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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试图遵循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原则,通过价值存在的最初形式,即自由意志的追问,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演绎逻辑,分析价值在不同环节的不同形式,即价值的形成机制、个体的价值活动、类的价值规则与类的自由意志,在逻辑的推进中赋予价值具体的规定性,完成个体与类的价值的统一,最终完成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的建构。
关键词:辩证法;个体的价值活动;类的价值规则;社会结构;类的自由意志
价值哲学的研究起始于其存在论的探讨。无论是观念说还是实体说,均有着难以克服的矛盾,从而造成研究的分裂,而对价值哲学而言,这些分裂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其形式与内容的分立,价值哲学的抽象形式难以和价值领域的具体内容有效衔接,故而造成价值中应然与实然的对立,应然的建构缺乏实证的研究,实证的研究缺乏应然的建构。对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而言,首先要解决价值哲学面对的存在论困境,解决的原则应是辩证法,即价值的内容不应是外在地独断地赋予,而是自身形式的外化。本文试图通过对价值存在的初步梳理与探讨,来解决上面提到的问题。
一、价值研究的起点
作为一个哲学概念,价值是一个整体,难以用知性范畴来准确描述,只有作为一个过程才可把握,但是,研究需要找到一个起点,这个起点是价值作为整体得以演绎的起点,此起点是其整体的潜在的形式,且是直接的。那么对于价值而言,它的起点就是自由意志,即实践理性。孤立地看,价值是主体自我创造而来的,是自由意志的产物,但是这仍不够,它不仅是产物,而且与之等同。这是因为创造价值的主体乃是自由意志的载体[1]。也就是说,分析自由意志即是分析价值,而不是通过分析自由意志来对价值加以外在的规定。自由意志是超越主客对立的,是潜在的主客统一,其自身是创造对象的。这是与理论理性不同的。所以,对价值而言,沿用主客对立的范式体系是不适宜的。价值是主体的自我决断,是与客体、事实不相统一的。“价值-自由意志”内部并不是无差别的统一,而是主体与客体的对立在实践理性的阶段转化为新的形式,也就是自由意志的两个环节。唯有此,价值才是具有规定的,是这两个环节相互运动的产物。价值形式的发展与价值规定性的赋予是统一的,是价值从抽象到具体的发展过程。“价值-自由意志”转化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抽象的主体在具体化中产生的分化。也就是说,自由意志是主体的,那么这个主体是单数还是复数,即个体还是类。于是,在“价值-自由意志”中产生了第一组对立,即个体与类的对立。对自由意志而言,类的自由意志才是现实的,而个体的自由意志只是偶然的存在,但是,类的现实在这里只是潜在的现实,是不能作为起点的,只能作为价值的内在目的而存在,是价值概念演绎体系的终点。类是以个体为中介而存在的,是间接的。只有直接的规定才能作为体系的起点,而作为体系的内在目的的类的自由意志是在体系的发展过程中得以展现,是被生成的,而不是在初始被规定。初始即被规定只会是独断论的产物。进一步而言,作为价值的起点,个体的自由意志的具体形式就是个体的特殊存在状态,也就是个体的特殊性存在。这种特殊性存在是每个人先天形成的,是最为纯粹的直接性,也是“价值-自由意志”的第一个形式。
二、价值的形成机制
个体的特殊性存在是纯粹的存在,也是存在的无。所以,个体的特殊性存在就是空虚的存在。这种空虚反映到现实就是偶然性的存在,也就是个体的无常。于是,个体的特殊性存在仍然是抽象的,依然不能赋予某种规定性。规定性应是在“价值-自由意志”自身演绎中得来的。于是,个体的特殊性进一步具体化时,个体又会陷入新的对立。这一对立将赋予价值自身的生成机制。在前一阶段,个体只是被从类中孤立地确立出来作为价值的第一个形式,类作为内在目的被遮蔽了。实际上,类与个体是互为中介的,个体是类中的个体,个体在这个意义上说也是被类塑造的。当个体的特殊性存在具体化时,个体会成为类中的个体,而类中的个体会分裂为个体的偶然形式和必然形式之间的对立。特殊存在的偶然形式是指个体的自我同一,是特殊性存在的抽象形式,是难以持续存在的,是无常的。特殊存在的必然形式是个体在类中的存在,是个体中社会化的存在,是其寄冀望的不朽、永恒的存在,是其个体具有必然、自由潜能的由来,但却是没有内容的。个体的特殊性存在中的对立是个体的、类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对立在第二阶段的形式转化,但又有极大的不同。在第一阶段,类的自由意志是外在于个体的自由意志,而在第二阶段,个体的必然形式是类中的个体自身矛盾演绎的结果,是个体的特殊性存在中的一个环节。“价值-自由意志”的规定性是在个体的偶然形式不断试图与必然形式相统一的过程中产生的,也就是抽象的特殊性个体不断试图社会化,不断试图将其特殊性外在化、具体化的产物,或者说,价值是在特殊的自我人格社会化。这就说明“价值-自由意志”是具有内在目的的,它是个体的特殊性与社会的统一,是个体获得永恒、自由的产物,其目的不是虚无的死亡。
三、价值活动与价值规则
价值的生成机制仅仅是将规定性赋予了“价值-自由意志”,即它是有内在目的的,但是,价值规定性的具体内容仍然是抽象的。价值的规定性必须是个体的特殊性存在的外化活动中形成的,并不能抽象地去谈自我人格的社会化,独断地加以规定[2]。这种外化活动是个体的价值活动,它是通过一系列偶然的、不成体系的言行等活动试图从社会获得满足、效用以加强自我的认同与建构。从表面看,它是多元的、断裂的,但是它实质上又是统一于自我人格的社会化之中。个体的价值活动仍然是没有内容的,必须是有对象的活动,而这一对象又需与价值活动是同质的,即不能是抽象的外在、社会、类,而应是类的价值规则。这里,类的价值规则并不是类的自由意志,它是直接的存在,是未经批判的,也是不自由的。更重要的是,类的价值规则并不是死的条文,而是类中的大多数个体履行价值规则的价值行动。具体而言,个体的价值活动的对象是类中大多数个体的价值活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价值规则并不是限于个体所处时空中的价值规则,而是超越于所处时空的,也就是说,价值活动的对象是跨越古今中外的价值规则。个体在外化活动之前是没有内容的,只有在对象化活动中才能获取内容。故此,个体的价值活动只有两项,即对价值规则的效仿与叛逆。效仿是社会化,叛逆是反社会的社会化。二者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相互交融的。以价值活动对价值规则的效仿为例,这并不是单纯的效仿,而是对价值规则的再度诠释。这是因为价值活动始终是特殊的个体的活动,始终要不断地体现出自身的特殊性,只是这种特殊性是以必然、永恒为旨归,以价值规则为中介。无论是对价值规则的效仿还是叛逆,均是统一于自我的认同与建构之中,个体就是通过一系列的价值活动来使自我的存在获得意义[3]。这反映着个体与社会间相互作用的关系。同时,价值活动与价值规则之间也是互为中介的,是“价值-自由意志”的两个环节。一方面,价值活动通过价值规则获得内容;另一方面,价值规则通过价值活动的偏离被演绎、生成,对于特殊的个体而言,价值规则是先于其存在的。
四、社会结构与类的自由意志
“价值-自由意志”在“价值活动-价值规则”这一环节中仍不是具体的,因为虽然价值活动与特殊个体即自我间作用的机制已然明了,但是价值活动与价值规则相互作用的机制仍然是极为抽象的,似乎价值活动是任意地作用于价值规则,而价值规则对价值个体也是无足轻重的。这一问题需要个体的价值活动进一步具体化才能予以解决。在前面的环节中,尽管个体是类中的个体,但个体自身仍然是抽象的,个体之间是没有差别的,但是,具体的个体是有差别的个体,价值活动也是有差别的价值活动。这些差别的个体会形成对立与斗争,最终,有差别的个体间形成一定的社会结构与权力秩序,即不同社会集团间的等级秩序。有差别的价值活动也会形成特定社会集团的价值规则。就是说,具体的价值规则是一定社会结构下特定社会集团的价值规则。于是,类中的个体与类在具体层面达到了统一。特殊的个体是社会结构中的个体,个体自我的认同、建构也是对自身社会地位的确认与超越,个体的价值活动就是这种确认与超越的外化活动,而效仿与叛逆则是对自身社会地位与社会结构的满足与不满。也就是说,个体价值的内在目的不再是抽象的自我建构与批判,而是对具体社会地位的确认与批判。同时,优势的社会集团的价值规则是此集团对其社会地位的自我认同与建构,也就是对现有社会结构的强化与推广。反过来说,具体的价值规则是以一定的社会结构和特定的社会集团为前提,而新的价值规则的诞生就是以对原有社会结构的批判与解构为起始的。
五、结语
由此,个体的价值活动与类的价值规则相互作用的机制统一于社会结构之中。个体偶然的价值活动最终会上升为对社会结构批判的必然运动,价值规则的运动以社会结构的建构与解构为基础,具有了必然性。最终,“价值-自由意志”就在社会结构的批判运动中得以确立,这就是类的自由意志,即人类的自由解放运动,而社会结构的维系是以现实、科学为前提的,在个体的自由意志中事实与价值的分裂在类的自由意志中得到了统一。在价值概念的逻辑演绎推进中,贯彻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原则,使概念在个体与类这两个环节的对立统一中不断获得新的形式表现,在形式的辩证发展中一步步获得规定性,从抽象到具体,反对外在目的的独断论,从而完成从潜在的自由到现实的自由,即类的自由的飞跃。这一飞跃并不存在于抽象的思想中,而是存在于现实的社会结构中,存在于人类解放的运动中。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0.
[2]黑格尔.逻辑学(上)[M].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46.
[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韩水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29.
作者:冯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