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元制职业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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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元制职业教育论文

一、“双元制”职业教育下的校企合作机制特点

(一)“双元制”中校企合作体系的结构

双元制职业教育还有第三个学习地点,就是跨企业的职业教育中心,这一机构是由行业协会建立,目的在于解决一些中小企业的人才需求,它很好的解决了企业职业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并实现了教育资源的补充和政府调控,联邦政府在这一环节则会给予充分的政策支持和部分资助。

(二)“双元制”下校企合作机制的特点

1.联邦、州联合建立完备的高职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1969年德国颁布了《联邦职业教育法》,之后的1981年又颁布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直到2005年4月生效的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都促使德国职业教育在法律体系方面得到最全面的国家保障。同时与双元制对应的法规还包括:“双元制”《职业教育条例》、“双元制”《职业教育框架计划》及《框架教学计划》等,而在州一级则有更多配套的法律法规,涵盖了企业行业、高职学校及相关管理层面。

2.行业、企业多方参与搭建有效高职教育管理体系

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企业职业教育的管理体系。这样使得联邦政府及各联邦州和行业协会都具备清晰的职责。这些机构是企业职业教育管理体系的主要成员,而企业职业教育的主管机构则是各类行业协会,包括为职业教育提供服务的合作伙伴和各类企业,其任务是细化职业教育和培训组织实施基础职业培训提供实施职业教育的场所,确定职业资格认证,制定和开发新的教育和培训课程。

3.校企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实现优质理实一体化

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中,企业与学校的关系具体表现为既相互结合,相互补充又各有分工各有侧重,在职业教育的时间上,二者实现无缝衔接,而在专业设置上,企业则与职业学校保持一致。在职业教育教学的标准性文件中,既明确了企业和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教学中的分工,又将二者的教育活动有机联系,从而保证整个职业教育体系良好的协调关系和运行效率。

二、我国现行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机制凸显的问题

从职业教育本质来看,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发展的一条必经之路,2010年3月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这是我国首次提出制定校企合作法规,并纳入国家教育体制重大改革试点范围。但就我国当前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的现状,校企合作并非就是一条没有任何阻碍的坦途。

(一)院校校企合作意识亟需加强

我国高等职业院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体制赋予了校方一定的办学自主权,但也存在很多行政束缚,导致办学自主权其实很有限。加之绝大多数职业院校的公立属性,其享受公共财政来源的相对无偿性则降低了职业院校对市场需求的敏感性和迫切性。事实上在校企合作的实践过程中,校企合作更多是缓解办学资源不足,解决学生实习和就业。尽管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政府给予的发展推动力给予了院校足够的外部动力,可是高职校企合作的发展始终是“被动”前行的,很多高职院校对校企合作的意识中更多是茫然和不知所措,这背后的原因应该引起我们深思。

(二)校企合作管理体制有待改进

校企合作需要宏观有序管理,而这种宏观有序就需要政府、行业、企业在管理体制中明确自己的位置和责任。1999年教育体制改革后,经过企校分离院校划转等一系列工作高等职业院校划归教育部门管理。劳动保障部门、政府业务部门、行业协会等与高职院校之间的沟通与联系逐步淡化。10年开始的国家骨干高职院校的申报工作中就凸显出一个问题:政府、举办者和行业除了出钱以外,其他如统筹规划、协调关系、提供标准、领导指导的作用虽然有但不多,数据统计加起来只占三者作用的23.4%,显然这距离我们对于良好的校企管理体制所能发挥的作用仍有较大的差距。

(三)行业企在体系中的定位不明确

校企合作前提是要能够实现双赢,这就需要确立企业行业的立足点。但是在政府部门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之后,随着企校分离职业院校的划转以及行政部门的整合,许多原本隶属或依托于行政部门的行业组织一方面缺少行政力量的支持,对市场及企业的影响能力也被弱化,另一方面对行业企业技术水平及技能人才需求变化趋势生疏,与职业院校之间的联系逐步减少。这就出现了行业在新的环境背景下因为自身定位的不明确而导致在当前高职校企合作中基本没有发挥足够管理或指导作用。

(四)相关政策制度法规仍需完善

完善的法律体系为职业教育实现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发展提供了约束与规范,我国在教育法的基础上相继颁布了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法令法规,在规范职业教育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任缺乏对校企合作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有清晰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得校企合作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缺乏法律层面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另一个缺失就是对职业教育地域性考虑不足,在国内浙江、宁波所制定的校企合作工作条例是国内最早的地方性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和价值,但从其内容看受上位法缺失的影响,以致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制定难有较大的突破。

三、双元制对我国高职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建立的借鉴意义

德国职业教育的成果与经验是在其自身的历史文化和经济等诸多背景下取得的,对于中国的职业教育来说,并不能简单照搬模仿,但是其成功的经验,对于我国职业教育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培养企业所急需的高端技能人才仍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完善法律法规,实现校企合作有法可依

需要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一步校企合作各方责任,第一是明确企业的职业教育责任,如接受顶岗实习的责任以及顶岗实习过程中企业/学生/家长学校的三方责任,利用责任的明晰来推动校企合作的良性开展;第二是职业院校的主管部门的责任,在保证办学的公益性的同时保障经费的落实到位;第三是共建教学团队的责任,向职业院校选派兼职教师,接受职业院校教师的实践活动等。在明确企业职业教育责任的同时应立法明确企业在经济政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而企业也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提升性的职业教育。

(二)充分发挥行业作用促进校企合作健康发展

根据现有条件,我国行业组织可作为校企合作的桥梁和纽带发挥如下作用:一是推荐作用,即向职业院校推荐愿意承担职业教育的相关企业;二是和预测作用,针对本行业技术工艺发展趋势,及时各类技能人才的供求信息;三是调查和研究作用,行业要经常性地开展调研活动,有针对性、准确性的提出本行业企业对技能人才的能力要求;最后一点是与高职院校合作,积极参与职教教学标准、实践实习标准及指导教师能力标准的制定。

(三)建立实践基地推动校企合作的高效运行

根据我国国情和行业经济发展的现状,由政府主导,行业参与,选择一批经济实力,企业文化条件好的企业建立企业实践教学基地。这些基地不能仅仅作为高职院校解决实习和就业的接收站,而是要发挥其在专业人才培养领域担负极其重要的引导和指导作用。在政府支持下在企业里由企业与学校联合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实践教学标准,重点要加强学生在企业实践的计划性和目的性。使职业学校的教学和企业的实践教学相互协调,共同构成职业教育的教学系统,企业教学基地也要发挥引领示范性,旨在推动更多的企业开展职业教育。

作者:韦应珠 罗少芳 曹锐 单位:江西财经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