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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理目标:维护政权稳定———维护整体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牢牢抓住“改革、发展和稳定”这三个核心任务不放,从而实现中华民族快速稳定发展。但在目前新的国内和国际形势下,随着恐怖主义、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风险等世界性安全问题凸显,使得我们不得不将另外一项重要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安全。这一任务的增加,就给国家安全目标的转变提出了新要求:由维护政权稳定转向维护社会整体安全。在维护政权稳定目标指引下,国家政权稳定是国家安全治理的核心任务,这也就意味着为了维护政权稳定可能牺牲其他方面安全治理。新国家安全观提出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11个方面的国家安全治理内容,如果说以维护政权稳定对应“政治安全”,那么这么多年来,我们在其他几个各方面都不同程度存在偏废现象。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提出使我们认识到,不管在理论还是在实践层面,现有仅仅重视政治安全和政权稳定的做法存在明显不足。比如当因环境污染出现云南宜良兴隆村、江苏省盐城阜宁县洋桥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广丰村、广东省翁源县上坝村和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广门桥村等癌症病人和癌症种类多现的“癌症村”时,如果因此导致民众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那么在维稳目标指引下,安全治理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对上访和群体事件进行治理,而很少会关注环境安全治理;由于维稳目标并没有将社会安全作为重点,导致社会安全治理方面措施不健全,当出现类似“7•15”新疆暴力恐怖事件和“3•1”昆明火车站恐怖暴力事件时,我们缺乏预防和遏制暴力事件的有效手段,从而导致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大量人员和社会财富损失的出现。很显然,针对当前严峻的安全形势,现有的安全治理目标已经无法满足需要,国家安全实践给安全治理目标的转换提出了新的要求。无法想像整天生活在死亡和恐怖威胁之下的政府和民众可以正常地进行社会生活和经济生产活动,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整个社会全方位安全作为基本保障。因此随着国家安全治理逻辑的转换,国家安全治理目标由维护政权稳定向维护社会整体安全转变势在必行。国家安全治理目标转变体现在两个层面:一个是安全治理范围的延展,将安全治理目标对象由“影响稳定因素”扩展到领土范围内所有可能制造和分配风险的人员、机构和物体。另一个是受益群体的扩展,将安全治理的受益群体由原来的政权机构扩展为全体社会成员和领土附着物。因此这一目标转换进程可以被看作是我国社会治理方面的巨大进步。
2.治理取向:防止社会暴乱———维护社会安全。
“防止社会暴乱”强调维持平稳政治秩序,会将正当维权与人数聚集的大规模群体性活动都视为对社会与政治稳定的挑战;这种刚性维稳或者压力维稳取向,通过“压力体制”将维稳任务在政府间层层下压,导致政府对民众权利损害之后的二次损害的出现。同时,这不但使得政府政绩考核功能异化,也因为安全治理成本巨大造成大量公共资源和公共财政浪费。最为严重的是,这一安全治理取向导致政府对民众正常利益诉求的无视甚至打压,容易激发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政府和民众之间矛盾,酝酿更大政治风险,从而陷入一种恶性循环无法自拔。因此,这种安全治理取向被看作不经济、不安全且不可持续,其向维护社会安全取向的转变势在必行。“维护社会安全”的治理取向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首先,这一治理取向对民众正常维权行为进行重新定性,面对社会组织活动,关注其动机和行为,只要不危害公共安全或挑战政权稳定,就不必视其为威胁。其次,将安全保护的对象由政府机构和政党机构扩展到全社会范围,从而反过来对政府侵害民众的行为开始加以重视,国家安全治理向“社会本位”回归。再次,这一转变也使得原来政府与民众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为共同面临的安全问题而淡化,社会全面风险的产生将所有社会成员凝聚成一个整体。可以看出,各类社会群体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处于不断调整之中,社会成员和社会机构的重要性慢慢凸显出来,而且国家安全治理取向从“防止社会暴乱”向保护“社会整体安全”转变与整个人类社会现代化大趋势具有一致性。
3.治理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强势群体。
国家安全治理逻辑转型的另外一个过程是安全治理群体由“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转变,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层面:群体间转变:“稳定破坏者”向“安全破坏者”转变。维稳逻辑之下,国家安全第一目标是政权稳定,所以任何影响政权稳定的社会行动群体都可能会成为重点防范的治理对象,这其中以“上访者”最受关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对上访进行一票否决,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和上访者之间“上访”与“截访”博弈不断上演,不但导致了“职业上访者”和“谋利型上访者”的产生,也使得北京安元鼎之类的“黑监狱”也层出不穷。政府和群众之间的关系严重对立,上访者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恨”和“怕”为主调,从而有了在上访中死亡的钱云会和维护利益未果而爆炸政府的钱明奇,有了“被精神病”的武钢职工徐武、中石化职工陈炎盛、河南漯河村民徐林东和十堰市民彭宝泉等。显然,把安全治理的对象群体选择为上访者等弱势群体,政府越是维稳,越是不稳,其效果往往是南辕北辙。但是在维安逻辑之下,任何团体和个人安全都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对象,整个社会的安全与政府政治稳定安全变得同等重要。在恐怖事件面前,不管是新疆7•15暴力恐怖事件,还是喀什地区的多起恐怖案件以及天安门广场的金水桥爆炸恐怖事件,受害者是不分官员与群众的,甚至警察和军人都成为危害对象。各种风险事件抹平了人们之间地位差异、职业区分和性别区别,同时也使整个社会将矛头统一指向了风险和危害的制造者。这些都迫使安全治理对象群体不得不由稳定破坏者群体向安全破坏者群体的转变。群体内转化。就风险制造与转嫁而言,弱者和强者的角色和地位可以互相变换。那些从财富占有、社会地位和社会名望等标准来判定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人群,在风险与安全领域可能会转变为风险强势群体。比如个体性暴力恐怖事件中的马加爵和杨佳等,如果从财富占有角度而言,马加爵与被他杀害的学生相比,属于财富占有上的穷人和弱者,但是从暴力风险制造者角度来定义,马加爵的角色立刻转变为风险强势者;杨佳与被他杀害的警察相对比而言,在权力占有上处于弱势地位,但当他拿起手里的屠刀进行风险制造时,就立刻变成风险强势者。可见,强与弱并非一成不变的范畴,随着风险形势的变化,强弱之间的角色变换可能随时随地发生,这就要求我们想方设法顺应群体间转化的趋势,抑制这种群体内转化的可能,以提高安全治理成效。
4.治理主体:国家政权机构———全体社会成员。
国家安全治理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一部分,不仅仅意味着治理目标、治理取向和治理群体的转换,同样意味着治理主体的转变。在维稳的安全治理逻辑之下,各级政府部门是安全治理行为主体。但是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各种类别风险和危害不断涌现,全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被危害对象,面对如此繁多的风险类别,仅仅以政府一己之力,恐怕难以担当重任。因此安全治理主体由政府机构向全体社会成员的转变就变得十分必要。这种转变体现在下面两个层面:正式组织———非正式组织。面对日益严峻的安全治理形势,在加强原有公共安全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功能的同时,国家层面成立国家最高安全委员会,对社会整体安全统筹协调。但是我们看到,这些正式组织的建立与完善并无法完全应对当前复杂的安全形势,所以面对食品安全风险,有些地区设立了公益性的食品安全协管员;面对涉恐事件多发态势,北京和新疆等地招募大量志愿者,组成义务安全信息员队伍。在现有安全治理机构和组织之外,非正式组织正在开始分担某些安全治理职能,这无疑有利于缓解正式组织的安全治理压力和提高安全治理效率。政府机构———社会成员。风险危害的潜在性、随意性和广泛性将所有社会成员捆绑在一起,面对风险没有社会成员保证自己绝对幸免。当SARS病毒来临的时候,不管是政府官员还是民众,都难以置身事外;当恐怖袭击爆发时,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同样都会受到伤害。也就是说风险的特性将限制风险治理集体行动中搭便车行为的发生,从而为风险来临时的一致性行动和全员参与安全治理的良好工作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二、安全治理手段提升
在认识到这一安全治理逻辑转变具体内容之后,我们应该在实践层面作何调整以与之相适应?2011年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系教授吴鹏森曾在新加坡《联合早报》撰文对上面所提到的国家安全治理逻辑转换问题有过探讨,但是吴文没有解决这些问题:这一逻辑转换的原因是什么?现有制度安排能否适应这一安全治理逻辑转换的需要?针对国家安全逻辑转换的事实,国家安全治理能力如何进一步提升?本文将逐一对上面提出的各个命题进行尝试性解答。
1.逻辑转换的实质。
国家安全治理逻辑转换受什么样的本质规律支配?从风险政治学来看,任何风险都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与人相关的有序危害结构”,这种有序结构可以被定义为一种风险(恶)势,“风险的制造过程被认为是风险强势群体利用风险权势的造势过程”,风险散布过程被认为是风险的不正义分配过程,风险的治理过程是风险分配正义过程,即风险弱势群体的对称化造(善)势过程。也就是说,当前社会安全形势全面恶化,各类风险丛生,是因为风险强势群体不断地制造和分配风险的结果。基于此可以看出,国家安全治理逻辑之所以会实现上面的转换,究其原因在于不正义的风险制造和分配过程的存在。风险治理要实现向正义分配过程的转变,这就需要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提升。
2.国家安全治理手段提升。
国家安全治理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部分,所以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同样要跟随这一大趋势。国家治理本身具有以下特性:“其一,权力主体不同,统治的主体是单一的,就是政府或其他国家公共权力;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了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其二,权力的性质不同,统治是强制性的;治理可以是强制的,但更多是协商的。其三,权力的来源不同,统治的来源就是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治理的来源除了法律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强制的契约。其四,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权力运行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其五,两者作用所及的范围不同,统治所及的范围以政府权力所及领域为边界,而治理所及的范围则以公共领域为边界,后者比前者要宽广得多”。从治理理念特性出发,顺应国家安全治理逻辑演变趋势,提高安全治理能力,可以从安全治理手段提升入手,作出以下调整:实现安全治理方式由“单一性方式”向“综合性方式”提升,“替代性方式”向“自主性方式”提升,“集中性方式”向“集成性方式”提升,“专业性方式”向“协同性方式”提升。
(1)单一性方式———综合性方式。
国家安全治理主体由“国家政府”向“社会全体”转换,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单一性方式向综合性方式转变。在安全治理“维稳”逻辑之下,政府安全治理实践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延伸组织,具体负责机构是各级维稳办配合以各级司法部门,其行为方式主要是单一的行政或者司法强制性手段,通过对威胁政治稳定者进行劝诫、拦阻,也就是截访,以及将其“被精神病”或者进行司法强制。这种单一化方式总体概括就是一个“堵”字。但是当全面风险来袭之时,不管是政府、个人还是社会组织都是没办法通过“堵”这个单一方式来应对,这与风险的特征有莫大关系。前面我们提到风险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有序结构,但是其有序性需要以人类对其认知能力的有序性为前提,也就是说在人类没有认识到风险的具体运行规律之前,他总是表现出无序性。除此之外,风险还具有隐秘性和广泛性等特征。这些都为我们认识风险增加了困难,所以在当前人类风险认知能力和认知水平较低的情势下,针对无法预知的风险,想要“堵住风险”却可能连对象都无法找到。具体而言,在维稳阶段,被认定为稳定破坏者的上访者可以被采取监视、跟踪、管控和限制等方式进行治理,这一阶段的治理对象是可以被确定,所以单一的治理手段可以奏效。但是在维安阶段,由于风险治理对象的扩展,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风险,在风险制造者没有发起风险侵害行动之前,我们是很难确定其具体危害对象并提前做出有效预警。类似乌鲁木齐和昆明的暴力恐怖事件,之所以危害严重且影响巨大的原因就在于,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和侵害对象都是随机的,这无疑增加此类风险治理难度。所以针对安全治理对象扩展这一现实,多种治理方式的综合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成为对落实“总体安全观”的重要手段。
(2)被动性方式———自主性方式。
国家安全取向由被动式的“防乱”向主动式的“保安”转换,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被动性方式向自主性方式转变。针对稳定破坏者,往往在他们活动时政府才会出面行动,采用的是一种事后被动式治理。比如,一般只有当上访者发生上访行为时,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才会一路跟随,并联合驻京办工作人员等采取“截访”行动;当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政府会出动相关力量到现场维持秩序,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事件进行平息。这种被动维稳式安全治理以一定的非程序性临时公务活动性质体现出来,不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在政府正常工作之外大量增加了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往往不为民众所支持。风险治理的最大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如果事后被动救援和善后,显然无法满足安全治理的实际要求。随着全面风险时代的到来,风险在社会的各个角落不断涌现,维稳逻辑下的被动式治理仅仅是应付上访者就已经耗费了如此多的人力物力,如若仅仅凭政府之力来应对所有安全影响因素,肯定会力有不逮。基于安全治理水平和效率提升的考虑,一种自主性安全治理方式将被积极推崇。自主性治理方式强调人人都是风险受害者,人人也都是风险治理责任者,当然其前提是各个社会成员的风险识别和治理能力必须做出相应的提升,否则这治理一方式转变会因为治理主体能力欠缺而无法落到实处。
(3)集中性方式———集成性方式。
国家安全目标群体由“弱势群众”向“强势群体”转换,必然意味着安全治理方式由集中性方式向集成性方式转变。维稳阶段的安全治理权力和治理行动往往收归于政府,其主要以一种集中性治理方式展开。但是面对全面风险时代的到来,维安阶段的安全治理则需要集成各方力量以集成性方式来进行。这就要求我们变更看待问题的视角,不能仅仅从政府安全角度出发,将安全威胁对象群体看作是弱势的民众,将民众和政府的关系看作是高度对立关系,或从政府自身行为习惯出发,安全治理手段仅以强制性的司法手段为主。应将矛头指向风险制造的强势群体,将民众和社会整体安全都重视起来,并发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安全治理。在维稳阶段,国家安全治理目标人群往往是利益受损者或生活失意者等弱势群体,但是在维安阶段,安全治理目标人群大都是精英群体,他们掌握着强大的风险制造能力和分配能力,所以安全治理的关键就成为对这些风险精英的危害行为进行制约和限制问题。这无疑比维稳阶段任务要繁重很多,仅仅以现有的安全治理部门的能力显然无法完成这一任务。因此安全治理不妨变为一场“全面战争”和“全民战争”,因为风险面前人人自危,只要情况允许所有人都会不计成本不计精力地参与到风险治理中来。只要做好全民动员,任何社会成员都做好成为安全治理者的准备,自主自发地发现生活中隐藏着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头,做到对风险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尽可能将危害减到最小,那么风险精英的安全危害行为可能会被有效治理。
(4)专业性方式———协同性方式。
国家安全目标由“国家政权稳定”向“社会整体安全”转换,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专业性方式向协同性方式转变。在维安逻辑之下,由于危害安全的对象转变为风险制造者,就将政府和民众的关系由原来的对立关系变成协同关系,这也适应了安全治理对象从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转化的趋势,有利于形成对风险制造者“人人喊打”局面的出现。同时也可能终结“不稳定因素”向“危害公共安全因素”转变的可能。值得警惕的是,由于安全形势恶化,政府机构中的司法权力有着扩张的趋势,特别是警察用枪权力的放大,很可能将普通民众和危害安全分子的边界模糊化,从而造成新的官民对立,这一点可以从近年来警察枪支滥用事件中看出端倪。政府主导的以专业性司法手段为主导的安全治理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当前需要且存在各种弊端,因此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和安全治理现实需要来看,在安全治理中引入协同治理理念很有必要。协同治理强调政府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和共同合作关系,这不但打破了现有安全治理部门之间的区隔,增强各部门之间合作的可能,同时在面对复杂多变的风险实际时,协同性治理无疑较之专业性治理更有优势。
三、结语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而本文对国家安全治理逻辑和治理方式的转变问题的讨论,只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诸多内容中一个方面进行了考察,可以归结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范畴。至于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建设与完善等内容在本文中并未体现,这可以被看作是本文研究的缺陷与不足,是后文继续努力的方向。
作者:马光选 单位:中共云南省委党校科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