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网络教育法律监管分析

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校外网络教育法律监管分析,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校外网络教育法律监管分析

【内容摘要】宏观信息化时代生态下,“互联网+”概念与应用,牵动着各个行业领域发展的深度变革,校外网络教育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衍生,并在促进教育资源共享、教育公平、构建学习型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其作为一种新业态,尚处于野蛮式增长阶段,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教育秩序等问题现象突出,是法律监管的必然选择。本文基于对我国校外网络教育发展现状的总结分析,着重就其法律监管实践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校外网络教育;发展现状;法律监管

时至今日,我国校外网络教育已然取得了巨大成就,据某智库的推算统计结果显示,去年我国网络教育的市场规模就已经超过了3134亿元,并且表现出了超强的增长态势,相关领域投融资将迎来新的高潮。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校外网络教育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教育部等六部委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此后国务院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有效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我国校外网络教育的发展现状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委相关文件信息,所谓校外网络教育即是指“利用互联网络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我国校外网络教育的发展,对促进教育公平、学习型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其尚处于野蛮式增长阶段,相关法律监管的空白,导致其系列问题层出不穷,是未来治理的重点所在,力求其多重功能的最大释放。具体而言,校外网络教育本质上作为一种商业行为,是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自然容易滋生系列违反市场秩序的法律问题。部分校外网络教育平台所输出的服务信息不尽真实、全面,霸王条款的投诉率较高,甚至部分为了扩大营销宣传,利用充值优惠等手段收取长期学费,难以为继之后“跑路”,严重违反了《广告法》、《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制。同时,校外网络教育的教育监管相对薄弱,资质许可尚无统一定论,在平台资源建设上的审查失范,低俗、暴力、色情、恐怖等信息泛滥,与社会主义“立德树人”育人目标不符。另外,教育部等六部委出台中的文件中指出,校外网络教育还存在教学时间没有限制的问题,其本身作为“互联网+”的产物,有着极高的用户主体性表现优势,灵活性突出,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对学生成长产生了不良影响。

二、我国校外网络教育的法律监管原则

总理考查市场监管总局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指出,我国近年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方兴未艾,不仅推动了经济发展、增加了就业岗位,更大大方便了群众生活,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这就为我国校外网络教育法律监管的未来划定了方向,是系列工作展开的基本原则遵循。从我国校外网络教育在现阶段的发展情态来看,其尚处于摸索性时期,经验不足、方法不多,但作为新技术应用衍生的新业态,显示出了非凡的市场潜力,有着极为广泛的受众基础,对“包容审慎”原则完全适用,是推动其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一环。同时,包容审慎视角下的校外网络教育法律监管,还符合法律上的“避风港原则”,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要根据平台上权利人的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就不用承担责任,是对平台责任划分的有效支持。具体解析下来,“包容”要求对校外网络教育采取包容的态度,只要它不触碰安全底线,一旦出现谋财害命、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等行为现象,即刻需以严厉的法律规制予以打击。“审慎”要求在还看不准校外网络教育发展未来的时候,不要一上来就管死,而是给其留下一个“观察期”,以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校外网络教育的法律监管策略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视角下,加强我国校外网络教育的法律监管,是推动其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关键一环,对维护社会和谐亦有重要意义,作为一项相对复杂的系统化工程,加之其属于新生业态的典型代表,可以现实问题为导向,采取有效处置策略,具体相关建议如下:

(一)市场规范

本质上而言,我国校外网络教育的法律监管作为人的能动行为,有赖于相关部门的职能发挥,具体应规制到哪个行政部门,是解决问题的监管所在。包容审慎原则导向下,校外网络教育发展作为大众需求的反馈,其发生首先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应当将之定性为市场监管,但同时由于其服务性归属,还需遵循经济市场的运行规律,强调市场的调配功能发挥。因此,我国校外网络教育的法律监管,应当将重心放置在市场行为的监管上,并不对平台机构本身做过度干涉,是否采取资格许可应需进一步商榷,不能通过过高的准入门槛限制其发展。在具体的践行实施过程中,明确我国校外网络教育的安全红线,对破坏市场秩序、内容设计不良、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总结系列负面问题,规范市场竞争环境,以保证学生健康发展。同时,在我国现行的法治框架结构下,针对乱收费、退费难以及虚假营销等系列突出性问题强化监管,建立第三方账户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好用户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尤其针对超长收费并“跑路”问题,明确规定校外网络教育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三个月的费用。

(二)质量建设

从根本上讲,校外网络教育的发展是源于需求,有效释放了学生主观能动性,并通过更为丰富的知识资源供给,提升了其学习效率和质量,实现对学校教育的有效补充。从这个维度视角切入,校外网络教育特殊的服务定位,应当高度警惕其无序竞争对学校教育的干扰影响,严格规制超前超纲等问题,强调平台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的服务输出,以免给学生造成沉重负担。在此过程中,对校外网络教育的法律规制,可分标准化和行业自律两条路径开展。其中,标准化建设进程中,要求始终遵循“质量为王、标准先行”的原则导向,充分利用以往的线下培训整顿经验总结,制定校外网络教育内容质量、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规制,厘清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为校外网络教育的法律监管提供依据。如此,从某种意义上还可规避相关行政部门随意设置审批的行为,杜绝了恶性竞争现象,提高了监管的实效性。同时,行业自律方面,广泛邀请教育机构及其他市场力量的有效参与,充分利用其对本行业更为熟悉的优势,建立相同的愿景,分担政府部门公共责任,形成校外网络教育的自我约束,可起到更好的监管效果。

(三)服务公开

针对校外网络教育发展中教育监管的不足,应当充分运用好“教育公开”的手段,符合经济市场运行规律,提高相关工作实效性。在此过程中,需有机地将服务信息公开与校外网络教育备案工作紧密关联起来,明确公开信息的依据、项目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承担。具体而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知情权,经营者有义务公开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校外网络教育所需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师资力量、教学大纲、课程内容、计价方式等等,并详细体现到相关专项立法中,明确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校外网络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项目供给,是实现更高质量的人才培养,对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作用显著,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民的意识形态。因此,相较于其他行业,校外网络教育的服务信息公开应当更加深入和广泛,除了上述内容,还应当包括教学工具、教学方式等等信息。针对此类行为的法律监管,可有效借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监管经验,在相关立法建设中要求校外网络教育经营主体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格式合同,并详列相关项目内容。

四、结语

综上所述,校外网络教育呈现出了高速增长态势,用户量不断攀升,相关行为的法律监管势在必行,既是对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积极回应,又是其自身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一环,作为一项相对庞杂的系统化工程,应当以总理“包容审慎”原则为导向,注重市场规范、质量建设与服务公开,从而使之多重价值得到最大释放,真正实现服务人类社会发展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张挺.包容审慎视角下校外在线教育平台的法律监管[J].中国电化教育,2020(02):83-88.

[2]李赫.在线教育乱象多呼唤监管“上线”[J].计算机与网络,2019,45(05):13.

[3]胡磊.高校网络教育管理及政策监管思考[J].中国多媒体与网络教学学报(中旬刊),2018(08):37-38.

[4]练洪洋.教育可远程监管不能远离[J].甘肃教育,2014(16):6.

作者:黄格 单位:自贡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