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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归责问题在司法判决中的矛盾为切入点,结合教育学、体育学、法学相关领域知识,采用文献资料、访谈法、逻辑分析法对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归责问题进行探究,立足园方责任视角试图构建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规避方案,为幼儿园体育活动建设与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学前教育;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责任规避
众所周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逐渐全面发展普及学前教育,这将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推上了一个新的发展高度。学前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必然出现诸多不同的问题,其中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与幼儿健康问题一直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然而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在实际判决中充满矛盾。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带来的经济赔偿压力与社会舆论压力直接影响了幼儿园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为此,拟对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规避方法进行探究,以期在法律保障下使幼儿园体育活动得到健康发展。
1.幼儿体育活动常见伤害事故性质
幼儿体育活动是指在幼儿生长发育过程中,教师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以增进幼儿身体健康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的教育活动。其参与主体为幼儿、教师、管理人员、幼儿活动载体(器械),他们之间表现为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是指在幼儿园体育活动过程中因幼儿、教师、管理人员、幼儿活动载体等一方或多方原因引发的致使幼儿受伤、致残乃至死亡或精神上受到损害的事件,从法律角度看该群体行为特征属民事行为范畴。而在幼儿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一系列伤害事故,一般可分为过错事故与意外事故两类。如表1所示,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性质分两种,导致伤害事故的因素包含幼儿、教师、管理人员与幼儿活动载体等五类,其中园方过错事故相对较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三种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作了明确具体的解释:“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处理。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清楚解释为:“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但现实生活中却有多例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辅裁决学校无责任过错的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为此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充满争议。
2.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归责分析
2.1因人导致的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
幼儿教育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幼儿园有责任对幼儿实施管理和保护,同时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也应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幼儿体育活动中,涉及参与主体主要有幼儿教师、幼儿、管理者三方群体。如表2所示,因园方幼儿教师、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幼儿伤害事故。另一方面,因幼儿(第三方幼儿)导致的伤害事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他人导致的体育伤害事故也理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执行赔偿,如常见两幼儿争吵时不慎发生事故,理应幼儿自行承担或者第三方幼儿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者确要求园方作出赔偿,司法部门常以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园方也需承担部分责任。此类判决存在较大争议。
2.2因物导致的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
幼儿园发生因物导致的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常有:运动场地不达标、运动场地平整度不够、规划不合理或破旧设施维护不当、第三方幼儿不慎等因素造成。如表3所示,园方因场地不达标、不平整、规划部合理、检查不仔细等造成的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根据《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应由园方承担赔偿,过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该类判决无争议。然而,因幼儿自身携带物、因幼儿不慎遭永久固定物所致的幼儿伤害事故在法律判决中常偏袒受害者,该类判决有较大争议。然而,如何转移风险是园方需要思考并解决的问题。
2.3因意外导致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点规定,学校已履行职责,无不当行为,则学生在对抗性或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校方或园方无法律责任。然而,专家学者们认为,司法判决中适用公平责任时,法官往往根据当事人伤害程度和经济能力考虑到“弱势”一方,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常使学校处于不利地位。具体上讲,因人、因物、因意外只要事涉园方即通常被要求承担部分赔偿。可以看出:幼儿园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中园方责任过错认定较为频繁,当前幼儿体育伤害事故中园方、家长与第三方的归责划分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与公认的判决方案,幼儿体育活动的安全问题未得到法律保障。
3.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规避策略
当前大部分幼儿园采用限制体育活动范围、降低活动难度、保量不保质等“错举”来规避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但却剥夺了幼儿全面发展的权利。基于幼儿体育活动多样性与不可预见性特点,为避免或减轻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给园方带来的压力,从“学校体育环境的构成要素分为学校体育的物质环境、制度环境、行为环境和精神环境,实现要素之间的相互协调运行”以保障幼儿活动健康为准点,结合国情与幼儿园体育活动特点拟定以下整合性规避方案:
3.1加强幼体伤害事故科研,完善相关专项法规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问题在司法判决中存在矛盾:一方面,未形成统一的判决方案,司法部门常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辅,维护“弱势”方进行判决;另一方面,缺乏针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来维护学校利益。因此,为规避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幼儿园方应加强自身科研能力,拟定符合幼儿体育活动规章制度,通过至下而上的方式促进学校体育专项法的设立,维护园方利益。
3.2正视幼儿体育伤害事故,拟定规避事故方案
根据《民法通则》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学校责任事故,正视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的不可预见性。园方牵头与教育部门、法律专家、保险部门、家长代表、幼儿教师代表共同协商拟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体育活动伤害事故规避方案。
3.3强化安全教育,幼儿体育活动制度化
幼儿园具有管理与保护幼儿的职责和义务,在保证幼儿安全的前提下以实施“教育与保育”为首要任务,因而,幼儿园可将运动健康知识与紧急情况自救手段作为安全教育的一部分,实行定人定责、定岗定责的幼儿体育活动制度化管理模式,教师岗位中将安全教育融入健康教育,健康教育贯穿安全教育,降低幼儿事故概率,实现幼儿教育的全面性发展。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有较强的多样性与不可预见性,其主要因人、因物、因意外而导致,其中园方责任过错较为多见。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幼儿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在判决中存在争议,幼儿园须正视事故存在的不可预见性,可健康教育融于安全教育适时实施医务监督管理可有效降低事故概率,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参保行为是规避伤害事故的最有效途径。需要指出幼儿园不可因法律制度不健全而限制幼儿体育活动范围或降低幼儿活动量,此举属侵权行为,同时也违背了“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不利于幼儿健康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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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作政 许炳龙 单位: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