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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人类的理性
制度文明之所以能够保障人类有限理性的存在,在于其一经形成,即成为外在于人类自身的力量,制度作为生存场景从外部对人类理性进行保护和塑造,为其提供生存空间。其次,人类的非理性并非一成不变,当环境许可时,非理性即具有自然生长的特性,尤其当外界束缚减退,人类的非理性就会迅速抬头。客观来讲,革命时期就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发展阶段,它能够激发和促进人类非理性的增长。法国文明史专家基佐曾对革命时期非理性的产生进行过精辟分析。他认为在欧洲18世纪的革命时代,由于人们的头脑受到绝对权力的腐蚀和误导而走向错误和暴政的道路。而在人类理性成就中掺杂的这份错误和暴政是沉重的:“它主要是由于这一时期中人的头脑在权力扩张的作用下过度膨胀。”而制度文明具有规范性特点,可以通过预设的制度对人类非理性的一面进行规制,迫使其退至理性的边界内,从而保障在外界环境发生变化甚至是剧烈变迁的情况下,人类理性能够独立发挥作用。再次,制度文明具有信息传递作用,它的存在即不停地向人们发送讯息———什么可以做和不可以做,哪些做了会得到某种鼓励和何种惩治。这些信息有预警之意,时刻提醒人们注意制度文明的意图,而不能违背设置制度的初衷。另外,制度文明因其内在稳定性和不可变异性而具有传承作用。如此,人类可将已经认识和取得的既有成果以制度文明的形式固化并承续下去,避免因历史灾难的出现而导致文明发展的断裂。制度文明可以使人类避免屈服于狂暴和反复无常的意志,防止人为重大灾难的发生,因而国家制度要体现理性的原则,不能受意气的支配,因为“一旦意气用事,它就会不顾一切地干下去,以证明其最初行动的正确”。民主制文明即是人类理性的结晶,尽管人们对民主究竟能够发挥多大的功效尚存争议,但它能使社会生活避免出现最坏局面的观念却已成为人们的共识。邓小平曾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西方之所以不易出现严重的破坏法制事件,除了其民主法治的文化传统外,完善的制度运行机制、程序也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虽意识到制度的作用,但由于认识不太深刻,过于迷信人的理性的一面,使他始终未能产生制度自觉,不重视从民主和法律机制的完善上对领导制度进行深入改革,仍然导致“”悲剧的出现。从某种意义上,英国保守主义思想家柏克对法国大革命的批评也包含了一定理性的声音,“毫无疑问,人类情感由脆弱向罪过的自然进程是应该由警觉的眼睛和坚定的手来加以防止的。”可以说除了制度文明,人类没有什么更好的凭借来防范非理性给自身造成的苦痛,“警觉的眼睛”和“坚定的手”无非是要预见到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文明以及如何建立这样的制度文明。归根结蒂,保全人类的理性、抑制其非理性的一面,最终要依靠先进而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制度机制。
二、推动优良社会秩序的形成
柏克曾指出:“良好的秩序乃是一切良好的事物的基础”。制度文明的生成从本质上满足了人类对秩序和安全的需求,而制度文明的演进则不断地对被打破的社会秩序进行修复、完善,并在更高层次上加以提升。社会生活的关键在于安全和秩序,任何社会制度若在当前不能保持并在将来持续维持安全与秩序,即不能长久,势必会为新的社会制度所取代。基佐的研究发现,15世纪的欧洲,旧的政治形式、旧的封建和地方性自由权利已经不能维系社会,“它们不可能为社会提供安全或进步,必须求助于其他原则,其他手段,才能取得”。一些共和国纷纷覆亡,逐渐为君主制所取代,这是当时欧洲历史发展和制度文明演进的必然选择。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优良社会秩序形成的关键在于政治秩序,而这又取决于是否拥有一个优良的政治体系,优良的政治体系对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至关重要。相对于经常发生部族冲突的前国家状态来说,奴隶制文明的产生实乃巨大进步,这在柏拉图设计的理想国里有着直观的反映(哲学王、辅助者、农民和技工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并通过善和正义把各阶层有序黏合在一起)。到了奴隶社会后期,奴隶逃亡、破坏生产、反抗奴隶主的斗争接连不断,封建制文明应运而生(通过分配小块土地使奴隶变身为小农,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缓和了阶级矛盾,使社会重归于秩序,并在原有基础上有所发展。
资本主义制度文明的形成亦如是。在资本主义秩序被打破以后,为了避免使社会在阶级冲突中消亡,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又因适应重建秩序的需要而诞生。由此,每一次制度文明的产生都带来了社会新秩序的形成。究其原因在于,制度文明是各阶级阶层能够普遍接受的制度形式,特定历史条件下基本上满足了社会各方面的需求,在资源分配、利益维护、提供人身安全保障和心智发展条件等方面,相对地做到了历史的公平正义,较前一历史阶段都属于重大进步。在制度文明之下,交往活动变得可以预期,人们在经济上拥有适当份额,政治上也获得一些权利和自由,新的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实际上思想家在探讨何为优良政体时,首先考虑的也是这种制度设计能否为社会带来优良秩序这样的公共产品。英国近代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认为,一个主权者的政体优于多个主权者的政体,其逻辑出发点即基于此。尽管霍布斯最终在理论建构上滑向君主专制的泥淖,但仍可以说是他理性思考的产物。早在其生活时代一两千年前的古希腊、波斯就已经对君主专制进行过激烈的抨击和批判,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言人他不可能不知晓民主的价值,但秩序压倒一切,真正让霍布斯担忧的仍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因此“这统治者只能有一个,否则在一国之内,教会与国家之间、性灵与世俗之间,以及法律之剑与信仰之盾就必然会随之出现党争和内战;比这更糟糕的是,在每一个基督徒心中都必然会随之出现基督徒与普通人之间的冲突”。可见,无论霍布斯的结论如何,单从他设计政体着眼于秩序与安全这一出发点来看无疑是深刻的。除了根本制度文明、政体文明(基本制度文明)外,具体制度文明和不同的政体文明相配合,也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一些国家借助宗教制度来达此目的,“通过这些以及其他这类的制度,他们达到了为了使国家安宁起见,让一般平民在遭受不幸时归咎于祭仪不谨或有误,或是归咎于自身不服从法律,因而不那样倾向于反抗统治者,此外再加上节日的盛大仪式和娱乐,以及敬神时举行的公共竞技,于是便只要有饭给人民吃就可以免除人民的不满、抱怨和叛乱。”广义上,一切先进的组织形式都是制度文明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社会组织(或阶层)的存在,对于社会秩序的发展也助益良多。在柏克、托克维尔等看来,贵族阶层是维护旧秩序的重要力量。正是由于贵族的没落,使社会失去了一道安全的屏障,加速了法国大革命的到来。此种观点确当与否另当别论,但基佐透过贵族制这一表象看到了法国大革命爆发的另一深层原因,即路易十四治下的社会组织既缺乏权力,也没有自由。而“自由社会组织的存在可以保证的不仅是政府的明智,而且是它的寿命。没有一种政治制度能在不借助社会组织的情况下久享天下”。基佐充分认识到了进步社会组织在维系政治体系、保持社会秩序方面所发挥的独特作用。在传统制度文明下,有时这种社会组织形式表现为客观持存的某一阶级(阶层),有时则可能是一种宗教组织系统,而当代社会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发展,则对社会秩序的捍卫和维护具有现代价值。
三、赋予公共权力以合法性
“任何一种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即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合法性概念虽是近代的产物,但合法性意识却早已有之。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的《历史》中不仅出现了统治者的合法性意识,而且合法性也开始与制度文明关联起来。可以说社会愈发展,公共权力的产生和维持就愈远离暴力,亲近制度文明。与传统公共权力相比,现代公共权力的产生、维持和巩固更加倚重完备的制度程序和机制,并以此体现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本质上,制度文明之所以能够赋予公共权力以合法性,在于其内在的公共性、权威性、文明性等特质。首先,制度文明具有公共性。“所谓制度文明的公共性就是指制度文明作为文明成果只能由人们共同享用,作为规范体系必须由人们共同遵守。”制度文明将人类创造的物质、精神、政治等方面的成果在某种范围内加以适当分配,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用,并平等地规范人们的物质、精神、政治等生产及交往活动。显然,制度文明的这种公共性是赋予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和前提。当然,由于制度文明的阶级性,其成果可能大部分为统治阶级所占有和享用,而且统治阶级中的部分人违反所制定制度规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从社会发展的整体来看,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本来就是相互依存的矛盾统一体,统治阶级不可能独占文明成果而不顾被统治阶级的死活,而且随着制度文明的发展,被统治阶级享有文明成果的份额会越来越大。而对于少数统治者破坏本阶级所制定制度规范的行为,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也会予以惩治,以维护制度规范的“公共性”。制度的文明的程度愈高,全民性的特点就愈加突出。资本主义制度文明的“全民性”即颇具迷惑性,在某种程度上掩饰了其阶级性的色彩,所以说共和制是资产阶级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其次,制度文明具有权威性。制度文明在本质上是由先进的理念、规则、机构、设备、机制组成的制度系统,对共同体范围内的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表面上看,似乎公共权力产生了制度文明,而实际上则是制度文明产生了公共权力。广义上,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公共权力是按照古老的风俗习惯诞生的;文明时代以来,公共权力都是按照一定的理念文明和机制文明建立起来的,不同性质国家均在一定阶级理念文明的指导和该阶级所设定的机制、程序的基础上产生。唯如此,才能赋予公共权力以权威性,而且制度文明中的理念文明,能够在全社会形成广泛的政治正统性意识,从而夯实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最初的公共权力一般在冲突的基础上产生,又会产生新的冲突形式,“在新的冲突事实面前,公共权威有两种作为:第一,社群本位原则,以习俗、惯例、拟制诸方式去平调冲突、纷争,引导个体行为于群无害;第二,它还必得强化公共权威本身,以提升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此,也需要有规则的设计。”于是制度文明发生了,差别在于:前者的基础是伦理性的,后者的基础则是政治性的。同时,不受限制的公共权力不具有合法性,制度文明按照合法、有效的程序规范公共权力的产生以树立其权威性,还要通过完善的制度机制制约公共权力的滥用,以消解其绝对性。因此,“确保政治权威的合法、有效是制度必须发展的新领地,同理,遏制权威的绝对化亦有待制度的新贡献”。再次,制度文明具有文明性。文明性是制度文明区别于一般制度的本质特征。公共权力一般在制度文明的基础上产生,现代公共权力在现代制度文明基础上形成。制度的文明程度愈高,公共权力的文明程度也就愈高,其获得的合法性自然也就愈多。一旦制度的文明程度降低,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就随之下降。而制度的文明程度降低,一般是由外界条件的变迁所致。时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可能会使原有的制度体系变得不合时宜,从而导致制度的文明程度降低。而当公共权力主体发现合法性不足时,一般会自觉地改革制度体系和制度结构,以避免合法性的进一步流失,增强其文明程度。历史上经常出现这样的有趣现象:当旧体系产生严重的合法性危机时,统治阶级通过及时有力的改革(主要是从制度上着手)使政权再次披上制度文明的外衣后,就能够奠定一定的民意基础,从而使濒危政权能够得以苟延时日,甚至化险为夷。倘若越改革,制度的文明程度越低,则无异于统治者自掘坟墓,离政权系统的瓦解即为时不远。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
文明包括两个事实的发展,即社会的发展和人性的发展。千百年来,人们一直执着于探寻何为最优良的政体,藉此使国家强盛,使人民过上优良的生活。古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阿曾冷静地思考了一个关键性问题:罗马人怎样和借助于什么特殊的政治制度,在短短不到53年的时间里,几乎征服和统治了全世界?在他看来,“一切事务成败的首要原因是国家制度的形式。国家制度是所有设想和行动计划的源泉,也是其得以实现的保证”。所以,罗马人成功的主要原因要到他们的政治制度中去探寻。生产力的进步通过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向上层建筑传递革新的信息,上层建筑中的制度得到暗示后,就会通过制度主体的作用主动进行改革,因而制度文明的产生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满足了人们对社会关系尤其是政治关系调整的需要。反过来,制度文明通过社会关系(上层建筑)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以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可见,制度文明之所以能够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根本上在于它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没有一个优越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即使有显著的技术创新成就,也不能转化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恒久的力量。这是铁的历史法则”。从现实看,制度文明尤其是政体文明能够使政治系统运转协调、高效,表现出较强的抗挫力,有效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提供保障。早在希罗多德的《历史》中,人们就对各种政体的优缺点进行过深入讨论,而且当时人们已认识到政体先进与否关乎国家的强弱。柏拉图深入研究古代政体问题,提出政体循环论。亚里士多德通过考察城邦政制,提出“混合政体说”,即不同政体因素相结合弥补各自的缺陷,以保证国家的持久稳定。
“波利比阿对罗马成功原因的解释简单明了:罗马人成功的秘诀在于,他们不自觉地采用了一种混合政体。”他认为,所有纯粹的政体形式都有蜕化变质的内在倾向,而混合政体可避免或减少这种倾向的发生。孟德斯鸠探讨罗马共和国强盛的原因,他指出君主制不能永葆国王具有进取心,而共和制则可以选举产生出时时雄心勃勃的执政官,“这一点也是使它变得极其强大的原因”。无论处于何种发展阶段,制度文明总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社会成员权利的享有,比起落后的制度更能使人们安享秩序、安全和自由,特别是最初制度文明的生成即给人类带来愉悦和安宁,“在良好的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而在制度文明演进中,共和制优于君主制,使得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深信,“除了在一个好的共和国,生活不可能很好,什么东西也比不上构制良好的国家更能造就幸福”。从某种意义上说,中世纪西欧封建制文明的演进围绕封建主与封臣之间的关系展开,在封建主保护封臣、封臣服务封建主的相互依存关系中产生了权利和制度,“人们试图将他们的一切权利置于一些制度的保证之下,这些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保证这些权利得到尊重。”于是一些政治、司法、军事机构、组织和规则就此产生。一般来说,制度的文明程度愈高,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内容会愈广泛,权利也愈益受到重视和保障。此外,制度文明作为独立于人类的外在力量,能够以其先进的理念和制度规范保障道德、智识的提升,促进人类个性的发展,因为个性的发展必然首先是他们为自己创立的社会制度的产物,“人自己在进入一个社会制度时把自己的内心品质和道德品质也带进了这个社会,从而有力影响了他的处境。这种处境又反作用于这些品质,加强和发展了这些品质”。
相反,当制度成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桎梏时,人们首先考虑到的是如何改变陈腐的制度,以新的更先进的制度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开路。卢梭认为,人性的堕落肇始于私有财产的出现,结论是要消灭私有制。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普遍认识到一切罪恶都是由社会制度造成的,“与现存的模式针锋相对,这些空想家提出了新的社会制度,以便结束社会的不公正现象”。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路径上,改良派希望于旧制度的点滴改进以生长出制度文明,革命派则希冀通过对旧制度的摧毁建立和发展制度文明。尽管二者方法不同,但都说明了制度文明是影响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先决条件。一般而言,制度文明的生成和演进对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具有划时代意义,特别当根本制度文明发生改变,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出现时,这种作用的表现会更加明显。
作者:张立进 单位:西安科技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