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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产教融合指的是校企深度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是现代职业教育的核心。当前,我国法律和政策对校企合作的规定并不完善,打造现代职业教育并没有专门负责统筹的部门,对那些积极参与办学的企业也缺乏激励措施,以至于机制落后的职业教育被社会普遍认为是“差生教育”。要实现职业教育的现代化,促进产教融合,离不开制度的创新:一是组织保障的创新;二是财政支持的创新;三是认证机制的创新。只有革新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职业教育落后的局面,为我国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
关键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
21世纪最重要的是人才。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就业人员中高技能人才占比仅5%左右,远低于国际制造业强国30%以上的水平,高技能人才存在很大缺口,而人才的差距亟需通过职业教育来弥补。总理曾说:“‘中国制造’的差距主要是职业人才的差距。”当前,我国在“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的战略大背景下需要大量的知识型、创新型的职业技术人才,以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正所谓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教育。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体现了我国对现代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目标是通过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尽快缩小我国与发达技术型国家之间的人才差距。各地政府也逐渐意识到,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提升城市经济质量和产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但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发展遇到了很多困难,改革进度不及预期,最大的难点还在于缺乏产教融合的创新机制。
一、产教融合是打造现代职业教育的关键
现代职业教育的核心是产教融合,指的是校企深度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职业院校与企业相互配合,学生不但要在职业院校里学到理论知识,而且能在具备真实工作环境的实训中积累实践经验,使学有所用,充分适应市场的需求。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在产教融合的机制上还处在探索阶段,不但称不上现代化,且尚未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与发达的技术型国家之间的差距极大。虽然我国已有部分职业院校和企业达成了合作,但距离产教融合的真正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可以通过加拿大1979年的六条评估标准对产教融合进行界定:一是工作位置是经学校开发或认定的适合学习的场所;二是学生从事的是实际工作而不仅仅是观察;三是学生在企业的工作是有薪工作;四是学生在工作中的进展是由学校督导的;五是工作中的表现是由企业管理和评价的;六是工作时间要占总时间的50%,最低不低于30%。上述的六条标准在实践中并不容易实现。[1]但产教融合是打造现代职业教育的关键。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产教融合的实现能为国家培养大批的高技能人才,为产业经济源源不断地注入发展的活力,推动国家的现代化,使国家的工业技术有机会实现“弯道超车”。对企业而言,技术人才的增加,能大大降低企业的再培训成本,人才的储备能使企业更具有竞争力。对职业院校的学生个体来说,推动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能使学生掌握实用的技术和技能,加快融入企业,为社会所认可,更好地实现人生价值。
二、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需要制度创新
产教融合的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以国情为基础,以国家力量来推动。在各国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经验中,成功的模式有很多,都体现了产教融合的特点,也反映了各个国家自身的经济特色和制度安排。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被誉为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在德国,企业是办学主体,企业的资金投入占到了职业院校办学总投入的70%以上,这是德国长期以来良好的技术传统决定的,而完善的行会系统在其中也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德国的职业教育中,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企业学徒,又是在校学生。他们每周在企业里实践四到五天,而每周在学校学习理论文化约为一到两天。德国企业很早就深刻意识到培养技术人才是企业长远利益的重要保证,这成就了德国精密技术在全世界的领先地位。而新加坡走的却是另外一条道路———以新加坡南洋理工学院为代表的“教学工厂”模式。在近展史上,新加坡从经济落后的小国跻身“发达国家”之列,不得不说是一个奇迹,而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在新加坡的人才供给中作出了卓著的贡献。在新加坡模式中,政府的制度保障和财政投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新加坡,职业院校在政府的支持下于校内建立起环境真实的“教学工厂”,将先进的工厂设备和真实的企业环境搬进学校,使学生充分得到职业训练。教学工厂通过接受订单的模式与社会上的企业展开合作,学校从企业得到订单后,教师会组织学生共同参与项目的研发与生产。教师既从事教学又承担项目管理工作,学生既学习理论又参与生产实践。在新加坡,“先培训,后就业,未经培训不得就业”已经成为了一种制度,也保证了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充分支持。反观我国,院校和企业密切合作、共同发展职业教育远未成为教育界和工商业界共同的责任和行动,更不用说全社会的共同行动。[2]当然,这也是我国的历史、国情、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那是否可以直接复制德国模式或者新加坡模式呢?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直接复制国外的模式也并不现实。首先,我们国家没有像德国一样深厚的技术传统和文化,企业自发投入技术教育的动力并不强,毕竟投资教育成本高、周期长,不能马上见到效益;其次,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大、产业多元,不可能做到像新加坡政府一样做到精准投入,紧跟市场需求。尽管我国高层对现代职业教育的期待是迫切的,但当前的法律和政策对职业教育的促进确实严重滞后。首先,我国还没有针对校企合作出台过专门的法律法规。我国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中对于校企合作的规定本身就较少,且多为原则性规定,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清晰,企业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罚则和执法主体都缺失;其次,《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对学生参与企业的实训和工作都缺乏厘定,一方面,学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在监督执法时也遭遇困境,企业对投入职业教育更是缺乏风险预期。相关法律颁布实施多年来,几乎没有看到有企业因未履行职业教育中的责任而受到处罚的报道,并不是相关纠纷没有发生,而实在是无法可依。因此,加强制度建设是重中之重,这种现象应该先通过地方层面的立法进行解决,鼓励地方先行先试,毕竟全面的立法需要审慎设计、积累经验。而在政策方面,我国历年来的有关职业教育的重要文件中,对校企合作多是一些原则性的意见和一般性的号召,如2014年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就没有对“如何发展”做出具体规定,相关意见都是原则性的,需要地方政府自己去进行制度的探索。事实上,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鲜明的跨界性,涉及产业与教育两大领域。在制度创新的初期,政府更应该主动为校企合作创造条件,突破这两大领域原有的政策。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困境在于大多数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职业教育没有负责统筹的专门单位;二是企业难以获得财政上的支持,无法预测投入职业教育的前景和回报;三是职业教育普遍被社会认为是“差生教育”,长期得不到认可。要解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痛点、难点,显然需要创新的制度方案。
三、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创新方案
1.组织保障创新
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善治的基础。根据治理理论,治理结构是安排组织以及组织外部各利益相关方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的一系列安排,这些安排能使各利害关系人在权利、义务和利益诉求上相互制衡,从而促进公平和效率的统一。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仅仅依靠教育部门的力量无法完成,必须依靠多部门、多主体的通力合作,构建政府、学校、企业、行会共同合作的外部治理结构。[3]因此,推进产教融合应从宏观、中观到微观建立起立体式的合作,打造全方位的协调和管理的平台,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首先,宏观层面。各地级市要成立职业教育局,制定职业教育的发展和财政规划,负责统筹资源的投入,解决当前教育局和劳动局对职业教育多头管控、互相扯皮的局面。其次,中观层面。各地应成立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充分捏合行业组织的力量。尽管我国大部分行业协会仍然处在“小、弱、散”的运作状态,但行业协会是最了解市场的发展和需求且又相对中立的主体,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信息服务的功能十分重要。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要承担起顾问职能,充分收集和分析各行业技术需求信息与发展动向,参与调整专业设置、制定人才培养标准。要以专业第三方的身份展开协调,减少校企、政企分歧,充分发动中小企业,指导校企对接。最后,微观层面。每个职业院校应组建专业教学理事会,吸收合作企业的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建立理事会制度。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当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时,单一主体难以准确决策,因此集体决策具有必要性。产教融合需要理事会制度,理事会由校企双方高层领导、学生代表、家长、教师代表、师傅代表、政府代表、行业代表等组成,各方代表对合作项目的实际操作事项,如培养方案的决定、项目的变更、项目的验收、项目的终结等进行决策。理事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学校或企业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议召开不定期会议,以应对突发情况和重要事项。今后,还应逐步尝试“混合所有制”“股份制”的办学方式,保证利益相关者在具体办学中的话语权,真正实现推动职业教育的市场化和现代化。
2.财政支持创新
现代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需要大量优质企业的参与,尤其是大型制造型企业和科技企业,如果这些企业都能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中,必将为我国培养出大批高技能人才。要实现这个目标,要通过立法和政策出台激励措施,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使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有力度的激励机制是必要。[4]以德国为例,即便企业本身对参与职业教育素有传统,但德国联邦政府依然通过直接补贴等方式给参与企业以经济支持。德国政府会对增加学习位置的企业提供补贴,且学徒的报酬越高,企业获得的补贴越高,最高可达每人6000欧元。中国职业教育的现代化尚在起步阶段,对于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并经过认定的符合标准的“教育型企业”,更加需要给予认可和支持。政府可以通过减税、减费、奖励等措施,补贴企业为学徒所发的工资、耗材支出、仪器设备购置费用、实训基地的成本支出等,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压力,同时对为职业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国家要为学生参与企业实训购买保险;在土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等等。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成立职业教育支持基金会,为全社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提供有利的条件。对于职业院校的财政支持,政府一定要建立基于绩效的公共资金投入体系。[5]世界银行在报告中指出,改善公共经费效果的有效途径是将使用经费的方式与提高质量和效益相关联。政府对学校的财政投入要跟学校的办学质量挂钩,因此人才的培养情况、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价等都应作为政府划拨经费的依据。对于绩效评价,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的专业性,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标准。
3.认证机制创新
当前,职业教育的学历学位证书与职业的资格技能证书是分离而并行的存在。[6]具有教育属性的学历学位证书,由教育部门颁发,与职业技术资格的认定没有关系;而具有职业属性的职业资格证书,则由人社部门颁发,与持证人接受过的职业教育脱轨。由于两者没有互动关系,毕业生在获得相应学历证书之时,可同时获取哪一级的职业资格,并无依据和规定,难免让社会产生职业教育无用的错觉。加之目前职业证书名目繁多,导致社会难以适从。正是由于职业教育的学历认证与职业资格的认证不能联动,才导致通过职业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很难获得社会、企业的认同,使我国职业教育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怪圈。政府对职业教育学历与职业资格评价进行等值认定是欧盟通行的惯例。以欧盟成员国为主体的46个欧洲国家建立了“欧洲职业资格框架”,这个体系共分为八个等级,分别与“欧洲高等教育资格框架”进行对应。[7]目前,“欧洲职业资格框架”已成为欧洲各国之间各类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比对、评估的重要依据。例如,欧盟某专业的职业本科学士学历等同于该专业的6级职业技术资格,该专业的职业专科毕业学历等同于5级的职业技术资格。实现学历资格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等值,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有利于整合我国的产业资源与教育资源,但也需要我国不断提升职业教育的水平,引进更专业的职业评价机制。当前,政府应持续为职业院校的学生提供有价值的职业发展指引,比如具有权威性的职业技能证书目录及报考指引,引导学生找到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也为企业选择人才提供标准;对于获得认可的高技能人才,政府应该在城市落户政策、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优惠。今后,政府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将职业资格评价机构引入到职业教育中,实现职业资格评价与学生课程评价的接轨,从根本上提高职业教育的实用性,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具体来说,职业教育课程评价中的笔试部分完全可以跟职业资格鉴定中的知识要求考试接轨,笔试可以交由职业资格评价机构出题并监考。而职业资格鉴定中的操作考核部分,政府可以加强投入,在学校中建立起相关的考试设施,确保教学的内容和质量能够达到资格鉴定要求。
参考文献:
[1]关晶.石伟平西方现代学徒制的特征及启示[J].职业技术教育,2011(31).
[2]张志强.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2(04).
[3]贺星岳等.现代高职的产教融合范式[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第1版).
[4]吴建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6(第1版).
[5]齐再前.基于博弈论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6(第1版).
[6]姜大源.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的理性追问[J].教育研究,2011(11).
[7]姜大源.中国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经验与规律[J].职业技术教育,2011(19).
作者:邓钧元 单位:深圳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