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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业职业教育是一个充满张力的矛盾体,世界农业职业教育是伴随着农业技术改进以及农业现代化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在欧美发达国家,农业职业教育经历了一个从独立到与其他农业教育融合再到独立分离的过程。基于此,本文介绍了德国、日本、美国和加拿大4个发达国家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4种典型模式,并比较了这4种模式之间的共同点与差异点。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发达国家农业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对中国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发达国家;农业职业教育;模式;比较;借鉴
农业职业教育是个矛盾的综合体。一方面,其“二流教育”形象根深蒂固。即便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其职业教育与其他类型的教育相比,也难以获得社会同等的价值认知。另一方面,在信息化、技能化快速发展的时代,各国的教育政策又将职业教育置于显著的地位。众所周知,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德国经济的快速复苏,职业教育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从这个意义上看,职业教育现实发展地位的低下与国家政策的热烈期盼是矛盾的,两者之间呈现出巨大的张力。而农业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中本身就是处于边缘化的地位,上述矛盾的张力更加突出[1]。因此,不仅要追问,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道路在何方?发达国家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模式给出了答案。由于世界各国在教育传统、教育政策、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发达国家的农业职业教育有着不同的发展道路。就当前学界对农业职业教育研究而言,大部分学者较为注重对某一个国家农业职业教育体系或特点的研究,鲜有就不同国家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不同模式进行比较与总结。基于此,本文在回顾世界农业职业教育发展史上,对发达国家的不同农业职业教育模式进行比较,以总结其共同的经验,为中国农业职业教育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1世界农业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
从18世纪中期开始,随着农业科技革命的不断发展,在欧美兴起了以农作物种植技术推广、畜牧养殖技术改善、铁制农具代替木制农具以及蒸汽动力应用于农业的技术革新,这些技术的革新,刺激了农民对教育的需求。后来,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农业生产从自然经济逐渐向商品经济转化,技术革命也推进了农业生产率的提升。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更加刺激了农民、农场主寻求获取或提升农业技术、农业知识的途径与渠道。于是,农业职业教育成为农业生产者寻求提升农业技术水平的基本途径。其实早在18世纪初期,为了解决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促进新型种植和养殖技术的交流,欧洲的一些农场主就开始成立以促进技术交流为目的的农民专业组织。到19世纪时,欧美各国普遍建立了以农业科技推广为己任的农民专业组织机构,这些机构通过出版农业刊物、定期举办农业培训、农业新技术展示等方式来推进农业技术的应用。19世纪后半叶以后,一些大型农场的农场主开始创办农业技术传播学校,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1866年阿尔伯特在英国创办的泰尔农业技术学校和1918年舒尔茨在德国创办的和恩海姆农业技术学院[2]。这两所农业院校的成功创立,吸引了各国的广泛关注,农业职业教育开始进入了正规化发展时期。农业技术学校在传播农业技术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这种私人办学的方式在教育公益性方面的不足开始凸现。随着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国政府开始关注农业职业教育的发展,并积极创办农业技术学校。泰尔农业学校在1884年就发展成为英国皇家农业技术学院,由私立的农业职业技术学校变成了公立的农业技术学院。法国政府也于1887年创立了法国第一所公立农业学校———吉戈隆国家农业技术学校。到19世纪末期,欧美各国政府创立的各类农业职业学校的数目达到了17所,其中最多的是德国和法国[3]。随着教育专业化的发展以及教育体系的分化,从19世纪末期开始,针对农业领域技术要求的普通教育开始得到发展,农业普通教育成为各国公立、私立大学的一部分,这类教育体系逐渐从农业职业教育中分离出来。进入20世纪初期,针对农民职业的技术补习教育和学徒教育开始发展,并从农业职业教育中逐渐分离,由此使得农业职业教育、农业普通教育和农业学徒教育开始出现三足鼎立的局面。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教育的发展,欧美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规范农业教育发展的学制体系、经费来源方式等法律法规,使得农业教育的发展日渐规范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伴随着各国经济的复苏以及人口的增加,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开始变革,欧美发达国家纷纷进入农业现代化发展阶段,使得各国政府开始进一步完善农业教育体系,此时农业职业教育的地位开始凸现。欧美各国开始改革农业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如德国农业企业、农场与职业学校开展联合教育的双元制模式、美国以农业专科教育取代农业中职教育等。这段时期内,发达国家基本上建立了职业学历教育、农民技能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三位一体”的农业职教体系。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发达国家开始整合农业职业教育资源,农业职业教育的发展进入了提升办学质量和普及入学率两个阶段,农业职业教育模式逐渐形成。经过200余年的发展,发达国家无论是农业职业学历教育还是农业技术推广、农民技能培训,已经形成了各国的独特模式,适应了各国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从农业职业学历教育上看,比较典型的模式有欧洲各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美国的赠地学院制度;在农民技能培训方面较为典型的有日本住校制研修、欧洲农业学徒制;在农业技术推广方面较为典型的有政府与农学院合作模式、法国政府与农协合作模式等。下文以发达国家集中典型教育模式为分析对象,研究其差异和相同点,总结其相关经验。
2发达国家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几种典型模式
2.1德国:农业实践和农业理论并举的双元制模式
客观看,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能够迅速恢复,并成为欧洲工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主要得益于职业教育的发展。1968年,当时的联邦德国政府提出了职业教育要“培训所有德国人”的口号,为此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为职业教育发展创造条件,使得职业教育成为每个联邦德国公民必须经历的教育形态。农业在联邦德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仅为1.5%,但政府仍高度重视农业的发展。2001年德国教育部了“21世纪农业职业教育发展报告”,要建立和完善一整条面向未来、机会均等、办学机制灵活的高水平农业职教体系。德国《农业教育法》规定,任何德国公民必须接受系统的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才能创办农场或农业企业。这就是德国农民职业教育双元制的法律渊源,即农业实践和农业理论培训必须是同时进行。即便是对于那些有着丰富农业生产实践的农民而言,要想创办农场或农业企业,也必须经过2年以上的系统学习,通过考试并取得农业资格证书才能够创办农场或农业企业;有志于从事农业的青年人,必须先到农场、农业企业实习积累实践经验,再到农业职业院校接受3年的农业技术及理论学习,通过考试取得农业资格证书,才能独立创办农业企业或农场[4]。正是因为德国这种高准入的门槛,保证了德国农业生产者的高素质,大大促进了德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德国农业职业教育体系的参与主体是多元的,联邦政府、各州农业部门、农业协会、教育机构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其中,联邦政府主要为农业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法律和政策供给;各州农业部门是农业职业教育的实际管理者,主要为农业职业教育提供经费支持;农业协会对于农业职业教育也承担部分管理职责,如教师培训、资格证书发放等;教育机构则主要负责农业职业教育的实施。德国农业职业教育体系发达,教育形式和类型丰富,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相结合。在教育过程中,充分发挥农业教育机构、农业协会、联邦和各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主体作用,同时也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的实践支撑作用,使得学习者能够保证农业生产实践和农业理论学习的充分结合,提升了学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双元制就是要求学习者在学习中,以农业生产实践为指导,边生产边学习。学习者的生产实践必须是在各州农业部门认定的农场或农业企业中进行,教育机构通常是中等职业农业学校或专科农业学校。双元制的农业职教模式,保证了学习者在充分掌握农业生产实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升农业技术应用能力及农业创新的思维能力,适应了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农场、农业企业对人才的需求。
2.2日本:学校教育主导模式
日本的农业职业教育体系不同于德国的双元制,日本农业职教体系是以学校教育为主导。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面临严重的粮食危机,日本政府为了解决饥饿问题,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建立了完善的农业职教体系。日本农业职教体系是在日本政府的统筹规划下,大力促进农业职业学校教育发展的国家主导体系。日本农业大学是日本农业职教体系的主要机构,各类农业职业学校是其辅助机构。日本政府将农业大学的教学科研与农业职业技能培训进行结合,保证了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理论性、学术性同时也促进了农业教育应用性的发展。同时,日本政府为了培养农业接班人,也积极通过农业大学、农林水产大学、农业职业学校,有计划、有步骤地对青年农民开展农业技术、农业科学等方面的教育,提升青年农民的素质。在具体运作中,文部科学省、农林水产省是主管机构,都道府县的农林局是具体的执行机构,两者分别为日本农业职教体系提供政策供给和经费支持,各级农协在此过程中发挥支持配合作用。日本在积极推进国家主导式的农业职业学校教育模式的同时,也极为注重农业技术的推广,将农业推广与农业教育进行结合。日本农业科技推广从中央到都道府县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是由日本各地农业改善机构和农协共同负责。农业大学、农林水产大学和农业职业学校对其进行配合。这些教育机构将最新的农业技术研究成果借助于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传授给农民[5]。农民将在生产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反馈给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再将这些问题传递给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进而改进其相关技术和推出最新研究成果。可见,日本农业职业教育尽管是学校教育模式,但学校教育模式并非是死板的理论体系,学校教育同样可以借助于农业科技推广系统将其最新的技术成果传递给农民,保持了农业职业教育与农业科技推广的同步发展。如此,既能够提升教育的效果,又能够提升推广的效果。
2.3美国:社区教育模式
美国农业职业教育历史悠久,自1862年通过了《莫雷尔法案》之后,确立了赠地学院的法律地位。此后,美国政府又通过了《哈奇法案》《莫雷尔法修正案》以及《史密斯发展法案》,这些法律的出台,为美国农业职业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经过100多年的发展,至今美国已经形成了独特的农业职教体系。在具体的发展中,美国将农业职业教育融入社区教育体系中,实现了农业职业教育的教学、科研及推广“三位一体”的服务模式。其中,农学院、农业试验站、农业推广局是该体系的主体部门,每个部门承担着不同的职责,相互配合。在实践中,农学院教师和农业试验站的技术人员是相互交叉任职的,农学院教师绝大部分参与农业试验站研究工作,而试验站的大部分科研人员也参与农学院的教学工作。而农业推广局的服务人员,在推广过程中与农学院、农业试验站的教学、科研人员保持密切联系。这种产学研相互结合的职教体系有着明显的优势。具体而言:第一,在农业推广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能够激发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能够引导农学院职业教育的学生参与到农业实际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来。第二,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农业生产力的速度,提升了农业职业教育的实效性。第三,促进了农业职业教育、农业科研和农业推广三者的沟通效率,提升了教育、科技资源的利用率。可见,美国的农业职教体系有效地整合了教育、科技等方面的资源,实现了教育产出效益的最大化。农学院的职业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的一部分,为了普及农业知识和科技,美国还在一些普通中学中设置农业课程,部分州还设置了独立的农业中学[6]。同时为了满足不能进入大学学习的中学毕业生或是农业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美国在社区大学或职业技术高校中开设了农业学科,这些学生可以通过这些学校的农业学科来实现自己的大学梦。除了公立农业中等学校之外,美国政府还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农业职业教育培训中来,如农场主协会、农业企业家协会等机构,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美国这种集合推广、教学科研一体化的社区教育模式,促进了美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2.4加拿大:农业资格证书教育模式
加拿大是一个农牧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不仅有着丰富的农牧业资源,还有极其完善的农业职业教育体系。但加拿大的农业职业教育体系与美国、日本、德国均不相同,其农业职业教育主要是以项目制为基础的资格证书教育模式,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农业大省艾伯塔省的绿色资格证书教育[7]。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加拿大政府为了促进农业适应全球化发展的要求,为各类农业资格证书专项教育提供培训资金,此后使得农业职业教育专项化成为趋势。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政策和资金的激励下,加拿大各省的农业资格证书教育制度日渐完善,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加拿大的农业资格证书专项职教制度获得了世界诸多国家的认可,被很多国家所借鉴。资格证书制度是以学生农业实践能力提升为核心,通过专项的技能培训来帮助其获得相关农业知识。从运行机制看,加拿大的资格证书专项教育是由各省农业厅来负责实施,而教育主管部门与农业行业组织也在其中承担重要责任,教育部门负责教学工作的开展和师资培训,农业行业组织负责教育资金的筹措。
3发达国家农业职业教育发展模式的比较
通过前文对发达国家农业职业教育发展模式的分析看,各国政府均极为重视农业职业教育发展对农业经济的促进作用,农业职业教育被视为是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途径。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模式,形成了适合于本国国情的农业职业教育体系与发展模式。这些模式之间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
3.1共同点
(1)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上述发达国家无论是哪种模式,在教育发展过程中均坚持以人为本的学习者至上的理念。为此,各个国家在农业职业教育体系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制定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层次清晰的农业职教体系格局。职业教育体系在发展过程中,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教学方式、方法上,突出了学习者的主体地位,注重学习者在教学过程中的参与度,从而保证了学习效率的提升以及学习效果的显现。如德国的双元制模式,突出了学习者的农业技能实践和农业技术、理论学习的结合;日本的学校教育模式,也突出了职业学校教育与农业推广的统一。(2)完善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供给。农业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在其发展过程中离不开政府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支持。上述4个国家尽管农业职教体系的模式不同,但是各国政府均为其提供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支持,保证了其发展的规范性和法制化。如德国专门有《农业教育法》,美国有《莫雷尔法案》等法律。日本是政府主导的学校模式,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为其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支持;加拿大联邦政府及各省政府也为其资格证书专项教育提供了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完善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供给是保证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保障,规范了其发展方向,促进了其对农业经济发展的支持。(3)坚持办学体系的开放性。农业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农业高等教育,也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普通教育,其办学目的是为农业生产提供智力支持,解决农业生产中遇到的各类具体问题。因此,各国在农业职教体系发展中,坚持办学体系的开放性,保证农业生产者能够随时参与到职教体系学习中,为学习者设置了较低的门槛[8]。此外,在办学过程中还坚持职业前、职业中、职业后的无缝衔接,进而保证了教育效果的连续。农业生产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极为复杂的,并非坚持理论教学或技术传授就可以达到效果。因此,在办学体系与农业推广、农业试验等科研体系保持衔接可以扩大其办学的开放性范围,提升其培训的针对性。
3.2不同点
上述4国的模式,在办学侧重点、运作机制等方面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具体差异如表1所示。
4发达国家农业职业教育发展模式的经验启示
4.1完善农业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从上述4国的农业职业教育运作机制看,作为一种公益性的公共产品,各国政府极为重视,将农业职业教育视为是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途径,也是提升农业生产者素质的基本途径。因此,各国极为重视法律法规对农业职业教育发展体系的支持与规范,明确农业职业教育发展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方式。如美国《莫雷尔法案》确立了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办学层次、课程体系、资金来源,确保了美国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制化;德国的《农业教育法》确立的双元制体系,规范了农业职业教育的教育层次、教育内容、资金保障等;日本的《农业改良法》也确立了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式、办学模式、资金保障等内容。就中国的情况看,近些年来,各级政府对农业职业教育极为重视,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农业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较大的支持,但在法律体系规范化等方面还是有所欠缺。中国目前只在《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部分涉及农业职业教育,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此外,这些法律条文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甚至部分内容有相互抵牾之处。正是如此,导致了中国农业职业教育发展日渐边缘化,对农业生产的支持不够。故此,中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出台《农业教育法》或《农业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明确教育部门、农业部门、教育机构、受教育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农业职业教育发展及办学模式,切实为农业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促进农业职业教育发展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4.2构建多元化的农业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体系
农业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应该承担投资及经费保障的主要责任。上述4国政府就是如此,在其农业职业教育发展中,其经费来源主要是来自于各级政府的投资。按照相关学者的研究,德国农业职业教育中,各级政府的投资占到了其经费来源的50.3%,美国也占到了55.6%,日本更高,约占80.1%[9]。归纳来看,上述4国农业职业教育来源有3条渠道:第一,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这是主要来源;第二,农业协会或行业组织的经费支持;第三,农业企业或农场的经费支持。当然,除了这些渠道之外,各国政府还积极鼓励社会组织、相关企业或其他的社会主体参与到农业职业教育投资当中,形成了农业职业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多元化体系。就中国情况看,当前农业职业教育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各级政府,而社会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投入较为有限。政府公共财政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受到地方财政状况的制约,对于一些财政拮据的地方政府而言,其对农业职业教育的投入是较少的,由此导致了经费投入的不稳定。因此,中国各级政府应当借助于WTO的绿箱政策,加大对农业职业教育的投入,确立专项财政经费支持渠道,确保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同时,在坚持政府主导的情况下,支持多种形式的筹资形式,引导社会力量、私人主体对农业职业教育经费进行多元投入。
4.3构建多层次的农业职业教育体系
上述4个发达国家为了提升农业职业教育的效果,采取多种教育培训模式,为受教育者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如美国农业教育、科研、推广“三位一体”的职教模式,可以为受教育者提供多样化的内容;德国的双元制更是如此,形成了系统化的教育培训网络;日本针对农民的不同需求,建立了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就中国实际情况看,应该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职教体系,整合农业高等院校、农业职业中专、农业电大、成人农业技术学校、农业职业培训中心等多种资源,开展农业职业学历教育、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多种形态的教育内容。最终要形成以高等农业院校为主体,农业职业中专、中等职业学校为骨干,能够全面覆盖各个乡镇的农业职业教育培训网络,为农民提供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4.4突出农业职业教育内容的实用性和职业性
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其农业职业教育的内容较为实用,既能够满足农业企业发展的要求,还能够满足个体教育者提升自身素质的要求,并形成了政府—市场互动的教育内容调整机制。可见,发达国家农业职业教育发展注重实用性和职业性的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中国在农业职业教育发展中,应该改革课程体系,加大实用性课程的比例,注重培养学习者的实践能力。在具体内容上,也应该改变当前以实用技术传递为主的方式,实现以提升农民综合素质为主导的内容体系。在教育对象上,不仅要针对在职农民,也需要注重培养潜在的农业接班人,并由农业生产者向农村相关从业人员扩展。在教育方式上,不仅需要注重学历教育,也需要注重非学历培训和单项技能培训,致力于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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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景妍 单位:衡水学院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