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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处理概念
所得税会计在我国会计实践中尚属一个新领域,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其基本方法,而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递延法和负债法.研究和比较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助于我们正确制定所得税会计政策,正确提供、理解和使用与此有关的会计信息。 一、应付税狱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比较 根据1996年10月修订后的第12号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所得税会计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处理暂时性差异(temporarydifferenees)的纳税影响,而不仅仅是时间性差异(timingdifferenees)。时I可性差异是指因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上确认的期间与税法规定申报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则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帐面金额之间的差额”(注l)。所有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有些暂时性差异则不是时间性差异。 如资产的重估价,只产生暂时性差异而不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合并时,被并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在会计上按公允市价入帐,税法规定报税时按原帐面价值计算,致使暂时性差异的产生。而此时亦无时间性差异。在所得税会计中,核算这种暂时性差异的方法主要有传统的应付税款法和当今流行的纳税影响会计法。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概念不同 应付税款法指按当期应税所得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且将其作为所得税费用,与当期税前会计收益相匹配的一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对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既不单独核算又不必在后期转回,而是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增加或减少。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按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分别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应纳所得税额,按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方法。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先单独核算,再于后期转回. 2.会计基础不同 应付税款法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企业当期按应税所得级纳的应纳所得税倾不考虑时间性差异的影响,一律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企业未缴纳的所得税即使按权责发生制应由本期承担也不得计入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确认以当期企业实际应交所得税为依据.纳税影响会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把实际应纳所得税与所得税费用分列开来,凡当期已确认的应纳所得税,如果不属于当期应承担的所得税费用,一律递延到以后会计期间;凡不是当期应纳所得税,但确属此会计期间应当承担的所得税费用,则须计入当期损益。 3.帐务处理不同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企业需设置“所得税”和“递延税款”两个科目;采用应付税款法时,只需设里.所得税”科目,不需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设置“递延税款”帐户是为了核算企业由于暂时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纳税影响的后期转消数。企业当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暂时性差额影响纳税金额计入该帐户的贷方.当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暂时性差倾影响纳税金额计入该帐户借方。期末“递延帐户”借方余额表示未计入所得税费用的当期应纳税金,贷方余额表示已计入所得税费用的后期税款支出。应付税款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额相等,不考虑暂时性差额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故不需设置“递税税款”帐户。 4.适用性不同 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各有特点,前者计算简单,易于掌握,但视所得税为企业收益的分配往往不能合理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致使税后会计利润难以真实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程序复杂,难度较大,但它将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收益恰当配比,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应付税款法既适用于永久性差异又适用于暂时性差异,而纳税影响会计法仅适用于暂时性差异。特殊情况下出现因暂时性差异而导致递延税款借方余额或借方发生额时,除非预期未来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否则也须用应付税款法。 二、通廷性和负债法比较 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应用,通常也被称为所得税的跨期摊配.可供选择的方法是递延法和负侦法。两者的共同点在于:(l)理论基础都是业主权益理论,认为所得税属性是费用而非利润分配;(2)均确认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并将其依次转销,且计算原理相同;(3)递延税款均代表着未来应付或应收的所得税,(4)在税率、税基不变的情况下,会计处理过程及结果完全不同(注3)。但递延法(deferredmethod)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金额是以暂时性差异形成时税法所规定的税基和税率确认的,而负债法(liabi一itymethod)则是以当前或暂时性差异转回时的税率为根据确认、摊销、递延所得税的方法。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从计算过程上考察.负债法虽然比递延法增加了一道计算调整额的步骤,相对复杂,但从计算结果上看,按负债法计算的递延税款余倾始终等于累计时间差异与现行税率的乘积,无论属于递延还是属于转销,脉络都十分清晰。 2.从对收益的理解上考察。递延法是以收益表为导向,用“收入/费用观”定义收益,因而强调配比原则,目的是把所得税费用包含在税前会计利润中的收入与费用配比。负债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导向,依据“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因而可促使对企业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作出恰当评价,提高预侧的价值。 3.从帐务处理上考察。递延法使用“递延税款”帐户,其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不被看作是资产或负债,而只是看成是过去时期递延法应用的累积结果。 负债法由于会因税率变动而对递延税款帐户余额进行调整,因此采用“递延税款借项”和“递延税款贷项”帐户将“递延税款”的外延扩展。递延税款借项表明在当前或今后税率水平上预付的所得税金额,从而使递延税款借项具有所得税资产的意义;递延税款贷项反映未来的应付税款,从而使递延税款贷项具有所得税负债的意义。#p#分页标题#e# 4.从对税率变动的反应上考察一般说来,无论是采用递延法,还是采用负债法,即使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如果官方公布的税率在当期生效,递延税款的确认(即暂时性差异纳税影响的形成)都以当期的税率为根据。但是,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如果官方公布了未来的新税率(将于下一财年度实行的新税率),在递延法下仍然按照当期税率确认当期的递延税款,而在负债法下则应当用未来的税率确认当期递延税款,以便使递延税款帐户余额反映未来的纳税责任或纳税抵减额。 5.从收益表住处的相关性上考察。在递延法下,如果税率变动,只是在暂时性差异形成的期间以及税率尚未变动情况下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期间,损益表中的实际税率才与法定税率相一致;在暂时性差异转回且税率变动之后的各期,捐益表中的实际税率既不同于暂时性差异形成期间的历史税率,也不同于当期法定税率。这样的税率表现,对于财务信息的正确使用是不利的。 在负俄法下(如果不考虑永久性差异的影响因素)只是在税率变动当年损益表中的实际税率与暂时性差异形成时的法定税率以及税率变动当期法定税率不符、而在税率不变的期间,损益表中的实际税率与法定税率完全一致.官方税率的变动通常不至于十分频繁。因此,在采用负债法的情况下,在导致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的会计事项所影响的相应期间,大多数年度损益表中的实际税率与官方税率是一致的,这是容易被股东所接受的。换言之,这样的财务信息更为相关. 6.从期末对递延税款余额的重估上考察。对于纳税所得不是稳定的企业或者处于成长中的企业来说,当初确认入帐的递延税款借项或贷项可能在以后预计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应当转回时而无法转回,或者转回额被新发生的递延税款所抵销。在这种情况下,长期将无法转回的递延税款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显然是不合适的。由此,引出在会计期末对递延税款进行重评价的问题。然而,在递延法下,基于报益表导向的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限制,从理论上说,不应在会计期末对递延税款余额进行重评价进而作调整.但是,在负债法下,基于资产负债表导向的原理,为了真实地揭示未来的纳税责任或所得税抵减利益,从理论上和技术上说,都应当在会计期末对递延税款帐户余额进行调整。 7.从实际运用上考察。由于递延法在转销阶段要对照原有税率,不仅增加工作的难度,更主要的是难于将不同项目的递延税款合并计算,例如,一项固定资产处于递延期,另一项固定资产处于转销期,当年合并的时间差额,是该乘原税率呢还是乘现行税率,很难说明明,若分开算,则工作量加倍,负债法,则由于解决了统一税率问题,能将不同项目合并计算,实际工作量可能反而小得多。 三、几点思考 1.财政部于1994年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并可以在递延法和负债法中任意选择。1998年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仍按上述规定执行。但由于我国税收政策、财务政策和会计政策同出于财政一个“口子”,因此,会计收益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一些水久性差异(如工资支出、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等.财务上可据实计入费用支出,税收上则规定不能超过扣除标准;有的项目如赞助支出不准扣除等)。而水久性关异对纳税的影响在会计上宜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处理,这就是为什么财政部在1994年6月29日的规定中主要推行应付税款法的原因。 2.就目前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情况看,暂时性差异的影响越来越大,很多企业已经或正试图从应付税款法过渡到纳税影响会计法。而采用纳税影响法的企业,则对递延法、负债法均有使用,从而造成了不一致,使许多企业的报表在一些项目上缺乏可比性。因而,选择一种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是我们无法逃避的现实。 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6年修订的新IAS一12取代了旧准则,对纳税影响会计规定只能采用负债法。同时,美、英等国也禁止采用递延法。美、英等西方国家及IASC在制订所得税会计准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和获得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4.由于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致力于国有企业改造、企业重组、合并,资产重估将越来越频繁,从而必将对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而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均无法反映和处理这些方面的暂时性差异。因此,由现行方法过渡到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负债法,是我国所得税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所得税会计实践思考
所得税会计在我国会计实践中尚属一个新领域,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其基本方法,而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递延法和负债法.研究和比较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助于我们正确制定所得税会计政策,正确提供、理解和使用与此有关的会计信息。 一、应付税狱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比较 根据1996年10月修订后的第12号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所得税会计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处理暂时性差异(temporarydifferenees)的纳税影响,而不仅仅是时间性差异(timingdifferenees)。时I可性差异是指因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上确认的期间与税法规定申报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则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帐面金额之间的差额”(注l)。所有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有些暂时性差异则不是时间性差异。 如资产的重估价,只产生暂时性差异而不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合并时,被并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在会计上按公允市价入帐,税法规定报税时按原帐面价值计算,致使暂时性差异的产生。而此时亦无时间性差异。在所得税会计中,核算这种暂时性差异的方法主要有传统的应付税款法和当今流行的纳税影响会计法。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注2): 1.概念不同 应付税款法指按当期应税所得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且将其作为所得税费用,与当期税前会计收益相匹配的一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对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既不单独核算又不必在后期转回,而是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增加或减少。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按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分别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应纳所得税额,按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方法。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先单独核算,再于后期转回. 2.会计基础不同 应付税款法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企业当期按应税所得级纳的应纳所得税倾不考虑时间性差异的影响,一律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企业未缴纳的所得税即使按权责发生制应由本期承担也不得计入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确认以当期企业实际应交所得税为依据.纳税影响会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把实际应纳所得税与所得税费用分列开来,凡当期已确认的应纳所得税,如果不属于当期应承担的所得税费用,一律递延到以后会计期间;凡不是当期应纳所得税,但确属此会计期间应当承担的所得税费用,则须计入当期损益。 3.帐务处理不同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企业需设置“所得税”和“递延税款”两个科目;采用应付税款法时,只需设里.所得税”科目,不需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设置“递延税款”帐户是为了核算企业由于暂时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纳税影响的后期转消数。企业当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暂时性差额影响纳税金额计入该帐户的贷方.当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暂时性差倾影响纳税金额计入该帐户借方。期末“递延帐户”借方余额表示未计入所得税费用的当期应纳税金,贷方余额表示已计入所得税费用的后期税款支出。应付税款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额相等,不考虑暂时性差额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故不需设置“递税税款”帐户。 4.适用性不同 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各有特点,前者计算简单,易于掌握,但视所得税为企业收益的分配往往不能合理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致使税后会计利润难以真实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程序复杂,难度较大,但它将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收益恰当配比,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应付税款法既适用于永久性差异又适用于暂时性差异,而纳税影响会计法仅适用于暂时性差异。特殊情况下出现因暂时性差异而导致递延税款借方余额或借方发生额时,除非预期未来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否则也须用应付税款法。 二、通廷性和负债法比较 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应用,通常也被称为所得税的跨期摊配.可供选择的方法是递延法和负侦法。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l)理论基础都是业主权益理论,认为所得税属性是费用而非利润分配;(2)均确认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并将其依次转销,且计算原理相同;(3)递延税款均代表着未来应付或应收的所得税,(4)在税率、税基不变的情况下,会计处理过程及结果完全不同(注3)。但递延法(deferredmethod)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金额是以暂时性差异形成时税法所规定的税基和税率确认的,而负债法(liabi一itymethod)则是以当前或暂时性差异转回时的税率为根据确认、摊销、递延所得税的方法。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从计算过程上考察.负债法虽然比递延法增加了一道计算调整额的步骤,相对复杂,但从计算结果上看,按负债法计算的递延税款余倾始终等于累计时间差异与现行税率的乘积,无论属于递延还是属于转销,脉络都十分清晰(注4)。 2.从对收益的理解上考察。递延法是以收益表为导向,用“收入/费用观”定义收益,因而强调配比原则,目的是把所得税费用包含在税前会计利润中的收入与费用配比。负债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导向,依据“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因而可促使对企业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作出恰当评价,提高预侧的价值。 3.从帐务处理上考察。递延法使用“递延税款”帐户,其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不被看作是资产或负债,而只是看成是过去时期递延法应用的累积结果。 负债法由于会因税率变动而对递延税款帐户余额进行调整,因此采用“递延税款借项”和“递延税款贷项”帐户将“递延税款”的外延扩展。递延税款借项表明在当前或今后税率水平上预付的所得税金额,从而使递延税款借项具有所得税资产的意义;递延税款贷项反映未来的应付税款,从而使递延税款贷项具有所得税负债的意义。#p#分页标题#e# 4.从对税率变动的反应上考察一般说来,无论是采用递延法,还是采用负债法,即使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如果官方公布的税率在当期生效,递延税款的确认(即暂时性差异纳税影响的形成)都以当期的税率为根据。但是,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如果官方公布了未来的新税率(将于下一财年度实行的新税率),在递延法下仍然按照当期税率确认当期的递延税款,而在负债法下则应当用未来的税率确认当期递延税款,以便使递延税款帐户余额反映未来的纳税责任或纳税抵减额(注5)。 5.从收益表住处的相关性上考察。在递延法下,如果税率变动,只是在暂时性差异形成的期间以及税率尚未变动情况下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期间,损益表中的实际税率才与法定税率相一致;在暂时性差异转回且税率变动之后的各期,捐益表中的实际税率既不同于暂时性差异形成期间的历史税率,也不同于当期法定税率。这样的税率表现,对于财务信息的正确使用是不利的。 在负俄法下(如果不考虑永久性差异的影响因素)只是在税率变动当年损益表中的实际税率与暂时性差异形成时的法定税率以及税率变动当期法定税率不符、而在税率不变的期间,损益表中的实际税率与法定税率完全一致.官方税率的变动通常不至于十分频繁。因此,在采用负债法的情况下,在导致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的会计事项所影响的相应期间,大多数年度损益表中的实际税率与官方税率是一致的,这是容易被股东所接受的。换言之,这样的财务信息更为相关. 6.从期末对递延税款余额的重估上考察。对于纳税所得不是稳定的企业或者处于成长中的企业来说,当初确认入帐的递延税款借项或贷项可能在以后预计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应当转回时而无法转回,或者转回额被新发生的递延税款所抵销。在这种情况下,长期将无法转回的递延税款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显然是不合适的。由此,引出在会计期末对递延税款进行重评价的问题。然而,在递延法下,基于报益表导向的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限制,从理论上说,不应在会计期末对递延税款余额进行重评价进而作调整.但是,在负债法下,基于资产负债表导向的原理,为了真实地揭示未来的纳税责任或所得税抵减利益,从理论上和技术上说,都应当在会计期末对递延税款帐户余额进行调整。 7.从实际运用上考察。由于递延法在转销阶段要对照原有税率,不仅增加工作的难度,更主要的是难于将不同项目的递延税款合并计算,例如,一项固定资产处于递延期,另一项固定资产处于转销期,当年合并的时间差额,是该乘原税率呢还是乘现行税率,很难说明明,若分开算,则工作量加倍,负债法,则由于解决了统一税率问题,能将不同项目合并计算,实际工作量可能反而小得多。 三、几点思考 1.财政部于1994年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并可以在递延法和负债法中任意选择。1998年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仍按上述规定执行。但由于我国税收政策、财务政策和会计政策同出于财政一个“口子”,因此,会计收益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一些水久性差异(如工资支出、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等.财务上可据实计入费用支出,税收上则规定不能超过扣除标准;有的项目如赞助支出不准扣除等)。而水久性关异对纳税的影响在会计上宜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处理,这就是为什么财政部在1994年6月29日的规定中主要推行应付税款法的原因。 2.就目前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情况看,暂时性差异的影响越来越大,很多企业已经或正试图从应付税款法过渡到纳税影响会计法。而采用纳税影响法的企业,则对递延法、负债法均有使用,从而造成了不一致,使许多企业的报表在一些项目上缺乏可比性。因而,选择一种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是我们无法逃避的现实。 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6年修订的新IAS一12取代了旧准则,对纳税影响会计规定只能采用负债法。同时,美、英等国也禁止采用递延法。美、英等西方国家及IASC在制订所得税会计准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和获得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4.由于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致力于国有企业改造、企业重组、合并,资产重估将越来越频繁,从而必将对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而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均无法反映和处理这些方面的暂时性差异。因此,由现行方法过渡到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负债法,是我国所得税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民营企业会计管理状况及提高途径
一、民营企业会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的推进及各地一系列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出台,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但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缺失、会计信息可信度低等问题成为导致民营企业会计管理工作混乱的重要原因,也阻碍了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会计机构独立性差,人员素质较低 民营企业会计管理工作往往被弱化或被从属化,有的企业即使设立了会计机构,也存在内部分工不清,职责不明的现象。许多民营企业的会计人员身兼数职,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同时会计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有的会计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等知之甚少。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账务处理混乱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全面记录和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书面证明文件。部分企业由于对会计管理工作认识的局限性而没有设置总账,出现了乱用凭证、混用凭证或不用凭证的现象。部分企业会计往来账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造成会计账务处理混乱。个别企业的账目不全,以票据代替账簿。少数企业为了偷逃税款,现金交易不入账,甚至建两套账等。 (三)会计信息失真严重 会计信息,尤其是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于企业本身,甚至于整个国民经济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由于民营企业投资者与经营者、决策者身份的高度一致,以及监管、处罚力度不够等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企业实收资本不实、原始凭证和经济业务记录不实、成本费用核算和关联交易核算不实、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不实等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频发。 (四)执法监督不力 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的会计工作监管措施不到位,现行会计法规之间也存在矛盾,导致对一些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着执法不严、惩治力度不够的现象,不能起到惩戒作用。财政、审计、税务和工商管理等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没有形成合力,对民营企业是否贯彻会计法法律法规,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及执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指导和监督力度不够。 二、提高民营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对策 目前,民营企业在会计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给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我们必须要对这一问题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要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的质量,只有经过各地经济管理部门和民营企业的共同努力,从源头抓起,才能逐步建立起切实可行的会计工作管理机制,使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的激流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打造会计规范化企业 首先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冲破传统“家族制”的束缚,树立现代企业管理理念,采取科学的管理方式,建立管理科学,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把强化会计管理作为民营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构筑企业健康、透明的财务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加以认真落实,充分发挥会计管理的作用,做到经营与会计工作的匹配。其次要完善企业会计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以及在这些制度下所进行的财务计划、预算和会计、业绩考核、评价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企业内部控制着重检查财务预算和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对偏差的处理,企业的资金只有在各个运行环节上得到合理控制,才能防止被恶意占用或无意滥用,从而为资金的有效使用提供制度保证。再次要严格按《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规定合理设置会计机构,建立完整的账簿体系,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同时要确保会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应有的会计专业能力培训,为企业高层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更好的参与到企业的筹资、投资等重要的财务管理决策管理之中。 (二)政府监管、指导到位 一是牢记政策是生命,环境是土壤。各级党委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认真贯彻落实系列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优化法律、舆论环境、经营及服务等环境。同时要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帮助企业解决会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监管、评价体系。通过考核、测评及媒体的宣传,让民营企业决策者充分认识到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同时要制定科学的民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及严厉的失信惩戒制度,使守信者得益无穷,失信者寸步难行。三是指导企业夯实统计基础工作。引导民营企业正确认识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同时负起监督、检查责任,确保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健全,避免企业账实不符、财产不实和数据失真的现象。提高现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标准,加强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后续教育,对无证及严重失职的会计人员,要实施限期改正、取消其任职资格或吊销有关资格证书等处罚。四是修改完善《会计法》,细化会计法律责任,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相应的修订刑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等配套的法律法规,大幅度地提高做“假账”的成本,加大对一些民营企业不法会计行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把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充分体现出来,从根本上扭转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局面。
新形势下防范会计信息失真之思考
摘 要:防范会计信息失真是深化会计改革的一项综合性战略任务,也是新形势下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结合实际情况,对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进行探析,寻求防范会计信息失真之道,力求在完善会计行为准则体系、深化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增强单位领导法制意识和会计人员素质、健全会计监控评价体系、改革会计管理体制创新、加快会计信息化建设上搞好预防治理,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现会计工作的良性循环,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关键词:新形势 防范 会计信息失真 成因 思考
会计信息失真,就是会计核算的依据不真实或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虚假,不符合实际情况。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会计信息越来越重要,不管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还是企业内部经济管理部门,或者是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等有关各方,都需要通过会计信息了解企业,并作为相应决策的依据。如果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不仅无法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经营与财务情况的需要,而且将严重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家税收减少,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削弱会计的经济管理作用。因而,会计信息质量高低是评价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本文试就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及如何防范会计信息失真谈一些看法。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分析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单位内外部的因素,又有主客观的原因,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会计政策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为会计信息失真创造了条件。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不少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政策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会计理论滞后未能支撑其发展,法律法规体系不够规范科学,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不配套,有些法律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同时,会计制度下主观的确认和政策的选择为会计信息失真创造了条件。现代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的,权责发生制在对“现金流”和“物流”不是以企业实际流动为依据,而是依据一定的估计和主观判断得出结论。因此,企业有时为了粉饰经营业绩,可以根据需要提前或推迟收入或损失,也可以为避税而操纵应计项目的确认时间,这种权责发生制使人为作用的会计信息失真变得不可避免。同时,会计核算原则的兼容性,即在收集会计数据的过程中,为了使信息与使用者的需要相关,往往缺乏可靠性的会计数据,必然为创造不真实的会计信息提供机会和可能。会计政策选择,允许企业选择有利于自身绩效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且由于新的经济事项不断出现,与其相配套的会计政策不能及时制订及颁布,势必存在着较强的主观随意性,为发生人为操作会计政策现象,制造会计信息失真提供了操作空间。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及相关主体的利益驱动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因素。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目前我国尚处改革阶段,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程度不高,仍存在企业经营者的权责问题、政企分开问题。权责不明确,企业经营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隐瞒或虚报经营成果,受利益驱动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出现“厂长利润”或“经理利润”,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政企不分,使企业不能成为真正独立的经营者,一些政府部门经常干扰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的领导仍由政府干预,出现亏损企业“打肿脸充胖子”,盈利企业“锦上添花”,导致财务信息失真的怪现象。
企业会计责任法律规范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商业贸易活动数量不断增多,企业已经成为商品经济体系中的主体。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财务制度是企业正常运转和规模扩大化的根本性保障,因此企业会计人员的地位和作用十分突出。会计人员不但要负责企业财务制度的运行工作,还肩负着重要的法律责任。 我国非常重视运用法律制度规范会计工作,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经过数次修订,于2000年颁布实施。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企业会计人员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也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实信用原则。 1企业会计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会计行为主体必须严守的底线,是法制与道德规范内在联系性的统一体。一般来说,企业会计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形式,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相一致。 1.1企业会计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强制力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和过错行为进行的一种处罚。行政处罚不以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权等为目的,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工作的深入开展,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被市场经济体系所替代,我国的会计行政法律制度也经历了由行政处分向行政处罚过渡的过程。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行政处分行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如降级使用、警告、记过等等。在计划经济体制中,企业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方式与行政机关相似,对于会计人员的过失行为多采取内部行政处分的方式,这种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疑是不合理的。而行政处罚主要指行政机关对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或者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行业具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需要有相应的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因此,修订后的《会计法》中规定了财政部门作为会计行业的监督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违法会计人员做出罚款、警告及吊销从业资格证等处罚。 1.2企业会计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 《会计法》中规定的会计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附加责任。由于会计人员在企业经营行为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因此其不当行为很有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会计法》中引进计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就是承认了平等主体间会计关系的存在,会计民事法律责任的提出是会计关系多元化的必然要求[1]。 1.3会计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以非法手段占有或获取公共和个人财物金额巨大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会计法》对于这个要求进行了细化,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者毁损会计资料以进行偷逃税或者贪污、挪用犯罪,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2]。 2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些思考 2.1进一步完善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实际,在《会计法》等专门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会计法律管理制度。例如,可以适时出台一批行政法规和单行条例等,弥补现有法律规定的空白和不足。 2.2利用法律规范合理区分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关系多样化和会计活动多元化已经成为未来会计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对于行政主管部门来说,许多会计人员的行为已经超越了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难以明确区分其行为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需要我们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将散见于《会计法》以外的相关规定纳入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另一方面则需要司法机关及时出台一些司法解释和法律释义等,用于明确会计法律责任的划分问题。例如,对会计人员的不当行为属于主观故意还是过失,以及过失行为的法律后果严重性评估等等,都需要进行明确的规定。 2.3建立和完善企业会计风险预警和防范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会计人员违法行为的发生 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从会计人员违法行为产生的源头入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例如,要通过立法加强对企业奖励费、差旅费等收支预算的管理,避免企业会计通过虚假、瞒报等方式篡改账目信息,达到偷税漏税目的,逃避监督检查。
企业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知识
摘要:针对市场经济呈现多样化背景下企业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知识,直观、具体的分析了这一人群违法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探讨在该环境下如何强化他们的法律知识以保持企业及经济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企业会计人员;会计法;监督
法律不仅对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对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利益做出了约束。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资本市场的日益强大,市场经济的运作也日益趋向多态化、竞争化、艰巨化、复杂化。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很多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来规范会计这个复杂而又容易造假的工作,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会计人员在瞬息多变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无视会计法律的要求,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弄虚作假,导致市场经济的错乱、不真实,扰乱市场秩序。财务造假公司层出不穷,不仅对会计法形成挑战,也造成国民经济的巨大损失。因此,企业会计人员知法并守法显得尤为重要。
1会计法
会计法是指导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工作的法律。它对于会计人员以及企业具有重要的约束力和限制力,它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它适用于所有进行会计工作的人员。另外,它所服务的是会计要素和经济业务,具体包括调整企业的收支、调整企业的业务以及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对企业的钱财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用,及时地向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社会上关注企业的人士报明企业的状况等。
2企业会计人员违法的原因
2.1企业会计人员自身违法
会计管理运行机制建构
会计行为规范建设,可以增强硬性约束力、规范性、操作性,这是会计治理的根本途径,但健全的管理运行机制,使造假付出极大成本,是培养合格的交易主体的保证,促进会计行为合法、合理、合情。会计管理运行机制包括监督检查、机构人员配置、权力划分等多种内容建设。 一、完善细则,强化监督检查 社会的管理、行政的管理、法制的管理要用具体可行的制度安排来辨别、判定是非,让人们确实把宣传的东西变成行为的界限。 (一)完善细则,强化监督 1.进一步完善财政行政许可会计配套规章、细则,解决会计法律、制度操作难的问题,健全会计管理运行机制,将各项会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定细则应考虑到对会计制度的具体应用、工作管理体制、职权划分的责任认定有具体规定,便于操作。塑造全社会都理解、支持、重视会计法律制度的氛围。 2.会计管理工作的实施需要多部门配合,责任分担,并且会计信息失真也往往涉及法纪、政纪和党纪等多方面,隶属关系复杂。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往往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执法机构分工责权不明是法制建设的一大障碍。而法制化是由会计立法、知法、司法、守法、护法各要素组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会计法律机制,必须加紧健全会计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执法体系,修订完善会计服务业法律法规,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业法律体系,落实执业市场规则,有序健康竞争。 3.结合信息化技术在会计领域中的发展与应用,增强细则的前瞻性。而贯彻实施这些细则,监管工作必须切实到位。从“安然”轰倒到“安达信”丑闻,我们看到了法制的缺漏和政府监管的乏力。行政机关应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及时采取措施,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以维护会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强化会计的行政监督是解决当前会计造假问题的关键之一。这是因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好坏很大程度上是作为经济运行主体的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博弈的胜负。会计法律应明确实行或不实行某种行为的界限,设立有关“应当”行为之外的禁则,赋予会计人员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法律法规要避免形式主义,以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局面的尴尬,切实发挥监管机制的作用,使监督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4.同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形式围绕《会计法》这一核心,普及法律制度知识,树立对会计法制化的正确认识,提高法制意识,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财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各单位、各会计人员,都应认真学习会计法律,总结宣传经验,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效果的途径和方式,积极更新宣传内容,使社会各界了解会计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促进国家行政部门真正行使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让单位负责人自觉对会计工作负责,共同改善会计执业环境,保障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科学分析,量力而行会计制约社会秩序,制约会计信息的会计制度无疑要影响 社会秩序。它不仅是门技术,还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会计制度制定了各项经济业务的处理规程,明确各项业务流程,使各项经济业务得以及时处理;而对不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的规定,也可以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特别是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是按照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准则、规则、科目、凭证、账簿、报表及各项具体业务处理办法的规定来完成会计工作的。正因为会计制度的作用巨大,所以科学的会计制度应该是合理、细致、周密、全面而又简便可行的。在管理会计制度制定工作中突出问题,是把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作为会计改革的重要内容,发挥会计的辅助管理作用,确保企业持续发展,防止非法转移资产。由控制环境、会计体系控制等构成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改革的关键所在。基于现有的内控制度,在会计制度中专门制定有关内控的规程,提高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效力和会计信息的国际一致性和可比性。尽管会计工作是由会计人员完成,但会计制度的执行却不仅仅是会计人员的事,涉及企业、司法等其他人员。因而在会计改革中充分、科学分析改革对利益各方的影响,从国情、实际出发,审时度势,量力而行,保证会计为规范的可行性。 二、深化会计理论研究,培养复合型会计人才 会计行为规范的制定是以满足内部、外部信息使用者需求为目标,来实现会计信息相关性、可靠性、重要性、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尺。其根本作用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工作,指导各项任务圆满完成,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使会计的各项职能得以充分发挥。这一切最终依靠会计人员贯彻实施。 (一)深化会计理论研究 统一会计法律制度理论,以会计目标为起点,提供真实信息与强化经济管理并举,包括对会计规范、方法和工作的丰富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上承会计基础理论体系,下导会计规范与核算方法理论和工作,是两者的中介,用以指导和评价会计制度、准则和法律。但我国对会计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更多是规范研究的方法,对实证研究少,造成理论与实务的脱节,大量的实际问题无法及时解决。应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出发,以会计对象为基础,复式记账作原理,多方面、系统地构成前后一贯、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指导会计制度制定,规范、治理会计工作,吸收先进的管理观念、方法,加以利用。以往改革多倾向于宣传、讲解及理论分析,多用文字叙述,主观性强。而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在现在或是将来有增无减,终究要面临公允价值会计等的挑战。美国会计学家埃尔登.S.亨德里克森(Eldon.s.Hendriksen)指出:“会计理论真要在开拓会计的理解或对会计实务的影响上有说服力,应该必须接受检验和证实。”“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加强实践研究,提高会计制度的研究水平。中国当务之急是开设会计制度设计教育。长期以来,会计人员把会计制度的设计工作视为只是政府部门的事。会计教学也仅仅满足于对制度的解释。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企业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日趋多元化,对会计制度的实用性的要求越发灵活。这就要求设立会计制度设计课程。#p#分页标题#e# (二)培养复合型会计人才 1.从“人”的角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有效的必由之路。会计的职业力量反映的是会计专业人员的数量、规模、素质、水平、社会地位,是对本国的会计发展的推动力量和参与国际会计事务的能力。21世纪的会计人应有商品经济、竞争、效益观念,既是科学家,又是计算机专家,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 2.另外我国的会计制度都是由财政部制定、研讨、颁布的。由于政府部门职能复杂,专门专业程度低,往往造成会计制度对多变的环境缺乏实用性。这就需要由财政部授权、审核并成立一个由精通会计、金融、制度、法规、管理等多种领域各个问题的高级人才构成的,具有相当权威的,在与金融、司法等相关部门沟通的基础上,从国家高度专门从事会计制度的制定、修订、废除等工作的机构。这要求加快会计教育发展,引进先进的国际模式,培养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3.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更应该加快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学者李若山认为,法务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学科。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晚,应积极通过学历模式教育、继续教育模式等方法探索培养专业法务人才的教育体系。 4.分析可知我国的会计治理有自身的管理体制和规范标准,其背后有一张以政治、法律、经济、文化作为经线和纬线交织而成的巨大网支撑。其中会计法律制度、会计道德都是规范会计行为、治理会计工作的“规则”。二者应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构成诚信治理会计的有机整体。 三、结语 经过人才、条文、监管等多方面的努力探索,会计行为规范和管理运行机制的多重建设,相互配合,整体发挥作用,我们一定可以建设一个如前所述的前后衔接,内在贯通,体现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特点的会计行为规范体系,以科学的管理运行机制最大程度地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打造诚信会计。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论文
一、财务会记报告的约束力
现在新颁布的《会计法》与《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实行,从法律和法规方面对企业的负责人有着很强的约束性,这将会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有着较强的促进作用。在《会计法》的第六章里面有着明确的规定,企业要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在对其进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过程中,所编制依据一定要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罚款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于其他的负责人可以处罚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如果是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话,还要对所在的单位或是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于此同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随意会计要素的确认以及计量标准进行随意的改变、提前或延迟结账日记账、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没有按照条例上面的规定来全面的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拒绝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或者是没有如实的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行为,也要根据《会计法》里面的条例进行处理。对于那些企业的编制以及对外提供的虚假财务报告,都构成了犯罪,依据法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构成犯罪,由县级以上的部门进式通告处理,并对企业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等。
二、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应做的工作
虽然目前颁布的《会计法》和即将要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保障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是由于人们的法律观念比较薄弱,二是人们受到一个利益方面的驱使,有法而不去执行,在执法方面不够严格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的。那么,如何能够在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基础上更好的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这个问题需要我们更好的深入探讨。
作者认为,要想在这个方面做得更好,第一是要加大法律和法规方面的宣传力度,为了更好的适应实际工作当中的需要,我国颁布了《会计法》,使得我们在工作能够有所遵循。但是从目前阶段看,我国对于《会计法》在宣传力度方面做的还是不够,应该对一些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大力度的宣传,让企业的负责人可以真正的明白和了解,因为他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着主要的责任,如果企业的财务报告出现问题,企业的负责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是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态度,从现如今的法律来看,基本上可以满足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工作需要,但是目前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在我们在工作要真正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态度,这样才能更好的贯彻和落实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