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级制度评价体系下艺术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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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级制度评价体系下艺术教育论文

一、简述社会艺术考级制度

社会艺术教育开展的途径有很多种,其中当今社会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就是一个个稚嫩的肩膀背着各种乐器在家长的带领下来到当地的一些艺术培训机构参加各大艺术院校组织的业余水平等级考试,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考级”。众所周知的“艺考热”“考级热”在当今已经不再是一个新鲜话题,但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国家和地方似乎也没有出台什么行之有效的政策或方法去遏制它们的不良发展,一直任其随波泛滥。艺术考级自1987年传入我国内地以来,虽仅仅经历了短暂的二十几个春秋,但考级市场的发展之快,在社会和群众中的影响力之大是无法比拟的,即使这种考级制度还略显年轻,还不健全仍有漏洞,但也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评价体制并且惯用至今。就拿音乐考级来说,其实质就是由该领域的专家制定好每个等级演唱或演奏的固定曲目,应试者若能驾驭得了该曲目便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等级的证书,反之就被淘汰出局。仍以音乐专业为例,我国目前共有音乐学院九所,每个音乐学院都有其面向社会且针对业余音乐水平的等级考试,而且各院校考级办法几乎一致,考试内容大多是要求应试者演唱或演奏该级别内规定的一首或两首特定曲目,评审团老师们进行统一打分,最终结果取决于评审老师们的综合意见。各院校考级制度的不同之处无非是同一级别不同院校规定的考试曲目难度之间的差异,即不同院校在同一级别上对应试者的要求不同。这就造成了考级制度的一个弊端,也是我们常看到的一种现象:某个音乐爱好者通过了这所音乐学院的业余十级考试,但他在另外一所音乐学院的等级考试中却只能拿到业余八级的证书。这里并不是说前者院校不如后者,而是表明每个学院对于相同级别的考试所要求考生达到的音乐水平不同,或者说对于相同的水平,不同院校有不同的归档,这充分说明了艺术水平的高低实际上并无统一的评价标准。

二、建立教育评价体系等级制度的必要性

当然,任何事物都要求我们必须用辩证的眼光看待,大多从事艺术教育方面研究的学者已经将这种发展趋势下会造成的不良后果总结的非常详尽,笔者在此就不一一重复例举,而是简单谈谈其另外有利的一面。尽管我们多次重申艺术教育是一种审美教育,强调艺术水平划分等级既不科学也不人性,艺术不能仅仅注重技艺,那样便只会培养出工匠而非艺术家;或许也有人会说这样的等级制度缺乏人性,甚至会使一些音乐爱好者遭受心灵上的打击从而放弃对音乐以及对艺术的喜爱和追求。但在目前的情况来看,不论是等级也好标准也罢,这是我们检验应试者真实水平的唯一途径,就像一年一度的高考,我们根本无法在短期内找到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择优方法将它取而代之。这种分级制度或许在相对非专业的社会艺术教育来说这仅仅是一个衡量标准,而然一旦将这样的制度与我们高等艺术院校的专业性艺术教育相结合,那么它的功效就会被无限放大,直接关系到我国高校艺术教育的整体教育质量问题,这是当下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的最为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同时也为培养更多合格的和更加优秀的艺术人才提供了专业方面的水平依据。

三、高校艺术教育与社会业余艺术考级制度的关系

笔者之所以提出高校艺术教育评价体系可以借鉴社会业余艺术考级制度这一新思路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首先从理论上来讲

社会艺术教育近几年的发展基本上已经相当成熟,虽然仍有一些制度上的问题需要改善,但毕竟已有其相对完整的一套管理和评价体系,相比之下,各高校的艺术教育制度在这些方面明显“自愧不如”,那么将社会业余水平测评体系中的一些已经成熟或相对完善的制度和评价办法有的放矢地借鉴到各大高校的艺术教育中,至少在理论上可以成为我国学校艺术教育制度改革的一次创新。

(2)其次从评价体系自身的初衷来看

无论是专业的艺术教育或是业余的艺术教育,其教育目的本质上是一致的,最简单直观的目的无非是使受教育者在某项艺术科目上达到一定的技艺和水平,从而实现无论是教授或者表演的能力,而评价体系就是检验教育者是否达到了各自的教育目的,同时受教育者是否具备了应有的艺术能力的一个标尺。无论是业余的还是专业的艺术教育,他们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一样的,评价体系在他们各自教育体制中发挥的作用也是相同的,这是二者可以相互借鉴的前提基础。

(3)再次从艺术教育的本质来看

不管是社会艺术教育还是学校艺术教育,艺术教育的实质终归是通过对受教育者在艺术理论、艺术技巧、艺术实践等一系列知识的言传身授,从而培养其艺术感知、艺术鉴赏、艺术表现、艺术创造等能力的过程,是一种审美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最大的不同在于受教育群体的差异,但无论对于哪一类人群进行艺术教育,其审美教育、情感教育的本质是不以客观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改变的。因此,艺术教育的本质是连接社会考级制度与高校艺术教育评价体系之间的纽带。

(4)最后从社会艺术教育在我国发展所经历的客观事实来看

虽只经过了短暂的二十多个春秋,但就其发展到今日的规模之大、影响力之广便足以使我们毋庸置疑它在某些方面的成功性。这种成功首先表现在参与者的规模上,在强大需求的带动下,数以百万计的考生推动着我国考级工作的迅猛发展。随着艺术考级工作发展的需要,我国对这一领域的管理也取得了很大进步:2001年,文化部成立了艺术考级专业指导委员会,为政府制定法规提供建议和依据;2002年,文化部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文化部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又出台了新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并根据我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实际需要先后多次对其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了考级的管理制度,对艺术考级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艺术考级制度在评价体系方面相对于高校传统的艺术教育模式而言是比较对完善的,在客观存在上对高校艺术教育评价体系的建立有一定的借鉴性意义。换言之,在同样不人性不科学但却又不可或缺评价体系的大环境下,相对完善又同时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艺术考级制度是能够被高校艺术教育评价体系所借鉴的物质基础。今天,艺术学正站在新的起跑线上,面对艺术学前路上的种种未知,我们对于艺术学学科建设问题的研究便显得初露头角,然而,在未来一定会有各种各样的难题等待着我们去挑战、去克服,笔者衷心希望在此提出的一己拙见能够帮助艺术学这个新生儿健康、茁壮成长。

作者:贾佳 单位:云南艺术学院民研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