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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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路径

摘要:产教融合企业深度参与到产教融合以及校企合作中,具有规范的行为、显著的成效,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可起到显著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作用,增强职业院校和高等院校的吸引力与竞争力,可高效助推院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基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应培育路径,如激活企业内生动力、细化培育标准、健全相关制度等,以期借助产教融合型企业将包括人才、技术、管理等在内的教育和产业体系资源要素高效集聚且深度融合,实现教育及产业体系在各资源要素方面的优势互补,为职业教育打造发展新引擎。

关键词:职业院校;产教融合企业培育路径

当前,国家提出在五年左右建设并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超过一万家,并同时提出配套制度以及相应政策体系的构想。 这既是产教融合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强有力的制度基础,又为新时期产教融合企业指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 现阶段在相关政策文件的支撑下,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实践已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并业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成为阻碍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 通过问题的解决,可以切实提升职业教育与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适应力,并让职业教育成为社会发展以及深度改革的强大助力。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内涵

所谓产教融合型企业,即经权威部门认定的多元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学校、企业、行业等) 参与,借助独资、合作等不同方式依法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的优质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在社会责任履行过程中发挥着高效、示范、引领的积极作用。为促进产业变革、职业教育以及我国经济的协同发展,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双元育人目标的积极性成功调动起来,在产教融合改革由破冰期向深水区过渡的全新阶段出现了产教融合型企业。 在我国试点城市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有着明确的价值定位:这一经济主体应坚持两个逻辑(市场逻辑、社会逻辑)相统一;在包括协同创新以及产教学研用等在内的综合活动中起到引领作用;充分发挥退出警示并增强示范的积极作用。 社会各界需通过办学模式创新,从软件、硬件等方面增加办学投资以及教学产品的协同创新等多种路径协同参与、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1]。各级政府需要把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和培育作为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抓手[2],并借助丰富校企合作参与形式、创新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培育手段,扩大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参与规模,构建有利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等途径切实提升校企合作质量,从而让产教融合过程中企业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本质产教融合型企业

在本质上是把教育、生产以及培训等三者融合,具有教育教学与生产双重功能[3]。 也就是说,产教融合型企业在从事生产活动的同时,还兼具人才培养和培训的职能,二者相得益彰,可以实现企业与学校或者员工与学员的共同成长。 因此,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而言,产教融合型企业显然有利于将产业创新与人才培养这两块当前的短板补齐。产教融合型企业为了实现教育功能,企业需要把资源充分利用于校企合作之中,其产教融合育人优势才能充分彰显出来,校企合作才能真正达到其目的。 产教融合型企业从包括资本、知识、设施等在内的多方面给予职业教育支持,并融入职业教育的育人全过程,积极参与开发教学标准及课程教材,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广泛接纳职业院校师生实习实训,以此达到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

三、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缺乏强大的内生动力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其中独立性、营利性是企业的基本特征,在日益残酷的市场竞争中,为谋求发展,企业必须将追求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作为重要的经营目标。 现阶段,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难以深入开展,产生“校热企不热” 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产教融合中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难以从中获得利益,因此企业缺乏强大的内生动力[4]。第一,实习实训极易扰乱企业既定生产节奏。 在职业院校师生进入企业实习实训时,无论从场地、设备还是原材料等方面,企业都需要大量投入,但由于实习实训中只能算学徒的学生作为劳动者还不够成熟,其生产力效益低下,在扰乱企业既定生产节奏的同时很容易拉低企业效益。 同时,接收职业院校师生进入企业实习实训还会增加企业的日常管理负担、加大企业的安全管理压力等。 企业付出较多投资却难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回报,在参与产教融合过程中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然被扼杀。第二,激励政策难以落实。 针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政府采取的“金融 + 财政 + 土地 + 信用”配套激励措施还是较为完善的,但该政策的落实有一定难度。 由于针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难以确定其边界,包括用地支持、金融支持等在内的激励政策难以真正落地,企业无法获得实际利益,他们的参与热情自然难以被成功激发。第三,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滞后性抑制了企业的内驱力。 在人才培养等方面“重理轻实”是现阶段职业院校的通病,影响了技术技能型人才的综合素质的提高。 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滞后性成为阻碍产教融合进程的关键因素。 同时,部分企业欠缺社会责任意识,认为人才培养主要由学校负责,这是制约产教融合进程的主要因素。

(二)区域差异导致培育标准难统一

在我国辽阔的疆域之内,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存在一定差异,在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发展速度较快,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产业发展速度则相对缓慢。同时,不同区域资源禀赋存在较大差异,这是导致地区产业异质性明显,进而导致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标准难统一的重要因素。 不同地区可依据“三个产业”各类资源的丰富程度将其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拥有丰富资源的地区。 这类地区依托自身资源优势,主要培育“一产”为主的产业,农产品加工销售以及种植养殖农业企业是这类地区企业的代表,产教融合需求集中表现为种养殖技术及此类专业人才。 拥有丰富制造业资源的地区属于第二类。 “二产”是这类地区的主要产业,其主要在“一地一品”等基础上构建产业集群,加工制造企业是第二类地区的代表性企业,产教融合需求集中表现为拥有娴熟技术的产业工人以及传承技艺的工匠。 第三类是拥有丰富自然人文景观资源的地区,这类地区主要发展以“三产”为主的产业,将农业的功能进行进一步拓展,区域旅游以及电商企业是第三类地区企业的代表,产教融合需求集中表现为旅游规划运营以及电商服务人才。显然,由于区域差异较大,不同地区企业的类型及产教融合需求自然存在较大差异,培育标准无法实现统一[5]。 虽然现阶段已有明确的国家培育标准,但分类培育尚缺乏细则,自然难以实现精准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培育难度自然会加大。

(三)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首先,当前在依托产教融合型企业助推职业院校改革发展过程中,职业院校缺乏明确的利益实现机制。 这主要是因为在 2019 年颁发的《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 ( 试行)》中对企业应采取哪些具体举措助推职业院校发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其次,教师发展面临巨大挑战。 产教融合离不开既储备丰富理论知识又及时了解行业新知,同时拥有扎实技术技能的“双师型” 教师,这无疑会导致职业院校教师工作量加大、职业压力增加。 然而,对于“双师型” 教师,职业院校尚缺乏相应的较为完善的评价体系以及激励机制,无法将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双师型” 素质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最后,职业院校学生发展难以获得满足。 受场地、实践岗位限制,产教融合型企业无法做到同时兼顾且满足合作院校中全体学生的发展需要。

(四)产教融合宏观政策难以落实

现阶段,在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方面,政府业已出台一系列宏观政策,例如 2019 年 2 月、3 月、10 月先后颁布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等。 但是,此类宏观政策存在落实难的弊端[6],在职业院校及企业具体执行过程中权责界定并不明确,同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 例如,针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尚未出台具体的认证标准以及科学的评价办法。总之,上述问题是影响包括教育链、产业链、人才链等关键链建设的重要因素,一旦这些关键链之中某个无法实现,势必会成为影响协同发展的主要阻碍因素。

四、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路径探索

(一)落实激励政策激活企业内生动力

针对不同地区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政府部门需在积极应用“金融 + 财政 + 土地 + 信用”这一配套激励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激励政策,使得针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各种福利待遇真正落实到位。 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过程中,政府提供的支持必须“软硬兼施”(既提供让利优惠之类的软支持,同时,提供土地等方面的硬支持);可量化、不可量化的支持兼备。 逐利是企业的本质,若想提升产教融合型企业自主发展主动性,增强其社会责任感,政府必须通过包括结构性减税以及金融支持等在内的优惠措施,尽可能降低产教融合推进中企业的损耗。 厂房、土地以及设备仪器等硬件设施是企业必备的生产要素,政府应在企业用地以及实训基地建设方面为企业提供“硬” 支持,为企业的扩建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在参与产教融合建设过程中企业的动力才能被激发出来。同时,政府部门需对包括财政、税收以及用地等在内的优惠政策进行逐步细化,从而降低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的利益损耗,激活企业推进产教融合的内生动力,进而稳步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 政府不仅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完善激励政策、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上,还需借助对各类优惠指标进行细化、对利益分配制度进行明确等分级分类进行的政策指导,确保激励政策的真正落实,让企业可以真正享受到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利好,企业的内生动力才能被成功激活。

(二)细化培育标准,做到分类精准培育

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标准制定方面,不同省市必须以国家统一的培育标准为基础,对培育标准进行细化,做到分类精准培育。 对培育标准进行细化需要对不同地区企业进行明确分类:针对那些以传统农业为主的第一类企业,需将建设实习实训基地以及承担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任务作为主要的培育标准,将人才培养能力作为对该类型企业的考察重点。 针对那些以加工制造为主的第二类企业,需将技术培训服务以及技术研发合作作为主要的培育标准,将技术研发能力作为对该类型企业的考察重点。 针对那些以服务类为主的第三类企业,需将合作办学以及专业课程建设作为主要的培育标准,将合作办学能力作为对该类型企业的考察重点。

(三)多措并举促进职业院校主体作用的全面发挥

第一,为实现与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深度融合,职业院校要从包括办学理念、人才培养等在内的各方面实施全方位变革。 第二,职业院校必须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职业院校需要从逐步健全激励措施、实施科学评价制度以及提升教师薪资待遇、畅通教师晋升通道等各方面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 同时,职业院校还需遵循“引进来”“走出去” 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将各类技术技能人才“引进来”,另一方面鼓励本院校教师“走出去” 到产教融合型企业进行实践锻炼。 第三,职业院校必须通过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各类机制,对校企双方各自的权责、义务进行明确,构建校企合作“命运共同体”,切实提升职业院校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契合度。

(四)建立健全各类制度,促进政府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

建立健全激励措施。 首先,针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物质激励。 第一,针对产教融合落实良好的企业,各类专项经费投入需进一步加大。 政府需从进一步加大各类专项经费投入、以参加实习实训及岗位实践的职业院校师生人数为依据给予企业相应补贴等方面,加强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物质激励。 第二,税收优惠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针对不同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国家需为其“量身打造”符合企业实际、可助力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特色税收减免政策,将产教融合型企业助推产教融合、参与职业教育的主动性充分激发出来。 第三,狠抓落实,确保激励政策落地。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共同对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并及时公开政策落实情况,接受来自社会各方的有效监督。 其次,针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精神激励。 政府部门需要拓宽宣传渠道,依托公开表彰以及媒体宣传等在内的多种形式表扬那些工作扎实、贡献大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肯定他们对社会作出的贡献,提升他们在社会大众当中的威望,为他们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产教融合型企业获得更多的社会效益。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约束机制。 第一,从法律层面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责任及应尽义务进行明确,并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 第二,构建起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通过定期巡查,及时发现产教融合型企业存在的问题并责令其及时整改。 第三,完善问责制,将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进程进行细化,每个任务都责任到人,某环节出现问题都必须予以追究。

作者:潘华清 单位:上饶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