宪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实施,宪法中的经济性法规就会失去意义,也就直接影响宪法的生活效益,没有经济法对宪法的经济法律进行落实,经济宪法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经济法对宪法发展的推动具体途径是多元化的,虽然主要体现为当代的经济和经济法发展对宪法变革产生的影响,促促使着宪法的变革,但早在经济法尚未成体系之前,经济的发展直接对宪法的形成具有推动的作用,它直接涉及国民基本财产权保护的财税法规范,对国家经济市场的发展具有稳定的作用,对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已有较大推动。基于宪法与经济法共有的经济性,二者之间存在着交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影响。一方面,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对经济法的制定与发展具有指导的作用,使其能够对经济法产生重要影响,促进经济法的改革与发展。另一方面,国家经济职能的强化和经济生活的现实需要,要求宪法能够加强对经济实体的监管,使得宪法的经济性规范不断增加,也在不断的增加经济法的内容,也扩大了经济法的使用权限。因此,只有宪法与经济法良性互动,交融共生,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才能有效的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因此,要促进经济法与宪法之间的有效互动,需要对二者的“经济性”与“一致性”进行分析。
三、从经济性看宪法与经济法的“一致性”
“一致性”要求经济法与宪法在规定市场主体行为具有一致的要求与目标,这是二者经济性的必然要求,从共有的经济性来看,二者之间的目标是相同,促进社会的发展,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宪法与经济法在保障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同时,需要遵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通过市场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从而实现经济运行“更经济”、“更有效”等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同时,在强调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合法性的同时,二者在调控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强度经济法要能够“合宪性”,二者在这个目标上也是一致的。其次,从两者之间的交互影响来看,经济法对宪法的促进作用是通过执行宪法中的相关经济政策来实现的,同时,由于宪法对经济法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规范着经济法运行的相关条款,且经济法不能与宪法相冲突,要求经济法的规定是在宪法的指导下进行的,因而经济法需要在合宪的意义上与宪法保持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才使得宪法具有更强的权威性;同时,经济法在落实宪法的过程中能够推动宪法变革,才能将现实社会中的变化情况有机的融入到宪法的变革中,提高宪法的实用性,并使其更符合现实需要,从而使两法保持一致性,具有共同的规范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此外,仅从一般法理的角度来分析,宪法作为根本法、基本法,是国家存在的根本,其规定具有“根基”的意义,对于经济法的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经济法要落实宪法的规定,需要就当前经济发展的情况,制定更为具体的制度安排,来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使宪法的“根基性规范”变得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也能够提高宪法的适应性,从而保障宪法规范的有效执行和合理的应用,通过经济法的实施,促进了宪法在经济法中基础性作用,由于宪法中的“经济性规范”是制定经济法规范的重要依据,也是经济法实施的重要保证,因而,经济法的制定应该与宪法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在强调宪法与经济法的一致性同时,需要我们加强对二者之间的有效互动交融和促进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是在不断的变化的,就需要宪法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制定出新的规则制度,来保证经济法的有效实施,也为经济法的确立提供政策支持,由于宪法的经济性规范需要由经济法来具体落实,也需要经济法的实施途径进行有效的保证,而经济法的许多基本制度则需要有宪法上的依据。
四、小结
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分析
摘要:
在民商法因自身局限性而难以克服市场经济自身漏洞的社会大前提下,经济法为社会经济功能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建立在以民商法作为基石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经济法的发展过程经历了由企业追求个体平等所应具备的权利到国家干预、宏观调控的历史过程。在此,笔者将探讨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我国现有经济法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关键词:
国家干预;市场调节;民商法;社会经济功能
就现在社会背景看,经济法作为一个已被确立的单独法律部门,其所涵括的大量由国家正式颁布并严格施行的具有重要地位的经济法法律针对国家经济调节等问题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
经济法作为我国现有的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其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可以涵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
摘要:经济法是我国一项基本法律,在我国法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经济法主要是以国家总体经济增长与发展为出发点,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功能,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对经济法加以重视,尤其是要对经济法中的社会功能进行充分了解,为此,本文主要对其社会经济功能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
在我国,每一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具有一定的意义和目的。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增长,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经济法已经成为一个单独法律部门,经济法的功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经济进行了合理的调整,指导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开展,与此同时,对我国经济增长、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节约交易费用功能
所谓交易费用,主要是人与人在进行交易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通常情况下,在进行交易之前,都要在明确交易伙伴、地点、产品等基础上,在对费用方面进行预算和确定[1]。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多种,不仅包括双方缔约成本的费用、监督中所产生的费用,而且还包括双方一旦不履行相关规定所产生的费用。为了最大限度节约交易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必须充分发挥经济的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这就需要在进行经济交易活动时,双方要始终以经济法为基准,并且所有的经济活动都要符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与标准。以经济法为基准,主要是按照消费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通过有关法律机构来获取所需要的信息,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确保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通过这种法律形式不仅可以提高信息的准确性,而且还大大节约了在经济活动中个人查找和收集有关信息的成本费用,进而降低了总经费,对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要求所有的经济活动需要符合相关经济法的规定,主要是指经济法在某方面为经济活动提供了具有价值的信息,具有调节人与人关系和人与经济关系的作用,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人际关系可以降低交易的费用。
二、能够对经济利益进行分配
经济法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且与经济主体的利益息息相关。在实际活动中,经济法的运用,不仅规定了活动双方的义务,而且也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对经济主体利益的分配。该项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资源与资格的分配,主要是指由于参与活动获得的资格不一样,所以利益分配的程度也是存在差异的。另一个是直接干预分配层面,主要是指针对不同的分配对象,根据经济法的相关规定与标准,对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相对来说,这种分配方式比较公平,通过对主体经济利益进行衡量,提升了分配的公平性。
国际经济法经济服务实益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向外扩张,尤其是在“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战略提出之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必将越来越多。在这样的情况,贸易所带来的摩擦和冲突也不可避免,国际经济法就成为了化解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摩擦和冲突的关键手段。因此,本文对国际经济法进行了简要介绍,然后阐述了其对我国对外经济服务的实益,以期可以对相关工作起到一定参考,对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起到助推效果。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对外经济;实益
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是国家发展所不可避免的趋势,而且随着经济规模的增长,以及经济多元化的形式加剧,对外经济贸易更成为了许多行业求生求变的重要渠道。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形式、法律法规、地方风俗等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展开很容易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为了确保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能够顺畅进行,国际经济法及时出现,对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进行多方面的规定和限制,成为各个国家进行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依据。研究国际经济法对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服务功能,有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企业展开竞争。
1国际经济法
1.1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