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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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路径

摘要:“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是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企业与学校、实践与理论、学徒与学生等相对要素均可视为这种职业教育模式中的“双元”,师资配置机制是其持久散发制度魅力的关键因素,法律规范制度的完善是其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双元制”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参照,以“双元制”审视我国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建设“双元制”模式下高素质职业教育师资队伍,需要塑造全社会“崇尚技能”良好风气、建立规范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完善继续教育等配套政策、以“双元制”为基准修订《职业教育法》。

关键词: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职业教育教师

“双元制”(DualeSystem)是德国职业教育模式的代名词,被视为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促使德国职业教育模式成为世界瞩目和效仿的标志。2019年1月24日,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借鉴‘双元制’等模式……强化学生实习实训。”新时代职业教育的现代化对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对制约“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发展的师资队伍建设问题予以高度的重视。

一、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解读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核心在于学生在正式踏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在不同教育阶段均有机会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在企业以学徒身份接受实践训练,在学校以学生身份接受理论学习,企业与学校、实践与理论、学徒与学生等相对要素均可视为这种职业教育模式中的“双元”。

(一)“双元制”开始的阶段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开始于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后学业的第一次分流。学校设置方式既保证了所有学生小学学业结束后都能进入初等义务教育阶段继续接受教育,同时也满足了学生兴趣发展和身心发展实际需要,更为实践能力较强的高素质技术工人培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初中阶段结束后,毕业生还要进行第二次分流。德国高中设置有普通类高中和职业类高中。职业类高中基本以专门性的职业学校为主,即“双元制”体制中的学校一元。无论接受何种初等中学教育,毕业后均可按照个人意愿选择进入不同高中学习。从实际情况来看,接受“双元制”职业培训的学生主要来自主体中学和实科中学。德国学生在高中学业完成后,可以自主申请进入不同类型的高等院校学习。如果是选择就业,德国教育体制也能满足直接就业学生后续的深造需求,即设置有专科学校,满足继续教育需要。

(二)“双元制”进行的地点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中的“双元”,最直接的表征就是培训、教育的主体分别为企业和学校,这是一种“双线并行”、“双管齐下”共同培养人才的体制。企业工厂、生产车间和学校课堂教室、校内实训场所分别构成了不同内容训练、学习的空间。在德国,大多数企业都设有专门的培训基地,拥有专门的培训人员,即使是没有足够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也会采取各种办法参与职业教育。因为对于企业来说,参与职业教育、培训学徒是德国职业教育法制框架下的义务,也是企业应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更重要的也是在为企业发展培养、储备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对于学徒来说,是以准员工的身份在企业接受培训,能够直接接触先进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在结束培训后能够立即从事相关的专门技术操作。企业和职业学校作为培训、教育地点,分别受到不同的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按照德国法律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在国家公法即联邦法律《职业教育法》调整下进行,但企业培训学徒实施过程,还制定有专门的《职业培训章程》,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章程中培训要求、计划、期限等详细的具体培训规范进行。

(三)“双元制”采取的方式

“双元制”不单纯表征为基于培训教育空间不同的企业和学校二元,更深层次的含义在于企业和学校各自承担的培训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德国制定有按照职业岗位群划分的培训职业目录。比如机电类职业培训,下分铸造专业、机床操作技术专业、锻造和焊接专业、电工类专业等众多类别,每类之下又细分为若干具体工种,比如机床操作技术专业下分车工、刨工、钻工、研磨工等等。对于企业来说,培训的主要是具体的专业实践操作技能;对于职业学校来说,一般先进行整个职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育,随着年级增高逐渐聚焦具体专业,直至其获得相应专业资格。企业培训侧重的是技能和实践能力,职业学校教育侧重的是理论知识。在企业培训期间,以师傅带学徒的实践训练方式为主,师傅传授学徒的主要是操作技能和职业经验,目的是让学徒直接感知和熟练操作生产工具,便于正式走上工作岗位时能够立即投入工作,避免二次培训。在职业学校,以专业课程学习为主,受训者是以学生身份接受传统的学科知识教育,这既包括与职业相关的理论知识,也包括作为一名学生应该接受教育的普通文化课知识。

(四)“双元制”实施的保障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长久运行,得益于德国的教育体制保障和法律保障。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自产生开始就带有明显的自觉性特征,尤其是相关法律规范的不断制定实施,促使其发展快速化、制度化。早在中世纪同业工会时期,师傅培养就已经形成了规范的标准化体系。自1938年起,德国开始正式施行普通义务职业教育制度。二战后,德国出台《对历史和现今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学校教育的鉴定》,正式使用“双元制”称谓,为后续职业教育模式的发展奠定了制度性基础。1969年,德国又出台《职业教育法》,对“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上升为国家职业教育制度高度,以法律保障其制度化发展。此后的《青少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促进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为“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师资配置机制

(一)教师分类配置

企业中的培训师并不是企业中的任一员工均可担任。在德国,要成为企业培训师,也需要一系列的资格和条件。德国联邦政府颁布有《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条例》,这是称为企业培训师和企业培训师进行专业培训教学的基本依据,确保了企业培训师的正规化、专业化和标准化。按照该条例,要成为企业培训师,其自身需具有某一类别的职业资格证书、接受过相关专业职业培训且获得了专业培训师证书、至少有三年以上专业实践经验。职业学校中的教师则分为三大类别:专业课理论教师、文化课教师和专业实训课教师。相对于企业中以实践为己任的培训师来说,职业学校中的这些教师统称为理论教师。理论教师的配置遵循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基本要求,实行学术性、职业性和师范性相统一原则。

(二)教师资格要求

要成为德国职业教育教师,需满足两个资格条件,包括报考资格、任职资格。德国对职业教育教师的来源设定了较高的准入条件,之一是报考人员已经获得文理学校毕业证书,之二是报考人员已经在企业至少有过一年以上的实习经历。在任职资格方面,德国的规定更为严苛。要获得最后的职业教育教师任职资格,在校进行至少九个学期学业学习之后,需接受两次考试。第一次对其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鉴定。第二次是在进入预备教师期两年后,对其实践经验和能力进行验证性考试。这两次考试均为国家级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

(三)教师培养模式

德国职业教育教师有“物理型”和“化学型”两种培养模式。“物理型”教师培养模式指的是在进行专业教育的同时进行师范教育,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教育,叠加于教师培养过程中。“化学型”教师培养模式指的是将师范教育融入于专业教育之中,二者虽然教育性质不同,但在教师培养过程中二者高度融为一体。相对于“化学型”这种专业与师范相融合的培养模式,“物理型”教师培养模式也被称为叠加型教师培养模式。叠加型教师培养模式是德国当前较为广泛采用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模式。

三、“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下我国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四维路径

(一)营造一种氛围:形成全社会“崇尚技能”良好风气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远远超脱于技术层面,之所以持久散发着制度魅力,源于其已经内化为德国的国家文化,彰显着国家对技能的尊重、对人才培养规律的尊重。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塑造职业技能的崇高地位,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崇尚技能”的良好风气。崇尚技能,本质是对人的崇尚与尊重。一要重视技能培养在各类型各阶段教育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二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个人学习兴趣,创造条件满足个性发展;三要树立以技能为荣导向,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类竞赛活动,激发职业技能创新活力。职业教育教师是营造崇尚技能良好社会风气的推动者,培育学生高尚的技能观、塑造学生美好心灵同样是其重要职责。

(二)确立一种标准:形成规范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从2019年起,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2020年起基本不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这在职业教育教师准入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可以从源头上保证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准入质量。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上的职业教育包括职业高中、职业培训、高等职业院校在内各级各类教育形式。《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主要对“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专业课教师资格进行了具体的准入限制,对保障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必将起到促进作用,但对其他形式的职业教育形式来说,也需要相应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准入标准。应该将从事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工作的人员进行整体统筹考虑,形成通用于各级各类职业教育教师的资格准入制度规范。

(三)建立一套保障:完善入职、晋升、流动、继续教育等配套政策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建立100个‘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方案》充分考虑了高等职业院校现有师资实际情况,对实践素养欠缺的教师有意识地进行素质提升培训,这将从整体上补齐当前职业教育师资队伍质量参差不齐的短板。对于高等职业教育院校教师而言,除了能够入职参加工作之外,还面临着职称晋升、待遇保障、聘任流转等诸多现实需求。建设高水平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需要充分正视和考虑职业教育教师道德这种现实需求。当前,在教师职业发展政策方面,国家颁布了众多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大大保障了教师发展需要,但职业教育教师尽管属于教师范畴,应该接受相应制度调整,但职业教育教师也有其特殊之处,比如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等方面,均应从其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以配套政策保障职业教育教师职业发展。

(四)修订一部法律:以“双元制”为基准修订《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该法对职业学校设置、职业培训种类、企业培训要求、政府管理体制等均做了基本性规定。实施二十几年来,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也不能否认的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出现了新的发展需求,形成新的社会发展形势,在倡导“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当下,需要对该法进行与时俱进地修订完善,以更好地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现有《职业教育法》在职业教育教师方面,仅在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中作出规定:设立职业学校需要“有合格的教师”,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这是职业教育机构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远远不能满足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全部需要。尤其在“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下,需要与“双元制”相适应的《职业教育法》,这对高素质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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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术永 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