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家的收入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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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家的收入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摘要]网络作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作家,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其收入越来越多元化。目前,网络文学作家的收入主要来自平台福利、阅读订购和读者打赏收入以及改编收入、出版收入几个方面。网络作家的这些写作相关收入,是否应该按个人所得税法“稿酬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及相应的税收征管问题是现阶段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一。此外,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网络作家收入的计税方法发生变化,对其税负产生了较大影响。

[关键词]稿酬所得;网络作家;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关于稿酬所得,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中是这样定义的———“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不难看出,是否判定为稿酬所得,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以图书、报刊形式,二是必须出版或发表。那么,在网络文学盛行的今天,网络作家的写作相关收入,是个人所得税法中所称的“稿酬所得”吗?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后,稿酬所得的计征办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将对包括网络作家在内的文字工作者产生哪些影响?本文从网络作家的收入谈起,探讨改革后网络作家个人所得税的变化,分析相关税收问题。

1网络作家的收入

据2018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12月,网络文学用户规模已达3.78亿,占网民总体的48.9%。在行业内部,各网络文学平台对于创作者的扶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网络作家都有很高的收入。目前,网络文学作家的收入主要来自平台福利、阅读订购和读者打赏收入以及改编收入、出版收入几个方面。

1.1平台福利

平台福利是网络写作平台给予作者的资金支持,不同级别的网络作家获得的资金支持不同。平台福利大致分为三部分:一是网站给予平台所有作者的福利,签约作者每月能获得一定金额的收入保障;二是网站会给有潜力的新人作者发放“培养基金”,这种福利并非常态,数额也不固定;三是网站给“大神”级别的作者特殊奖励,留住知名网络作家,这种福利获得者人数较少。

1.2阅读订购和读者打赏收入

网络作家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读者的订阅及打赏,通常这部分由网站和网络作家按约定的比例分成。VIP章节订阅费单章收费不高,但如果订阅量极大,网络作家也会获得不菲的收入。读者的打赏收入则并不固定,明星级网络作家更有机会获得高额打赏。

1.3网络小说改编收入

随着大量网络文学的成功改编且市场反映热烈,网络文学改编成动漫、影视、游戏等情形越来越多,网络作家会因此获得相应的改编收入。

1.4网络小说出版收入

目前有不少知名网络作家的知名作品已经由出版社正式出版,这也是网络作家收入来源之一。

2网络作家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征

2.1网络作家各类收入所属税目

第一,网络小说出版收入。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稿酬的定义,网络作家的网络小说出版收入属于稿酬所得。第二,平台福利收入、阅读订购收入和打赏收入。网络作家获得的平台福利中,签约作者每月能获得的一定金额的保障性收入类似通常所称的“保底工资”,但是并不是工资。网络小说平台给予新人潜力作者的“培养基金”以及“大神”级作者的特殊奖励,由于没有“任职或受雇”关系存在,所以这种收入也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中的奖金征税。平台给予的保障性收入,同网络小说平台给予新人潜力作者的“培养基金”以及“大神”级作者的特殊奖励,以及网络作家收到的阅读订购和读者打赏收入应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该视同“稿酬所得”征税,有的认为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笔者曾就此问题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得到的答复是建议按照“稿酬所得”口径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具体如何判定仍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第三,网络文学作品改编收入。网络作家网络文学作品的改编收入,按现行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著作权使用费征税,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2网络作家收入的个税计征办法

从以上分析看出,网络作家的收入一般属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税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上述三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应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3对网络作家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建议

3.1制定更加有效的税收监管制度

网络作家的收入基本属于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前,稿酬所得的实际税率为14%;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为20%,其中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5万元的,分别适用30%、40%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率为20%。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方法发生的变化可以归纳为:一是由按次计征改为按年计征;二是计入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其费用扣除不再考虑是否超过4千元,统一按20%进行扣除,其中“稿酬所得”可减按70%计算;三是税率发生了变化,由比例税率改为按综合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这对网络作家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将产生较大影响。以“稿酬所得”为例,个税改革前“稿酬所得”的实际税率为14%,而并入综合所得后其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45%,对处于网络作家写作群体收入金字塔两端的网络作家以及其他文学创作者,税负的大幅变化,会影响纳税人的行为选择,使税收监管环境更加复杂,监管难度更大,需要相关部门制定更加有效的税收监管制度。

3.2细化和完善“稿酬所得”的法律定义

网络文学近年来发展极快,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纸质出版的文学创作方式。网络作家的各种收入中,平台福利、阅读订购和打赏收入如果严格按现行税法规定不属于稿酬所得,但其实质是写作平台给予网络作者平台写作的报酬,是网络作家进行网络文学作品创造获得的收入。在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网络经济时代,新的行业、新的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会不断丰富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类型。面对此情况,建议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稿酬所得”的定义,在判定网络作家的收入属于何种所得时,充分借鉴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平台福利、阅读订购和打赏收入明确判定为“稿酬所得”。

3.3加强相关法律宣传

中国作家协会的《2018中国网络文学蓝皮书》显示,2018年我国网络文学注册作者总数已经达到1400多万。调查结果显示,44.72%的作者清楚地了解当前我国稿酬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41.97%的作者处于有点知道,但不确定的状态;完全不知道稿酬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的作者占比为13.30%。不难看出,当前相当一部分网络文学注册作者并不了解其收入的计税方式,这不仅会影响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而且会给税款征收带来不必要的困难,还可能导致税源的流失。有关部门应针对网络作家的纳税特点,通过网络创作平台宣传国家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明确纳税流程及计税方法,引导这一群体提高纳税意识,公平合理赋税。

参考文献:

[1]王志刚.网络文学作家版权生态探究[J].出版科学,2017,25(2):29-35.

[2]朱立燕.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情况的调研报告[D].杭州:浙江财经大学,2016.

作者:梁瑞智 单位:北京农业职业学院