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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加强民办高校学科建设工作,特别是加强政府对民办高校学科建设工作的管理和扶持,是进一步深化民办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文章主要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据公共产品理论、“第三部门”理论及教育公平理论,对我国民办高校学科建设公共政策制定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民办高校;学科建设;公共政策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民办高校作为民高等教育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民办高校在办学规模和办学质量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社会对民办高校办学的认可度也逐渐增强。根据《2015教育发展统计公报》我国目前共有民办高校734所,其中含独立学院275所,在校生610.90万人,比上年增加23.75万人。其中,硕士研究生在校生509人,本科在校生383.33万人,高职(专科)在校生227.52万人。民办高校高层次办学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民办高校整体学科水平的薄弱,没有高水平的学科为支撑,就没有高层次办学能力的根本保障。
(二)研究意义
国家新一轮民办教育改革的启动,为民办高校学科建设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政策机遇。经过几轮规模扩张后,我国民办高校办学规模的基本固定,民办高校间新一轮的竞争焦点也以规模为代表的“量”的竞争转向以学科水平为代表的“质”的竞争。以学科建设为核心的民办高校内涵建设逐渐成为民办高校办学重点,成为民办高校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二、相关概念界定及基本理论阐释
(一)相关概念界定
1.民办高校
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个人或是社会组织,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根据相应法律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其办学层次分专科和本科。
2.学科建设
一般来讲,学科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学术分类。指一定科学领域或一门科学的分支。第二种含义是高校教学、科研等的功能单位,是对高校人才培养、教师教学、科研业务隶属范围的相对界定。该论文所指学科主要是指第二种。学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涵盖高校学科布局、学术方向凝练、人才培养规格、科学研究水平、学术队伍及学术平台建设等多方面因素。
(二)基本理论阐释
文章研究的主要理论依据包括公共产品理论、市民社会理论以及公平理论。
1.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将人们生活所需的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一般由市场来提供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如立法、司法、国防等属于这类公共产品,它必须由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如教育、铁路等,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
2.“第三部门”理论
第三部门就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为宗旨的独立部门。它是介于政府组织和营利组织之间的社会组织,又称为非营利组织。
3.教育公平理论
教育公平是概念内涵广泛,综合国内外学者关于教育公平的研究,可以把教育公平定义概括为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教育结果公平。还可以具体解释为教育机会均等、受教育权利和公共教育资源的占有平等。
三、民办高校学科建设困境分析
由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缺失和实行乏力,我国民办高校学科建设工作面临诸多困难,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不公平的体现。具体表现在:
(一)政府学位点审批政策严控,造成学科建设起点不公平
2011年,教育部批准了五所民办高校硕士生培养权,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在研究性人才培养方面的突破。经过五年的发展,从《2015教育发展统计公报》显示的数据来看,我国目前共有民办高校734所,610万在校生中,仅有硕士研究生509人,民办高校平均每年招收研究生数量100人,民办高校硕士培养发展非常缓慢。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我国高校研究生培养实行申报审批制,而我国民办高校按照国家规定,根本不具备申报资格。研究生培养是高校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在硕士点申报方面,政府对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实行的是差别性政策,造成我国民办高校学科建设起点的不公平。
(二)法人属性不明晰,民办高校学科建设缺乏长远规划
实践中民办高校被划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这一属性划定成为阻碍民办高校发展的最根本的制度障碍。由于法人属性不明确,直接导致民办高校产权性质模糊,加上《民促法》中对民办高校取得“合理回报”规定含糊,使民办高校的投资人缺乏应有的财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法律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办高校投资人的办学热情,由于缺乏产权激励及相应的权益保护,使得民办高校投资人对学校建设缺乏长远打算,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办高校的学科发展。
(三)教师权益保障政策缺失,民办高校学科支撑乏力
由于民办高校法人属性不明确,在身份认同方面,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教师待遇不公平。是否具有国家事业编制身份成为教师在“公办”、“民办”高校间选择的一大障碍,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民办高校吸引高层次人才带来困难。由于缺乏高学历、高职称教师,民办高校的学科建设缺乏有力的人才支撑,成为民办高校学科建设的另一个障碍。
四、促进民办高校学科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适当放宽教育审批权,为民办高校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根据国家对应用性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定位,到2020年全国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比例将达到1:1。民办高校凭借其灵活的办学机制,以及多元的投资主体,使民办高校在校企联合开展应用型研究生培养方面具有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政府应适当放宽对民办高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审批限制,批准更多有能力的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包括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为社会提供更多高层次教育产品,更好地满足大众高层次教育需求,更好地发挥民办高校的公益属性。
(二)确认民办高校法人属性,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民促法》要在协调各部门利益的前提下做好总体规划,要有一定前瞻性。对明显冲突的法律法规,则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系统解决。民办教育的问题并不局限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之中,还涉及教育领域的其他法律,要对《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教育法律同时修订,彻底解决民办高校产权问题。民办高校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法人地位应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解决投资人合理收益权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保障问题。
(三)适当加大对民办高校的经费投入和政策扶持
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其兼具公益性和营利性。从公益性的角度看,保护和扩大社会公共利益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中,政府应给予适当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公益性程度是政府财政支持与否的重要依据,公益性程度越高,政府支持的力度应该越大。
(四)允许民办高校适当营利,确定民办高校合理收益比例
必须承认高等教育的营利性。尽管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又精英教育转为大众教育,但毕竟有别于义务阶段教育。从一定意义上将,民办高校对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促进正是其公益性的另一个体现。但是,这并不能取代民办高校营利性一面。“非营利”指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并不等于否定民办高校投资人取得“适当合理收益”的权利,这也可以算是政府对提供公益性物品的私人一种补偿性激励。
(五)消除民办教师身份歧视,为民办高校学科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建议政府尽快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即将修订的《高教法》的范畴,依法尽快明晰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同是“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并尽快依法明确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的事业单位身份,稳定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同时出台制定相关政策,促进人才在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间正常合理的流动,加快解决医疗、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解除民办高校教师的后顾之忧,为民办高校学科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五、结束语
民办高校学科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良好的政策环境是民办高校学科建设工作的前提保证。在《民促法》即将修改的政策背景下,明确民办高校法人属性,客观、合理地解决民办高校营利性与公益性的问题,消除民办高校教师身份歧视,将有力地促进民办高校学科建设。
作者:王丹 武宝贵 单位:三亚学院管理学院 三亚学院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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